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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黃日昱
Huang, Rih-Yu
論文名稱: 自辦市地重劃法制及實務研究
Legal System and Judicial Practice of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by Private
指導教授: 許登科
Hsu, Teng-Ko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6
畢業學年度: 11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87
中文關鍵詞: 自辦市地重劃國家擔保責任程序民營化私程序被國家管制之私人自我管制公法與私法交錯
外文關鍵詞: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by Private, state guarantee responsibility, procedural privatization, private procedure, interplay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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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地重劃為都市行政與法制建構之重要一環。然而,基於國家財政、人力有限,且重劃之發動仰賴土地所有權人之高度意願,我國遂於平均地權條例中允許並獎勵人民自行組成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此即「自辦市地重劃」。惟自辦市地重劃因涉及私人參與市地重劃此一公共任務,形成公法與私法交錯適用之複雜法律關係,實務上亦因此衍生諸多爭議案例,其法理基礎及規範建構仍有待進一步釐清。
    有鑑於此,本文以「國家擔保責任」為核心概念,並結合民營化相關理論,嘗試對自辦市地重劃制度下之法律關係為系統性梳理與建構。本文首先由國家模型之演變出發,說明擔保國家作為民營化浪潮下之國家模型,係以責任分配與責任階層作為國家與私人共同履行公共任務之運作邏輯。並指出國家擔保責任於法學上之展現,可區分為憲法層次、立法層次及行政法層次三個層次,分別對應民營化後憲法不變之要求、立法者適當法規範備置責任,以及擔保行政對監督與接管責任之具體化。
    其次,本文論證市地重劃之本質為公共任務,經平均地權條例授權由私人參與辦理,應定性為國家任務之民營化;並透過程序民營化之「程序為上位概念」、「私人承擔程序責任」、「實體決定由國家保留」三項要素之檢驗,指出自辦市地重劃在民營化類型上應歸類為程序民營化。據此,本文進一步釐清主管機關、私人執行主體(籌備會、重劃會)與土地所有權人三者間之法律關係:重劃會以純粹私人地位,依私法自治原則就自辦市地重劃之程序部分與土地所有權人發生私法上之法律效果;主管機關則退居擔保者角色,一方面對私程序為行政管制及監督,另一方面保留實體之最終決定權,並以核准、核定等高權行為來決定自辦市地重劃各個階段是否依循私人於程序之決議結果來實施,而使其產生公法上之意義與效果。此等法律關係與運作方式,形成公法與私法並存交錯之規範結構。同時,本文亦由國家任務開放性理論、國家保留理論及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等觀點,對照自辦市地重劃下之規範結構及法律關係,論證自辦市地重劃具備憲法容許性。
    本文並歸納自辦市地重劃中國家擔保責任之具體展現,包括法規範備置、組織程序與實體要求、監督措施與最終決定權,以及管制監督之範圍與密度等四個面向,並選取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之三則代表性裁判進行對照分析,藉此驗證前述理論架構是否得以適用於自辦市地重劃之不同階段與爭議類型。
    期盼本論文之整理能對於自辦市地重劃制度的複雜法律關係之觀察、理解以及法制之再建構有所幫助。

    This thesis examines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arising from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by Private under Taiwanese law, taking state guarantee responsibility as its analytical core and drawing on privatization theory. Because state resources are limited and readjustment succeeds only with landowners’ consent, the Equalization of Land Rights Act permits landowners to organize readjustment associations to carry out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by Private themselves, producing an interplay of public and private law that has generated many disputes. The thesis traces the evolution of state models toward the “guarantee state” and shows that state guarantee responsibility operates at constitutional, legislative, and administrative levels. It argues that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by Private constitutes procedural privatization: the readjustment association exercises private autonomy over procedural matters, while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retains final substantive decision-making and supervisory power, producing private-law relationships that are subsequently vested with public-law effect through governmental approval. The thesis identifies four dimensions in which state guarantee responsibility manifests and tests this framework against three representative judicial decisions spanning the pre-establishment, post-establishment, and termination stages of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by Private. The analysis confirms that Urban Land Readjustment by Private satisfies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s for privatization and that the framework consistently explains the legal relationships arising across all stages.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問題提出1 第一項 研究動機1 第二項 問題提出10 第二節 研究目的、方法與範圍12 第一項 研究目的12 第二項 研究方法13 第三項 研究範圍14 第三節 論文架構15 第二章 自辦市地重劃之基礎理論18 第一節 擔保國家之基本概念、形成與前提理解18 第一項 國家模型與法律系統18 第一款 國家模型概述18 第二款 國家模型與法律系統的連結21 第二項 現代國家模型演變與擔保國家之形成23 第一款 現代國家模型之演變23 第二款 擔保國家之形成25 第一目 國家任務民營化26 第二目 歐盟整合27 第三項 擔保國家之前提理解28 第一款 擔保國家及國家與社會二元區分理論29 第一目 國家與社會二元區分理論之意義與轉變29 第二目 擔保國家對應的國家與社會二元區分狀態31 第二款 擔保國家下之任務理解32 第一目 公共任務、國家任務與行政任務之區分32 第二目 國家任務之開放性與國家保留35 第三目 擔保任務之概念補充37 第三款 以國家責任理論詮釋國家任務理論39 第四款 小結43 第二節 擔保國家之內涵與運作45 第一項 責任分配與責任階層作為擔保國家之運作邏輯45 第二項 責任階層概念之補充46 第三項 責任分配與責任階層下的國家角色與私人角色46 第四項 國家擔保責任作為擔保國家之重要內涵48 第三節 擔保國家於法學之意義與運作51 第一項 憲法與擔保國家之關聯51 第一款 憲法對於國家任務之開放性51 第二款 以憲法原理原則建構擔保國家之運作52 第一目 民主國原則52 第二目 法治國原則55 第三目 社會國原則56 第三款 以基本權保護義務建構擔保國家之運作57 第四款 小結58 第二項 立法者之適當法規範備置責任58 第三項 擔保行政與擔保行政法60 第一款 擔保行政60 第二款 擔保行政法61 第四項 小結63 第四節 民營化概念之補充66 第一項 組織民營化67 第二項 實質民營化67 第三項 功能民營化68 第四項 程序民營化69 第一款 程序民營化作為獨立之民營化類型69 第二款 採取程序民營化之原因72 第三款 程序民營化之國家擔保責任展現73 第四款 程序民營化之規範結構76 第三章 自辦市地重劃之法制及法律關係77 第一節 自辦市地重劃法制與憲法關聯之初步分析77 第一項 自辦市地重劃作為國家任務及其追求之公共利益77 第二項 自辦市地重劃涉及的基本權80 第一款 財產權80 第一目 財產權概述80 第二目 自辦市地重劃涉及的財產權84 第二款 居住自由86 第一目 居住自由權概述86 第二目 自辦市地重劃涉及的居住自由87 第三款 適當住房權88 第一目 適當住房權概述88 第二目 自辦市地重劃涉及的適當住房權90 第三項 自辦市地重劃的憲法容許性92 第二節 自辦市地重劃法制概述95 第一項 自辦市地重劃之意義95 第二項 自辦市地重劃現行規範概述96 第一款 建構自辦市地重劃制度之法規範96 第二款 自辦市地重劃之流程及相關規定97 第一目 重劃會成立前之階段97 第二目 重劃會成立後階段99 第三節 自辦市地重劃法制的規範結構與法律關係104 第一項 自辦市地重劃法制之規範結構104 第二項 自辦市地重劃之民營化類型與法律關係107 第一款 自辦市地重劃為程序民營化107 第二款 自辦市地重劃下的法律關係110 第四節 自辦市地重劃之國家擔保責任要求及展現112 第一項 自辦市地重劃下之法規範備置責任112 第二項 自辦市地重劃下組織程序之要求以及實體之要求113 第三項 自辦市地重劃下之監督措施及最終決定權115 第四項 管制監督的範圍及密度117 第五節 小結118 第四章 自辦市地重劃實務裁判之分析121 第一節 重劃會成立前之爭議121 第一項 事實經過122 第二項 本案爭點122 第三項 大法庭裁定之見解124 第一款 理監事選舉同意比例爭議之大法庭裁定見解124 第二款 核定是否拘束民事法院之爭議之大法庭裁定見解125 第三款 理監事選舉表決資格爭議之大法庭裁定見解127 第四項 裁判評析128 第一款 理監事選舉同意比例爭議之裁判評析128 第二款 核定是否拘束民事法院之爭議之裁判評析133 第一目 重劃會成立要件之分析134 第二目 公私法爭議性質認定及審判權歸屬分析137 第三目 主管機關核定之構成要件效力分析138 第三款 理監事選舉表決資格爭議之裁判評析142 第二節 重劃會成立後之爭議144 第一項 事實經過144 第二項 本案爭點145 第三項 法院見解145 第四項 裁判評析149 第三節 結束自辦市地重劃之爭議152 第一項 事實經過152 第二項 本案爭點153 第三項 法院見解153 第四項 裁判評析156 第五章 結論160 參考文獻166

    一、專書
    1.陳明燦,土地重劃理論與實務,新學林,2012年,一版。
    2.陳明燦,土地重劃導論,作者自版,2017年,二版。
    3.莊仲甫,自辦市地重劃,現象文化, 1997年,一版。
    4.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2017年,七版。
    5.董保城、法治斌,憲法新論,台北:元照,2021年,增修八版。
    6.廖義男,土地法制度論集,台北:元照,2015年,初版。
    7.陳敏,行政法總論,新學林,2016年,九版。
    二、論文集/專書論文
    1.林明鏘,擔保國家與擔保行政法──從2008年金融風暴與毒奶粉事件談國家的角色,收錄於:吳庚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政治思潮與國家法學:吳庚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2010年1月,頁577-598。
    2.林明鏘,民營化的基本法律問題──兼論治安任務民營化的可能性,租稅正義與人權保障:葛克昌教授祝壽論文集,2016年1月,頁41-92。
    3.張桐銳,合作國家,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2002年7月,頁549-580。
    4.黃錦堂,行政任務民營化之研究,收錄於公法學與政治理論,吳庚大法官榮退論文集,2004年10月,頁475-519。
    5.葛克昌,給付國家之公權力行使及其界限,收錄於現代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頁1319-1347。
    6.許宗力,論行政任務的民營化,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2002年7月,頁581-610。
    7.陳軍志,公私協力計畫之立法形成與管制結構義務—評釋字第739號自辦市地重劃之正當行政程序,收錄於:判解研究彙編(二十一),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2018年12月。
    8.李建良,法律制度與社會控制:法治國家中法律控制能力及其界限之問題初探,收錄於:政治制度,2000年,頁49-94。
    三、期刊文章
    1.陳明燦,從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淺論我國自辦市地重劃相關問題,現代地政,第360期,2016年11月,頁80-91。
    2.陳明燦,我國市地重劃制度之分析-兼評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5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77期,2015年8月,頁107-114。
    3.莊仲甫,從大法官709號解釋看自辦市地重劃問題,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49期,2014年3月,頁78-87。
    4.陳立夫,自辦市地重劃之法律議題,月旦實務選評,第3卷第3期,2023年3月,頁102-118。
    5.尤重道,市地重劃之實施暨爭議問題之探討,全國律師,第17卷第12期,2013年12月,頁87-104。
    6.尤重道,自辦市地重劃公權力介入與私法自治之分際暨爭議處理問題之探討(二),現代地政,第343期,2012年7月,頁63-71。
    7.黃啟禎,自辦市地重劃法規合憲性問題之探討,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66期,2023年10月,頁1-49。
    8.許登科,自辦市地重劃法制之建構──以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上字第707號判決為例之解析,月旦法學雜誌,第355期,2024年12月,頁52-73。
    9.許登科,建管任務民營化與國家管制──以增訂第三方公正勘驗機制之法制探討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261期,2017年2月,頁97-117。
    10.許登科,行政法上認證與驗證之制度建構及其法理──以德國產品安全法為中心(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73期,2021年10月,頁1-58。
    11.許登科,釋字第七○九號解釋釋放之訊息與延伸思考,裁判時報,第23期,2013年10月,頁84-109。
    12.許登科,民辦都更之私程序法與司法審查──以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765號判決為例之評析,世新法學,第九卷第一號,2015年12月,頁1-82。
    13.林明鏘,自辦市地重劃會之成立要件與無效-評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1年度台上大字第1958號裁定,月旦實務選評,第6卷第1期,2026年1月,頁95-112。
    14.林明鏘譯,Trute著,行政的民主正當性,台灣法學雜誌,第212期,2012年11月,第27-44。
    15.林明鏘,我國市地重劃制度之立法問題-德國市地重劃制度之借鏡,新學林法學,第8期,2025年4月,第1-28頁。
    16.詹鎮榮,從德國憲法與行政法觀點論公私協力──挑戰與發展,月旦法學雜誌,第180期,2010年5月,頁220-236。
    17.詹鎮榮,國家任務,月旦法學教室,第3期,2003年1月,頁34-36。
    18.詹鎮榮,論民營化類型中之「公私協力」,月旦法學雜誌,第102期,2003年10月,頁8-29。
    19.詹鎮榮,居住自由,法學講座,第30期,2004年11月,頁13-29。
    20.詹鎮榮,民營化後國家影響與管制義務之理論與實踐─以組織私法化與任務私人化之基本型為中心,東吳法律學報,15卷1期,2003年8月,頁1-40。
    21.詹鎮榮,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適用之省思以行政法院相關裁判為觀察,月旦法學雜誌,第334期,2023年3月,頁114-131。
    22.張桐銳,行政法與合作國家,月旦法學雜誌,第121期,2005年5月,頁25-53。
    23.張嘉尹,法作為法律系統-法律系統理論初探,思與言,第39卷,第2期,2001年6月,頁193-248。
    24.陳愛娥,行政行為形式-行政任務-行政調控-德國行政法總論改革的軌跡,月旦法學雜誌,第120期,2005年4月,頁9-18。
    25.陳愛娥,自由-平等-博愛-社會國原則與法治國原則的交互作用,臺大法學論叢,第26卷第2期,1997年1月,頁121-141。
    26.胡博硯,保障國家的概念在德國的發展,玄奘法律學報,第11期,2009年6月,頁87-114。
    27.葛克昌,國家與社會二元論及其憲法意義,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24卷,第1期,1994年12月,頁121-142。
    28.蔡宗珍,從給付國家到擔保國家-以國家對電信基礎需求之責任為中心,台灣法學雜誌,第122期,2009年2月,頁33-36。
    29.Hartmut Bauer著,李建良譯,民營化時代的行政法新趨勢,台灣法學雜誌,第203期,2012年7月,頁51-57。
    30.程明修,私人履行行政任務時的法律地位,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9期,2002年10月,頁133-138。
    31.程明修,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以公私協力行為為例,月旦法學雜誌,第120期,2005年5月,頁37-65。
    32.程明修,行政處分構成要件效力理論之混沌──針對行政法院之拘束為中心,公法研究,第5期,2023年6月,頁171-192。
    33.陳信安,由國家擔保責任論電價管制下之再生能源財務補助-兼論我國太陽光電競標制度,科技法學論叢,第13期,2018年12月,頁103-169。
    34.林依仁,民主正當性成分與其程度,政大法學評論,第129期,2012年10月,頁75-166。
    35.鍾麗娜,從釋字第739號解釋之震撼審視市地重劃之結構性問題,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66期,2018年06月,頁19-32。
    36.徐良維,談自辦市地重劃法制之合憲性及地方政府之執法難題(一),現代地政,第367期,2018年7月,頁18-28。
    37.林英彥,臺灣之市地重劃問題與對策,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2卷第1期,2003年3月,頁50-54。
    38.顧以信,論基本國策在我國憲法中之定位,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106期,2018年6月,頁267-303。
    39.鄭光倫,從社會正義觀點論憲法第142條存廢之爭-以「節制資本」為中心,南臺財經法學,第5期,2019年8月,131-172頁。
    40.楊松齡,財產權保障與公用徵收補償之研究,經社法制論叢,第9期,1992年1月,頁259-278。
    41.張文郁,徵收及特別犧牲之補償,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53期,2003年12月,頁169-175。
    42.徐揮彥,論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當住房權在我國之實踐:以司法院釋字第709號及其嗣後之裁判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46卷,第3期,2017年9月,801-876頁。
    43.吳秦雯,居住權/適當住房權之權利論證與限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原訴字第2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39期,2024年1月,頁5-11。
    四、學位論文
    1.許登科,德國擔保國家理論為基礎之公私協力(ÖPP)法制──對我國促參法之啓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年。
    2.范嘉怡,行政上委託法制之探究—以幾則實務案例為啟示之檢討與建議,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24年。
    3.李翔甫,擔保國家理念下警察任務之公私協力,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博士論文,2020年。
    4.林奕瑋,自辦市地重劃之研究—以正當法律程序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7年。
    5.曾均富,自辦市地重劃之法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20年。
    6.郭峙枰,自辦市地重劃與財產權保障—以司法院釋字第739號解釋原因案件為例,國立中央大學法律與政府研究所碩士論文,2021年。
    7.黃皓羽,自辦市地重劃法制及救濟法律問題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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