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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楊勝雄
Yang, Sheng-Hsiung
論文名稱: 論網際網路上色情資訊之管制措施對言論自由之限制---以電腦網路內容分級處理辦法為中心
指導教授: 蔡維音
Chai, Wei-Yi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05
畢業學年度: 9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80
中文關鍵詞: 網際網路言論自由內容管制分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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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設定網際網路上色情資訊之管制措施對於言論自由所生之限制,為討論之範疇,並依序分六章討論此一議題。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先就研究動機與目的先做基本之說明,其次闡述有關研究方法與範圍之確定,與論文架構的形成,進而接續後續各章的討論。

    第二章 網際網路上色情資訊之管制
      本章先就網際網路之演進與發展做概念之介紹,而管制色情資訊已經是自古以來的難解議題。當使用網際網路蔚為風行,對於網際網路上色情資訊傳播所生之影響與因此產生之管制問題,棘手之處為色情定義難明確界定,而受到各國風俗、道德、文化等等因素的影響。此外學界對於色情定義的說理,因本身立場不同,並不完全可解決我國管制問題。為避免論述失焦,故本章討論核心僅限定在色情資訊對網際網路使用者所生影響,而法律介入管制之原因為何?對於言論自由之衝擊為何?而若現行法中是否已存在足以解決管制難題之機制?其具體內涵能否妥適解決管制之問題上。

    第三章 網際網路上色情資訊管制模式
      網際網路特性在於去中心化與跨國特性。其迷人之處,在於規範形成之初由使用者自行架構,並且不受到有形疆界與國家主權之干涉。網路熱絡後其使用問題叢生,由國家介入管制時,管制模式的選擇極度重要;但檢視大眾傳播媒體的類型與規範模式,並無相關模式可加運用。比較法制上有從援引媒體規範模式,亦有重視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規範方式,本章針對美國法制中有關網路通訊端正法以及後續爭議的討論加以介紹,該法有關色情資訊管制之討論相當豐富可供我國參考;此外我國法所引進之美國法制中「通知與取下」程序,作為移除不當資訊之方式,相關的爭議在此一併加以說明。

    第四章 我國內容分級制中管制措施對言論自由之限制
      我國現行網際網路管制模式,自兒少保護觀點,禁止限制級資訊類型之流通。但有關內容分級制之管制措施,有關分級標準形成,國家雖將自身定位居於輔導、協助的角色,但其實質內容仍受到公權力之主導與影響;而通知取下色情資訊之類型,除藉由對業者之干預迂迴,間接限制網路上之言論之外;當使用者自行建構發表意見園地,更直接受到國家公權力直接介入管制。而通知與取下程序之內涵與管制型態,其組織之爭論,除有無再授權爭論,在國家言論管制遁入私法財團法人管制之情形,規避司法對於國家公權力之監督。而內容管制之手段,該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不明確,但卻產生令受通知人移除言論之效果。

      本文認為主管機關推動之所謂之自律分級,並非業者自行推動,而為國家規劃、架構管制體制,不遵循管制規範時有其後續的行政罰,恐非自願分級,而為強迫分級;而管制目的雖限定在提供有害兒少身心發展之資訊;但管制對象已擴及網際網路之使用者,該全面分級之效果,恐已溢出預設之管制目的,形成另類之言論檢查。

    第五章 通知與取下程序作為管制手段之合憲性檢驗
      本章自言論自由之保障角度,檢驗內容分級制當中通知與取下程序之合憲性。依序從授權明確性原則之探討,與比例原則分析管制手段之合憲性。本文以為不夠明確的分級標準所連結的管制手段,帶有後續之行政罰,如同國家直接干預網際網路。雖有保護兒少身心不受色情影響之積極目的;但從管制手段的最小手段性檢驗當中,實現管制目的仍有其他影響較小之手段可供選擇。國家一面推行業者自律,確又一面以公權力介入自律組織、分級標準以及設立法律效果之中,實非可行之最小手段。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未避免分級標準並無自律精神、以及內容分級制度形成言論事先管制與另類之檢查制度。本文以為以過濾軟體與分級系統為科技協助規範之自律規範類型,由過濾軟體採取關鍵字阻隔、建構不當資料庫等方式,而分級系統乃對資訊的內容加以管制,該類管制的方式,公權力不再介入分級標準的形成,由業者自行建構,相較於政府機關審核分級而言,應為較可行的方式。

    none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範圍2 第三節 論文架構4 第二章 網際網路上色情資訊之管制7 第一節 網際網路之演進與發展7 第一項 網際網路之演進7 第二項 網際網路之發展9 第二節 網際網路上色情資訊之傳播與管制10 第一項 色情資訊之意涵11 第二項 網際網路之傳播方式13 第一款 網際網路傳播資訊之類型14 第二款 網際網路發表資訊場所之管制15 第三項 網際網路色情資訊管制之呼聲16 第三節 網際網路上色情資訊管制之法律體系17 第一項 網際網路色情資訊管制之法益保護19 第二項 言論自由之保護模式20 第一款 言論自由之理論基礎22 第一目 追求真理說23 第二目 健全民主程序說24 第三目 表現自我說25 第二款 言論自由之限制26 第一目 言論自由限制之範圍與方式26 第二目 公共論壇理論28 第三款 言論限制之審查基準30 第一目 三重審查基準30 第二目 雙軌理論與雙階理論31 第三項 網際網路色情資訊言論價值之確認33 第一款 網際網路上色情資訊之言論屬性33 第一目 色情資訊本身具備之功能33 第二目 色情資訊管制之效應34 第三目 管制措施對其他言論之影響35 第二款 網際網路上色情言論之價值35 第一目 有助形成意見自由市場35 第二目 網路架構本身具有公共論壇之特質36 第三款 小結37 第四項 現行法之色情資訊管制體系38 第一款 刑法之管制體系39 第一目 猥褻概念難明確界定40 第二目 釋字第四0七號解釋之判斷標準42 第二款 傳播法令之管制體系43 第三款 基於兒少保護目的之管制體系46 第一目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46 第二目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48 第四節 結語49 第三章 網際網路上色情資訊管制模式51 第一節 國家干預網際網路資訊內容之型態52 第一項 傳播媒體之規範模式52 第二項 網際網路套用規範模式之困境55 第三項 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為規範核心57 第二節 套用傳播媒體管制模式之比較法制58 第一項 德國多元媒體法之規範59 第二項 歐盟內容管制之措施60 第三項 小結62 第三節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散佈色情資訊之責任62 第一項 美國法制實務之介紹63 第一款 網際網路色情資訊管制之案例與標準63 第一目 Miller標準之內容63 第二目 Thomas案之事實與爭點65 第二款 立法管制之實務運作66 第二項 網路服務提供者散布色情資訊之責任68 第一款 網路通訊端正法之規範68 第一目 規範內容與業者責任68 第二目 違憲之爭議69 第二款 兒童線上保護法之規範71 第一目 規範內容與業者責任71 第二目 違憲之爭議72 第三項 美國法院針對相關法案之實務見解彙整73 第一款 網際網路本質對猥褻判準之影響73 第二款 兒少保護對成年人接收資訊形成之障礙74 第四節 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移除不當資訊之方式74 第一項 美國法制立法實務之介紹75 第一款 著作權法案之建構75 第二款 其他等法案之適用77 第二項 通知與取下程序之運作結構78 第一款 通知之主體與形式要件78 第二款 取下之免責規範79 第三項 通知與取下程序之爭論79 第一款 實施之妥當性討論79 第二款 責任主體之負擔80 第五節 結語81 第四章 我國內容分級制中管制措施對言論自由之限制83 第一節 內容分級制作為立法管制之型態85 第一項 分級完成前之管制結構88 第二項 分級完成後之管制結構90 第二節 內容分級制之管制措施93 第一項 內容分級之標準94 第一款 分級標準之內容94 第二款 電腦網路分級機構形成之組成99 第二項 通知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取下色情資訊之類型100 第一款 內容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101 第二款 未設置管理員與標示閱覽年齡102 第三款 欠缺內容分級標識102 第三項 移除網際網路色情資訊之方法103 第三節 通知與取下程序之內涵104 第一項電腦網路分級機構所為之通知104 第一款 受委託內涵為公權力之行使104 第二款 受託辦理分級機構之定位105 第一目 行政委託之類型105 第二目 行政助手之類型106 第三目 本文見解107 第三款 電腦網路分級機構所為通知之爭議108 第一目 違反再授權禁止原則之疑慮108 第二目 對私法組織之行政主體為委託之爭議109 第二項 行政機關所為通知之屬性109 第一款 行政處分110 第二款 事實行為與行政指導111 第三款 本文見解114 第三項 電腦網路服務提供者先行移除資訊114 第一款 業者先行移除資訊之類型115 第一目 結構部門(接取服務、平台服務)115 第二目 內容部門(內容服務)117 第二款 個人先行移除資訊之類型118 第一目 移除他人發表之資訊119 第二目 移除自己發表之資訊120 第四節 通知與取下程序之管制型態120 第一項 受國家管制之網際網路自律體系121 第一款 國家立法形成業者之自律體系121 第二款 未為或拒為移除資訊之後續行政罰122 第二項 先行移除資訊造成表意人言論自由之管制123 第一款 言論檢查與資訊取下123 第二款 言論價值之預判124 第五節 結語124 第五章 通知與取下程序作為管制手段之合憲性檢驗127 第一節 言論自由之保障領域與國家侵害行為127 第一項 行政機關所為之通知129 第二項 受委託分級機構所為之通知131 第二節 國家侵害行為形式合憲性之檢驗132 第一項 立法之權限與程序132 第二項 法律形式之檢驗133 第三項 行政命令明確性原則檢驗134 第一款 授權之目的、內容與範圍明確之要求134 第二款 裁罰處分構成要件之明確性授權136 第三款 小結137 第三節 比例原則為實質合憲性之檢驗137 第一項 公共利益作為限制之基本權利前提138 第二項 保護法益之衡量140 第一款 限制言論自由之措施內容140 第一目 立法形成通知與取下程序141 第二目 行政機關與受委託之分級機構之通知142 第二款 兒少保護為預期之目的143 第三項 立法目的合憲性之確認144 第一款 管制立法目的之正當性144 第二款 比例原則之基本內涵148 第四節 通知與取下程序之適當性原則檢驗150 第一項 適當性原則之內容150 第二項 達成保護兒少立法目的之手段類型151 第一款 立法直接介入禁止151 第二款 規定分級制度與自行形成分級內容規範152 第三項 小結154 第五節 通知與取下資訊之侵害最小手段檢驗155 第一項 侵害人民言論自由手段類型155 第二項 分級機構定位之修正157 第三項 管制措施侵害侵害言論自由之分析159 第一款 管制對象並不侷限提供網路服務業者159 第二款 附表內容範圍與刑法猥褻概念之比較162 第一目 受管制內容之類型162 第二目 一般成年人尚可以接受之標準163 第三目 未脫離常軌之認定標準164 第三款 分級機構為通知取下之標準165 第一目 立法形成自律體系之特徵165 第二目 業者研訂內容分級標準之中立性與受管制性165 第四款 行政機關為通知取下之標準167 第一目 國家干預型態之確認167 第二目 不明確分級之標準168 第三目 後續之行政罰對言論發表之負擔169 第四項 管制措施實現公共利益之必要侵害內容169 第一款 科技管制體系之限制169 第二款 內容管制與國家管制目的171 第三款 內容違法之通知形成言論發表之障礙173 第四款 自為限制分級仍不免受刑法處罰174 第六節 結語175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77 第一節 國家形成之分級標準並無自律精神 177 第二節 內容分級制度為言論事先管制之型態 178 第三節 分級標準形成另類之檢查制度 179 第四節 本文建議 179 參考文獻I 一、中文文獻(依作者姓名筆劃排列)I (一)專論I (二)學位論文III (三)研討會論文V (四)研究報告V (五)期刊VI 二、外文文獻(依英文字母順序排列)X

    參考文獻
    一、中文文獻(依作者姓名筆劃排列)
    (一)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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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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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唯鳳撰,網路援助交際與刑法之比較法研究----以美國法制為借鏡,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6月。
    王勝毅撰,網際網路上犯罪行為之研究,文化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12月。
    何吉森撰,網際網路內容管制與其過程之初探研究:以台灣為實例之探討,銘傳大學傳播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6月。
    吳奕林撰,猥褻之概念及其規範評價,台北大學法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3年7月。
    吳美瑩撰,網路成文規範與使用者行為初探:以台大椰林風情BBS政治版為例,交通大學傳播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
    李建良撰,從公法學之觀點論公益之概念與原則,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5年7月。
    李惟平撰,尋找台灣學術網路BBS站的規範力量,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6月。。
    周念縈撰,色情管制與網路分級制,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7月。。
    林合清撰,寬頻影音網站不當內容管制之探討,政治大學廣播與電視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7月。
    林煒程撰,網際網路猥褻犯罪之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6月。
    施家倫撰,論色情言論之言論自由,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1月。
    紀凱峰撰,論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猥褻物品之概念與處罰基礎,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7月。
    孫千蕙撰,「非針對言論內容之規制」的審查標準—以美國最高法院之裁判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6月。
    張國忠撰,以美國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探討我國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著作權侵害責任,世新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7月。
    張憲杉撰,從中美兩國有線電視制度之制定---探討對成人節目之管理與規範,中國文化大學美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9年6月。
    郭銘禮撰,性、法律與經濟分析---從Posner的性經濟理論檢討台灣之性管制問題,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6月。
    陳彥至撰,論大眾傳播自由他律之可能-以美國傳播法制中之「公平原則」( The Fairness Doctrine)為中心,2003年1月。
    黃登榆撰,網路色情現象初探:從閱聽人的角度談起,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7月。
    葉允斌撰,網路「公共性」的考源、批判與重建---以Habermas的「Intersubjectivity」觀點為中心,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7月。
    葉慶元撰,網際網路上之表意自由-以色情資訊之管制為中心,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6月。
    廖文慈撰,網路服務提供者責任之研究,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6月。
    趙秀雯撰,網路犯罪問題與規範機制之研究,國防管理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年6月。
    劉燕青撰,揭開網路開放、自主的假象---從數位落差到數位霸權,南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7月。
    蔡偉逸撰,網路服務業者之著作權侵害責任,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2年7月。
    蕭愛貞撰,網路犯罪之責任內涵---兼論網路服務業者之責任 ,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6月。
    謝名冠撰,網路犯罪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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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研討會論文
    王小惠、張欣玲著,台灣資訊社會因應數位媒體發展之相關政策法規初探研究, TANet98研討會,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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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宜隆、李璘昱著,網際網路與青少年保護之初探,2003年網際空間:科技、犯罪與法律社會學術研究暨實務研討會,2003年。
    林承宇著,網際網路上有害資訊內容之探討—以我國法律管制可行性為中心,清華大學2000年網路與社會研討會,2000年。
    林嘉玫著,由入口網站談網路管制,網際網路上有害資訊內容之探討,清華大學2001年網路與社會研討會,2001年。
    夏志豪著,數位傳播服務劃分與管理機制之探討,TANet98研討會,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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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憲雄、江孟峰著,談網路內容管理機制之建立,邁向二十一世紀國家資訊通訊暨傳播整合政策研討會,1998年。
    葉慶元著,網路色情之管制:從傳統之管制模式出發,中央研究院社會研究所第二屆資訊科技與社會轉型研討會,1997年。
    劉靜怡著,一切都沒改變:錯亂「淨化」價值觀下的情色言論規範框架,女性主義法學的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2005年。
    劉靜怡著,資訊科技與法律制度的互動:從網路規範模式看台灣社會面臨的網路自由與資訊隱私危機,中央研究院社會研究所第二屆資訊科技與社會轉型研討會,1997年。
    劉靜怡著,網路色情的分析與規範:從台灣現行管制模式的粗暴與失焦談起,台灣社會問題研究學術研討會,1999年。
    (四)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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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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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2005-08-29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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