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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李次耕
Li, Ci-Geng
論文名稱: 論凶宅交易所涉民事責任
Civil Liabilities on Haunted House Transactions
指導教授: 陳思廷
Chen, Szu-Ting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17
畢業學年度: 105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30
中文關鍵詞: 凶宅瑕疵擔保責任不完全給付契約責任侵權責任
外文關鍵詞: Haunted House, Liability of Warranty, Non-conforming Performance, Contractual Liability, Tortious Li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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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目前高房價時代,購買房屋幾乎是每一個人的人生大事,所以對於標的物件都會細心考量,謹慎選擇。然而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卻仍然避免不了的產生各種形式與程度不同的糾紛,例如凶宅、坪數短少、使用管制等問題。近年來,社會生活日趨複雜,有關凶宅問題的交易糾紛有逐漸增加的趨勢,凶宅爭議在實務上發生的案例不少,處理上仍然缺乏一致的客觀標準,因此,本論文即關注此議題的發展,就學者爭執的焦點與實務上分歧的見解加以彙整討論,期能就凶宅爭議掌握問題之關鍵所在。
    依我國風俗民情向來深植的觀念,認為房屋內若曾發生不幸事件而產生非自然死亡結果時,將會影響房屋的居住品質以及房屋的交易價格,不僅一般人不願入住,也很難脫手轉售。若因出賣人故意隱瞞或未告知該事實,則易生糾紛。此種房屋交易是否涉及物之瑕疵擔保問題,即有探討的必要。凶宅交易爭議所牽涉的契約責任,即是主張出賣人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當然,凶宅事由需構成房屋的瑕疵,才有接續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的法律效果適用,依目前通行實務見解,多肯認經認定為凶宅的房屋,將造成經濟價值減損,影響市場價格,應屬物之瑕疵,得適用民法第354條第1項的規定,尋求救濟。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其所出賣之物須擔保無價值或效用上之瑕疵,若出賣人具故意或過失,導致買受人買到凶宅,尚可依締約上過失責任和不完全給付的規定,主張權利。當然,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發生競合時,買受人可以同時主張以達成救濟之目的。
    而有關租賃房屋於承租人支配時期,因承租人之同居人或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使用收益之第三人行為,致租賃房屋成為凶宅之民事責任,首先須探討承租人所需負擔之契約責任,此責任究係為自己行為或他人行為負責,及民法第433條所稱「租賃物毀損滅失」其意義為何,若無民法第433條規定之適用,應如何解決此法律上漏洞,均為本文首須探討之議題。此外,有關承租人之同居人或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使用收益之第三人行為,致租賃房屋成為凶宅,該第三人之行為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亦為本文討論之重點,依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房屋經濟價值減損是否屬於「權利」受損仍有爭議。而面對凶宅爭議兼含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交錯關係問題,我國學說與實務向來著重兩種責任競合時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法院以物理性所有權概念串連租賃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責任,使其同ㄧ命運效果,讓侵權行為責任的價值判斷延伸至契約責任,避免民法典內的價值衝突的觀點,值得關注。
    除了典型之買賣與租賃交易型態所衍生凶宅之相關民事責任外,本文附帶討論有關房屋仲介交易與法拍屋交易所涉凶宅之相關民事責任,將凶宅於可能構成之交易類型中所涉相關民事責任作較廣泛之探討,此外,本文亦針對我國法院近期就有關凶宅買賣之判決為分析觀察,且本文尚介紹德國債法2002年修正有關買賣契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並就我國民法未來之修法提出修正之意見以供參考。

    In the era of extravagant housing prices, house purchase is likely to be a kind of life events for everyone, so selective consideration and comparison must be predictable. However, disputes of multiple forms and scales do happen through processes of purchasing. For example, haunted houses, in which had had murders or killings happen to, inconsistent square footage of advertising, and lots of restrictions of livability frequently occur in house purchasing. For recent years, transactional disputes of haunted houses have been gradually increasing due to the social complexity of life, and it also appears in many judicial cases practically, but there is still room for consistent objective criteria for discretion. Therefore, the thesis aims to focus on the development of this subject, observing the disputes come from demestic practice, and different practical opinions,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legal frameworks and clearly demarcated to prevent disputes from arising, or serve as a basis for settling disputes, which shall serve as a modest contribution to the society.
    If the customary practice in the past were to be followed, it is thought that houses where murders or accidents have ever happened to, would decrease quality of livability and housing prices, but such belief would result in difficulties in living and selling, causing transactional disputes due to deliberate or dishonest concealing of sellers. Thus, regarding the involvement of warranty for defective goods in this kind of housing transaction, systematic discussion is necessary. Liability of contracts involved in haunted house transactions is just liability of warranty for defective goods of sellers. Undoubtedly, if the consequential judicial effect of liability of warranty for defective goods were to be applicable, factors of haunted houses firstly should be consisted of housing flawed objects. According to current practical opinions, haunted house transactions are mostly regarded as kind of defective goods due to devalue of economics in housing markets. Therefore, Article 354 Section 1 of the Civil Code of Taiwan can be applicable as the legal remedy of such disputes. Logically, sellers should have warranty for devalue and de-effect of houses on sale, and if it is resultant for buyers to purchase haunted houses because of intentionality and negligence of sellers,contract negligent liability and regulations of non-conforming performance are ought to be applied to protect rights from judicial torts. And without doubts, buyers can simultaneously apply to strengthen judicial remedy when the concurrence of liability of warranty for defective goods and non-conforming performance happens.
    Concerning the civil liability of haunted houses due to lessee permitting the persons living with him or any third party to use houses leased or to collect profits therefrom during the tenancy period, the judicial liability of lessee, the meaning of ‘‘damage or destruction to the thing leased’’ from Article 433 of Civil Code of Taiwan, and its application would be discussed in the thesis. Besides, the thesis will also focus on whether the leasehold act of any third party would be a kind of tortfeasance in the circumstance of ‘‘damage or destruction to the thing leased’’ from Article 433.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of tortfeasance, it still remains lots to be discussed that housing economical devalue shall be involved in injury of rights. And regarding problems of inextricabl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tract liability and tortious liability in haunted house disputes, demestic theories and practical opinions have always been focused on the concurrence of the two kinds of liabilities. The concept of physical ownership from the Supreme Court connects the two kinds of liabilities, extending value discretion of tortious liability to contract liability, and avoid value conflicts in the Civil Code, which is worth a focus.
    In addition to derived civil liabilities in typical transactions of purchasing and tenancy, the thesis would also discuss related civil liability derived from multiple haunted house transactions of housing agency and foreclosure, in which possible involved civil liabilities of haunted house might be widely explored. Meanwhile, the thesis also focuses on current verdicts on haunted house transactions of demestic courts to elaborately observe and analyze, and additionally, introduce the amendment of liability of warranty for defective goods of German debt law in 2002, and aims to provide some opinions to serve as a reference for demestic amendment of the Cicil Law in the future.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界定……………………………………………………………… 6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文獻回顧……………………………………………………… 6 第一項 研究方法………………………………………………………………… 6 第二項 文獻回顧………………………………………………………………… 7 第四節 研究架構…………………………………………………………………… 10 第二章 凶宅買賣之契約成立………………………………………………………… 11 第一節 凶宅之定義與成立要件…………………………………………………… 12 第一項 須為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房屋…………………………………………… 13 第二項 非自然身故係發生於房屋專有部分…………………………………… 14 第三項 非自然身故之發生以出賣人產權持有期間內發生為必要…………… 16 第二節 凶宅買賣與意思表示錯誤及被詐欺……………………………………… 18 第一項 凶宅買賣與意思表示錯誤……………………………………………… 19 第二項 重要交易資訊之揭露與詐欺…………………………………………… 20 第三節 凶宅買賣之締約上過失責任……………………………………………… 21 第一項 告知義務之成立………………………………………………………… 21 第二項 故意不告知……………………………………………………………… 24 第三項 過失不告知……………………………………………………………… 25 第四項 小結…………………………………………………………………… 27 第三章 凶宅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責任……………………………… 29 第一節 凶宅買賣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29 第一項 物之暇疵擔保責任之理論基礎………………………………………… 30 第二項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成立要件………………………………………… 33 第一款 買賣標的物應存在物之瑕疵………………………………………… 33 第二款 買賣標的物必須於危險移轉時有瑕疵存在………………………… 38 第三款 需買受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 41 第四款 買受人應從速檢查通知受領物是否存在瑕疵……………………… 44 第三項 凶宅為物之瑕疵………………………………………………………… 45 第一款 實務見解……………………………………………………………… 46 第二款 學說見解……………………………………………………………… 47 第三款 小結…………………………………………………………………… 48 第四項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效果………………………………………… 49 第一款 特定物………………………………………………………………… 49 第二款 種類物………………………………………………………………… 52 第五項 凶宅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52 第一款 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52 第二款 主張債務不履行………………………………………………………54 第六項 我國裁判實務對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中 減少價金請求權計算方式分析……………………………………………56 第二節 凶宅買賣之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責任…………………………………58 第一項 不完全給付責任之成立…………………………………………………58 第二項 不完全給付之實務問題…………………………………………………61 第三項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責任之競合…………………………62 第四項 不完全給付得否補正問題………………………………………………64 第三節 契約責任體系之反思-以德國債法現代化修正為借鏡………………… 65 第一項 德國債法2002年修正………………………………………………… 65 第二項 我國民法未來之修法建議………………………………………………68 第四章 租賃房屋於承租人支配時期成為凶宅之民事責任…………………………73 第一節 承租人之契約責任…………………………………………………………73 第一項 承租人為自己行為或他人行為負責……………………………………73 第二項 租賃物毀損滅失之定義…………………………………………………74 第三項 承租人責任之類推適用…………………………………………………75 第二節 出租房屋因第三人行為致成為凶宅之侵權行為責任……………………76 第一項 各種侵權行為成立要件…………………………………………………76 第二項 侵權責任保護客體之區分………………………………………………77 第一款 純粹經濟上損失之概念………………………………………………77 第二款 如何認定純粹經濟損失………………………………………………78 第三款 差別保護說與平等保護說……………………………………………79 第四款 限縮解釋所有權與擴張解釋所有權…………………………………80 第三項 自殺行為致他人房屋成為凶宅之侵權責任……………………………82 第一款 否定成立侵權行為……………………………………………………82 第二款 肯定成立侵權行為……………………………………………………83 第三款 自殺行為人須具備責任能力…………………………………………85 第四款 自殺行為人具有故意過失或故意背於善良風俗……………………86 第五款 自殺行為人之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88 第四項 第三人行為致租賃房屋成為凶宅之侵權責任…………………………90 第三節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交錯關係…………………………………………91 第一項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區別……………………………………………92 第二項 義務來源與義務內容……………………………………………………92 第三項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交錯與法律適用………………………………94 第一款 請求權競合學說之演進………………………………………………95 第二款 法條競合說……………………………………………………………97 第三款 請求權競合說…………………………………………………………97 第四款 請求權規範競合說……………………………………………………98 第五款 小結……………………………………………………………………98 第五章 其他類型凶宅交易之民事責任………………………………………………101 第一節 凶宅於房屋仲介交易之民事責任…………………………………………101 第一項 凶宅之買受人得向仲介主張之請求權基礎……………………………101 第二項 仲介業於凶宅交易中責任認定…………………………………………102 第二節 凶宅於法拍屋交易之爭議探討……………………………………………103 第一項 法院拍賣公告之性質……………………………………………………103 第二項 凶宅拍定人之請求權基礎或其他救濟途徑……………………………104 第ㄧ款 採拍賣行為為私說……………………………………………………105 第二款 採拍賣行為為公法說…………………………………………………107 第三項 小結………………………………………………………………………108 第六章 結論……………………………………………………………………………111 參考文獻……………………………………………………………………………… 123

    ㄧ、中文文獻
    (一)專書(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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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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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書論文(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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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學位論文(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吳秉叡,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研究,政治大學碩士論文,1992年。
    2.吳聰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研究-以凶宅房屋買賣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年。
    3.李敘恆,論過失侵權行為所致之純粹經濟損失,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2015年。
    4.李元矗,我國住宅瑕疵之法律問題-以兇宅為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5.周家興,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不完全給付關係之研究--以買賣契約為中心,高雄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
    6.林顯儒,論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輔仁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
    7.林庭宇,不實陳述契約責任之比較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
    文,2010年。
    8.邱琦,純粹經濟上損失之研究,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2年。
    9.張志僑,商品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品質保證之研究,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04年
    10.莊尚軒,我國強制執行程序實務上拍定物之研究-以瑕疵擔保責任為
    中心,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年。
    11.許志勇,物之瑕疵擔保之研究-以一九八○年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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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郭家駿,商品品質保證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
    文,1996年。
    13.陳庭肅,以侵權責任與契約責任之共生關係論純粹經濟上損失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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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馮韋凱,物之瑕疵擔保效力之比較研究─以出賣人補正義務為中心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15.曾品傑,房屋仲介契約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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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楊宏暉,締約前資訊義務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博士論
    文,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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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
    (四)期刊論文(按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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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詹森林,不完全給付-最高法院決議與判決之發展,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34期,頁23-50,2002年5月。
    37.詹森林,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之實務發展:從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第七次到九十六年度第八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39卷第3期,頁72-75,2010年9月。
    38.廖蕙玟,民法第八十八條意思表示錯誤之類型與界限,中正大學法學叢刊,第24期,頁223-225,頁228-229,2008年4月。
    39.劉昭辰,強制執行拍賣標的物性質發生錯誤所生的不當得利責任,台灣法學雜誌,第224期,頁218-220,2013年5月。
    40.劉志賢,凶宅的損害賠償問題探討,全國律師月刊,頁53-63,2013年11月。
    41.蔡晶瑩,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物之瑕疵的概念,月旦法學教室,第30期,頁16-17,2005年4月。
    42.蔡晶瑩,物之瑕疵概念在買賣法上之適用,中原財經法學,第15期,頁235-244,頁252-253,2005年12月。
    43.蔡晶瑩,凶宅交易之法律問題-臺高院101上易183判決,臺灣法學雜誌,第222期,頁167-170,2013年。
    44.蕭忠仁,論不完全給付與物之瑕疵擔保競合-以「檢查通知義務」、「除斥期間」之遵守為中心,法學叢刊,第41卷3期,頁40-59,1996年7月。
    二、網路資料
    1. 台灣碩博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網址
    http://etds.ncl.edu.tw/(最後瀏覽日期:2016.4.26)
    2.台灣凶宅網
    http://www.unluckyhouse.com/(最後瀏覽日:2016.4.21.)。
    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
    http://www.ey.gov.tw/(最後瀏覽日:2016.3.15)。
    4.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佈統計資料
    http://www.mohw.gov.tw/(最後瀏覽日期 2016年6月4日。)
    5.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
    http://pip.moi.gov.tw/(最後瀏覽日期2016年6月4日。)
    6.法源法律網
    http://www.lawbank.com.tw/ (最後瀏覽日期,2017年3月2日。)

    下載圖示 校內:2020-12-31公開
    校外:2020-12-31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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