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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陳澤榮
Chen, Tse-Jung
論文名稱: 國家對商業性言論的管制界限 ---以強制菸品警示說明與禁止廣告為中心
指導教授: 蔡維音
Tasi, Wei-I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04
畢業學年度: 9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76
中文關鍵詞: 菸害防制法言論自由釋字第五七七號菸品廣告菸品警示說明商業性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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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文首先探討商業性言論是否應受到憲法的保障,主要有三種說法:商業性言論不受憲法保障、商業性言論受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保障,且與其他類型的言論並無二致,以及商業性言論受憲法保障,但屬於低價值的言論保障等三種學說。而商業性言論如何判定,一向是極難說得清楚明白,本文藉美國最高法院歷年的判決中,整理出美國司法機關對於「商業性言論」判斷的標準,並提出本文的一些淺見。

      第三章介紹德國、美國與我國對管制商業性言論的違憲審查基準與密度,主要探討的案例是德國的「香菸強制標示案」、美國的「Central Hudson案」、「Lorillard Tobacco案」以及我國的釋字第四一四號、五七七號。本文不同意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在香菸強制標示案中所說的「強制香菸標示警示說明並不涉及言論自由,而應以職業自由為審查基準」,認為強制菸品警示說明亦涉及消極言論自由,故應以職業自由與言論自由基本權競合,而為違憲審查。

      對於釋字第五七七號,從字面上來看,本文認為大法官對商業性言論已不再視為是「低價值的言論自由」,而係認為商業性言論若非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其具有資訊提供、意見形成及自我實現的功能,與其他事物領域之言論並無二致,因此應享與其他言論同等的保護。然而釋字第五七七號係對強制標示焦油、尼古丁含量為違憲審查的客體,認為此已限制了人民的財產權與言論自由權,本文認為單純商品成分標示,乃商品製造人之社會責任,與消極言論自由無關。

      第四章主要在探討強制菸品標示警示說明與禁止廣告,所涉及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工作權、財產權、廣電自由、藝術自由及資訊自由,兩者之間的關聯,在作違憲審查前,首先必須確定基本權受侵害,若侵害的不是基本權所保障的範圍,就無違憲之問題。文中主要探討職業自由在我國憲法上的體系,以及財產權的範圍、廣電自由中的編輯自由與人民接近使用媒體權、資訊自由等,對於藝術自由,本文認為我國保障的是藝術工作者的生計,而非文化事業的補助,再加上藝術自由極為抽象,難以定義,我國實無特別保障藝術自由,應將之視為是言論自由的一環。

      第五章及第六章乃是就菸害防制法及菸害防制法草案中,強制菸品標示警示說明與禁止廣告之規定作違憲審查,關於基本權競合的問題,本文認為應採平行審查說,而非合併審查說,因為合併審查說所強調的「價值聚積情形」,並無法作為基本權保障的強度亦因之加強的理由。對於強制菸品標示警示說明,本文認為該管制符合目的正當性、適當性、必要性以及狹義比例性,因此,該等對人民言論自由的管制,尚在憲法所容許的範圍;然而,禁止菸品的直接廣告,不能通過狹義比例性的檢驗,修正草案中,關於禁止菸品的間接廣告的規定,無法通過授權明確性的要求,亦不能達到必要性的要求,修正草案似可參酌歐洲關於間接廣告的管制,將真正為促銷、廣告菸商所生產的衍生商品廣告,與菸商假借衍生性商品而為菸品所為之廣告,予以區分,方能平衡菸商的私利與政府所追求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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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壹章 前言 6 第一節 問題提出 6 第二節 研究步驟 9 第三節 研究範圍 13 第四節 研究方法 14 第貳章 商業性言論之憲法保障 16 第一節 商業性言論的定義與功能 16 第一項 定義 16 第二項 功能 17 第三項 一般言論與商業性言論的分際 18 第一款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商業性言論的判斷標準 18 第二款 本文對判斷商業性言論的意見 20 第一目 營利組織之言論應考慮公益連結程度 21 第二目 非營利組織之言論以言論目的為判斷基準 22 第二節 商業性言論非屬憲法保障之理論基礎 24 第一項 缺乏促進民主政治之功能 24 第二項 司法抑制原則 25 第三項 自我實現論 26 第三節 商業性言論屬憲法保障之理論基礎 28 第一項 人民知的權利 28 第二項 自由的言論市場 29 第三項 商業與政治性言論劃分不清且具同等重要性 29 第四項 自我實現論 31 第四節 商業性言論屬憲法保障中低價值言論自由之理論基礎 33 第一項 避免基本權稀釋效應 33 第二項 言論自由的價值序列 33 第三項 司法能力在經濟規制領域中的界限 35 第五節 本文意見 37 第參章 各國對商業性言論管制之審查基準 42 第一節 德國對商業性言論的保障與違憲審查標準 42 第一項 商業性言論受憲法保障 42 第二項 商業性言論自由的型態 43 第一款 積極言論自由 43 第二款 消極言論自由 43 第三項 商業性言論管制的審查基準 45 第二節 美國對商業性言論的保障與違憲審查標準 48 第一項 雙軌雙階理論 48 第一款 雙軌理論 48 第二款 雙階理論 50 第一目 Central Hudson 案 51 第二目 Lorillard Tobacco Co. 案 52 第二項 審查管制商業性言論內容之四部分析 53 第一款 合法且不引人錯誤之言論 53 第二款 政府追求之利益為實質存在 55 第三款 規制能直接促成政府利益達成 55 第四款 規制未逾越增進政府利益所必要之程度 55 第三項 違憲審查基準 56 第一款 高度審查標準 56 第二款 中度審查標準 57 第三款 低度審查標準 57 第四項 商業性言論管制的審查基準 58 第三節 我國對商業性言論之保障與違憲審查標準 60 第一項 大法官解釋第四一四號 60 第一款 案例事實 60 第二款 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 61 第三款 部分不同意見書 62 第一目 吳庚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 62 第二目 孫森焱大法官之不同意見書 63 第四款 評釋 64 第二項 大法官解釋第五七七號 65 第一款 案例事實 65 第二款 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 66 第三款 協同意見書 67 第一目 許玉秀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 68 第二目 余雪明大法官之協同意見書 69 第四款 評釋 71 第三項 商業性言論管制的審查基準 72 第四節 本章總結 75 第肆章 強制菸品警示說明與禁止廣告所涉之憲法保障 78 第一節 強制菸品警示說明與禁止廣告和言論自由的關係 78 第一項 言論自由的內容 78 第一款 消極言論自由 78 第二款 積極言論自由 78 第二項 受保護之商業性言論的認定 79 第一款 商業性言論的認定 79 第一目 言論主體 79 第二目 公益連結程度 80 第二款 受保護之商業性言論之要件 80 第三項 強制菸品警示說明與禁止廣告限制人民的言論自由 81 第二節 強制菸品警示說明與禁止廣告和工作權的關係 82 第一項 工作權的體系與架構 82 第一款 防禦權面向 83 第二款 給付請求權面向 84 第二項 職業自由的內涵與違憲審查 84 第一款 職業自由的階層理論 84 第一目 職業選擇的自由 85 第二目 職業執行的自由 86 第二款 限制職業自由的違憲審查 86 第一目 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限制 86 第二目 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限制 87 第三目 職業執行自由之限制 87 第三項 德國對強制菸品警示說明與職業執行自由關係的認定 88 第一款 案例事實與背景 88 第二款 法院見解 89 第四項 強制菸品警示說明與禁止廣告限制人民職業執行自由 91 第三節 強制菸品警示說明與禁止廣告和財產權的關係 93 第一項 財產權的保障內容 93 第二項 財產權與營業自由的分野 94 第一款 營業自由的法律性質 94 第一目 職業自由與營業自由之本質 94 第二目 職業自由與營業自由之依存關係 95 第二款 財產權與營業自由的重疊與相異 96 第三項 德國對強制菸品警示說明與財產權之關係的認定 97 第四項 我國對強制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與財產權關係的認定 98 第五項 強制菸品警示說明限制人民之財產權 98 第四節 強制菸品警示說明與禁止廣告和其他自由權利的關係 100 第一項 廣電自由 100 第一款 廣電自由之憲法意義 100 第二款 廣電自由之主觀公權利及客觀法規範 102 第一目 傳播媒體的編輯自由 102 第二目 人民接近使用媒體權 104 第三款 禁止介紹菸品之規定限制傳播媒體之編輯自由 106 第二項 藝術自由 106 第一款 藝術自由之定義 107 第二款 藝術自由於我國憲法上之定位 108 第三款 禁止菸品廣告未限制廣告企畫者之藝術自由 109 第三項 資訊自由 110 第一款 資訊自由權的內容 110 第二款 訊息接收權非主動之權利 112 第三款 禁止菸品廣告未限制人民之資訊自由權 112 第四項 小結 113 第五節 本章總結 115 第一項 強制菸品警示說明所涉及之憲法保障 115 第二項 禁止菸品廣告所涉及之憲法保障 115 第伍章 強制菸品警示說明之違憲審查 117 第一節 基本權競合 117 第一項 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係 117 第二項 平行審查與合併審查 118 第三項 商業性言論與職業自由的基本權競合 119 第二節 強制菸品警示說明之違憲審查 121 第一項 菸害防制法與相關之行政命令 121 第一款 現行條文與行政院修正草案 121 第二款 行政命令 121 第三款 違憲審查之標的 121 第二項 限制菸商商業性言論之違憲審查 122 第一款 目的正當性 122 第二款 比例原則之檢驗 123 第一目 適當性 123 第二目 必要性 124 第三目 狹義比例性 126 第陸章 禁止菸品廣告之違憲審查 129 第一節 菸害防制法與相關之行政命令 129 第一項 現行條文與行政院修正草案 129 第二項 行政命令 131 第三項 違憲審查之標的 132 第二節 限制菸商商業性言論之違憲審查 134 第一項 直接廣告之違憲審查 134 第一款 除雜誌外全面菸品廣告之禁止 134 第一目 目的正當性 134 第二目 適當性 135 第三目 必要性 135 第四目 狹義比例性 137 第二款 菸品廣告於網際網路之禁止 139 第一目 現行法規規定 139 第二目 菸害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九款之解釋 139 第二項 間接廣告之違憲審查 140 第一款 間接廣告之定義 140 第二款 間接廣告於我國之情形 141 第三款 限制間接廣告之違憲審查 143 第一目 限制言論自由之違憲審查 143 第二目 限制財產權之違憲審查 145 第三目 防制菸害與菸商開發新產品之折衝 146 第三節 限制傳播媒體言論自由之違憲審查 148 第一項 國家對傳播媒體管制之違憲審查 148 第一款 台北之音案 148 第一目 案例事實 148 第二目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149 第三目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 149 第二款 限制傳播媒體編輯自由之違憲審查 150 第二項 傳播媒體與人民接近媒體使用權之法益權衡 151 第一款 問題提出 151 第二款 傳播媒體審查刊登內容之權限 152 第三款 對人民接近使用媒體權之保障 153 第柒章 結論 155 第一節 商業性言論為低價值的言論自由 155 第二節 我國釋憲機關對言論自由的闡釋 156 第三節 商業性言論與職業執行自由的競合 158 第四節 財產權與強制菸品警示說明與禁止廣告的關係 160 第五節 新聞自由、藝術自由與禁止菸品廣告的關係 161 第六節 強制菸品警示說明與禁止廣告之違憲審查 163 本國參考文獻 165 外國參考文獻 173

    本國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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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立行,《商業性言論--從保障言論自由觀點出發》,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碩士班碩士論文,2000。

    孫千蕙,《「非針對言論內容之規制」的審查標準—以美國最高法院之裁判為中心》,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盛子龍,《比例原則作為規範違憲審查之準則-西德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及學說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89。

    陳秋月,《論廣告規制之界限—以商業言論自由為中心》,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

    陳舒怡,《論營業許可與人民權利保護》,中興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1998。

    張永健,《論藥品、健康食品、食品之管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

    謝國廉,《美國商業廣告與言論自由權之研究》,台灣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

    蘇彥圖,《立法者的形成餘地與違憲審查-審查密度理論的解析與檢討》,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三、 期刊

    王玲惠,《社會基本權與憲法上工作權之保障》,律師通訊一五三期,1992年6月,頁4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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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慶璞,《美國憲法關於人民表意自由之保障》,法令月刊五十一卷五期,2000年5月,頁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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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信華,《菸害防制法的合憲性(上)---基本權利受侵害的合憲性思考》,月旦法學雜誌三十期,1997年11月,頁79-87。

    吳信華,《菸害防制法的合憲性(下)---基本權利受侵害的合憲性思考》,月旦法學雜誌三十一期,1997年12月,頁9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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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建良,《藥物廣告的限制及其合憲性》,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二十八期,2001年11月,頁75-89。

    法治斌,《保障言論自由的遲來正義---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月旦法學雜誌六十五期,2000年10月,頁148-155。

    林承宇,《廣播電視上規避法律廣告之探討---以菸害防制法之規範為例》,新聞學研究七十二期,2002年7月,頁147-167。

    高玉泉,《世界衛生組織菸草管制架構公約評析》,律師雜誌第二九四期,2004年3月,頁48-58。

    翁曉玲,《禁限菸品廣告規範之合憲性》,私立東海大學法學研究十九期,2003年12月,頁29-88。

    翁曉玲,《德國電影資助法制之研究》,輔仁法學二十三期,2002年6月,頁45-51。

    黃昭元,《立法裁量與司法審查---以審查標準為中心》,憲政時代二十六卷二期,2000年10月,頁156-185。

    陳愛娥,《如何明確適用「法律明確性原則」---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四五號》,月旦法學雜誌八十八期,2002年9月,頁249-258。

    陳愛娥,《中醫師不得交付病人西藥成藥---關於憲法工作權的保障》,台灣本土法學雜誌一期,1999年4月,頁109-111。

    許宗力,《基本權的保障與限制(上)》,月旦法學教室十一期,2003年9月,頁64-75。

    許宗力,《基本權的保障與限制(下)》,月旦法學教室十四期,2003年12月,頁50-60。

    章瑞卿,《日本憲法訴訟之基本理論(上)---介紹日本司法為保障人權作寧靜革命經過》,軍法專刊四十六卷十期,2000年10月,頁15-35。

    章瑞卿,《日本憲法訴訟之基本理論(下)---介紹日本司法為保障人權作寧靜革命經過》,軍法專刊四十六卷十一期,2000年11月,頁28-37。

    黃銘傑,《美國法上的言論自由與商業廣告》,台大法學論叢二十七卷第二期,1998年1月,頁347-393。

    黃越欽,《憲法中工作權之意義暨其演進》,法令月刊五十一卷十期,2000年10月,頁34-55。

    黃茂榮,《藥物廣告內容之事前審查及其判斷基準》,植根雜誌十七卷十二期,2001年12月,頁33-40。

    翟宗泉,《言論自由與律師業務廣告》,法令月刊三十八卷二期,1987年2月,頁8-10。

    蔡達智,《從自由時報控告台北市政府有關色情廣告案---評釋最高行政法願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五九九號及其相關判決》,月旦法學雜誌九十一期,2002年12月,頁122-131。

    蔡茂寅,《工作權保障與勞動基本權的關係及其特質》,律師雜誌二一九期,1997年12月,頁22-30。

    劉建宏,《德國法上之職業自由》,憲政時代第十八卷第二期,1992年十月,頁5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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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國廉,《網際網路對商業言論議題之影響》,世新大學人文社會學報一期,1999年5月,頁2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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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芦部信喜先生還暦紀念論文集刊行会編,憲法訴訟と人権の理論,1985年初版,有斐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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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ladeck , David C. & John Cary Sims , “Why the Supreme Court will uphold strict controls on tobacco advertising” , Sour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spring 1998 , 22S.Ⅰ11.U.L.J. 651 。

    Keller , Kerri L. , “Lorillard Tobacco Co. v. Reilly : The Supreme Court sends First Amendment guarantees up in smoke by applying the commerical speech doctrine tp content-based regulations”, 36 Akron L.Rev.133 (2002)。

    下載圖示 校內:立即公開
    校外:2004-08-04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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