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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施力群
Shih, Li-Chun
論文名稱: 論婚姻為身分契約之法律性質—以現行民法為中心
Marriage as Contract—Focus on Civil Law in Taiwan
指導教授: 郭書琴
Kuo, Shu-Chi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13
畢業學年度: 101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93
中文關鍵詞: 身分法婚姻制度婚姻契約婚前協議身分契約
外文關鍵詞: Family and Succession Law, institute of marriage, marriage contract, identity contract, prenuptial agreements, de facto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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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作為一種身分契約,其法律性質相較於一般商業契約係以「交易」為債之本旨,基於違反公共政策及道德之理由,而受法規範限制不得為交易,本文企圖挑戰現行民法中婚姻權利義務關係之有償化,主張於婚姻關係解消時適用契約違反之法理,以補償(賠償金)填補當事人所受損害,惟此等身分契約之締結,尚因當事人締約地位及議價能力之不對等,法院以契約之公平正義及重大公共利益而為限制當事人契約自由之正當化事由。
    然而,婚姻契約中的公平正義,是否僅得由法院基於法規範之強行規定,介入原屬當事人之私人親密關係而為自我決定之空間?本文認為現行法規範下關於婚姻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如扶養義務、贍養費之請求權基礎等,多有朝向財產法之發展趨勢,至於法條未有明文規定之貞操義務,亦隨著尊重個人性自由及性自主之通姦除罪相關討論,逐漸朝向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理,填補其配偶與他人通姦者所受不利益,以契約關係規範受有婚姻制度保障之法益,係以當事人自行協商而定之契約,作為規制此等親密關係之法規範框架,為當事人紛爭調停之參照框架,依據當事人自我決定以獲致契約之公平正義。相較於透過法院審酌,依照法官自由心證行使裁量權,可能流於恣意之弊,又恐將落入法規範的性別形式平等主義之窠臼,法規範下的父權宰制得以假保護之名,行控制之實,而主張應回歸私法自治之當事人自主決定。
    當身分關係逐漸轉化為特定之財產秩序,婚姻契約之本質,實則相較於其他契約有更為強調當事人之特質且尊重當事人真意之自我決定,而更多的僱傭契約、合同契約,也更具長期性、繼續性且永續性之契約目的。現行法規範如何因應此等身分契約之權利保障需求,而具體化於法院實務之操作,婚前協議或可作為一種參考原型,而更為多元的身分關係形式,如企業合夥人或共同生活體等,此間當事人信任關係亦不亞於婚姻關係,且於財產關係之高度依存度,亦伴隨著此等關係中的權利義務高度發展而更為緊密,法規範不應僅以異性戀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為判準,而應正視身分法下各種親密關係之特性及需求,提供完整之權利保障。

    Marriage as one form of identity contract, in contrast to those commercial contracts with a legal nature of “trade”, and based on a reason not violating public policy and morality, it is prohibited to be traded by laws. This study intends to challenge the compensability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marriage under current civil law, and proposes that dissolution of a marriage shall be compensated to recover the loss of the party. However, most of the courts usually limit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justified for fairness and public interest, due to the non-equivalence of contracting and bargaining of the party.
    Nevertheless, shall the fairness of a marriage contract be mandated by the court upon the law and interfered pers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by neglecting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This study concludes the law today regard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 under marriage, such as duty of maintenance, basis of claiming alimony, etc., has paced toward property laws. As to the duty of chastity not expressly provided by laws has as well, paced toward the jurisprudence of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e sexual independence and decriminalization of adultery in order to compensate the party’s prejudice from his/her spouse and the adulterer. The legal good of binding the institute of marriage through contracts is to allow the parties to contract independently and settle under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ir intimate relationship in order to achieve fairness of contracting by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Comparing with the review and examination by the court, it may fall into unscrupulousness by judges’ discretional evaluation and discretionary power; in addition, it may fall into the pattern of provisional formality gender equality. Patriarchy hence dominates and virtually controls the system under the guise of legal enforcement. Therefore, it shall return to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and allow parties’ self-determination.
    As the relationship of identities is gradually transformed into specific property orders, the essence of marriage emphasizes more of the character of parties and respects the true meaning determined by the parties comparing with other contracts. Also more employment agreements and other agreements are purposed of long-term, continuity and sustainability. How the law today shall response accordingly to the need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is kind of identity contracts and be embodied to the practice of the courts, a prenuptial agreement is one kind of prototype for reference. For the more diverse personal relationship, such as partnership and common life of parties, the trust relationship is no less than marriage, as well as, the highly correlation dependence on properties are getting closely by the highly developed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law shall not make judgment by only heterosexual and monogamy marriage system, but shall provide a complete protection depending 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needs of all kinds of intimate relationship under Family and Succession Law.

    第一章、緒論 1 第一節、前言 1 第二節、研究問題 4 第三節、研究方法 8 第一項、婚姻作為身分契約之認識論與方法論 8 第二項、法社會與法釋義學的再省思—以法律多元主義為中心 11 第三項、親密關係契約化—以婚姻契約為中心 17 第四節、研究限制 21 第二章、婚姻制度之文獻回顧 22 第一節、身分法修法沿革及理論基礎 22 第一項、性別中立之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 22 第二項、婚姻制度與核心家庭之脫勾 24 第三項、私化及公法化並進之趨向 27 第二節、婚姻制度之本質 30 第一項、身分關係成立之事實行為 30 第二項、情感結合之身分關係 31 第三項、婚姻作為身分契約之性質 32 第四項、從身分到契約—以「物質性基礎」為中心 33 第三節、婚姻制度之法規範要件 36 第一項、法定形式要件—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 36 第二項、婚姻神聖性之想像—未有明文規定之貞操義務 37 第三項、國家於私人親密關係之控制—異性戀一夫一妻婚姻制 38 第四項、強行規定之婚姻制度內涵—核心家庭之預設 40 第四節、以身分契約為基礎之婚姻 41 第一項、婚姻制度之法律性質 41 第二項、婚姻契約之法律性質—以婚前協議為中心 42 第三項、法院基於公益介入之範疇 56 第四項、不只是契約?繫於婚姻制度之重大公益 57 第三章、婚姻制度之法規範意旨 60 第一節、婚姻制度之規定 60 第一項、婚姻關係之法規範效力 60 第二項、婚姻財產制度及分配 61 第三項、自由處分金之法律性質 67 第四項、日常家務授權(代理權) 69 第五項、夫妻扶養義務 70 第二節、婚姻之制度性保障地位 73 第一項、重婚之效力—大法官釋字362號及552號解釋文 73 第二項、租稅差別待遇—大法官釋字647號及696號解釋文 76 第三節、生活共同體之權利保護必要 85 第一項、欠缺法定要件之事實上夫妻 85 第二項、夫(家長)妾(家屬)關係 86 第三項、同居共財之生活事實 87 第四項、無違公序良俗之權利保護 91 第四章、婚姻制度私化之可能—以契約為中心 99 第一節、當代婚戀價值觀挑戰傳統身分法之法理 99 第一項、寧愛不婚?同居取代婚姻之趨勢 99 第二項、個人自我決定與核心家庭間的衝突 100 第三項、刑罰下的守貞?—通姦除罪之爭議 102 第四項、婚姻制度本質之挑戰—貞操義務之違反 104 第五項、無須「名分」之契約關係—以「包二奶」為例 106 第二節、美國法上婚前協議之規範 107 第一項、成立要件 107 第二項、適用範圍 108 第三項、法院實務見解之轉向 109 第三節、中國婚姻法制下的親密關係 112 第一項、婚姻法制暨修法沿革 112 第二項、婚外性關係之法律性質 116 第三項、社會控制之崩解—以「包二奶」現象為例 117 第四項、違反貞操義務之損害賠償趨向 119 第四節、婚姻制度之法手段有效性 120 第一項、婚姻解消之處理原則—「有責」轉為「破綻」 120 第二項、法規範效力之作用—親密關係中的資源配置 122 第三項、分手的代價?—契約履行之法規範效力 127 第五章、婚姻除魅—身分關係之契約化 132 第一節、婚姻契約之法律性質 132 第一項、契約法發展沿革及法理 132 第二項、婚姻之身分關係於契約法理之適用 134 第三項、契約自由原則於婚姻契約之適用 136 第二節、婚姻解消之法秩序安排—以財產秩序之重組為中心 140 第一項、夫妻財產制之特別規範—以婚前協議為例 143 第二項、扶養義務之贍養費請求權基礎 144 第三項、違反貞操義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基礎 149 第四項、通姦於婚姻契約法理之適用—以損害賠償為中心 152 第五項、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以金錢取代回復原狀之趨向 153 第六項、婚姻解消類推於契約違反之法效果—以債務不履行為中心 155 第三節、親密關係公民權之追尋—以非婚生活共同體為例 161 第一項、法律意涵下的家庭—合法婚姻先行 162 第二項、婚姻權與家庭權之實現—以伴侶盟推動修法為中心 163 第三項、鬆綁國家管制之可能—以同志婚姻/同性伴侶為例 166 第四項、婚姻制度去神聖化—以身分契約取代婚姻 168 第六章、結論 174 附錄、參考文獻 183 壹、中文部分 183 一、專書論著 183 二、期刊論文 184 三、學位論文 188 四、研討會論文暨專題研究報告 190 五、裁判書暨大法官解釋文 190 六、網路資源 191 貳、西文部分 193

    壹、中文部分
    一、專書論著
    王澤鑑,《債法原理》,台北:三民,2002。
    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 : 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台北:元照,2007。
    李清潭,《資本主義下現代契約法的變遷:法社會學對於契約自由的辯論》,台北:桂冠,1997。
    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之研究(一)—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拒絕給付》,台北:元照,2003。
    陳惠馨,《法律敘事、性別與婚姻》,台北:元照,2008。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台北:三民,修訂九版,2010年。
    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台北:新學林,一版,2007。
    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台北:學林,一版,2004。
    陳自強,《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台北:元照,初刷一版,2011。
    徐昌錦,《通姦除罪化:案例研究與實證分析》,台北:五南,2006。
    徐昌錦,《契約簽訂與履行》,台北:書泉,2007。
    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2011。
    楊佳元,《侵權行為與賠償責任》,台北:楊佳元出版,元照總經銷,2009。
    鄭玉波,《民法總則》,台北:三民,修訂十一版,2008。
    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台北:三民,修訂二版,2008。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台北 : 臺灣大學法學院福利社經銷,2012年。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台北:女書文化,2011。
    Antony, W.Dnes & Rowthorn Robert,2002.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李銘珠譯,《精算婚姻—兩性關係的法律經濟學》,台北:書林,2005年8月。
    Ulrich Beck & Elisabeth Beck-Gernsheim,1990.Das Ganz Normale Chaos der Liebe.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蘇峰山、魏書娥、陳雅馨譯,《愛情的正常性混亂》,台北:立緒,2000。
    Richard H. Thaler & Cass R. Sunstein,2008.Nudge: Improving Decisions About Health,Wealth and Happiness.New H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張美惠譯,《推力:決定你的健康、財富與快樂》,臺北:時報出版,2009年8月。
    二、期刊論文
    王曉丹,〈從法社會的觀點論女性主義立法行動—女性主義法學在台灣的實踐及其法律多元主義的面貌〉,《東吳法律學報》,第19卷第1期,2007年7月,頁51-78。
    王曉丹,〈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從概念到實踐,從專家到常民〉,收錄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中心編輯《法文化研究:繼受與後繼受時代的基礎法學》,台北:元照,頁70-98,2011年5月。
    王迪,〈對我國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修改的若干建議〉,《婚姻家庭》,2006年4月,頁54-56。
    肖霄、朱與墨,〈畫皮:婚姻法的潛文本解讀〉,《電影評介》,2009年,14期,頁46-47。
    呂麗慧,〈論破綻主義離婚法之轉折與突破—兼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92期,2011年5月,頁201-214。
    李立如,〈法不入家門?家事法演變的法律社會學分析〉,《中原財經法學》,第10期,2003年6月,頁42至83。
    李立如,〈朝向子女最佳利益的婚生推定制度〉,《中原財經法學》,第十三期,2004年12月,頁2至38。
    李立如,〈婚姻家庭與性別平等―親屬法的變遷與反思〉,《政大法學評論》,第95期,2007年,頁175-228。
    李楯,〈是"治法",還是法治-我看婚姻家庭法修訂討論〉,收錄於氏著《法律、司法制度與法律社會學》,北京市 : 社會科學文獻,2007,頁125-138。
    吳元曜,〈淺談女性主義法學與我國法律之改革〉,《律師雜誌》,第313期,2005年10月,頁2-4。
    林秀雄,〈臺灣法定財產制之變遷與發展〉,《月旦法學雜誌》,191期,2011年4月,頁5至22。
    林昀嫺,〈論未成年收養之國際趨勢與我國法制〉,《台灣國際法季刊》,第5卷第1期,2008年3月,頁83-109。
    施慧玲,〈論我國民法親屬編之修正方向與立法原則--由二十世紀的成果展望二十一世紀的藍圖〉,《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3期,2000年,頁163-221。
    施慧玲,〈一夫一妻制度之憲法保障的再一片拼圖—大法官釋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簡析〉,《台灣法學雜誌》,115期,2008年11月,頁160-166。
    施慧玲,〈勾勒一個多元發展的台灣親屬規範圖像〉,收錄於台灣法學會主編《台灣法學新課題》,台北:元照,2009年10月,頁51-83。
    俞小海,〈讓民意衝動遠離地方立法:關於經濟學視角的分析—以廣東規定行政處罰“包二奶”為例〉,《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23卷第1期,2008年1月,頁18-22。
    郭書琴,〈逃家的妻子,缺席的被告?-外籍配偶與身分法之法律文化初探〉,《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22期,2007年5月,頁1-40。
    郭書琴,〈從締結婚姻之「再社會化」過程檢視家庭、法律與社會變遷在身分法中的軌跡〉,《現代身分法之基礎理論:戴東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2007年8月,頁217-236。
    郭書琴,〈身分法之法律文化分析初探-以婚約篇為例〉,《台北大學法學論叢》,第67期,2008年9月,頁1-42。
    郭書琴,〈從「伴侶」到「父母」論身分法規範重心之轉變-兼評96年度養聲字第81號裁定〉,《成大法學》,第20期,2010年12月,頁75-119。
    陳棋炎,〈論婚姻成立之形式要件──兼述事實上夫妻〉,《臺大法學論叢》,第11卷1期,1981年,頁97-122。
    陳惠馨,〈從男尊女卑走向性別平等的人倫關係——談法規範典範的轉移〉,收錄於氏著,《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 --- 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台北:五南,2006,頁75-87。
    陳惠馨,〈從審判實務看臺灣婚姻與家庭在過去二十年的變遷〉,《月旦法學雜誌》,第194期,2011年7月,頁90-103。
    陳昭如,〈「重組」家庭-從父系家庭到中性的新夥伴關係?〉,收錄於蘇永欽編著,《部門憲法》,台北:元照,2006,一版,頁807-827。
    陳昭如,〈婚姻作為法律上的異性戀父權與特權〉,《女學學誌:婦女與性別研究》,第27期,2010年12月,頁113-199。
    陳昭如,〈在法律中看見性別,在比較中發現權力-從比較法的性別政治談女性主義法學〉,《律師雜誌》,第313期,2005年10月,頁61-72。
    陳昭如,〈創造性別平等,抑或與父權共謀?關於臺灣法律近代西方法化的女性主義考察〉,《思與言》,第40卷第1期,2002年3月,頁183-248。
    陳昭如,〈交叉路口與樓上樓下-反歧視法中的交錯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189期,2011年2月,頁51-68。
    陳宜倩,〈愛上「陌生人」?—法律體系管制親密關係之分析〉,《世新法學》,第3卷第1號,2009年12月,頁39-71。
    陳自強,〈契約責任之歸責事由〉,《台大法學論叢》,第41卷第1期,2012年3月,頁71-131。
    許耀明,〈「家」的解構與重構:從法國、德國、比利時與歐盟層次新近法制談「異性婚姻」外之其他共同生活關係〉,《東海大學法學研究》,25期,2006年12月,頁75-120。
    黃士洲,〈婚姻、家庭的制度性保障與夫妻所得合併申報—所得稅對婚姻、家庭制度的承接與干預〉,《月旦法學雜誌》,2010年1月,頁171-181。
    康娜,〈論婚姻的屬性-以關係契約為視角〉,《中華女子學院學報》,第3期,2010年6月,頁5-10。
    鄧學仁,〈事實上夫妻之定位及其衍生之法律問題〉,《警大法學論叢》,第10期,2005年3月,頁257-276。
    趙玉新,〈談新婚姻法中的新型法律關係〉,《婚姻家庭》,2006年2月,頁62至64。
    廖海華,〈新婚姻家庭現象的微觀經濟學分析〉,《樂山師範學院學報》,第22卷第7期,2007年7月,頁102-105。
    蔡顯鑫,〈身分行為之本質〉,收錄於《現代身分法之基礎理論:戴東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2007年8月,頁297-330。
    蔡穎芳,〈論婚前協議及弱勢締約人之保護〉,《法學新論》,第33期,2011年12月,頁19-56。
    劉毓秀,〈男人的法律,男人的「國」「家」,及其蛻變的契機:以民法親屬編及其修正為例〉,《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20期,1995年8月,頁103-150。
    劉毓秀,〈男人的法律,男人的「國」「家」:〈民法親屬編〉的意識形態分析〉,收錄於劉毓秀主編,《台灣婦女處境白皮書:1995年》,台北:時報文化,1995年,初版一刷,頁37-92。
    劉昭辰,〈婚姻的本質及家務協力義務〉,《月旦法學教室》,第103期,2011年5月,頁56-67。
    劉昭辰,〈夫妻間的日常家務「授權」(代理權)—家事律師必備的親屬法觀點〉,《月旦法學雜誌》,第111期,2012年1月,頁51-65。
    戴瑀如,〈以比較法的角度看法律的變革-由德國法上的重婚規定論我國民法修法後的重婚效力〉,收錄於《現代身分法之基礎理論:戴東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2007年8月,頁351-373。
    戴瑀如,〈身分關係的成立與解消:第二講夫妻關係之建立〉,《月旦法學教室》,第96期,2010年10月,頁57-67。
    魏大喨,〈自由處分金之法律疑義〉,《月旦法學雜誌》,第89期,2002年10月,頁30-39。
    簡至潔,〈從「同性婚姻」到「多元家庭」-朝向親密關係民主化的立法運動〉,《台灣人權學刊》,第1卷第3期,2012年12月,頁187-201。
    譚少薇,〈女性的想像與現實:中港跨境一夫多妻關係〉,《廣西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26卷第6期,2004年11月,頁18至25。
    蘇永欽,〈我國憲法中的家庭〉,收錄於蘇永欽編著,《部門憲法》,台北:元照,2006年,一版,頁795-806。
    蘇永欽,〈借著代籌中國大陸的民事立法〉,收錄於蘇永欽著,《尋找新民法》,台北:元照,2009年,初版一刷,頁41-100。
    三、學位論文
    石蕙慈,2009,《離婚制度發展之研究-以我國裁判離婚原因修正為中心》,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怡諄,2011,《現行通姦罪規範之法律經濟分析:兼論憲法上家庭權之立法保護模式》,高雄: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博士論文。
    余宛臻,2012,《身分法之「母職」研究》,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實芳,2008,《百年對對,只恨看不見 台灣法律夾縫下的女女親密關係》,台北: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嘉慈,2010,《我國贍養費制度之社會福利意涵及司法實證研究》,台中:亞洲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論文。
    洪慈翊,2007,《從憲法基本權與性別研究觀點探討台灣的同志婚姻》,台北: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施慧玲,2004,《家庭法律社會學論文集》,嘉義:元照。
    柯政延,201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中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認定之研究—以美國共同財產制為借鏡》,台北: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論文。
    張菀真,2004,《台灣婦運的外遇與婚姻論述—以通姦除罪化議題為例(1990-2003)》,新竹: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莊惠祺,2000,《我國裁判離婚制度之檢討與立法之前瞻》,台中: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葉雯怡,2010,《贍養費制度之發展與檢討》,桃園: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孟錦,2005,《婚外性行為法律問題之研究》,台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蕭仲廷,2004,《從「法治國刑法」觀點探討婚外性行為之法律責任》,台中: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顧思敏,2001,《婚前協議法律問題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台北: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四、研討會論文暨專題研究報告
    李立如,2010,《婚姻制度規範地位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陳妙芬,2002,《1949-2002當代女性主義法學的發展與未來》,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陳宜倩,2003,〈複數的「家」,多元的「愛」—與法律何干?〉,「意識、認同、實踐─2003年女性主義學術研討會」(2003年9月27、28日),新竹:台灣女性學學會、清華大學性別與社會研究室、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陳昭如,2008,〈壓迫或特權?由婚姻與親職看法律中的異性戀父權與特權〉,「親密關係:性、國家與權力研討會」(2008年5月23日),台中: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五、裁判書暨大法官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2號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2號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7號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文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2317號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六、網路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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