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施力群 Shih, Li-Chun |
|---|---|
| 論文名稱: |
論婚姻為身分契約之法律性質—以現行民法為中心 Marriage as Contract—Focus on Civil Law in Taiwan |
| 指導教授: |
郭書琴
Kuo, Shu-Chin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13 |
| 畢業學年度: | 101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93 |
| 中文關鍵詞: | 身分法 、婚姻制度 、婚姻契約 、婚前協議 、身分契約 |
| 外文關鍵詞: | Family and Succession Law, institute of marriage, marriage contract, identity contract, prenuptial agreements, de facto marriage |
| 相關次數: | 點閱:252 下載: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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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作為一種身分契約,其法律性質相較於一般商業契約係以「交易」為債之本旨,基於違反公共政策及道德之理由,而受法規範限制不得為交易,本文企圖挑戰現行民法中婚姻權利義務關係之有償化,主張於婚姻關係解消時適用契約違反之法理,以補償(賠償金)填補當事人所受損害,惟此等身分契約之締結,尚因當事人締約地位及議價能力之不對等,法院以契約之公平正義及重大公共利益而為限制當事人契約自由之正當化事由。
然而,婚姻契約中的公平正義,是否僅得由法院基於法規範之強行規定,介入原屬當事人之私人親密關係而為自我決定之空間?本文認為現行法規範下關於婚姻各項權利義務關係,如扶養義務、贍養費之請求權基礎等,多有朝向財產法之發展趨勢,至於法條未有明文規定之貞操義務,亦隨著尊重個人性自由及性自主之通姦除罪相關討論,逐漸朝向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法理,填補其配偶與他人通姦者所受不利益,以契約關係規範受有婚姻制度保障之法益,係以當事人自行協商而定之契約,作為規制此等親密關係之法規範框架,為當事人紛爭調停之參照框架,依據當事人自我決定以獲致契約之公平正義。相較於透過法院審酌,依照法官自由心證行使裁量權,可能流於恣意之弊,又恐將落入法規範的性別形式平等主義之窠臼,法規範下的父權宰制得以假保護之名,行控制之實,而主張應回歸私法自治之當事人自主決定。
當身分關係逐漸轉化為特定之財產秩序,婚姻契約之本質,實則相較於其他契約有更為強調當事人之特質且尊重當事人真意之自我決定,而更多的僱傭契約、合同契約,也更具長期性、繼續性且永續性之契約目的。現行法規範如何因應此等身分契約之權利保障需求,而具體化於法院實務之操作,婚前協議或可作為一種參考原型,而更為多元的身分關係形式,如企業合夥人或共同生活體等,此間當事人信任關係亦不亞於婚姻關係,且於財產關係之高度依存度,亦伴隨著此等關係中的權利義務高度發展而更為緊密,法規範不應僅以異性戀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為判準,而應正視身分法下各種親密關係之特性及需求,提供完整之權利保障。
Marriage as one form of identity contract, in contrast to those commercial contracts with a legal nature of “trade”, and based on a reason not violating public policy and morality, it is prohibited to be traded by laws. This study intends to challenge the compensability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marriage under current civil law, and proposes that dissolution of a marriage shall be compensated to recover the loss of the party. However, most of the courts usually limit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justified for fairness and public interest, due to the non-equivalence of contracting and bargaining of the party.
Nevertheless, shall the fairness of a marriage contract be mandated by the court upon the law and interfered pers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by neglecting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This study concludes the law today regarding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 under marriage, such as duty of maintenance, basis of claiming alimony, etc., has paced toward property laws. As to the duty of chastity not expressly provided by laws has as well, paced toward the jurisprudence of non-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 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e sexual independence and decriminalization of adultery in order to compensate the party’s prejudice from his/her spouse and the adulterer. The legal good of binding the institute of marriage through contracts is to allow the parties to contract independently and settle under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ir intimate relationship in order to achieve fairness of contracting by 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 Comparing with the review and examination by the court, it may fall into unscrupulousness by judges’ discretional evaluation and discretionary power; in addition, it may fall into the pattern of provisional formality gender equality. Patriarchy hence dominates and virtually controls the system under the guise of legal enforcement. Therefore, it shall return to autonomy of private law and allow parties’ self-determination.
As the relationship of identities is gradually transformed into specific property orders, the essence of marriage emphasizes more of the character of parties and respects the true meaning determined by the parties comparing with other contracts. Also more employment agreements and other agreements are purposed of long-term, continuity and sustainability. How the law today shall response accordingly to the need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is kind of identity contracts and be embodied to the practice of the courts, a prenuptial agreement is one kind of prototype for reference. For the more diverse personal relationship, such as partnership and common life of parties, the trust relationship is no less than marriage, as well as, the highly correlation dependence on properties are getting closely by the highly developed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law shall not make judgment by only heterosexual and monogamy marriage system, but shall provide a complete protection depending on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needs of all kinds of intimate relationship under Family and Succession Law.
壹、中文部分
一、專書論著
王澤鑑,《債法原理》,台北:三民,2002。
李震山,《多元、寬容與人權保障 : 以憲法未列舉權之保障為中心》,台北:元照,2007。
李清潭,《資本主義下現代契約法的變遷:法社會學對於契約自由的辯論》,台北:桂冠,1997。
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之研究(一)—給付不能、給付遲延與拒絕給付》,台北:元照,2003。
陳惠馨,《法律敘事、性別與婚姻》,台北:元照,2008。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台北:三民,修訂九版,2010年。
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台北:新學林,一版,2007。
陳自強,《契約之內容與消滅》,台北:學林,一版,2004。
陳自強,《臺灣民法與日本債權法之現代化》,台北:元照,初刷一版,2011。
徐昌錦,《通姦除罪化:案例研究與實證分析》,台北:五南,2006。
徐昌錦,《契約簽訂與履行》,台北:書泉,2007。
高鳳仙,《親屬法理論與實務》,台北:五南,2011。
楊佳元,《侵權行為與賠償責任》,台北:楊佳元出版,元照總經銷,2009。
鄭玉波,《民法總則》,台北:三民,修訂十一版,2008。
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台北:三民,修訂二版,2008。
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親屬法》,台北 : 臺灣大學法學院福利社經銷,2012年。
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我的違章家庭—28個多元成家故事》,台北:女書文化,2011。
Antony, W.Dnes & Rowthorn Robert,2002.The Law and Economics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李銘珠譯,《精算婚姻—兩性關係的法律經濟學》,台北:書林,2005年8月。
Ulrich Beck & Elisabeth Beck-Gernsheim,1990.Das Ganz Normale Chaos der Liebe.Suhrkamp Verlag Frankfurt am Main.蘇峰山、魏書娥、陳雅馨譯,《愛情的正常性混亂》,台北:立緒,2000。
Richard H. Thaler & Cass R. Sunstein,2008.Nudge: Improving Decisions About Health,Wealth and Happiness.New Haven,CT:Yale University Press.張美惠譯,《推力:決定你的健康、財富與快樂》,臺北:時報出版,2009年8月。
二、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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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曉丹,〈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從概念到實踐,從專家到常民〉,收錄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中心編輯《法文化研究:繼受與後繼受時代的基礎法學》,台北:元照,頁70-98,2011年5月。
王迪,〈對我國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則修改的若干建議〉,《婚姻家庭》,2006年4月,頁54-56。
肖霄、朱與墨,〈畫皮:婚姻法的潛文本解讀〉,《電影評介》,2009年,14期,頁46-47。
呂麗慧,〈論破綻主義離婚法之轉折與突破—兼評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92期,2011年5月,頁201-214。
李立如,〈法不入家門?家事法演變的法律社會學分析〉,《中原財經法學》,第10期,2003年6月,頁42至83。
李立如,〈朝向子女最佳利益的婚生推定制度〉,《中原財經法學》,第十三期,2004年12月,頁2至38。
李立如,〈婚姻家庭與性別平等―親屬法的變遷與反思〉,《政大法學評論》,第95期,2007年,頁175-228。
李楯,〈是"治法",還是法治-我看婚姻家庭法修訂討論〉,收錄於氏著《法律、司法制度與法律社會學》,北京市 : 社會科學文獻,2007,頁125-138。
吳元曜,〈淺談女性主義法學與我國法律之改革〉,《律師雜誌》,第313期,2005年10月,頁2-4。
林秀雄,〈臺灣法定財產制之變遷與發展〉,《月旦法學雜誌》,191期,2011年4月,頁5至22。
林昀嫺,〈論未成年收養之國際趨勢與我國法制〉,《台灣國際法季刊》,第5卷第1期,2008年3月,頁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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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小海,〈讓民意衝動遠離地方立法:關於經濟學視角的分析—以廣東規定行政處罰“包二奶”為例〉,《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第23卷第1期,2008年1月,頁18-22。
郭書琴,〈逃家的妻子,缺席的被告?-外籍配偶與身分法之法律文化初探〉,《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第22期,2007年5月,頁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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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書琴,〈從「伴侶」到「父母」論身分法規範重心之轉變-兼評96年度養聲字第81號裁定〉,《成大法學》,第20期,2010年12月,頁7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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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瑀如,〈以比較法的角度看法律的變革-由德國法上的重婚規定論我國民法修法後的重婚效力〉,收錄於《現代身分法之基礎理論:戴東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台北:元照,2007年8月,頁35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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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喨,〈自由處分金之法律疑義〉,《月旦法學雜誌》,第89期,2002年10月,頁30-39。
簡至潔,〈從「同性婚姻」到「多元家庭」-朝向親密關係民主化的立法運動〉,《台灣人權學刊》,第1卷第3期,2012年12月,頁187-201。
譚少薇,〈女性的想像與現實:中港跨境一夫多妻關係〉,《廣西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26卷第6期,2004年11月,頁18至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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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位論文
石蕙慈,2009,《離婚制度發展之研究-以我國裁判離婚原因修正為中心》,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李怡諄,2011,《現行通姦罪規範之法律經濟分析:兼論憲法上家庭權之立法保護模式》,高雄: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博士論文。
余宛臻,2012,《身分法之「母職」研究》,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實芳,2008,《百年對對,只恨看不見 台灣法律夾縫下的女女親密關係》,台北: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嘉慈,2010,《我國贍養費制度之社會福利意涵及司法實證研究》,台中:亞洲大學社會工作學系碩士班論文。
洪慈翊,2007,《從憲法基本權與性別研究觀點探討台灣的同志婚姻》,台北: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施慧玲,2004,《家庭法律社會學論文集》,嘉義:元照。
柯政延,201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中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認定之研究—以美國共同財產制為借鏡》,台北: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論文。
張菀真,2004,《台灣婦運的外遇與婚姻論述—以通姦除罪化議題為例(1990-2003)》,新竹:國立清華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莊惠祺,2000,《我國裁判離婚制度之檢討與立法之前瞻》,台中: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葉雯怡,2010,《贍養費制度之發展與檢討》,桃園: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孟錦,2005,《婚外性行為法律問題之研究》,台北: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蕭仲廷,2004,《從「法治國刑法」觀點探討婚外性行為之法律責任》,台中: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顧思敏,2001,《婚前協議法律問題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台北: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四、研討會論文暨專題研究報告
李立如,2010,《婚姻制度規範地位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陳妙芬,2002,《1949-2002當代女性主義法學的發展與未來》,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陳宜倩,2003,〈複數的「家」,多元的「愛」—與法律何干?〉,「意識、認同、實踐─2003年女性主義學術研討會」(2003年9月27、28日),新竹:台灣女性學學會、清華大學性別與社會研究室、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陳昭如,2008,〈壓迫或特權?由婚姻與親職看法律中的異性戀父權與特權〉,「親密關係:性、國家與權力研討會」(2008年5月23日),台中:東海大學社會學系。
五、裁判書暨大法官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2號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2號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號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7號解釋文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96號解釋文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家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家訴字第10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7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壢簡字第2317號刑事簡易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17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48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六、網路資源
天下雜誌,2011,〈生育率大跌!亞洲女性「不婚潮」衝擊社會〉,天下雜誌網頁,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26319&page=1,2011/08/24。(原文為The Economist,〈The decline of Asian marriage〉,由天下雜誌網站轉載翻譯,http://english.cw.com.tw/article.do?action=show&id=13085)
中國時報,2012,〈夫妻不互相揹債 溯及既往〉,中國時報網頁,http://news.msn.com.tw/news2941131.aspx,20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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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12,〈民法修正問題多/夫債妻還 重債權輕人倫〉,自由時報網頁,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1/today-center12-2.htm,2012/10/01。
官曉薇,2012,〈伴侶法草案 考驗台灣人權〉,中國時報網頁,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2/112012062500388.html,2012/06/25。
苦勞網,2012,〈要婚姻平權,還是革命?─當同性婚姻爭取合法〉,苦勞網網頁,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1234,2012/10/26。
許秀雯,2010,〈法國民事伴侶制度PACS的新面貌〉,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網站,http://tapcpr.wordpress.com/2010/12/29/%E6%B3%95%E5%9C%8B%E6%B0%91%E4%BA%8B%E4%BC%B4%E4%BE%B6%E5%88%B6%E5%BA%A6pacs%E7%9A%84%E6%96%B0%E9%9D%A2%E8%B2%8C/,2010/12/29。
新頭殼newtalk,2012,〈民法修正通過 夫債不必妻還〉,新頭殼newtalk網頁,http://tw.news.yahoo.com/%E6%B0%91%E6%B3%95%E4%BF%AE%E6%AD%A3%E9%80%9A%E9%81%8E-%E5%A4%AB%E5%82%B5%E4%B8%8D%E5%BF%85%E5%A6%BB%E9%82%84-041437100.html,2012/12/07。
新京報,2011,〈現代婚姻面臨從身分到契約的轉變〉,新京報網頁,http://cul.sohu.com/20110815/n316346623.shtml,2011/08/15。
養生時尚,2011,〈拿什麼保衛婚姻〉,養生時尚網頁,http://xiaoduweb.com/html/paper/1003-9244C/2011/10/06.htm,2011/10/06。
聯合報,2013,〈「她滿耐操…」 老公情書氣炸「煮婦」〉,聯合報網頁,http://udn.com/NEWS/SOCIETY/SOC3/7602485.shtml,2013/01/01。
聯合報,2013,〈約會8年開銷 分手後男討回96萬〉,聯合報網頁,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7612645.shtml,2013/01/06。
聯合報,2012,〈挺同志伴侶權益 蘇貞昌支持修法〉,聯合報網頁,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7428752.shtml#ixzz2AONKuF5R,2012/10/14。
蘋果日報,2013,〈劈腿夫:妻耐操 還能利用〉,蘋果日報網頁,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102/34744087/%E5%8A%88%E8%85%BF%E5%A4%AB%EF%BC%9A%E5%A6%BB%E8%80%90%E6%93%8D%E9%82%84%E8%83%BD%E5%88%A9%E7%94%A8,2013/01/02。
蘋果日報,2012,〈支持同性伴侶組家庭 蔡英文:已連署〉,蘋果日報網頁,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politics/20121014/147084,2012/10/14。
貳、西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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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2023-12-31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