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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楊蕙謙
Yang, Hui-Chien
論文名稱: 政府採購行政之契約法理與契約形成-以實務案例分析為中心
A Study on Legal Principles and Formation of Contracts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dministration: Focus on Related Cases Analysis
指導教授: 許登科
Hsu, Teng-Ko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18
畢業學年度: 10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87
中文關鍵詞: 政府採購擔保國家契約法理公共利益公平合理
外文關鍵詞: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uarantee State, the Legal Principle of Contracts, Public Interests, Fairness and Reasonable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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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般認為,政府採購案件適用雙階理論與私經濟行政,以「決標」為界,將招標機關於招標階段之處置視為公權力行為,履約階段之行為則視為私經濟行為,並將採購契約定性為私法契約。甚至有認為採購契約雙方當事人得主張「私法自治」,以契約自由任意訂定契約條款,形成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然而,政府機關進行財物採購、勞務採購或工程採購,均係為獲取執行行政任務所需之資源,影響行政任務執行成果之良窳,當屬行政之重要環節,更與公共利益有密切關聯,是以,採購契約縱為私法契約,亦與私人間之私法契約有其不同之處,本質上仍為行政。況且,行政機關並不能如同私人般,主張源於人格權而來的契約自由(釋字576號解釋參照),而是僅在合於行政目的與法律授權意旨的既定範圍內,始有形成契約條款的形成空間。是本文有別於一般採購案件之理解外,更深入探討採購契約之行政和其契約法理。
      另一方面,政府採購係將行政任務中「備置執行行政任務所需資源」之部分,委由私人代為履行,屬於公私協力與功能民營化。既然執行主體由行政機關轉換為私人時,並不改變政府採購作為行政任務之一部,則在執行過程中,行政機關本應遵循之公法規範並不因民營化而改變。因此,國家角色即應自「執行者」轉換為「擔保者」,確保私人履行行政任務─亦即「備置執行行政任務所需資源」時,不得減損履行品質或對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國家此時應肩負的「國家擔保責任」,即包括透過採購契約條款的設定,控制廠商行為與雙方權利義務,也就是透過「履約管理」來擔保履約成果。
      綜上,本文認為採購契約之契約法理應回歸行政法之法理且應以「受法律指引的契約形成原則」為基礎,在法律意旨與立法目的指示範圍內形成契約內容,而非容任採購機關憑契約自由而逾越法規範意旨,違背憲法中「依法行政」的誡命。並以政府採購法明定的基本原則為依歸,包括「公共利益原則」與「公平合理原則」,且不論是契約內容的形成、契約的履行或是與形成契約密切相關的前階段程序,均應貫徹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與基本原則。再者,本文透過契約法理的釐清,強調採購機關應依法律意旨與採購法制之基本原則,進而形成契約內容;而非容許採購機關主張契約自由而逸脫於採購法制,使契約履行平添爭議。同時,也呼應了國家擔保責任中,國家應透過履約管理來控制私人履行成果。最後本文並自採購實務案例之交互評析呈現採購契約之法理與契約形成,最終期望使採購行政法制更健全,公共利益得以獲得確保,行政任務亦得順利遂行。

    SUMMARY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are characterized as the private contracts, not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and even that both parties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could claim “freedom of contract.” However, there are clear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and the private contracts concluded by private entities, including the purpose and the legal principles. The purpose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is to set aside the resources needed to conduct administrative tasks,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o public interests. Meanwhile,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of Guarantee State, the state should, as a guarantor, ensure the fulfillment of administrative tasks performed through privatization. Therefore, how the procurement agencies formulate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shall be determined by law, not by “freedom of contract,” preventing the performance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s contracts from being harmful to public interests. Besides, pursuant to Article 6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the formation of procurement contracts shall also observe the principles of “public interest” and “fairness and reasonableness.” Civil Law could be allowed to govern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provided that the enforcement does not conflict with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By way of the control and supervision of the clauses,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could protect public interests and stop from being abused to infringe on the suppliers. Even, contractual disputes could be reduced in advance as well.

    INTRODUCTION
    This thesis mainly deals with the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formation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It begins with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purpos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in Chapter 2, and then introduces the legal foundations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ncluding the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s, privatization, 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 and the Guarantee State. In this way, it can be clarified tha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is part of the administrative tasks, that is,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dministration, rather than private administration without administrative purposes. Next, we can comprehend and reconstruct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by the combination of the two-stage theory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 theory.

    In Chapter 3, the thesis offers a further analysis on the legal principles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Firstly, it shall be denied that procurement agencies could claim the “freedom of contracts,” which is derived from the personality right of people, not the State. That is to say, procurement agencies have the forming space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merely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law. In addition, pursuant to Article 6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the formation of procurement contracts shall also observe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interest” and “fairness and reasonableness.” In terms of the former, for instance, procurement agencies are allowed to terminate the contracts unilaterally, when the suppliers’ performance will be harmful to the public interests. In terms of the principle of “fairness and reasonableness”, procurement agencies shall not abuse their dominant status and cause infringements upon suppliers, such as bearing unbalancing risks or providing incorrect information. Last but not least, Civil Law could govern the procurement contracts under the situation that the enforcement is compatible with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In order to make the theme of this article more concrete and persuasive, in Chapter 4, the thesis lists five related practical cases in Taiwan to respond to the legal principles described above. In the case of the development of Hsinchu Science Park, we conclude that the contracts of the 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not meeting the definition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shall not be governed by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even if both parties agreed in the contracts. In the case of the procurement of military vehicles, the inspection and acceptance procedures shall be enforc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especially when the contract clause differs from the law. In the case of the Gymnasium in National Taiwan University, referred to NTU, NTU shall pay for the construction funds on the basis of “fairness and reasonableness”, while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number of construction and the number of contracts exceeds 10%, which is due to NTU. In the case of the Jiufen cable car, the procurement agency terminated the contract on the principle of public interests because the site for the project had been judged to have been seriously polluted and harmful to public health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the case of Chung Hsing University's school building, Article 511 of the Civil Code is not entirely suitable, which differs slightly from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ct on the basis of the enforcement and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In conclusion, since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play a key role in controlling the performance, the contracts shall be formed according to the law and legal principles. If the contracts are formed and creat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on basis of “freedom of contracts”, even beyond the law, they may not be able to protect the public interests. Therefore, the procurement agencies as well as the courts shall recognize the importance of the legal principles and formation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ntracts for ensuring that the procurement projects would be beneficial to the general public.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研究目的1 第一項 從釋字第719號解釋談起1 第二項 政府採購行為的三個面向3 第三項 自契約法理至契約形成10 第四項 以五則實務案例為起始12 第二節 研究方法18 第三節 研究範圍18 第四節 論文架構20 第二章 政府採購法作為擔保行政法的實踐與其法律關係25 第一節 政府採購法之法制架構25 第一項 政府採購法之立法歷程與立法目的25 第二項 政府採購法之基本體系28 第三項 政府採購法之子法所建構的政府採購行政法律框架     與其法律性質39 第二節 政府採購行政之法理基礎49 第一項 憲法對行政任務的要求49 第二項 政府採購屬於行政任務54 第三項 公私協力與民營化65 第四項 政府採購行政為擔保行政75 第三節 政府採購行政形成的法律關係86 第一項 政府採購法律關係適用雙階理論之探究87 第二項 以法律關係理論再檢視政府採購法律關係94 第三項 政府採購法律關係各階段間的相互作用103 第三章 政府採購契約之適用法理115 第一節 行政法上契約法理115 第一項 行政法上契約與公法契約、私法契約之區辨115 第二項 行政法上契約法理──以「受法律指引的契約形成原則」為基礎119 第三項 行政法上契約法理與法律關係理論之關聯133 第四項 行政法上契約法理與國家擔保責任之關聯136 第二節 受政府採購法制指引的契約形成137 第一項 憲法對政府採購法與採購契約之指引138 第二項 政府採購法對採購契約之指引145 第三項 政府採購法之子法對採購契約的指引147 第四項 民法對採購契約之指引149 第三節 政府採購契約之公益原則152 第一項 公益原則之內涵與法理基礎153 第二項 公益原則於政府採購契約之應用155 第三項 公益原則的適用門檻169 第四節 政府採購契約之公平合理原則173 第一項 公平合理原則之內涵與法理基礎173 第二項 公平合理原則於政府採購契約之應用177 第三項 公平合理原則與情事變更原則188 第五節 小結199 第四章 基於政府採購契約法理之採購契約法律關係形成 —以相關實務案例之分析為觀察歸納201 第一節 在法定採購法律關係下為契約形成-竹科委託開發案與國防部作業底盤車採購案201 第一項 政府採購法律關係之界定-竹科委託開發案201 第二項 採購契約條款不得違反政府採購法──國防部作業底盤車採購案215 第二節 採購法基本原則於契約形成與契約履行之具體應用-臺灣大學體育館工程採購契約漏項案與金九纜車終止契約案219 第一項 公平合理原則與風險分配─臺灣大學體育館工程採購契約漏項案219 第二項 公益原則與政策變更終止契約-金九纜車終止契約案233 第三節 採購契約援引民法規定之妥適性─中興大學社科大樓終止契約案245 第五章 結論261 參考文獻269

    一、 中文文獻

    (一)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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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陳重見、顏世翠,論政府採購法與行政程序法之競合(上),軍法專刊,49卷2期,2003年2月,頁29-39。
    61. 陳重見、顏世翠,論政府採購法與行政程序法之競合(下),軍法專刊,49卷3期,2003年3月,頁19-26。
    62. 陳淳文,論行政契約法上之單方變更權-以德、法法制之比較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4卷2期,2005年3月,頁215-253。
    63. 陳清秀,公私協力法制合理化方向,臺灣法學雜誌,279期,2015年9月,頁64-72。
    64. 陳愛娥,行政行為形式、行政任務、行政調控-德國行政法總論改革的軌跡,月旦法學雜誌,120期,2005年5月,頁9-18。
    65. 陳愛娥,行政組織法:第二講—國家角色變遷下的行政任務,月旦法學教室,3期,2003年1月,頁104-111。
    66. 陳聰富,契約自由之限制:國家政策或契約正義,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2卷1期,2003年1月,頁119-164。
    67. 陳櫻琴,公共工程締約之法規範控制,月旦法學雜誌,18期,1996年10月,頁22-28。
    68. 陸敏清,從德國修法歷程公私協力運用契約調控的發展,興國學報,14期,2013年1月,頁127-149。
    69. 程明修,行政私法,月旦法學教室,1期,2002年11月,頁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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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程明修,國家從事營利經濟活動之憲法限制,月旦法學教室,2003年8月,10期,頁22-23。
    72. 程明修,雙階理論之虛擬與實際,東吳法律學報,15卷2期,2004年2月,頁165-204。
    73. 程明修,基本權拋棄,月旦法學教室,35期,2005年9月,頁6-7。
    74. 程明修,公私協力行為對建構「行政合作法」之影響─以ETC案為契機,月旦法學雜誌,135期,2006年8月,頁5-13。
    75. 程明修,行政訴訟類型之適用─有關雙階理論、行政處分是否消滅的爭議,臺灣本土法學雜誌,81期,2006年4月,頁116-121。
    76. 程明修,公私協力契約與行政合作法─以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之改革構想為中心,興大法學,7期,2010年6月,頁69-143。
    77. 程明修,政府採購法與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拼湊之「三階理論」?-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訴1040008號〉採購申訴審議判斷書為例,臺灣法學雜誌,279期,2015年9月,頁73-91。
    78. 黃立,工程承攬契約中情事變更之適用問題,政大法學評論,119期,2011年2月,頁189-233。
    79. 黃立,政府作為消費者-臺灣與德國採購法制之比較,政大法學評論,92期,2006年8月,頁219-300。
    80. 黃博文,政府採購法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比較探討,營建管理季刊,105期,2016年8月,頁19-35。
    81. 楊宏暉,論情事變更原則下重新協商義務之建構,臺北大學法學論叢,97期,2016年3月,頁1-78。
    82. 葉文祥,論公共工程漏項責任之歸屬─最高法院104年度臺上字第1513號民事判決評析,法令月刊,67卷12期,2016年12月,頁86-103。
    83. 葉張基,論民間參與案件政府投資公共建設一部之法律適用,玄奘法律學報,12期,2009年12月,頁1-47。
    84. 葉張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強制接管營運與證券化風險分配之研究,臺灣法學雜誌,286期,2015年12月,頁19-40。
    85. 詹森林,公共工程定型化工期展延條款之實務問題,法令月刊,61卷8期,頁4-20。
    86. 詹鎮榮,德國法中「社會自我管制」機制初探,政大法學評論,78 期,2004年4月,頁79-120。
    87. 詹鎮榮,論民營化類型中之「公私協力」,月旦法學雜誌,102期,2003年11月,頁8-29。
    88. 詹鎮榮,公有財產提供民間使用之法制框架及契約形式-以臺北市政府為例(上),法令月刊,66卷8期,2015 年9月,頁9-26。
    89. 詹鎮榮,國有土地出租爭議之審判權歸屬─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3號判決出發,興大法學,19期,2016年5月,頁157-200。
    90. 廖義男,公共工程招標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17卷1期,1987年12月,頁93-128。
    91. 劉淑範,公私夥伴關係(PPP)於歐盟法制下發展之初探:兼論德國公私合營事業(組織型之公私夥伴關係)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爭議,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0卷2期,2011年6月,頁505-568。
    92. 蔡宗珍,從給付國家到擔保國家─以國家對電信基礎需求之責任為中心,臺灣法學雜誌,122期,2009年2月,頁33-36。
    93. 謝彥安,政府採購法第63條強制適用契約範本效力之問題,營造天下,170期,2016年2月,頁14-16。
    94. 韓毓傑,論中科院在軍事機關採購軍事武器系統與裝備行為上之地位─以三軍部隊委託中科院研發製造之行為為中心,臺灣本土法學雜誌,13期,頁128-132,2000年8月。
    95. 羅昌發,三軍委製行為在政府採購法之適用,臺灣本土法學雜誌,13期,2000年8月,頁122-127。
    96. 羅明通,公平合理原則與不可歸責於兩造之工期延宕之補償-兼論棄權條款之效力,月旦法學雜誌,91期,2002年12月,頁251-258。
    97. 羅明通,採購法規範之範圍及公平合理原則適用於採購行為之界線,律師雜誌,249期,2000年6月,頁29-45。
    98. 羅明通,談政府採購之公平合理性,營建知訊,228期,2002年1月,頁60-64。

    (三) 論文集文章

    1. Hartmut Bauer,李建良譯,民營化時代的行政法新趨勢,收錄於:2011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民營化時代的行政法新趨勢,李建良主編,臺北:新學林,2012年。
    2. 朱靖溥,我國政府採購法之法律性質,收錄於:第八屆國防管理學術暨實務研討會論文集,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主編,2000年。
    3. 江嘉琪,行政契約之爭訟與訴訟類型,收錄於:行政法實務與理論(二),蔡茂寅、林明鏘主編,臺北:元照,2006年。
    4. 江嘉琪,我國行政契約法制之建構與發展,收錄於:行政契約之基礎理論、法理變革及實務趨勢/行政程序法之最新發展,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北:新學林,2013年。
    5. 吳秦雯,鳥瞰法國行政法學之發展,收錄於:行政契約之法理/各國行政法學發展方向,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北:元照,2009年。
    6. 李建良,公法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問題,收錄於:行政契約與新行政法,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北:元照,2002年。
    7. 李建良,民營化時代的行政法新思維,收錄於:2011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民營化時代的行政法新趨勢,李建良主編,臺北:新學林,2012年。
    8. 李建良,臺灣行政契約法的路徑依賴?─比較行政法方法論的局部反思,收錄於:2012行政管制與行政爭訟:行政契約之發展現況與前景,李建良主編,臺北:新學林,2016年。
    9. 林明鏘,我國行政契約理論與實務發展趨勢,收錄於:行政契約之基礎理論、法理變革及實務趨勢/行政程序法之最新發展,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2013年。
    10. 林明鏘,政府採購制度之檢討與修法建議,收錄於: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專題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法務部廉政署主編,2015年。
    11. 林明鏘,擔保國家與擔保行政法—從2008年金融風暴與毒奶粉事件談國家的角色,收錄於:政治思潮與國家法學:吳庚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2010年。
    12. 林惠瑜,英國行政法上之合理原則,收錄於: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城仲模主編,臺北:三民,1994年。
    13. 洪家殷,信賴保護原則及誠信原則,收錄於: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上),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北:五南,2000年。
    14. 張惠東,法國行政契約之履行―比較法國行政契約法,收錄於:立憲國家之課題與挑戰:許志雄教授六秩華誕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2013年。
    15. 張錕盛,行政行為體系,收錄於:行政法總論作為秩序理念-行政法體系建構的基礎與任務,臺北:元照,2009年。
    16. 盛子龍,行政契約違法之法律效果-兼論ETC建置及營運契約違法之法律效果,收錄於:行政契約之法理/各國行政法學發展方向,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北:元照,2009年。
    17. 許宗力,論行政任務之民營化,收錄於:當代公法新論(中):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2002年。
    18. 許宗力,雙方行政行為—以非正式協商、協定與行政契約為中心,收錄於:新世紀經濟法制之建構與挑戰-廖義男教授六秩誕辰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2002年。
    19. 陳恩儀,論行政法上公益原則,收錄於: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二),城仲模主編,臺北:三民,1997年。
    20. 陳愛娥,行政上所運用契約之法律歸屬-實務對理論的挑戰,收錄於:行政契約與新行政法,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北:元照,2002年。
    21. 陳愛娥,行政法院與民事法院審判權的劃分―以公私部門合作執行行政任務而締結之契約為觀察主軸,收錄於:論權利保護之理論與實踐:曾華松大法官古稀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2006年。
    22. 陳愛娥,德國行政法學的新發展,收錄於:行政契約之法理/各國行政法學發展方向,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北:元照,2009年。
    23. 程明修,公私協力之行政行為,收錄於:行政法之行為與法律關係理論,程明修主編,臺北:新學林,2006年。
    24. 程明修,行政行為形式選擇自由─以公私協力行為為例,收錄於:行政法之行為與法律關係理論,程明修主編,臺北:新學林,2006年。
    25. 程明修,行政法上之無因性理論,收錄於:行政私法與私行政法,程明修主編,臺北:新學林,2016年。
    26. 程明修,無因行政合作契約,收錄於:行政私法與私行政法,程明修主編,臺北:新學林,2016年。
    27. 程明修,論行政目的,收錄於: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二),城仲模主編,臺北:三民,1997年。
    28. 黃錦堂,行政任務民營化之研究,收錄於:公法學與政治理論─吳庚大法官榮退論文集,臺北:元照,2004年。
    29. 黃錦堂,行政契約法主要適用問題之研究,收錄於:行政契約與新行政法,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北:元照,2002年。
    30. 詹鎮榮,民營化後國家影響與管制義務之理論與實踐─以組織私法化與任務私人化之基本型為中心,收錄於:民營化法與管制革新,詹鎮榮主編,臺北:元照,2011年。
    31. 詹鎮榮,行政合作法之建制與開展─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為中心,收錄於:公私協力與行政合作法,詹鎮榮主編,臺北:新學林,2014年。
    32. 詹鎮榮,行政合作契約瑕疵效果之檢討與續造,收錄於:公私協力與行政合作法,詹鎮榮主編,臺北:新學林,2014年。
    33. 詹鎮榮,國家擔保責任的實踐與檢討,收錄於:現代行政之正當法律程序/公私協力與行政合作法制,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北:元照,2014年。
    34. 劉宗德,公法與私法的區別,收錄於: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上),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北:五南,2000年。
    35. 劉宗德,行政私法,收錄於: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上),臺灣行政法學會主編,臺北:五南,2000年。
    36. 謝孟瑤,行政法學上之誠實信用原則,收錄於: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一),城仲模主編,臺北:三民,1997年。
    37. 羅明通,自公法與私法區別之起源論促參行為之定性及救濟,收錄於:二十一世紀公法學的新課題-城仲模教授古稀祝壽論文集-,臺北:新學林,2008年。

    (四) 研究計畫

    1. 江嘉琪,行政契約法制於採購契約與投資契約之適用─兼論行政程序法與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關聯運用,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計畫編號NSC93-2414-H-033-003-),2005年。
    2. 吳秦雯,以行政契約法制框架政府業務委外經營之可能與限制: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制之現況與未來為中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計畫編號NSC99-2410-H-128-020-),2011年。
    3. 李家慶(理律法律事務所),政府採購契約之廠商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案研究計畫,2006年。
    4. 林明昕,政府採購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權利救濟制度之立法革新,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計畫編號NSC 100-2410-H-002-014-),2011年
    5. 林明鏘,行政私法與雙階理論-德國及我國制度之反省,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計畫編號NSC 99-2410-H-128-020-),2015年。
    6. 許登科,促參法招商文件之分析與建議,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計畫編號MOST 105-2410-H-006-008-),2017年。
    7. 許登科,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投資契約法制之研究-以行政法上契約法理為基礎作分析,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計畫編號NSC100-2410-H-006-001-),2011年。
    8. 陳定圯(財團法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政府採購制度問題探討及對策,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委託研究報告(計畫編號RDEC-RES-097-032),2009年。
    9. 詹森林,政府採購與民事契約關係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計畫編號NSC93-2414-H-002-032-),2005年。
    10. 蔡茂寅、李建良,臺北市損失補償制度法制化之研究,臺北市政府法規會委託,2001年。
    11. 羅昌發、黃立、黃鈺華,政府採購法檢討與修訂之研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專案研究計畫研究報告(計畫編號PCC-89-企-08),2000年。

    (五) 研討會文章

    1. 許登科,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中投資契約法制之研究-以行政法上契約法理為基礎做分析,發表於:「公私合作法制建構之理論與實踐」研討會,2011年。
    2. 許登科,促參法公告招商文件之檢討與建議,發表於:「促參法修法後相關議題之探討」研討會,2017年。
    3. 陳清秀,委託經營法制概說,發表於:「委託經營契約法制與實務問題學術」研討會,2016年。
    4. 詹鎮榮,公產委託經營契約之形塑與履約管理,發表於:「委託經營契約法制與實務問題學術」研討會,2016年。

    (六) 學位論文

    1. 王天健,政府採購法決標程序及相關爭議之探討及修正建議,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
    2. 朱靖溥,政府採購法公、私法域歸屬之研究,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年。
    3. 吳曉惠,政府採購契約違約金之研究,國防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年,頁112-116。
    4. 吳馥妤,促參法招商文件之研究—以幾則實務案例為啟示之檢討與建議—,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5年。
    5. 李苑如,行政機關之契約法制與實務-以促參法為中心的觀察,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
    6. 周敦偉,公共工程契約變更之法律問題研究-兼論擬制變更之分析,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3年。
    7. 洪佳如,公共工程採購契約的違約金條款,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
    8. 洪啟明,撤銷決標對於政府採購契約效力之影響,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9. 許登科,德國擔保國家理論為基礎之公私協力(ÖPP)法制-對我國促參法之啓示,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8年。
    10. 許照生,促參法徵求民間參與階段之程序保障-以案件申請人之法律地位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
    11. 陳乃彝,政府採購行為之程序瑕疵及其法律效果,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年。
    12. 陳為祥,英國公契約制度之研究-兼論英國的公共事務外包制度,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1995年。
    13. 陳佳宜,促參案之爭議類型與解決機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年。
    14. 曾錦春,政府採購契約性質之研究-以承攬契約為中心,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
    15. 劉倩妏,政府採購之救濟制度─以政府採購之法律性質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16. 蔡德明,政府採購法之拒絕往來廠商機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
    17. 賴秀蘭,中、美兩國政府採購契約法制之比較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
    18. 謝世憲,全球化與行政私法相關概念之變遷與界限,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19. 簡世昌,從契約自由原則與情事變更論公共工程契約的公平性-以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為例,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法律專業組碩士論文,2015年。

    (七) 網路資源

    1. 行政院公共工程會,https://www.pcc.gov.tw/ 。
    2. 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https://www.ndc.gov.tw/ 。
    3. 「慶富獵雷艦詐貸弊案 懶人包一次看懂」,經濟日報,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641/2634655 。

    二、 外文文獻

    1. Maurer, Hartmut, Allgemeines Verwaltungsrecht, 15.Aufl., 2004.
    2. Maurer, Hartmut, Die verfassungsrechtlichen Grenzen der Privatisierung in Deutschland, Juridica International, Estonia, 2009, S. 4-13.
    http://www.juridicainternational.eu/index.php?id=14181
    3. Schmidt-Aßmann, Eberhard, Das allgemeine Verwaltungsrecht als Ordnungsidee, 2.Aufl.,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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