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汪宇 Wang, Yu |
|---|---|
| 論文名稱: |
程序監理人法制之法理基礎研究-從司法任務民營化及國家擔保責任之角度觀察 Guardian ad Litem-Theorizing from the Privatization in Judicial Mission and Ensuring State |
| 指導教授: |
許登科
Hsu, Teng-Ko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17 |
| 畢業學年度: | 105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86 |
| 中文關鍵詞: | 程序監理人 、司法任務 、程序保障 、程序民營化 、國家擔保責任 |
| 外文關鍵詞: | Guardian ad Litem, Judicial Mission, Procedural Protection, Privatization in Procedure, Ensuring State |
| 相關次數: | 點閱:151 下載: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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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監理人」為家事事件法中所獨有之制度,因家事事件涉及人與人間之身分關係之變動,對內影響家庭之組成及未成年人利益之保護,對外則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故具有不同於一般民事財產權紛爭事件之公益性考量。因此,國家(法院)對家事事件也相較於民事財產權紛爭有較大依職權介入、裁量之空間,而使未成年人之程序主體權及聽審請求權有效實現,而這也是我國家事法上決定採行「程序監理人」制度之關鍵因素之一。程序監理人為保護未成年子女及受監護宣告人之程序及實體上利益,而得以私人之身分參與家事事件程序,並藉由獨立為受監理人可為範圍內之一切之程序行為而直接影響法官之審判結果,可以說是具體實現了人民參與司法審判於增強法官在法律外專業知識與提升司法裁判信服度等之內涵與效用。然我國程序監理人制度除部分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出任者外,其餘均由民間私人所擔任,實為民間私人參與司法任務之型態,則此時國家(司法)機關與程序監理人(私人)間之關係為何?其法理基礎何在?是否可從廣義的民營化角度加以解釋?若可,則其可能之民營化類型為何?另外,國家在此時扮演的角色及承擔之責任為何?凡此均是本文接下來要討論之重點而有待進一步分析。
首先,第二章的重點在於討論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內涵構成司法任務之一部分,以作為後續討論程序監理人為司法任務民營化體現之前提。隨著民事訴訟觀的演進的結果,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同時也逐漸強調當事人程序利益之重要價值。近來吾人已然肯認國家有義務保障未成年人之實體上利益,更進一步地,未成年人之表意權及訴訟上權利同樣也屬於實現其實體上利益所不可或缺之手段。程序監理人之出現其目的即在於利用其所具有之專門知識,代表受監理人之客觀利益及主觀意志,而當受監理人為未成年子女時,某種程度上更象徵著國家與程序監理人共同落實對於未成年子女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之保護,由此形成國家、程序監理人及受監理人間之三角法律關係。第三章則正式進入司法任務民營化之容許性討論,並得出程序監理人為司法任務民營化之體現,且為一程序民營化之適例。由於程序監理人制度能利用其在社會、心理等方面之專業性,協助國家落實未成年子女之訴訟權保障,而為憲法所容許,且相較於國家組織更能提供專業且彈性之協助,也較容易建立起程序監理人與受監理人間之信賴感,此外,本章並藉由比較功能與程序監理人有部分重疊之法定代理人、特別代理人及訴訟代理人,以凸顯出在家事事件程序中程序監理人獨立存在之必要性。
然而,司法機關並不因將其任務交由私人執行而脫免其保障受監理人訴訟權(程序基本權)之國家責任,透過國家之監督與管制,從資格之選任至程序監理人於執行司法所交付之任務時應遵守之規範均受到控制,以維繫程序監理人作為代表受監理人之民主正當性。故本章除了介紹國家擔保責任之起源及概念內涵、其法理基礎與在司法任務民營化概念下,國家應負什麼樣及如何之擔保責任之外,亦將從家事事件之特性及高度公益性之特質出發,並以法院在家事案件中所扮演之角色以具體化國家擔保責任之內涵。並以程序監理人之選任、職務內容指派、變更與撤銷及酬金四個角度,以我國實務裁定為例,討論實務和法制度之落差,提出立法建議,且會進一步介紹德國新家事事件及非訟事件程序法及美國馬里蘭州家事事件法第1-202節及Maryland Rules第9-205.1節及其相關規定,試圖從法源國之立法檢視目前程序監理人制度之成熟度是否已達到擔保國家所應具備之標準,這也成為第四章所討論之核心。
綜上所述,本文透過司法任務於家事事件中對於未成年人程序權利之保障,釐清程序監理人之與國家、受監理人間之法律關係,並以司法任務民營化作為程序監理人之法理基礎及正當化依據。即使如此,國家仍無法免除其責任,國家仍有從程序監理人之任免及監督面維持其擔保責任,並於家事事件程序中調整其功能導向,與程序監理人共同達成保障未成年人程序權利之保障。
SUMMARY
“Guardian ad Litem” is a system unique to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and the Family Proceedings Act. Due to the change of the family members'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sons and individuals, the protection of the family composition and minor's interests within the family affairs affects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arty, so it has the public welfare considerations different from the disputes over the general civil property rights. The State (court) has a greater scope for intervening and discretioning family affairs as compared with the civil property disputes over the power of property rights, so that the procedural rights of the minor and the hearing right for the juvenile can be effectively realized, and this is also the case of our family law. Guardian ad Litems are personally involved in the process of family affairs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minor children and the custodian's proclamation, and directly affect the judge by acting independently as a procedural act within the scope of the supervisor. The trial results can be said to have concrete implications for people's participation in judicial trials to enhance the professional knowledge of judges outside the law and to enhance the conviction and judicial review of the connotation and effectiveness.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legal basis of Guardian ad Litem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tate Guarantee Liability in the case of family affairs in order to demonstrate the State's guarantee of the procedura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 and to examine the current Guardian ad Litem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some judgments. In the end, we still need to return to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untries of origin of Germany and the United States as a way to improve the Guardian ad Litem system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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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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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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