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黃孟華 Huang, Meng-Hua |
|---|---|
| 論文名稱: |
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同意」機制之研究 A Study on “Approval” Mechanism for Extending Working Hours in Labor Standards Act |
| 指導教授: |
蔡維音
Tsai, Wei-In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16 |
| 畢業學年度: | 104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41 |
| 中文關鍵詞: | 延長工作時間 、同意 、團體協約 、工會 、勞資會議 |
| 外文關鍵詞: | Extension of Working Hours, Approval, Collective Agreement, Labor Union, Labor-Management Conference |
| 相關次數: | 點閱:211 下載: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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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時間的長短影響勞工之生活甚鉅,是重要的勞動條件,也是勞動契約的主要內容。當雇主欲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時,因涉及勞動契約內容的變更,理應遵循契約自由原則,惟資本主義所生之流弊,使得雇主在締約上擁有絕對的優勢地位,勞工所擁有的僅是表象的契約自由,須倚賴國家的介入以回復實質的契約自由。因此,勞動基準法規定每日與每週工作時間的基準,以避免超時工作對勞工產生不利之影響。惟立法者考量國家經濟之發展與企業經營之彈性,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在此規定下,雇主可以不經個別勞工同意即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架空了個別勞工在勞動契約上的當事人地位,實務上因而屢生爭議。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的法理為何?是否會侵害個別勞工之契約自由而有違憲之虞?國內文獻對此尚未有完整之探討,本文遂以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之「工會同意」與「勞資會議同意」為研究對象。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使用為文獻分析法及比較法。首先,整理勞動關係與勞動條件決定的法理,分析我國現有的集體勞動條件決定機制;其次,整理指標性國家在延長工時制度上的規範,透過比較法上的考察,釐清我國工會延長工時同意機制與勞資會議延長工時同意機制的問題,再以比例原則分別檢驗之。
本文認為,工會或勞資會議延長工時之「同意」皆為勞基法賦予工會或勞資會議之延長工時「同意權」,惟工會行使延長工時同意權的機關不明確,且缺少同意程序、同意效力、同意效期的規範;而勞資會議應僅是勞資溝通的平台,使勞工得以在企業內參與勞動條件的決定,而非直接決定勞動條件,勞資會議在代表組成、運作方式、決議效力上,並不宜作為行使延長工時同意權的主體,又因勞基法未規定勞資會議同意的程序與效期,導致勞工權益受到重大的影響。
最後,在釐清勞動條件決定的法理及「工會同意」與「勞資會議同意」在制度面與現實面的問題後,提出未來勞動法政策之建言,期望能使勞工權益獲得真正的保障。
The length of working time, which is an important working condition and the main content of a labor contract, has great influence on an employee’s life. Extending working hours is change of a labor contract and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freedom of contract. Paragraph 1 of Article 32 of the Labor Standards Act allows an employer to extend working hours of employees with the “approval” of a labor union or a labor-management conference rather than the consent of individual emplyoees. There are concerns about restriction of employees’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viol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analyze the nature of “approval” and the way how a labor unior or a labor management conference “approves” extension of working hours. Chinese language materials were collected and reviewed. The deductive method, inductive method, historical research,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substantial evidence research were used. This study found that the “approval” in Paragraph 1 of Article 32 is the “right of approval”. The way how labor unions or labor-management conferences exercise the right of approval is under-regulated, creating negative impacts on employees’ interests. In conclusion, extending working hours of employees in a business entity via approval of either a labor union or a labor-management conference is a restriction of empolyees’ freedom of contract and may violate of the Constitution. Collective agreement is the better mechanism in determining collective working conditions. The extent of state intervention in labor relations should follow the supplemental principles to facilitae development of true collective agreements.
一、專書(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王澤鑑,民法總則,王慕華出版,2016年1月增訂新版。
2.吳全成、馬翠華,勞資關係,臺北︰一品文化,2013年9月二版。
3.呂榮海,勞基法實用1,臺北︰蔚理,1993年十四版。
4.林豐賓,勞動基準法論,臺北:三民,2016年3月修訂九版。
5.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上),輔仁大學法學叢書,2003年新訂一版。
6.邱聰智,新訂民法債編通則(下),輔仁大學法學叢書,2008年增訂一版。
7.邱駿彥、李政儒,各國工時制度暨相關配套措施之比較研究,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2015年4月一版。
8.陳繼盛,勞資關係,臺北:正中,1979年5月。
9.黃程貫,勞動法,空中大學,2001年6月修訂再版。
10.黃越欽,勞動法新論,臺北:瀚蘆,2013年9月四版。
11.楊通軒,個別勞工法,臺北:五南,2013年10月三版。
12.楊通軒,集體勞工法,臺北:五南,2014年3月三版。
13.蔡章麟,民法債編各論(上),自刊,1965年二版。
14.衛民,工會組織與勞工運動,空中大學,1993年9月初版。
15.衛民、許繼峰,勞資關係:平衡效率與公平,臺北:前程文化,2011年6月三版。
16.鄭津津,職場與法律,臺北:新學林,2015年9月五版。
二、專書論文(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林佳和,德國勞動市場彈性化的理論與實踐發展,收錄於《勞工與法論文集Ⅰ》,臺北︰元照,2014年10月初版,頁43-119。
2.郭玲惠,團體協約與團體協商,收錄於《台灣法學新課題(四)》,臺北:元照,2006年8月,頁86-118。
3.黃程貫,團體協約,收錄於《台灣法學新課題(四)》,臺北︰元照,2006年8月,頁119-160。
4.黃瑞明,迴光反照的團體協約法─評全總與工總的團體協約,收錄於《勞動法裁判選輯(一)》,臺北:元照,1999年12月初版,頁145-175。
5.劉志鵬,日本勞資協議制度與我國工廠會議、勞資會議之比較,收錄於《勞動法理論與判決研究》,臺北:元照,2002年8月初版,頁397-415。
6.劉志鵬,論工作規則之法律性質及其不利益變更之效力,收錄於《勞動法理論與判決研究》,臺北︰元照,2002年8月初版,頁259-303。
三、學位論文(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方文伶,我國工作時間除外規定之研究--以勞基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為中心,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4年。
2.吳家淩,公司治理與勞工參與--日本勞資協議制度之考察,逢甲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3.李筱丰,勞資會議與組織資本:台灣的個案研究,中央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博士論文,2006年。
4.林大鈞,三民主義企業內工業民主制度之研究,中國文化大學三民主義研究所博士論文,1984年。
5.范光濠,美國與台灣勞資會議制度之比較,中國文化大學勞動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6.張梅侶,兩岸團體協約法制之比較研究,中國文化大學勞動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7.曹竟成,公共工程契約中業主指示契約變更條款之範圍與效力探討,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15年2月。
8.陳昇旭,我國團體協約內容之分析,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1993年。
9.魏俊明,台灣與德國工作時間制度之比較─以工時彈性化為中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
四、期刊論文(按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1.王能君,日本勞資協議制度之研究,勞工研究,第3卷第2期,2003年12月,頁51-73。
2.王能君,勞動基準法上加班法律規範與問題之研究─日本與台灣之加班法制與實務,臺北大學法學論叢,第81期,2012年3月,頁75-138。
3.王惠玲,工會組織法理基礎之探討,中國行政,第66期,1999年8月,頁43-58。
4.多言,從勞工參與談我國工業民主立法,勞資關係月刊,第16卷第11期,1998年3月,頁13-26。
5.吳全成,台灣勞資關係的未來走向:團體協商或勞資協議?,台灣勞工季刊,第3期,2006年9月,頁64-74。
6.吳育仁,台灣集體協商法律政策之分析,台灣勞動評論,第2卷第2期,2010年12月,頁351-372。
7.李仁淼,縮短工時論—以我國最近修法動向及日本的縮短工時經驗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84期,2002年5月,頁117-135。
8.周兆昱,勞資會議決議法律效力之研究,月旦法學雜誌,第36期,1998年5月,頁93-101。
9.周兆昱,現行法下勞資會議決議法律效力之研究:以法院判決評釋為中心,台灣勞動評論,第3卷第2期,2011年12月,頁165-195。
10.林文政,勞工參與制度—以美國為例,勞資關係月刊,第16卷第11期,1998年3月,頁6-12。
11.林佳和,社會保護、契約自由與經營權司法對勞動契約的衡平性控制,臺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6期,2007年6月,頁33-112。
12.林佳和,團體協約不是勞雇約定?勞動法與行政法一次令人遺憾的交錯—最高行政法院九八年度裁字第四號裁定評析,台灣法學雜誌,第136期,2009年9月,頁193-200。
13.林佳和,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什麼樣的工會與雇主之勞資協商才算數?/台北地院九八勞訴八一,台灣法學雜誌,第143期,2010年1月,頁213-216。
14.林佳和,勞資會議決議與工會同意或追認──誰家的事?/最高院99台上1655,台灣法學雜誌,第169期,2011年2月,頁185-188。
15.林振裕,勞工參與制度與勞資關係,勞工之友,第577期,1999年1月,頁14-18。
16.林振裕,勞工參與與勞資關係,台灣勞工季刊,第22期,2010年6月,頁100-107。
17.侯岳宏,淺談勞動條件的決定與變更,萬國法律雜誌,第167期,2009年10月,頁2-11。
18.洪瑞清,我國勞資會議制度之現況與展望,勞工研究季刊,第90 期,1988年1月,頁86-112。
19.茆昔文,我國職業工會發展困境初探,台灣勞工季刊,第14期,2008年7月,頁54-61。
20.張鑫隆,勞動條件之集體決定與工時制度之法政策,臺灣勞動法學會學報,第10期,2012年12月,頁105-166。
21.郭玲惠,產業民主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兼簡介德國之制度,中興法學,第43期,1997年12月,頁127-156。
22.郭玲惠,勞動基準法工時制度之沿革與實務爭議問題之初探,律師雜誌,第298期,2004年7月,頁15-34。
23.彭百崇,勞動關係與我國勞資協議立法之研究,勞工研究,第3卷第2期,2003年12月,頁75-96。
24.彭雪玉,美國勞工參與制度之研究,勞工研究,第3卷第2期,2003年12月,頁21-49。
25.曾彥翔,《反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修惡!勞資協調還是消滅工會?》,中華電信工會,第20期,2013年4月,頁1-3。
26.黃立,工程承攬契約之重大變更,政大法學評論,第116期,頁1-45。
27.黃程貫,勞動法中關於勞動關係之本質的理論,政大法學評論,第59期,1998年6月,頁227-245。
28.楊通軒,勞工參與企業經營在德國引起之勞工法問題,法學叢刊,第42卷2期,1997年4月,頁41-62。
29.楊通軒,勞工參與企業經營在我國合憲性之研究,勞資關係月刊,第16卷第11期,1998年3月,頁27-49。
30.楊通軒,德國勞工參與制度之研究,勞工研究,第3卷第2期,2003年12月,頁1-20。
31.詹鎮榮,補充性原則,月旦法學教室第12期,2003年10月,頁34-37。
32.劉士豪,團體協約效力及拘束力之研究-兼論「代理工會廠場」條款在我國團體協約制度實現之可能性,銘傳大學法學論叢,第2期,2004年6月,頁77-123。
33.劉士豪,團體協約法修正後之分析,法學新論,第9期,2009年4月,頁1-29。
34.蔡奉真,臺灣工時規範之法規執行度—從法律規範之「應然」到「實然」,臺灣公共衛生雜誌,第32卷第3期,2013年6月,頁220-230。
35.衛民,勞工參與論析(上),臺灣勞工,第36期,1997年2月,頁17-23。
36.衛民,台灣的產業民主:集體協商或勞工參與,國立中山大學社會科學季刊,第1卷第3期,1998年3月,頁137-173。
37.賴美貞,美、日、德及我國團體協商制度與勞工參與制度關係之比較,勞工研究,第113期,1993年10月,頁48-95。
38.羅馨怡,勞動基準法縮短法定工時修法草案之探討,臺灣勞工季刊,第 41期,2015年3月,頁72-75。
五、研討會與研究計畫論文
王惠玲,我國工會功能與法律地位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1998年。
六、網路資料
1.立法院法律系統網頁,http://lis.ly.gov.tw/lglawc/lglawkm
2.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law.moj.gov.tw/Index.aspx
3.苦勞網,http://www.coolloud.org.tw
4.勞動情勢及業務統計資料庫,http://statdb.mol.gov.tw/statis/jspProxy.aspx?sys=100
5.勞動部勞工福利資訊網,https://wfs.mol.gov.tw/WFWeb/index.aspx
6.蘋果日報電子報,http://www.appledaily.com.tw
7.Bundesministerium der Justiz und für Verbraucherschutz, http://www.gesetze-im- internet.de/arbz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