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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黃信雄
Huang, Hsin-Hsiung
論文名稱: 地政士制度功能及契約責任-以不動產交易安全為中心
The System Function and Contractual Liability of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s-Focuses on Transactional Security of Real Estate
指導教授: 葉婉如
Yeh, Wan-Ju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18
畢業學年度: 10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16
中文關鍵詞: 地政士不動產交易安全交易資訊產權移轉給付義務交易風險文件查驗義務損害賠償
外文關鍵詞: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s, Transactional Security of Real Estate, Transactional information, Property transfer, Obligation to Perform, Trading risk, Document inspection obligations, penalty for da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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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動產」依其需求與使用形態的不同,可能是人民賴以居住、占有、使用、收益、投資等目的之財產權,與人民的關係不僅為對於財產法益的支配與享有而已,從不動產對照在人民實際需求觀察,更可能與人民維持基本生活的「居住人權」或賴以維生的資產相關,由此可見,不動產與人民的關係,與一般的財產權不盡相同,其所影響的層面相當廣泛。
    「不動產交易」是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交易行為,而在於不動產買賣時,出賣人所欲移轉的財產權及買受人所欲支付之價金,其象徵的不僅是一種商品交易行為,而可能交織著買、賣雙方及其家人的各種希望與依賴,其交易目的更是經過審慎評估,是以,受影響的人可能擴及買、賣雙方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因此不動產交易安全之確保具有重大意義。由於不動產價值高昂,無疑象徵著不動產買賣交易的資金,是多人同心協力所籌措購買之成果;如以貸款方式購買,需負擔日後長年償還貸款之壓力。若在不動產買賣交易中受有不測之損害,通常也可能象徵多年的努力形同泡影,由此可見對人民影響不容小覷。
    人民於不動產交易行為時,有鑑於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衡量一般人民一生中收入所得,少有如此龐大金額的交易行為,在面對龐雜的不動產法律及陌生的交易程序,買賣當事人對於交易的知識與經驗常有所欠缺,難以預見交易風險之存在,並進一步規避風險。由於不動產交易存在風險,政府基於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的施政理念,建立「地政士制度」,以協助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的施政目標。地政士法於民國91年施行至今,對於人民關於不動產交易安全的維護,繫諸地政士從業人員於實質執行業務的過程,是否能意識到政府制定地政士證照制度之用意,進而於受民眾委託處理不動產交易時,盡到防免交易風險之義務,藉以確立地政士制度設置所能發揮的功能與責任。
    本文以下將針對地政士於不動產交易所應發揮之功能及應踐履之義務進行探討,以形塑地政士執業時應具備之職業義務內涵,以期發揮地政士專業功能及促進交易安全之目的,並提昇地政士制度尊嚴與榮譽。

    According to different needs and uses, real state can be defined as the property for residence, possession, utilization, earning, investment or other purposes. in other words, it is not only related with a citizen’s legal claim or possession of a proper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 citizen’s actual needs, it is more like a property associated with residence or making a living. Thus, real estate, not totally the same as other properties, affects a citizen even more comprehensively.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means that the real estate is the subject matter of a transaction. In a real estate trading, the property that the seller wants to transfer and the price that the buyer wants to pay collectively symbolize not only a commodity trading behavior. This trading may incorporate the expectation and reliance of these two parties or even those of their families. The transaction is generally with a deliberate assessment, affecting the trading two parties or even the third party. Therefore, it is of great importance that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 need to be secured. Since real estate is a high value asset, its transaction undoubtedly implies years of hard working or collective savings of many people. Sometimes, it also involves loans or payment installments for long years. That is, if the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is subject to any unexpected damage, it implies that years of efforts may pop like bubbles. This impact on citizens cannot be overlooked.

    Since that there are risks in any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 which also usually involve huge amount of money, and that the general public hardly spend their earnings and savings for transaction of huge value, they may face complicated real estate law and unfamiliar transaction procedure. The trading two parties,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 may be lack of sufficient trading knowledge or experience, and fail to foresee and avert any unpredictable transaction risks. To maintain the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security as a governance philosophy, the legal system of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s is introduced. Among that,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 Act” was enacted since the year 2002 in order to maintain real estate transaction security. This study explored whether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s exactly perceives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of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s license and endeavors to avoid any trading risks when he is entrusted by the client to practices his profession. Examining whether land administrator system truly plays its role and exerts its protection responsibility is the main focus of this research.

    This article aims to discuss the functions and obligations for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s in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 By forming the connotations of their obligations, the professional functions of land administration agents might be exerted and transaction security be promoted, so as to improve their dignity and honor.

    摘 要 I 誌 謝 V 簡 目 VI 詳 目 X 圖 目 錄 XVII 表 目 錄 XVIII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問題意識 1 第一項 地政士的內涵 1 第二項 發展沿革 2 第三項 問題意識 5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7 第一項 研究範圍 8 第二項 研究方法 9 第三節 研究架構 11 第四節 研究目的及貢獻 14 第一項 研究目的 14 第二項 預期貢獻 14 第二章 地政士制度介紹 16 第一節 社會功能 16 第一項 協助土地政策之落實 17 第二項 交易安全之維護 19 第三項 登記效力之確保 20 第四項 稅捐徵收之確實 22 第二節 職業特性 23 第一項 屬於地政業務之從業人員 23 第二項 為自由業 24 第三項 具獨立性 26 第三節 輔助不動產交易之私法關係 28 第一項 不動產交易之當事人 28 第一款 契約類型 28 第二款 買賣契約之成立 30 第三款 買賣契約之效力 30 第一目 買受人給付義務 31 第二目 出賣人給付義務及瑕疵擔保 32 第三目 買賣雙方當事人之危險負擔 33 第二項 不動產交易當事人與地政士之關係 35 第一款 委任及代理關係 35 第一目 內部關係-委任 35 第二目 外部關係-代理 37 第二款 契約之成立 38 第三款 契約之效力 40 第一目 地政士與買受人 40 第二目 地政士與出賣人 42 第三目 地政士與買賣雙方當事人 43 第三項 不動產交易契約與地政士委任契約之關連 44 第四節 協力不動產登記及稅務之公法關係 46 第一項 地政士對於登記事務之協力 46 第一款 登記作業之協力 46 第二款 登記效力之協力 48 第二項 地政士對於稅務申報之協力 54 第一款 涉及地方稅務事項 55 第二款 涉及國稅之事項 56 第五節 小結 58 第三章 地政士於交易當事人買賣契約「締約前」之功能與義務 59 第一節 「買受人」於締約前之資訊風險 60 第一項 產權認知之風險 61 第一款 他人之物的買賣 61 第二款 私法上權利負擔 62 第一目 定限物權 63 第二目 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64 第三目 標的物占有問題 65 第四目 界址不明 66 第五目 債權負擔 67 第三款 公法上權利負擔 69 第一目 地權取得限制 70 第二目 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71 第三目 建築管制 72 第二項 稅費負擔之風險 74 第二節 「出賣人」於締約前之資訊風險 75 第一項 買賣價金決定之風險 75 第二項 稅費負擔之風險 76 第一款 土地增值稅 76 第二款 房地合一稅 77 第三節 地政士於不動產交易締約前資訊提供之功能 78 第一項 保護意思決定 80 第二項 對價平衡 81 第三項 防止將來買賣糾紛 83 第四節 地政士於不動產交易締約前資訊提供之義務 83 第一項 資訊注意義務 84 第一款 身分資訊注意義務 85 第二款 產權注意義務 86 第三款 稅費注意義務 87 第二項 資訊注意程度 88 第三項 資訊保護義務 89 第五節 小結 90 第四章 地政士於交易當事人買賣契約「履約階段」之功能與義務 91 第一節 「買受人」於履約階段之風險 92 第一項 價金給付之風險 92 第二項 簽約後發現權利瑕疵之風險 94 第三項 產權取得之風險 95 第一款 無權處分 95 第一目 欠缺處分權 96 第二目 欠缺處分的行為能力 99 第二款 不符合優先購買權的處分方式 101 第三款 二重買賣 105 第四款 限制登記 106 第五款 抵押權未塗銷 109 第二節 「出賣人」於履約階段之風險 110 第一項 標的物瑕疵爭議之風險 110 第二項 價金收取之風險 112 第三節 地政士於不動產交易履約階段之功能 113 第一項 協助買賣契約簽訂處理 113 第一款 契約的選擇與成立 113 第一目 契約的選擇 114 第二目 契約的有效成立 117 第二款 契約內容之確認 119 第一目 契約條款 119 第二目 審閱期 122 第三目 其他約定事項 124 第二項 協助產權移轉處理 125 第一款 用印 125 第二款 完稅/過戶 126 第三款 點交 127 第三項 協助買賣契約履行完畢或解除之處理 128 第一款 履行完畢 129 第一目 房地合一稅之提示 129 第二目 實價登錄之申報 130 第二款 買賣契約解除 132 第一目 保管文件之返還 133 第二目 申報稅單之撤回 135 第四節 地政士於不動產交易履約階段之事務處理義務 136 第一項 忠實義務 138 第一款 精通專業法律義務 138 第二款 自己處理義務 139 第三款 委任人身分查證義務 139 第四款 不得任意終止契約義務 141 第五款 合理收費義務 142 第六款 掣給收據義務 143 第七款 保密義務 144 第二項 確認義務 146 第一款 委任人意思確認義務 146 第二款 當事人法律關係確認義務 148 第三款 文件查驗確認義務 149 第三項 其他執業行為義務 151 第一款 業務範圍遵守義務 151 第二款 執業禁止行為遵守義務 152 第三款 闡明與建議義務 153 第一目 契約履行保全 154 第二目 優惠稅捐規劃 157 第四款 履約時程遵守義務 159 第五節 小結 160 第五章 地政士之損害賠償責任 162 第一節 契約責任 162 第一項 給付義務 164 第一款 主給付義務 164 第二款 從給付義務 165 第二項 附隨義務 166 第一款 以稅金資訊提供義務為例 167 第一目 傳統見解 167 第二目 最新見解 172 第二款 以文件審查義務為例 173 第一目 傳統見解 173 第二目 最新見解 175 第二節 債務不履行類型 177 第一項 給付遲延 179 第二項 不完全給付 180 第三節 損害賠償 182 第一項 責任的成立 182 第二項 賠償的範圍 183 第四節 賠償責任之分配與減輕 185 第一項 損害停留原處原則 186 第一款 委任人資訊蒐集義務 187 第二款 委任人協力義務 188 第一目 交易資訊告知義務 189 第二目 登記作業協力義務 191 第二項 委任人風險轉嫁的合理性 191 第三項 委任人與有過失 193 第一款 與有過失的法理基礎 194 第二款 與有過失的適用 197 第三款 與有過失的效果 198 第五節 附論:無契約責任-好意施惠關係 199 第一項 好意施惠定義 200 第二項 好意施惠與委任契約之界線 200 第三項 好意施惠與無報酬委任之區別 201 第六節 小結 202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204 參考文獻 207

    一、中文參考文獻
    (一)、專書(按照作者姓氏筆劃遞增)
    1、王惠光,法律倫理學講義,2版,2012年,元照出版。
    2、王澤鑑,民法物權,2版,2010年,自版。
    3、王澤鑑,民法總則,3版,2014年,自版。
    4、王澤鑑,侵權行為法,2013年,自版。
    5、王澤鑑,債法原理,2014年,自版。
    6、王澤鑑,損害賠償,2017年,自版。
    7、內政部,地政法規籍關係法規彙編,再版,2016年,內政部出版。
    8、何彥陞,不動產交易與經紀業管理法,2017年,元照出版。
    9、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上),2008年,自版。
    10、邱聰智,新訂債法各論(中),2008年,自版。
    11、姜世明,律師民事責任論,2004年,元照出版。
    12、姜世明,律師倫理法,2008年,新學林出版。
    13、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3版,2014年,自版。
    14、陳自強,契約內容與消滅,2013年,自版。
    15、陳自強,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2015年,自版。
    16、陳自強,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契約法的現代化Ⅳ,2015年,自版。
    17、陳忠五,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2008年,新學林出版。
    18、陳清秀,稅法總論,9版,2016年,元照出版。
    19、陳鳳琪,土地登記實用,2版,1987年,自版。
    20、陳聰富,侵權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2008年,元照出版。
    21、陳聰富,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2015年,元照出版。
    22、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3版,2013年,新學林出版。
    23、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6版,2011年,自版。
    24、黃茂榮,買賣法,7版,2015年,自版。
    25、黃茂榮,債法各論,2版,2006年,自版。
    26、黃茂榮,債法總則(第一冊),3版,2009年,自版。
    27、黃茂榮,債法總論(第二冊),3版,2010年,自版。
    28、黃茂榮,債法總論(第三冊),3版,2010年,自版。
    29、楊松齡,實用土地法講義,17版,2016年,五南出版。
    30、溫豐文,土地法,2011年,自版。
    31、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上),6版,2014年,自版。
    32、謝在全,民法物權論(下),6版,2014年,自版。

    (二)、專書論文集(按照作者姓氏筆劃遞增)
    1、王澤鑑,優先承買權之法律性質,收錄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一冊),2009年,頁517-523,自版。
    2、王澤鑑,不完全給付之基本理論,收錄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三冊),2009年,頁59-87,自版。
    3、王澤鑑,債之關係的結構分析,收錄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2009年,頁83-127,自版。
    4、王澤鑑,出賣他人之物與無權處分,收錄於: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2009年,頁129-140,自版。
    5、王偉霖、李念祖,律師利益衝突的迴避義務,收錄於: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倫理學, 2009年,頁309-336,新學林出版。
    6、吳瑾瑜,消費者定型化契約在台灣的管制現況-以行政管制為觀察中心,收錄於:政治大學法學叢書,2011年,頁19-33,元照出版。
    7、林利芝,律師保密義務VS.律師誠實義務,收錄於: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倫理學,2009年,頁289-299,新學林出版。
    8、陳立夫,禁止外國人取得權利之土地:土地法第十七條,收錄於:土地法釋義(一),2016年,頁29-49,元照出版。
    9、陳自強,不完全給付與不完全履行,收錄於:民法研究基金會-民事法之思想啟蒙與立論薪傳-孫森焱前大法官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2013年,頁549-574,新學林出版。
    10、陳聰富,契約自由之限制-國家政策或契約正義?收錄於: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2015年,頁5-52,元照出版。
    11、陳聰富,過失相抵之法理基礎及其適用範圍,收錄於最高法院裁判與法學理論之實踐-最高法院吳啟賓院長退休紀念論文集,2007年,頁81-133,新學林出版。

    (三)、期刊論文(按照作者姓氏筆劃遞增)
    1、尤重道,土地代書制度之研究,法律評論,第55卷3期,1989年3月,頁19-25。
    2、內政部,內政部地政司105年業務年報,第23期,2017年4月,頁2-10。
    3、李惠宗,不實登錄,該當何罪?地政士未為實價登錄處罰合憲性之探討,台灣法學雜誌,第252期,2014年7月,頁121-132。
    4、許春振,德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管理法制,臺灣海洋法學報,第7卷第2期,2008年12月,頁20-68。
    5、陳自強,契約責任之歸責事由,台大法學叢論,第41期,2012年3月,頁71-131。
    6、陳自強,論計算錯誤,政大法學評論,第53期,1995年6月,頁183-207。
    7、陳忠五,地政士文件查驗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第189期,2011年12月,頁12-21。
    8、陳清秀,稅捐規避行為之探討,月旦法學教室,第156期,2015年10月,頁39-48。
    9、黃立,契約自由的限制,月旦法學雜誌,第125期,2005年10月,頁5-22。
    10、楊宏暉,信賴保護與締約資訊搜集自我負責原則的修正-從資訊義務保護目的及私法制度保護面向談起,真理財經法學,第4期,2010年3月,頁81-127。
    11、溫俊富,多數共有人處分共有不動產權限之定性,台灣法學雜誌,第217期,2013年3月,頁1-11。
    12、葛克昌,房地合一稅及其憲法課題,會計師季刊,第267期,2016年6月,頁62-74。
    13、鄧學仁,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利益相反之研究-,評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月旦裁判時報,第2期,2010年4月,頁62-67。
    14、蔡旻耿、楊祥銘、陳星佑、蘇榮淇,地政士法實價登錄客觀不能,土地問題研究季刊,第13卷第2期,2014年6月,頁114-123。
    15、戴秀雄,從職業自由的限制淺談地政士的實價登錄義務,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15期,2015年4月,頁21-42。
    16、謝哲勝,土地使用管制法律之研究,中正大學法學期刊,第5期,2001年6月,頁97-162。
    17、謝哲勝,忠實關係與忠實義務,月旦法學雜誌,第70期,2001年3月,頁127-140。
    18、謝哲勝,不動產登記客體與效力檢討,中原財經法學,第27期,2011年12月,頁1-37。

    (四)、碩博士論文(按照作者姓氏筆劃遞增)
    1、白乃云,論不動產交易安全制度-美國Escrow機制對於我國法制之啟發-,私立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1年。
    2、吳俊瑩,台灣代書的歷史考察,國立政治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7年。
    3、林慧貞,附隨義務與民事責任之發展,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5年。
    4、林宗穎,被害人與有過失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9年。
    5、黃敏哲,與有過失之法理與應用-以被害者無責任能力及被害者個人因素為中心,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06年。
    6、楊宏暉,締約前資訊義務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09年。
    7、藍雅清,律師民事責任之研究,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
    (五)、研究報告(按照作者姓氏筆劃遞增)
    1、王千維,民法上的好意施惠關係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2009年。
    2、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內政部『住宅交易安全制度規劃』專業服務案,2007年。
    3、陳明燦,行政訴訟土地事件專題研究計畫案﹣不動產權利登記爭議問題之研究﹣報告書,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委託研究,2010年。
    4、陳聰富,過失相抵之法理基礎與實務運作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2007年。
    5、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編,土地登記審查手冊,2015年。
    6、謝明瑞,實價登錄與房價,財團法人國家研究基金會,國改研究報告,2012年。

    (六)、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143號。
    2、釋字第352號。
    3、釋字第545號。

    (七)、最高法院判例(按照年度由新至舊)
    1、85年台上字第1756號民事判例。
    2、42年台上字第126號民事判例。
    3、41年台上字第323號民事判例。
    4、37年上字第7645號民事判例。

    (八)、最高法院決議
    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九)、行政法院裁判(按照年度由新至舊)
    1、最高行政法院
    (1)、100年度判字第1219號裁定。
    (2)、94年度判字第191號判決。

    2、高等行政法院
    (1)、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4號判決。
    (2)、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46號判決。

    (十)、普通法院裁判(按照年度由新至舊)
    1、最高法院
    (1)、106年度台上字第214號民事判決。
    (2)、105年度台上字第473號民事判決。
    (3)、104年度台上字第1573號民事判決。
    (4)、104年度台上字第1970號民事判決。
    (5)、104年度台上字第2409號民事裁定。
    (6)、103年度台上字第848號民事判決。
    (7)、103年度台上字第2478號民事判決。
    (8)、102年度台上字第345號民事判決。
    (9)、101年度台上字第2002號民事判決。
    (10)、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判決。
    (11)、100年度台上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12)、99年度台上字第890號民事判決。
    (13)、95年度台上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14)、93年度台上字第1014號民事判決。
    (15)、91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民事判決。
    (16)、91年度台上字第496號民事判決。
    (17)、91年度台抗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18)、89年台上字第1011號民事判決。
    (19)、86年度台上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20)、85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
    (21)、80年台上字第2241號民事判決。
    (22)、76年台上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23)、70年台上字第375號民事判決。

    2、高等法院及其分院
    (1)、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
    (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號民事判決。
    (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932號民事判決。
    (4)、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64號民事判決。
    (5)、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民事判決。
    (6)、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598號民事判決。
    (7)、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8)、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366號刑事判決。
    (9)、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10)、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340號民事判決。
    (11)、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12)、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易字第847號民事判決。
    (1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國更(一)字第5號民事判決。
    (14)、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15)、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724號民事判決。
    (16)、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更(一)字第3號民事判決。
    (17)、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18)、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19)、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20)、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
    (2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22)、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437號民事判決。
    (2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609號民事判決。
    (2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8年度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
    (25)、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39號民事判決。
    (26)、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4號民事判決。
    (27)、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消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
    (28)、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37號民事判決。
    (29)、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193號民事判決。
    (30)、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
    (31)、臺灣高等法院:95重上更(二)98號民事判決。
    (32)、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3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90號民事判決。
    (3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易字第22號民事判決。
    (35)、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五)第258號民事判決。
    (36)、台灣高等法院:89年度重上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3、地方法院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89號民事判決。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93號民事判決。
    (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0號民事判決。
    (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73號民事判決。
    (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65號民事判決。
    (6)、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字第3號民事判決。
    (7)、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46號民事判決。
    (8)、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2號民事判決。
    (9)、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803號民事判決。
    (10)、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1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
    (12)、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64號民事判決。
    (1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71號民事判決。
    (1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347號民事判決。
    (15)、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6號民事判決。
    (16)、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2號民事判決。
    (17)、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169號民事判決。
    (18)、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19)、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20)、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2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517號民事判決。
    (2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判決。
    (2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81號民事判決。
    (2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25)、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26)、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27)、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097號民事判決。

    (十一)、立法資料
    1、內政部,地政士法制定實錄,2003年7月。
    2、立法院公報,第64卷第56期委員會紀錄,1975年6月。
    3、立法院公報,第64卷第57期委員會紀錄,1975年6月。

    二、外國文獻
    (一)、渋谷 陽一郎,立会の法的仕組みと問題点﹅今後の課題-取引﹅決済﹅そして﹅立会-,日本司法書士月報第468期,2011年2月,頁2-11。
    (二)、辻本常一,「物」の確認からみた予防司法,司法書士月報第536期,2016年10月,頁12-16。
    (三)、加藤 政也,登記制度とともに進化する司法書士,日本司法書士月報第465期,2010年11月,頁30-33。
    (四)、司連執調查室倫理部會,不動產登記業務司法書士倫理,司法書士月報第464期,2010年10月,頁10-17。

    三、網路資訊
    (一)、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http://lvr.land.moi.gov.tw/homePage.action。
    (二)、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http://www.rocrea.org.tw/rocrea/index.asp。
    (三)、中華民國內政部地政司網站,https://www.land.moi.gov.tw/chhtml/index.asp。
    (四)、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http://pip.moi.gov.tw/V2/Default.aspx。
    (五)、內政部戶政司網站,http://www.ris.gov.tw/189。
    (六)、內政部營建署網站,http://www.cpami.gov.tw/chinese。
    (七)、日本司法書士聯合會,http://www.shiho-shoshi.or.jp。
    (八)、台北市地政士公會,http://www.tprea.org.tw/society/tprea/filedownload.asp。
    (九)、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十)、立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s://www.ly.gov.tw/Home/Index.aspx。
    (十一)、立法院法律系統,http://lis.ly.gov.tw/lglawc/lglawkm。
    (十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http://www.cpc.ey.gov.tw。
    (十三)、全國地政電子謄本系統,http://ep.land.nat.gov.tw/EpaperDoc/MainNew。
    (十四)、京都司法書士会,http://siho-syosi.jp/iraisha/。
    (十五)、風傳媒網路新聞,http://www.storm.mg。
    (十六)、財團法人國家研究基金會,http://www.npf.org.tw/2/11273。
    (十七)、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
    http://terms.naer.edu.tw。
    (十八)、第一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first1.com.tw/。
    (十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網站,http://land.gov.taipei。
    (二十)、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http://www.ctop.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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