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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林怡秋
Lin, Yi-chu
論文名稱: 加重結果犯中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關係之研究
The study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nded act and the aggravated result in "erfolgsqualifizierten Delikten"
指導教授: 王效文
Wang, Hsiao-We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08
畢業學年度: 96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40
中文關鍵詞: 客觀歸責相當因果關係直接性加重結果犯
外文關鍵詞: objective responsibility, adequate causation, direct relationship,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
相關次數: 點閱:136下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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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從有加重結果犯的立法方式以來,其存在的正當性便飽受質疑。本文從各層面加以討論,認為加重結果犯的立法仍具有正當性,而其法理基礎就在於基本行為的特殊風險。
    德國實務認為,要正當化加重結果犯之加重處罰效果,並藉以與想像競合相區別,必須基本犯罪與加重結果間具有直接關係,也就是「直接性」。德國實務早在帝國法院時期便已經提出「直接性」概念,但直到1971年聯邦最高法院在Rtzel案中創立出的危險實現理論才將此概念進一步精確化。本文認為,如果要引進直接性的概念,首先必須釐清其概念究竟為何,以及能與其他犯罪成立要件間相區別,而補其不足之處。依加重結果犯的法理來看,具有直接性的行為,指的應該是立法者就該條規定,依客觀長期經驗法則的累積,所預想極有可能造成加重結果發生的具有高度危險性之行為。
    我國刑法關於加重結果犯,在第17條增設「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的排除規定,最高法院則由判例歸納出客觀預見可能性及相當因果關係兩大成立要件,但在具體個案的適用上,因事實千變萬化,仍時常會發生各審級法院見解不一致的現象。在理論上亦存在甚多問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274號判決理由中提及「直接之相當因果關係」的用語,但其真意為何並未作進一步的說明。
    加重結果犯中有爭議的案例事實,也常在客觀歸責理論中受到討論,國內學者亦有主張以客觀歸責理論而限制加重結果犯的成立。本文同意之。
    結論上,本文認為直接性概念的核心內涵在於強調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的緊密關聯性,也就是加重結果必須自來自於基本構成要件本身附隨的特有風險或固有的內在風險,將法理基礎落實到個別具體條文上,此概念應該是妥當的。個別加重結果犯條文的特有風險或固有風險牽涉到每個加重結果犯立法規範目的及構成要件本身,無法一概而論,必須就構成要件加以解釋,始能得出答案。定位上,屬於客觀歸責規範保護目的的一部份。
    除此之外,本文另外討論相關的加重結果犯的未遂以及共犯問題。

    From the appearance of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 (“erfolgsqualifizierten Delikten” in German), the legitimacy of which has always been a debatable point .The paper discusses the question in many respect and confirms the legitimacy of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 The legal foundation of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 is the special danger in its intended act.
    The German courts think, in order to justify the severer punishment of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 and being distinguished from “Idaelkonkurrenz”, the “direct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nded act and the aggravated result of which is necessary, it is called “Unmittelbarkeit” in German. The concept has been built up in the era of Empire Court, but it is not made precise until 1971 in the Rtzel case by Federal Supreme Court. The paper thinks it necessary to understand the true meaning of “Unmittelbarkeit” and confirm whether the concept can been distinguished from other criminal requisite. From th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f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 the acts with “Unmittelbarkeit” means the acts with high danger tendering to causing aggravated result under specific article of criminal law according the longtime objective observation by the legislator.
    The basic rule of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 under Article 17 of R.O.C (Taiwan)Criminal Code says “the article will be exclude if those who commit the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 can not foresee the aggravated result ”. Taiwan Supreme Court concludes the requisite of “objective foreseeability” and “adequate causation” by case. In concrete cases, due to the various facts, the opinions of each court usually differ. Taiwan Supreme Court used the term “directly adequate causation ” in case Year 96-No.1274(2007) without detailed explanation.
    Some disputing cases about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 are often been discussed with “objective responsibility” theory. Some scholars also advocate to use the theory to limit the range of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 The paper agrees.
    In conclusion, the paper thinks the core of “Unmittelbarkeit” is the directly clos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tended act and the aggravated result in aggravated result crime, as the same as the special or typical danger of the basic criminal article. What the special or typical danger of the basic criminal article depends on the explanation of each article without a uniform standard.
    The paper also discusses the attempt and accomplice in aggravated resulting crime.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2 第二章 加重結果犯的基礎概念及法理依據 4 第一節 歷史發展 4 第一項 自陷禁區原則(versari in re illicita) 4 第一款 起源 4 第二款 刑法上的原始意涵 5 第二項 法制上的發展 6 第三項 我國刑法的立法原意 10 第二節 存在正當性的爭議 10 第一項 否定說 10 第二項 肯定說 12 第一款 實體法上的理由 12 一、結構上與想像競合不同 12 二、應視為獨立犯罪類型 13 三、符合平等原則 14 四、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15 五、具有「收拾殘局」價值 16 六、加強刑法預防功能 16 第二款 程序法上的理由 17 一、主觀要件證明客觀化的傾向 17 二、減輕證明負擔與選擇確定法則的運用 17 第三項 修正法律效果以取得存在正當性 18 第三節 本文見解 18 第一項 此種立法具有正當性 18 第一款 現代刑罰目的觀 18 第二款 立法者的價值判斷 20 第三款 釋字第630號解釋的意旨 21 第四款 法定刑度相同不違反平等原則 23 第二項 法理基礎 23 第三項 是否可用於論證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 25 第三章 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之直接性 26 第一節 概述 26 第二節 德國實務及學說概況 26 第一項 概述 26 第二項 重要案例 27 第一款 前聯邦最高法院時期判決 27 一、RGSt44,137槍枝走火案(Pistolenfall) 27 二、OGHSt.1,357 麵團機器案(Teigmaschinen-Fall) 27 第二款 聯邦最高法院時期判決 28 一、使用射擊武器傷害案例 28 二、被害人避難逃跑案例 28 三、被害人拒絕接受治療案例 30 四、涉及第三人行為案例 31 五、行為人所從事其他的危險性行為案例 32 第三項 學說歸納整理 33 第一款 整體概況 33 第二款 學說態度 34 一、明示要求直接性為加重結果犯成立要件 35 二、默示地以直接性的思考方式限定加重結果犯的歸責 38 (一)風險同一性 38 (二)違法關聯 39 三、對直接性要件持懷疑態度 40 (一)因果歷程錯誤 40 (二)客觀歸責 41 (三)過失本身應考慮的問題 43 第三款 小結 45 第三節 國內學說關於直接性理論的見解 45 第一項 肯定說 45 第二項 否定說 47 第四節 本文見解 48 第一項 須釐清「直接性」的涵義 48 第二項 須能與其他犯罪成立要件相區別 52 第四章 國內加重結果犯成立要件之學說整理 54 第一節 概述 54 第二節 學說整理 54 第一項 主觀層次處理 54 第三項 客觀層次處理 55 第一款 因果關係 55 第二款 客觀歸責 56 第三款 另外需具備直接性的要件 58 第三項 主客觀綜合處理 59 第三節 分析與檢討 59 第四節 直接性與客觀歸責理論之關係 61 第一項 概述 61 第二項 客觀歸責理論檢驗流程 62 第一款 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62 第二款 實現不被容許的風險 63 一、結果與行為之間具有常態關聯性 63 二、結果之可避免性 64 三、注意規範的保護目的 64 第三款 構成要件的效力範圍 65 一、參與他人故意的自傷 66 二、同意他人的危害 67 三、第三人責任範圍 67 第三項 學說上的省思 68 第四項 以客觀歸責理論檢驗加重結果犯 72 第一款 概述 72 第二款 思考順序 73 第三款 風險實現層次各輔助規則的檢驗 74 一、常態關聯 74 二、注意規範的保護目的 75 三、他人專屬負責 76 四、自我負責 77 第五項 小結 78 第五章 我國實務關於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見解的分析與檢討 80 第一節 實務見解之整理 80 第一項 概述 80 第二項 重要實務見解 80 第一款 判例 80 一、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920號判例 80 二、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50號判例 80 第二款 判決 81 一、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2397號判決 81 二、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707號判決 81 三、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6127號判決 81 第三項 小結 82 第二節 學說上的迴響 82 第一項 質疑之處 82 第一款 不合於刑法第17條的文義 82 第二款 違反罪責原則 83 第三款 使加重處罰基礎失衡 84 第四款 相當因果關係意義待釐清 85 第二項 肯定之處 86 第三項 小結 86 第三節 分析與檢討 87 第一項 強調主觀犯意的認定 87 第二項 相當因果關係無區別功能 88 第三項 客觀預見可能性要件與責任原則不符 92 第四項 與過失的關係 92 第五項 與德國法上「直接性」的差異 94 第四節 個案事實的深入分析 95 第一項 被害人具特殊體質—心肌梗塞案 96 第一款 案例事實 96 第二款 法院見解 96 一、地方法院 96 二、第二審 97 三、第三審 97 四、後續發展 97 (一)更一審 97 (二)更二審 98 (三)更三審 99 第三款 分析與檢討 99 第二項 被害人逃難行為 100 第一款 五里牌橋案 100 一、案例事實 100 二、法院見解 100 第二款 汽車升降梯墜坑案 101 一、案例事實 101 二、法院見解 101 (一)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348號判決 101 (二)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52號判決 101 (三)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626號判決 102 第三款 分析與檢討 102 第三項 被害人遭毆傷後醫院亦有醫療過失—腹膜炎案 103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03 第二款 法院見解 103 第三款 分析與檢討 105 第四項 第三人行為介入(一)-飆車競駛路人死亡案 106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06 第二款 法院見解 107 第三款 分析與檢討 107 第五項 第三人行為介入(二)-嗆聲槍擊案 108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08 第二款 法院判決 108 第三款 分析與檢討 109 第六項 第三人介入及被害人亦有過失—堆高機大鋼牙案 109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09 第二款 法院見解 110 一、更四審 110 二、更五審 110 第三款 分析與檢討 111 第七項 行為人從事其他危險性行為—飆車競駛同伴死亡案 112 第一款 案例事實 112 第二款 法院見解 113 一、第一審 113 二、第二審 113 第三款 分析與檢討 114 第五節 小結 115 第六章 建構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更合理的成立要件 116 第一節 特有風險為核心 116 第二節 解釋方式 116 第三節 常見案例類型 119 第四節 犯罪結構上的定位 121 第七章 其他相關問題 122 第一節 加重結果犯的未遂 122 第一項 討論範圍的界定 122 第二項 德國學說及實務現況 122 第一款 見解的演變 122 第二款 以強劫致死罪為例 124 第三項 我國學者見解 126 第四項 本文見解 128 第二節 共犯與加重結果犯 129 第一項 問題的提出 129 第二項 國內實務及學說見解的演進 129 第三項 是否有過失共同正犯的概念 130 第四項 本文見解 132 第八章 結論 134 參考文獻 137

    中文文獻
    一、書籍
    01、Roxin著,王世洲譯,德國刑法學總論第1卷-犯罪原理的基礎構造(1997年第3版),法律出版社,北京市,2005年5月第1版。
    02、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一卷),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2001年9月修訂再版。
    03、余振華,刑法深思‧深思刑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2005年9月初版。
    04、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下冊),作者自版,台北市,2005年9月增訂九版。
    05、林山田,刑法通論(上冊、下冊),作者自版,台北市,2008年1月增訂十版。
    06、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冊),作者自版,台北市,2005年修訂五版。
    07、林山田‧許澤天,刑總要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2006年8月初版
    08、林東茂,刑法綜覽,一品文化出版社,台北市,2007年9月修訂五版。
    09、林鈺雄,新刑法總論,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2006年9月初版。
    10、陳子平,刑法總論(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2005年5月初版。
    11、黃常仁,刑法總論—邏輯分析與體系驗證,作者自版,台北市,2001年8月增訂一版。
    12、黃榮堅,刑罰的極限,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1999年4月初版。
    13、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1999年9 月初版。
    14、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上),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2003年5月初版。
    15、許玉秀,前行為保證人類型的生存權?-與結果加重犯的比較,主觀與客觀之間,作者自版,台北市,1997年9月初版(原載於 政大法學評論,第50期,1994年5月)。
    16、許玉秀,走出主觀與客觀的迷思,主觀與客觀之間,1997年9月初版(原載於 現代刑事法與刑事責任-蔡墩銘先生六秩晉五壽誕祝壽論文集,國際刑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台北市,1997年2月)。
    17、鄭逸哲,法學三段論法下的刑法與刑法句型(二)-刑法進階,瑞興圖書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2006年4月增訂三版。
    18、蔡墩銘,刑法精義,翰蘆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2005年7月二版。
    19、蔡墩銘,刑法總論,三民書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2007年10月修訂七版。
    20、韓忠謨,刑法原理,作者自版,台北市,1992年4月重訂版。
    21、蘇俊雄,刑法總論II,作者自版,台北市,1997年7月初版。
    二、期刊
    01、Puppe著,李聖傑譯,規範保護目的理論,載於 民主‧人權‧正義: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輯,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2005年9月初版。(原文載於同書頁83-95。)
    02、Roxin著,許玉秀譯,客觀歸責理論,政大法學評論,第50期,1994年5月。
    03、李聖傑,風險變更之結果客觀歸責,中原財經法學,第7期,2001年12月。
    04、李聖傑,因果關聯的發展在實務實踐的光與影,台灣本土法學,第101期,2007年12月。
    05、林山田,論結果加重犯,台灣本土法學,第99期,2007年10月。
    06、林鈺雄,第三人行為介入之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上),台灣本土法學,第79期,2006年3月。
    07、林鈺雄,第三人行為介入之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下),台灣本土法學,第80期,2006年3月。
    08、柯耀程,論加重結果犯,載於 罪與刑—林山田教授六十歲生日祝賀論文集,五南,台北市,1998年10月初版。
    09、紀俊乾,從實務觀點論加重結果犯之適用,政大法學評論,第50期,1944年5月。
    10、張明楷,結果加重犯之認定,台灣本土法學,第100期,2007年11月。
    11、徐育安,加重結果犯判決回顧,台灣本土法學,第91期,2007年2月。
    12、陳子平,結果加重犯—以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594號判決為主軸對近年相關判例判決之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35期,2002年6月。
    13、陳志輝,客觀歸責與「回溯禁止」,法學講座,第26期,2004年3月。
    14、陳志龍,客觀歸責性,萬國法律,第104期,1999年4月。
    15、許玉秀等,「九四/九五年度刑事判決評釋(二)」議題討論,台灣本土法學,第91期,2007年2月。
    16、黃惠婷,結果加重犯之「直接關聯性」,台灣本土法學,第69期,2005年4 月。
    17、黃惠婷,職業風險的客觀歸責,台灣本土法學,第82期,2006年5 月。
    18、蔡蕙芳,結果加重犯之共犯問題,月旦法學,第118期,2005年3月。
    19、蔡蕙芳,傷害致死罪之適用—最高法院判例與學說之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61期,2004年8月。
    20、蔡蕙芳,因果關係之條件理論與客觀歸責理論,台灣本土法學,第70期,2005年5月。
    21、蔡蕙芳,德國法上結果加重犯歸責理論之研究—以傷害致死罪為例,載於 刑事法學新趨勢—Lothar Philipps教授七秩祝壽論文集,神州圖書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2004年2月。
    22、蔡蕙芳,結果加重犯的未遂問題,載於 自由‧責任‧法—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輯,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台北市,2005年8月。
    三、學術論文
    01、吳秋宏,加重結果犯之未遂,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12月。
    02、俞青松,加重結果犯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80年6月。
    03、葉靜屏,加重結果犯,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年6月。
    04、趙彥清,結果加重犯的歸責基礎,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
    四、其他
    01、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最高法院印行,台北市,2004年2月再版。
    外文文獻
    01、福田平‧大塚仁,刑法總論,青林書院,東京,1997年4月改訂版。
    02、山中敬一,刑法總論I,成文堂,東京,1999年5月初版。
    03、丸山雅夫,結果的加重犯論,成文堂,東京,1990年初版。
    04、前田雅英,刑法總論講義,東京大學出版會,東京,1988年7月初版,
    05、香川達夫,結果的加重犯本質,慶應通信,東京,1978年10月。
    06、Ferschl Christine, Das Problem des unmittelbaren Zusammmenhangs beim erfolgsqualifizierten Delikt, Frankfurt am Main,1999.

    下載圖示
    2008-08-20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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