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吳正榮 Wu, Cheng-Jung |
|---|---|
| 論文名稱: |
「課後托育中心」服務於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與解釋 |
| 指導教授: |
郭麗珍
Kuo, Li-Jen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03 |
| 畢業學年度: | 91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85 |
| 中文關鍵詞: | 消費者保護法 、課後照顧中心 、服務無過失責任 、托兒所 、幼稚園 、服務責任 、補習班 、課後托育中心 、安親班 |
| 外文關鍵詞: | Service Strict Liability, Cram School, Nursery School, Kindergarten, After-School Child Care, Service Liability,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
| 相關次數: | 點閱:156 下載: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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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稱之課後扥育中心,係指私人創設、政府、團體、工廠、公司附設課後托育中心,坊間又稱「安親班」,其主管機關為縣市政府社會局。無論係合法立案或非法立案之課後扥育中心,均為本文討論對象。
第二章本文從比較法論我國與歐美對服務安全(SAFETY SERVICES)之法規範。美國法院係將商品買賣與服務契約分別處理,服務部份亦可分為商業上交易行為與專門職業人員之服務兩類,在商業上交易行為案件又分為混合商品與買賣及純粹提供服務兩種,此三種分類均課予不同責任。歐洲部份,一九九一年歐委會草擬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指令草案」(Liability of suppliers of services),採推定過失責任,但受害者必須證明損害及服務與損害間的因果關係﹔歐委會二OO二年草擬之「消費者服務安全之政策與立法要點草案」(Draft summary of Member States’ policies and legislation on the safety of services),本草案除確定交通運輸業等六種行業為責任主體外,並對服務之定義、服務提供人之義務、政府公權力的介入均認為適服務責任立法之重要規範內容,不過歐洲各社經團體仍認為立法元素中未提服務提供人的責任,是未來立法時應加強的。本章亦介紹及檢討我國消保法,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經常被評議之點有:服務定義不明、商品及服務責任一體試用無過失責任、對「安全或衛生上之危險」之定義不明確、未釐清消費者與第三人概念之界限與範圍、未對於損害之意義及類型另設規定,以及具處罰制裁機能之懲罰性賠償金的適用範圍過大等項。本章尚比較我國消保法與歐美對服務責任法規範之差異,包括:歐美將商品與服務責任分別規範、責任主體不同、歸責原則不同及歐美服務責任法規範對象明確等。
第三章係對課後托育中心契約之適用與解釋。本章經檢討僱傭、承攬及委任三種典型契約之特質,認為課後扥育服務接近委任性質,委任規定應得適用課後扥育服務契約。本章同時針對消保會所擬之安親班定型化契約範本(即課後扥育服務契約),與實務運作上,提出可能不相符合與無法適用部份以為檢討。期消保會之安親班定型化契約範本能發揮最大的適用功能,而課後托育中心與家長(及學童)亦能過該契約獲得最大的契約利益。
第四章乃檢討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於課後托育中心服務之適用與解釋。檢討內容有下幾項,1.課後托育中心之服務有消保法服務責任之適用,因為課後托育中心之服務包括:上下學接送、照顧保育、午餐點心之提供、設備提供、管理及接待、教學部份、教授才藝課程、複習及預習課程及輔導完成學校指派之作業等,本文認為並非課後托育中心所有提供之服務均應受消保法服務無過失責任之規範,應依服務提供之內容分別判斷,本文認為涉及純粹服務之提供才一定受消保法服務無過失責任之規範,而非純粹服務之提供(如教學)則應依個案分別處理。2.不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3.在責任主體部分,本文特別檢討服務輸入者部分。依消保法規定,服務之提供、經銷、輸入及變更服務內容者均為責任主體,均須負無過失責任。目前課後托育市場並無消保法第九條所稱服務輸入者之服務型態,但課後托育中心之部份課程有其他團體以加盟方式共同參與。本文以MPM數學與課後托中心之兩種合作方式,說明兩造於消保法適用課後托育服務之責任型態。4.在請求權主體部分,消保法第七條第三項之「第三人」,於服務業之適用範圍,法無明文;本文經對課後托育服務之檢討,認為幫忙接送學童之親友可屬「第三人」,然推銷人員等則不屬之。故第三人應限縮解釋其範圍為「以輔助消費為目的之第三人」,而非似產品責任解為「任何人」。因而課後托育中心對此「第三人」以外之人應毋須負消保法上之無過失責任,而是回歸民法檢視是否有民法二百四十五條之一的締約過失責任問題。5.責任範圍。6.責任保險與無過失責任。7.科技抗辯,本文整理與課後托育中心相關之行政法規,作為判斷課後托育服務是否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科技抗辯於課後托育中心之適用,本文認為課後托育中心之相關規範法令之要求應為最低度之標準,而以當時社會之專業水準為最高度之標準,故課後托育中心之服務缺陷為「發展上的缺陷」或「不可避免之缺陷」,而其抗辯理由於最低度之標準以上者,應屬符合消保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但書之科技抗辯。惟本文質疑法官或鑑定小組是否能針對「教育」「托兒」「服務」三項專業領域結合而成的「課後托育中心」之抗辯理由做出合理、客觀之判斷,實難期待,故建議各服務行業之相關管理法令中明確規範,對「當時科技」「專業水準」有具體明文者,將有助於法律適用之安定性。
第五章結論部份;本章係對以消保法服務無過失責任於課後托育服務適用之檢討與建議(包括:依提供之服務內容各別適用消保法服務責任;依企業之規模及風險分擔能力之不同,訂定各不同之最高賠償限額標準;建立各服務業的行動綱領及判斷基準等)、試重擬消委會課後托育中心定型化契約,並主張本文之檢討於其他教育服務業亦有適用(如適用於短期補習班、幼稚園、托兒所、托嬰中心,以及幼托整合後之幼兒園、居家式或機構式之托嬰中心、課後照顧中心等文教機購。)等三點,作為全文總結。
壹、中文文獻
一、政府出版品(按出版年份序排列)
1.法律案專輯第一七™輯,消費者保護法案(上),立法院秘書處,民國一九九四年。
2.法律案專輯第一七™輯,消費者保護法案(下),立法院秘書處,一九九四年。
3.詹森林‧馮震宇‧林明珠,認識消費者保護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五年二月。
4.消費者保護研究第一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五年六月。
5.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四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六年五月。
6.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五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六年六月。
7.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示彙編(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8.消費者保護法施行五週年學術研討會會資料,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九年一月。
9.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示彙編(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OOO年十月。
10.劉春堂主編,消費者保護法判決函釋彙編第三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OOO年十二月。
11.劉春堂主編,定型化契約範本彙編第四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OO一年十二月。
12.消費者手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OO一年十二月。
13.消費者保護法專案研究實錄第三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OO二年二月。
14.外國消費者保護法第十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二OO二年九月。
二、書籍(按作者姓氏筆畫序排列)
1.王澤鑑,商品製造人責任與消費者之保護,台北:正中書局,一九七九年。
2.王澤鑑,基礎理論,民法實例研習叢書第一冊,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一九八二年十月。
3.王澤鑑,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一九九九年10月三刷。
4.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一)基本理論/一般侵權行為, 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二OOO年九月修正六刷。
5.王澤鑑,債法原理(一)─債之發生基本理論,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二OOO年九月增訂三版。
6.史尚寬,債法各論,台北:史吳仲芳發行,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台北六版。
7.史尚寬,債法總論,台北:史吳仲芳發行,一九九o年八月八版。
8.朱柏松,消費者保護法論,台北:翰蘆圖書,一九九八年。
9.邱聰智,債法各論(中冊), 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一九九六年十月初版二刷。
10.施啟揚,契約的訂定與履行,台北:正中書局,一九八六年七月初版第四次印行。
11.馬維麟,民法債篇註釋書(一),台北:五南,一九九七年六月初版二刷。
12.馬維麟,民法債篇註釋書(二),台北:五南,一九九七年七月初版二刷。
13.姚志明,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研究,台北:元照,二OOO年十二月修訂版。
14. 姚志明,誠信原則與附隨義務之研究,台北:元照,二OO三年二月初版。
15.焦仁和,商品責任之比較研究,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一九八六年。
16.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一九九九年十月修訂版。
17.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下冊,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二OOO年三八月修訂版。
18.黃茂榮,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一九八七年九月增訂再版。
19.黃茂榮,「營業人的概念」,收於氏著「稅捐法論衡」,民國八十年。
20.黃立,民法債編總論,台北:元照,一九九九年十月二版一刷。
21.黃慧真譯,兒童發展,台北:桂冠圖書,一九九四年。
22.郭麗珍,瑕疵損害、瑕疵結果損害與繼續侵蝕性損害—契約法與侵權行為法鄰接範圍之釐清與責任基礎之探討,台北:翰蘆圖書,一九九九年五月初版。
23.郭麗珍,產品瑕疵與製造人行為之研究─客觀典型之產品瑕疵概念與產品安全注意義務,台北:神州圖書,二OO一年六月初版。
24.馮震宇‧姜志俊‧謝穎青‧姜炳俊,消費者保護法解讀,台北:月旦,一九九六年八月三版三刷。
25.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台北:三民,一九七三年十月六版。
26.鄭玉波,民法債篇各論上冊,台北:三民,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五版。
27.鄭玉波,民法債篇各論下冊,台北:三民,一九八六年十月十一版。
28.蘇俊雄,契約原理及其實用,台北:中華書局,一九八六年六月四版。
29.羅明宏,不實廣告案例解讀,台北:月旦,一九九五年三月初版。
三、學位論文(按作者筆劃順序排列)
(一)博士論文
1.邱聰智,從侵權行為歸責原理之變動論危險責任之構成,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八二年。
(二) 碩士論文
1.林騰鷂,危險責任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七二年。
2.林慧貞,論消費者保護法之服務無過失責任,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五年。
3.林美惠,加盟店契約法律問題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五年。
4.林世芬,論消費者保護法上服務提供人之歸責型態–兼評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五十一條,台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五年。
5.吳建樑,醫師與病患「醫療關係」之法律分析,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四年。
6.施柏宏,論消費者保護法之商品無過失責任,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五年六月。
7.許忠信,論消保法服務無過失責任於「醫療服務」之適用與解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九年六月。
8.曾子珍,商品責任損害賠償範圍之研究-以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八年六月。
9.楊靖儀,懲罰性賠償金之研究,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六年。
10.蔡陸弟,消費者保護法中「產品瑕疵」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六年六月。
11.劉懷先,從比較法之觀點論我國消保法上無過失責任相關規定之法律理論,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一九九九年七月。
四、期刊論文(按作者筆劃順序排列)
1.王澤鑑,商品製造人責任與純粹經濟上損失﹙下﹚,法學叢刊,第四十卷第一期一九九五年一月。
2.王澤鑑,侵權行為法之危機及其發展趨勢,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台北:作者自行發行,一九九八年九月。
3.朱柏松,侵權行為理論發展之新趨勢,法學叢刊,第三十九卷第一期,一九九四年一月。
4.朱柏松,論消保法服務業者之責任(上),律師通訊,第一九九期,一九九六年四月。
5.朱柏松,論消保法服務業者之責任(下),律師通訊,第一九九期,一九九六年五月。
6.朱柏松,民法定型化契約規範之適用與解釋,月旦法學,第五十四期,一九九九年十月。
7.朱柏松,論廣告媒體業者之損害賠償責任,月旦法學,第九十一期,二OO二年十二月。
8.李伸一,消費者保護立法之規範性分析(下),台北:立法院院聞,第二十卷第十期,一九九二年十月。
9.邱聰智,消費者保護法上商品責任之檢討,消費者保護法律問題研討會實錄,行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一九九五年十二月。
10.林益山,論美國產品責任理論之演進與發展,軍法專刊,第三十九卷第五期,一九九三年。
11.林繼恆,融合東/西的消保法,活用消費者保護法,台北:理律法律事務所,一九九四年。
12.林鴻達,純粹經濟上損失的比較法研究-兼論英美法之案例發展趨勢,法官協會,第三卷第二期,二OO一年十二月。
13.侯英冷,探討醫療無過失責任的適宜性,月旦法學,第四十九期,一九九九年六月。
14.侯英泠,我國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的現況與展望,台灣本土法學,第三十九期,二OO二年十月。
15.消保法關於定行化契約在實務之適用與評析,政大法學評論,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16.郭麗珍,論產品責任之產品安全問題(上)--民法債篇通則修正草案第一九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暨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之研究,中興法學,第三十九期,一九九五年七月。
17.郭麗珍,論產品責任之產品安全問題(下)--民法債篇通則修正草案第一九一條之一與消費者保護法暨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之研究,中興法學,第四十期,一九九六年三月。
18.郭麗珍,產品責任,律師雜誌,第二一四期,一九九七年七月。
19.郭麗珍,契約解除與損害賠償-我國民法與德國民法相關規定之研究,中興法學,第四十三期,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20.郭麗珍等,論產品責任之產品安全問題(下)--民法債篇通則修正草案第一九一條之一及消費者保護法暨施行細則相關規定之研究,民法研究會第四次研討會,收於民法研究(一),一九九九年。
21.陳怡安,醫療服務嚴格責任之解釋論-從「肩難產案」判決談起,醫事法學,第六卷第一~二期,一九九八年十月。
22.陳聰富,契約自由與訂型化契約的管制,月旦法學,第九十一期,二OO二年十二月。
23.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上﹚—最高法院九0年度台上自第七0九號﹙馬偕醫院肩難產﹚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三十六期,二OO二年七月。
24.陳忠五,醫療事故與消費者保護服務責任之適用問題﹙下﹚—最高法院九0年度台上自第七0九號﹙馬偕醫院肩難產﹚判決評釋,台灣本土法學,第三十六期,二OO二年八月。
25.黃茂榮,消費責任保險制度應速建立,現代法律,一九九四年三月。
26.黃立,論產品責任,政大法學評論,第四十三期,一九九一年。
27.黃立,論消費者保護法草案中之「產品責任」規定,台北:立法院院聞第二十卷第五期,民國一九九二年五月。
28.黃立,消費者保護法對醫療行為適用,律師雜誌,第二一四期,一九九七年十月。
29.馮震宇,論服務業無過失責任之爭議,中原財經,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30.詹森林等,定型化契約之基本概念及其效力之規範—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二條之分析,民法研究會第一次研討會,收於民法研究(一),一九九九年。
31.詹森林,消費者保護法之定型化契約最新發展實務,月旦法學,第九十一期,二OO二年十二月。
32.楊秀儀,醫療糾紛與醫療無過失制度–美國經驗四十年來之檢討,政大法學評論,第六十八期,二OO二年十二月。
33.蕭家進,認識消費者保護法﹙一﹚,現代地政,第二五四期,二OO二年八月。
34.蕭家進,認識消費者保護法﹙二﹚,現代地政,第二五五期,二OO二年九月。
貳、英文文獻(按作者姓氏字母序排列)
1. Ardith Maney and Loree Bykerk,Consumer politics :protecting public interests on Capitol Hill, Westport, Conn. :Greenwood Press,1994.
2.Gene A.Marsh,consumer protection in a nut shell 3rd Ed,West Group,1999.
3.Geraint G. Howells &Stephen Weatherill,Consumer Protection Law,England: Dartmouth Publishing Company Limited,England,1995.
4.Margaret C. Jasper , The Law of Product Liability , Oceana Publications , Inc. ,1996.
5.Liability of suppliers of services,取自http://europa.eu.int/scadplus/leg/en/lvb/132025.htm (2002/05/08存取)
6.European Commission,Draft summary of Member States’ policies and legislation on the safety of services,取自http://europa.eu.int/comm/consumers/policy/developments/prod_safe/ps08_ann02_en.pdf(2002/05/08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