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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謝涵鈺
Hsieh, Han-Yu
論文名稱: 法院聲請釋憲之受理審查——以憲法重要性為中心
The Admissibility Review of Petitions Lodged by Courts fo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entered on Constitutional Significance
指導教授: 陳宗憶
Chen, Tsung-I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5
畢業學年度: 11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25
中文關鍵詞: 憲法訴訟法法院聲請釋憲法規範憲法審查受理要件憲法重要性
外文關鍵詞: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Petitions Lodged by Courts fo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Constitutionality of Laws, Conditions of Admissibility, Constitutional Signific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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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訴訟法第三章「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中,以聲請主體區分違憲審查的類型,其中法院聲請釋憲的案件類型,佔釋憲聲請案件的第二大宗,雖未如人民聲請釋憲之案件量龐大,但法院之聲請往往涉及重要的基本權議題,並承擔保障弱勢族群之關鍵積極功能。然而法院聲請釋憲之受理要件,長久以來卻有標準不明確之疑義,本文之研究目的即在釐清法院聲請釋憲之受理要件,並期透過本研究之釐清,提升法院聲請釋憲受理審查之可預測性,進而提升法院之聲請意願,並可促進人民基本權利更完善之保障。
    本文比較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及其相關大法官解釋,即司法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及第590號解釋,以及現行之憲法訴訟法,發現法院聲請釋憲之受理要件在新舊法兩個時期無太大之差異。並透過法院聲請釋憲之相關受理及不受理案件,歸納造成受理標準不明確的原因,係因大法官為受理審查時,在本應形式審查的程序要件中,加入實質上的價值判斷,並自憲法法庭不受理裁定,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中得到啟發,發現此實質價值判斷即為「憲法重要性」之要求。
    接著,本文從憲法法庭選案權的角度出發,認為憲法法庭沒有完全自由裁量是否受理聲請案件之選案權,因此倘若要以「憲法重要性」作為受理審查之依據時,即應予以明文規定。再從憲法最高性、法價值一致性及憲法訴訟補充性原則等法理基礎,並基於司法權分工、憲法法庭的本質等角度,證立法院聲請釋憲中存在「憲法重要性」之要求。又因憲法法庭無自由選案之裁量權,因此對於聲請案件是否符合「憲法重要性」之要求,應有說理義務,為強化該受理義務,法院聲請釋憲的受理要件中應增加「憲法重要性」作為實質受理要件。而現行之憲法訴訟法第55條及第56條,其條文內容均難以涵蓋「憲法重要性」之要求,因此本文建議新增第57之1條「本節案件具憲法重要性時,應受理之。」使該要件明文化,並與憲法訴訟法第55條及第56條之形式受理要件有所區別,使實質之價值判斷自形式要件的審查中抽離。
    最後,本文提出四項「憲法重要性」之輔助判斷標準:「涉及之基本權」,是否為人性尊嚴高度相關的基本權;「限制基本權的手段」,是否為刑罰或刑事訴追程序;「影響範圍」,是否有多件聲請案針對同一標的提出聲請;「公共爭議性」,是否涉及國際間高度關注之爭議,或是長時間未解決之問題,或涉及不合時宜的司法院解釋。並透過實際操作法院聲請案件之受理審查,說明本文重構之受理要件之可行性。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admissibility criteria for Petitions Lodged by Courts for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proposing the incorporation of" Constitutional Significance" as a substantive criterion. The analysis highlights the lack of clarity in the current review process, arising from the Grand Justices' inclusion of substantive value judgments in the formal admissibility criteria. Reviewing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related Grand Justice interpretations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 371, No. 572, and No. 590), and the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the study identifies the need for a clear and consistent standard for court-initiated petitions. The study suggests that "Constitutional Significance" should be explicitly codified within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Procedure Act, specifically in Article 57-1, distinguishing it from procedural admissibility requirements. Additionally, four auxiliary criteria for assessing Constitutional Significance are proposed:(1) the relevance to fundamental rights, (2) the means of restriction on those rights, (3) the scope of impact, and (4) public controversy. The study emphasizes the necessity of providing reasoned explanations when assessing whether petitions meet this requirement, as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 lacks discretionary authority in case selection. The proposed amendments aim to enhance the predictability of admissibility reviews, increase court participation in constitutional interpretation, and improve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壹、緒論 1 一、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一) 研究動機 1 (二) 問題意識 2 二、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3 (一) 研究範圍 3 (二) 研究方法 4 三、研究架構 5 貳、法院聲請釋憲之規定 7 一、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關規定 7 (一)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介 7 (二)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中的受理要件 8 二、憲法訴訟法相關規定 20 (一) 憲法訴訟法簡介 20 (二) 憲法訴訟法中的受理要件 23 三、小結:受理要件初步整理 25 參、法院聲請釋憲之案例整理 27 一、受理案件及其判決 27 二、不受理案件及其裁定 33 三、整理與歸納 39 四、小結 43 肆、憲法重要性作為法院聲請釋憲之實質受理要件 47 一、憲法重要性與憲法法庭選案權 48 (一) 選案權之意義 48 (二) 選案權與憲法重要性之關聯性 49 (三) 憲法法庭是否具有選案權 50 二、憲法重要性之概念用語及體系定位 57 (一) 憲法重要性之文義解釋 57 (二) 憲法重要性之體系解釋 59 (三) 小結 63 三、法院聲請釋憲之憲法重要性 64 (一) 從法理面推導 64 (二) 與人民聲請釋憲比較 70 (三) 小結:憲法重要性作為實質受理要件 75 伍、憲法重要性在法院聲請釋憲之實踐 79 一、重構法院聲請釋憲之受理要件 79 (一) 形式受理要件 79 (二) 實質受理要件 85 二、憲法重要性之判斷標準 88 三、重新檢視法院聲請釋憲案件 95 (一) 重新檢視受理案件 95 (二) 重新檢視不受理案件 99 陸、結論與建議 104 參考文獻 109

    一、 書籍
    李建良(2020),《行政法基本十講》,10版,元照。
    吳信華(2024),《憲法訴訟基礎十講》,3版,元照。
    ──(2018),《憲法釋論》,修訂3版,三民。
    林子傑(2011),《認識大法官解釋的第一本書》,五南。
    翁岳生(2009),《法治國家之行政法與司法》,元照。
    許宗力(1993),《法與國家權力》,增訂2版,月旦。
    許育典(2023),《憲法》,13版,元照。
    陳敏(2018),《行政法總論》,10版,新學林。
    楊子慧(2008),《憲法訴訟》,元照。

    二、書之篇章
    許宗力(2009),〈司法權的運作與憲法——法官作為憲法之維護者〉,收於:葉俊榮(主編),《法治的開拓與傳承——翁岳生教授的公法世界》,頁33-54,元照。
    錢建榮(2006),〈論法官聲請解釋憲法的程序要件——兼論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零號解釋〉,收於:財團法人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編),《判解研究彙編(十):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94年第10屆法學論文徵文選得獎作品集》,頁19-77,財團法人李模務實法學基金會。

    三、期刊論文
    王澤鑑(2007),〈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三)──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範圍(4)──名譽權(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0期,頁21-43。
    王韻茹(2021),〈裁判憲法審查之裁判結果、宣告方式與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總號:318,頁28-44。
    李震山(2023),〈論人民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所稱的「憲法上權利」──從憲法訴訟法第60條第5款之規定談起〉,《公法研究》,5期,頁193-216。
    李建良(2018),〈基本權釋義學與憲法學方法論──基本權思維工程的基本構圖〉,《月旦法學雜誌》,273期,頁5-27。
    吳信華(2000),〈論法官聲請釋憲〉,《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3期,年7月,頁101-145。
    ──(2021),〈憲法訴訟法中「訴訟類型」的立法簡析──新舊釋憲法制的比較觀察〉,《月旦法學教室》,222期,頁35-46。
    ──(2014),〈大法官釋憲「程序」與「實體」的交錯〉,《月旦法學雜誌》,226期,頁119-132。
    ──(2020),〈論「裁判憲法審查」(上)──制度的繼受、施行與展望〉,《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67期,頁167-216。
    ──(2020),〈論「裁判憲法審查」──制度的繼受、施行與展望(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68期,頁1-54。
    ──(2016),〈論「憲法上原則重要性」──一個釋憲程序基礎概念的釐清與適用〉,《東吳法律學報》,28卷2期,頁1-53。
    ──(2023),〈法官聲請釋憲後「撤回」的相關憲法訴訟問題──憲法法庭108年度憲三字第57號案件評析〉,《月旦法學教室》,252期,頁46-58。
    呂理翔(2022),〈論「憲法重要性」作為人民聲請憲法審查之受理要件──借鏡德國憲法訴願制度與相關裁判見解展望我國憲法訴訟法〉,《公法研究》,3期,頁127-154。
    林超駿(2014),〈初論法庭之友與美國最高法院──兼評大審法草案相關規定〉,《月旦法學雜誌》,227期,頁198-231。
    范秀羽(2022),〈定位憲法法庭:從憲法訴訟法新制下之選案與主筆制開始〉,《公法研究》,3期,頁155-176。
    翁岳生(2007),〈我國憲法訴訟制度之展望〉,《中研院法學期刊》,創刊號,頁1-63。
    ──(1995),〈論法官之法規審查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4卷2期,頁7-109。
    徐璧湖(2015),〈法官聲請解釋憲法之研析〉,《月旦法學雜誌》,241期,頁155-175。
    高祥輝(2008),〈誰的違憲確信?──律師於訴訟中請求法官聲請釋憲之困難與經驗談〉,《全國律師月刊》,12卷7期,頁111-119。
    許宗力(2019),〈憲法法院作為積極立法者〉,《中研院法學期刊》,25期,頁1-39。
    陳宗憶(2022),〈臺灣裁判憲法審查制度之難題及其解方〉,《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51卷S期,頁833-912。
    ──(2023),〈憲法法庭受理人民釋憲案件之類型化判斷標準〉,《法官協會雜誌》,25期,頁69 -96。
    陳陽升(2022),〈具體規範審查之目的功能及其程序合法要件:以司法院釋字第786號解釋所涉權力分立及制裁性規範之違憲審查疑義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51卷特刊期,913-943頁。
    張志偉(2023),〈憲法審查中的不受理機制與具體指摘〉,《全國律師月刊》,27卷9期,頁14-41。
    楊子慧(2022),〈憲法訴訟類型與審理程序──以憲法訴訟法第三章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330期,頁135-161。
    ──(2022),〈一敲門,憲法法庭就開?──從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觀察裁判憲法審查的受理程序〉,《裁判時報》,124期,頁12-27。
    ──(2006),〈人民聲請釋憲程序之補充性〉,《月旦法學教室》,40期,頁10-11。
    ──(2019),〈司法權護憲之制度性分工(上)〉,《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65期,頁105-161。
    ──(2020),〈司法權護憲之制度性分工(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66期,頁1-58。
    ──(2020),〈「人民聲請憲法法庭裁判」審理流程之研究──以德國為借鏡兼論我國新制〉,《臺北大學法學論叢》,116期,頁47-119。
    葉啟洲(2008),〈站在人民、憲法與法律之間的法官〉,《全國律師月刊》,12卷7期,頁42-47。
    廖義男(2023),〈憲法訴訟法施行後之違憲審查論理〉,《高大法學論叢》,18卷2期,頁1-55。
    蔡志宏(2008),〈談法官聲請釋憲困境之我見〉,《全國律師》,12卷7期,頁52-61。
    錢建榮(2008),〈與大法官建立共同維護憲法的伙伴關係?──小法官不可承受之重〉,《全國律師月刊》,12卷7期,頁62-110。
    蘇彥圖(2014),〈釋憲時刻——初探司法院大法官的議程設定及其憲政效應〉,《憲政時代》,39卷4期,頁25-69。
    蘇永欽(2022),〈承擔解釋功能的判決──以111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為例〉,《月旦法學雜誌》,325期,頁76-92。
    ——(2007),〈再論司法權的分權問題──司法院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程序法上的商榷〉,《月旦法學雜誌》,148期,頁78-97。
    ——(2017),〈夏蟲語冰錄(一一五)──立法不作為的憲法審查〉,《法令月刊》,第68卷第8期,頁148-158。

    四、學位論文
    吳睿恩(2023),《臺灣憲法法院的選案決策:實踐、理論與制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張勝彥(2023),《憲法法庭受理聲請案件之判準——以重塑憲法重要性為中心》,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南。
    趙俊雄(2021),《立法懈怠違憲審查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未出版),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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