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蘇小雅 Su, Shiau-Ya |
|---|---|
| 論文名稱: |
高齡或失智症患者法律行為效力之研究--以欠缺主觀要件或妥當性為核心 A Study on the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s by Older Persons or Persons with Dementia: Focusing on the Lack of Subjective Elements or Appropriateness |
| 指導教授: |
葉婉如
Yeh, Wan-Ju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26 |
| 畢業學年度: | 114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18 |
| 中文關鍵詞: | 高齡 、失智 、意思能力 、意思表示 、公序良俗 、暴利行為 |
| 外文關鍵詞: | Advanced Age, Dementia, Mental Capacity, 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Public Order and Good Morals, Unconscionable Conduct |
| 相關次數: | 點閱:11 下載: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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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身心狀態較常人弱勢的高齡者,以及「行為時尚未經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成年失智症患者為研究主體,以渠等所為法律行為效力,特別是主觀要件及妥當性角度作為研究議題,進而發現:雖依現有民法規定,係以年齡或有無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來界定行為能力,再由行為能力論其法律行為效力;然如此一體適用,對於高齡者及成年失智症患者恐過於嚴苛,更易成為有心人士覬覦的對象,是本文認為,在認定高齡者及成年失智症患者之法律行為效力時,仍應具體檢視其意思能力、意思表示之主觀要件是否具備,並考量整體法律行為之妥當性,如有欠缺,則高齡者或成年失智症患者所為法律行為效力,當應受有影響,依相關民法規定給予無效或得撤銷之法律效果,以此遏止特意利用高齡者、成年失智症患者弱勢身心狀態牟利之不當行為。
至於如何認定高齡者、成年失智症患者的主觀要件是否欠缺,或法律行為是否欠缺妥當性,本文透過民事法院三個案例,就「欠缺意思能力」、「意思表示不成立」、「法律行為欠缺妥當性」之法院認定過程,逐一整理分析,並佐以學說上之補充,提出可供司法實務工作者具體操作之準則。
本文對於上開實務見解,亦表贊同立場,且據本文觀察,相似實務見解已有逐漸增加的趨勢,透過法院累積上開相當數量之實務見解,無疑傳達了在超高齡化社會中,相較於契約自由、交易安全,應對高齡者、失智症患者採取更積極的保護立場——與高齡者、失智症患者間之法律行為,不得有利用其弱勢身心狀態藉此牟取暴利之情,否則將承擔經法院審查後宣告無效之風險。
This study focuses on the elderly and adult dementia patients who have not yet undergone formal guardianship or assistantship declarations. It examines the validity of their juristic acts, specifically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subjective requirements and legal appropriateness. While current Civil Law defines legal capacity primarily based on age or formal declarations, this study argues that such a rigid application may be overly harsh for vulnerable groups, making them susceptible to exploitation.
The research posits that in determining the validity of juristic acts performed by the elderly or persons with dementia, courts should conduct a concrete assessment of their mental capacity and the subjective elements of their declarations of intent. Furthermore, the overall appropriateness of the juristic act must be evaluated. If these elements are deficient, the act should be rendered void or voidable to deter the exploitation of individuals in vulnerable mental or physical state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ree civil court cases concerning the lack of mental capacity, the non-establishment of declarations of intent, and the absence of legal appropriateness, this study provides practical operational guidelines for legal practitioners. The author aligns with the emerging judicial trend that prioritizes the protection of the elderly and dementia patients over absolute contractual freedom and transaction security. In a super-aging society, juristic acts that exploit a person’s vulnerability to gain excessive profits face a significant risk of being declared invalid by the courts.
(按作者姓名筆畫排列)
壹、專書
1.王澤鑑,民法總則,增訂版,三民(2009年)。
2.林誠二,民法總則新解-體系化解說(下),3版,瑞興(2012年)。
3.施啟揚,民法總則,8版(2009年)。
4.姚瑞光,民法總則論(2002年)。
5.洪遜欣,中國民法總則,自版(1990年)。
6.陳自強,契約之成立與生效,3版,元照(2014年)。
7.陳聰富,民法總則,3版,元照(2019年)。
8.鄭玉波著、黃宗樂修訂,民法總則,修訂10版,三民(2007年)。
9.鄭冠宇,民法總則,6版,新學林(2019年)。
貳、專書論文
1.村田彰著,徐雅筑、黃詩淳譯,成年監護與意思能力,收於:高齡化社會法律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2版,頁357-373(2019年)。
2.河上正二著,邱怡凱、黃詩淳譯,日本的成年監護制度與高齡者的支援及保護,收於:高齡化社會法律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2版,頁279-294(2019年)。
3.莊錦秀,臺灣高齡化社會之法制現況,收於:高齡化社會法律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2版,頁201-241(2019年)。
4.熊谷士郎著,宋峻傑、黃詩淳譯,日本意定監護契約法之構造與課題,收於:高齡化社會法律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2版,頁375-392(2019年)。
5.戴瑀如,監護與輔助宣告下之醫療自主權——以意思能力為中心,收於:高齡化社會法律之新挑戰:以財產管理為中心,2版,頁127-156(2019年)。
參、期刊論文
1.王敏真、黃詩淳、曾楚喬、陳炳仁,關於意思能力受損病人之醫療決策-如何在自主、代理、最佳利益及醫療品質間取得最佳平衡,臨床醫學月刊,83卷2期,頁112-119(2019 年)。
2.王景正、邱南英、廖以誠,老年司法精神醫學-三案例報告,台灣老年醫學暨老年學雜誌,4卷第3期,頁203-213(2009年)。
3.朱錦鄉,邁入超高齡社會的台灣-一個整合式的呈現,台灣高齡服務管理學刊,5卷第2期,頁1-21(2025年)。
4.李沃實,英國二〇〇五年意思能力法之概述,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13期,頁253-299(2007年)。
5.吳秀玲,日本成年後見制度及其困境對臺灣之啟示,月旦醫事法報告,31期,頁50-65(2019年)。
6.吳從周,共思台灣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上意思表示之相關問題,月旦法學雜誌,262期,頁86-96(2017年)。
7.吳從周,論暴利行為:兼評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445 號判決,臺大法學論叢,47卷第2期,頁890-938(2018年)。
8.吳建昌,精神疾病患者之意思能力,護理雜誌,57卷6期,頁5-9(2000年)。
9.吳建昌、王宗揚,民事司法精神鑑定的介紹(一),月旦醫事法報告,73期,頁121-134(2022年)。
10.吳建昌、王宗揚,民事司法精神鑑定的介紹(二),月旦醫事法報告,74期,頁139-155(2022年)。
11.吳建昌、王宗揚,民事司法精神鑑定的介紹(三),月旦醫事法報告,75期,頁118-129(2023年)。
12.杜怡靜,關於高齡者財產之保護-以金融剝削為主,當代法律,9期,頁9-16(2022年)。
13.林誠二,動機不法標的不法與意思表示不法之區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166號民事判決評釋,月旦裁判時報,128期,頁12-19(2023年)。
14.施慧玲,受輔助宣告失智長者締結婚姻之意思能力,月旦醫事法報告,87期,頁107-115(2024年)。
15.段彥慈、黃詩淳,專業人士參與失智者財產剝削事件之研究,國家發展研究,24卷第2期,頁31-67(2025年)。
16.高一書,成年監護之意思能力判定,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13期,頁187-251(2007年)。
17.郭欽銘,論台灣與日本成年監護制度之比較與研究,華岡法粹,55期,頁67-120(2013年)。
18.崔恩寧,經驗法則與意思表示之解釋,軍法專刊,64卷第6期,頁67-91(2018年)。
19.許政賢,臺灣法上之公序良俗,月旦民商法雜誌,62期,頁27-49(2018年)。
20.黃詩淳,從比較法之觀點評析臺灣之意定監護制度,月旦法學雜誌,第303期,頁136-147頁(2020年)。
21.黃詩淳,從裁判看資產傳承與遺族照顧,月旦民商法雜誌,70期,頁147-173(2020年)。
22.黃松茂,初論錯誤之基本理論-以「簽名錯誤」及三則最高法院判決為例,月旦法學雜誌,321期,頁36-53(2022年)。
23.葉依琳、田恩慈、許文章、楊添圍、劉建良、黃勝堅、黃少甫、廖亭茹,談病人自主權利法與意思表示能力」-從台灣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實務經驗出發,萬國法律,218期,頁45-58(2018年)。
24.劉千嘉,臺灣社會50歲以上單身者及獨住傾向:奠基於2000年至2020年人口普查的觀察,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38期,1-40頁(2025年)。
25.劉春堂,無行為能力人之法律行為及事實行為,台灣法學雜誌,244期,頁117-123(2014年)。
26.陳廷斌、王培寧,失智症與其共病症,臨床醫學月刊,81卷1期,頁6-9(2018年)。
27.陳忠五,意思表示「不成立」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區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431號判決簡析,台灣法律人,1期,頁157-163(2021年)。
28.陳忠五,再論意思表示「不成立」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區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判決(機關簽署採購契約書案)及第1759號判決(藝術家簽署授權同意書案)簡析,台灣法律人,2期,頁173-182(2021年)。
29.陳忠五,意思表示「不合致」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區別-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00號判決(藝術家簽署授權同意書案)簡析,台灣法律人,9期,頁173-181(2022年)。
30.陳韋良、張耀文、高東煒,失智症之診斷與治療,源遠護理,11卷第2期,頁12-17(2017年)。
31.陳洸岳,意思表示相關規定之適用對象的擴張-日本由消費者契約法到民法之演變的啟發,靜宜法律,1期,頁109-126(2012年)。
32.陳聰富,當事人的締約意思-效果意思或表示意思,月旦法學雜誌,327期,頁79-93(2022年)。
33.陳肇鴻,重思高齡客戶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手段,月旦法學雜誌,339期,頁42-59(2023年)。
34.謝宛婷、王敏真、陳炳仁,意思能力喪失之病人的醫療決策—英國意思能力法案給臺灣的啟發與省思,醫療品質雜誌,10卷第5期,頁52-61(2016年)。
35.謝宛婷,醫療決策能力與行為能力(一),法務通訊,3018期,頁3-4(2020年)。
36.謝宛婷,醫療決策能力與行為能力(二),法務通訊,3019期,頁3-4(2020年)。
37.戴瑀如,意定監護制度之配套與因應—兼論預立醫療決定與奧地利相關法制之比較,法學叢刊,260期,頁1-38(2020年)。
38.戴瑀如,高齡社會下對於遺囑有效性之探討——論德國法上公證所扮演的角色,公證法學,20期,頁2-29(2024年)。
39.顧立雄,高齡經濟安全之新模式:銀髮金融之推動辦理情形,國土及公共治理季刊,7期1卷,頁108-112(2019年)。
40.鄭冠宇,從法學方法談民法關於暴利行為之規定,台灣法學雜誌,407期,頁69-75(2021年)。
41.蘇惠卿,自然人之行為能力,臺灣海洋法學報,24期,頁101-120(2016年)。
肆、學位論文
1.方林根,民法第七十二條「公序良俗」具體化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年)。
2.李沃實,意思能力欠缺之成年人於民法上地位之保障,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2011 年)。
3.許鈺昕,論思覺失調症患者之民事上法律能力認定與成年監護制度之使用,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碩士論文(2024年)。
4.蔡佳彣,高齡者詐欺被害歷程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24年)。
伍、網路資料
1.國家發展委員會,高齡化,2022年9月14日,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2688C8F5935982DC,最後瀏覽日:2025年9月11日。
2.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公布最新臺灣社區失智症流行病學調查結果,2024年3月31日,https://www.mohw.gov.tw/cp-16-78102-1.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9月11日。
3.內政部,114年第48週內政統計通報(114年6月底65歲以上長者457萬人,其中一人戶占25.8%),2025年11月29日,https://www.moi.gov.tw/News_Content.aspx?n=2905&sms=10305&s=334815,最後瀏覽日期:2026年1月14日。
4.邱銘章,血管性失智症的診斷及照顧,台大醫院神經部,https://www.ntuh.gov.tw/neur/Fpage.action?fid=4203,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1月5日。
5.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各直轄市、縣(市)辦理監護/輔助宣告鑑定醫療院所參考名單,108年5月修正,https://ksy.judicial.gov.tw/tw/dl-47924-610229a3416e4365b0c8e90bdb7fa32c.html,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11月25日。
6.行政院,院會議案,推動「普惠金融–樂齡扶弱」 強化高齡者及弱勢者經濟安全保障,2017年1月31日,https://www.ey.gov.tw/Page/448DE008087A1971/51ad6c9c-215c-4348-b576-422412c74a4d,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5月30日。
7.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展高齡化金融商品與服務,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495&parentpath=0,7,最後瀏覽日期: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