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陳碧玉 Chen, Be-Yu |
|---|---|
| 論文名稱: |
兒少身心不受傷害權的憲法建構與檢討 The Construction and Review of Children’s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in Constitution |
| 指導教授: |
許育典
Yue-Dian, Hsu,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09 |
| 畢業學年度: | 97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43 |
| 中文關鍵詞: | 家庭成長權 、懲戒權 、基本權衝突 、親權 、身心不受傷害權 、人格自由開展 、固有權 、列舉基本權 、概括基本權 、人身自由 、生存權 、兒童最佳利益 、基本權功能建構 、體罰 、輔導與管教 、虐待子女 、特別權力關係 |
| 外文關鍵詞: |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conflicts of fundamental rights, child abuse, parental rights, discipline power, the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 the special power relationship, children’s right to grow up in the family, personality freedom, the summed up right in Constitution, the enumerated right in Constitution, inherent right, the fun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corporal punishment, personal freedom, counseling and discipline, the right to surviv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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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因為受納粹的歷史背景影響,所以,在其基本法中明文保障人民的身體不受傷害權。也就是說,人民享有身心的自主性,其身心不受他人任意的傷害。然而,在我國並無相對應的憲法規定,更確切地說,身心不受傷害權並非我國的列舉基本權。事實上,我國過去常出現刑求與體罰的情況,便是人民身心不受傷害權不獲保障的實例。因此,在我國,人民的身心不受傷害權應具有憲法位階。雖然有學者基於身心不受傷害權的重要性,而認為身心不受傷害權應屬於固有權。但是,本論文認為身心不受傷害權應屬於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的一環,因為固有權的概念過於主觀,容易流於恣意。此外,透過基本權的功能建構,也就是基本權的主觀權利與客觀法功能,將能建構出身體不受傷害權在我國的具體保障樣貌。
確定身心不受傷害權在我國的憲法基礎後,本論文對焦於兒少身心不受傷害權的實踐與檢討。具體來說,從兒少最常生活的場所:校園與家庭,去探究兒少身心不受傷害權在我國的實踐狀況。其中,校園最容易出現侵害兒少身心不受傷害權的是:體罰。就此,零體罰的教育政策在2006年獲得實證法上的落實,教育基本法第8條和第15條的規定,讓台灣成為第109個零體罰的國家。過去,一直認為體罰屬於教師管教權的行使,然而,體罰會對學生的人格開展造成嚴重的影響。如此一來,不僅牴觸教育基本權是以學生人格自由開展為核心的目標,也侵害學生的身心不受傷害權。
而且,學生在釋字第382號解釋後,已不屬於特別權力關係的一環。因此,身為基本權主體的學生,遭遇侵害其基本權的體罰時,應有拒絕體罰,或於受體罰後有請求救濟的權利。此外,現今零體罰既屬於我國的教育基本原則,所以,國家、學校、教師和家長皆需一起努力,讓零體罰確實在校園中落實,唯有在努力實踐此原則,校園才有可能成為最適合學生發展人格的場所。
再者,家庭最容易出現侵害兒少身心不受傷害權的是:家暴。其實,家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單位,有其固有功能,且縱使家庭功能日益變遷,但是,家庭的社會化功能與情感功能仍不可取代。因此,為保持家庭發展的特殊性,家庭擁有自主性,也就是說,家庭為私領域的一環,國家公權力不應輕易的介入。然而,基本權既然是憲法的一環,則基本權保障將成為我國憲政上的價值秩序。更確切地說,基本權的保障具有放射效力,藉此形成公私領域的價值。所以,基本權的保障,成為國家公權力介入家庭的基礎。其中,兒少為家庭中的弱勢,因此,兒少身心不受傷害權在家庭中的落實便值得探討。
事實上,父母對未滿18歲子女所為的適度懲戒與虐待,有時僅有一線之隔。當父母對其子女進行懲戒時,往往會造成子女身心上的傷害,因而侵害子女的身心不受傷害權。基於虐待會對兒少的人格產生嚴重的影響,且親權本身即含有利他的性質,國家面對父母濫用其權利時,得以限制親權的手段來保障兒少的身心不受傷害權。然而,在此又會出現另一個問題,當國家為保護兒少的身心不受傷害權而限制父母的親權時,另一方面也會侵害到兒少的家庭成長權。而家庭成長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環,受憲法基本權的保障,就此,縱使國家為有效保護兒少而限制其家庭成長權也需有憲法正當性,本論文認為其憲法正當性即在於兒少的最佳利益。最後,要強調的一點是,家庭有其不可取代的功能,國家限制親權的目的並非要取代家庭的功能,毋寧其係處於輔助家庭功能健全的角色,讓兒少能在健全的家庭中成長。
Due to the history of the Natzi, German enumerates the right not to be physically harmed in Constitution. It is believed that people should have the autonomy of their body and mind, and their body and mind should be free from any harm. However, there is no counterpart law in our constitution that guarantees the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as fundamental rights. In fact, corporate punishments were very common in Taiwan and it explains that our fundamental rights do not contain the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Hence, in our country, the right to be free from mentally and physical harm should be protected by Constitution. Thus, some experts think that the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belongs to inherent rights due to the importance of it. However, the thesis thinks that the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belongs to the summed up rights in Constitution, which are listed in Article 22, because the claim of inherent right is too subjective and easy to change by interpretations. In addition, through the functional constru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which refers to identifying the functions of subjective and objective laws, the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can be fully embodied in our country.
After clarify the constitutional basis of the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the thesis wants to focus on the practice of children’s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To be specific, the thesis studies the practice of rights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for children in Taiwan from the aspects of school and home, where children spend most of their time living. Among it, corporal punishment in school is the most common one in violating children’s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In regard thereof, zero corporal punishment education policy is recognized by the Article 8 and 15 of Education Basic Law in 2006. From then on, Taiwan has become the 109th nation to forbid corporal punishment in the world. In the past, corporal punishment was esteemed as the discipline right of teachers. However, corporal punishment has great effect upon students’ personality. Accordingly, corporal punishment not only infringes the facilitation of student’s personality freedom which is the core of fundament right for education, but also breaches students’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Besides, after the Judicial Yuan Interpretation No. 382 which affirmed the fundamental rights for students, the then dominating view of the special power relationship was gradually replaced by the legal relationship. Hence, zero corporal punishment is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education in Taiwan. From now on, actors such as state, schools, teachers, and parents must work together in realizing zero corporal punishment education in school. Only if we make effort on practicing zero corporal punishment education, our schools are more likely to become an appropriate arena for students to cultivate their character.
Moreover, abuse in family is the most common one in violating children’s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In fact, family, as the basic unit of society, has its inherent function. Even though the role of family varies from time to time, its functions, such as socialization and emotional support, cannot be replaced. Hence, to maintain the valued character of development of family, we should its autonomy. Namely, family, belonging to the private field, should not be intervened by public power of nation state. However, as fundamental rights are enumerated in Constitution, the protection of them will from the order of values in constitutionalism. To be precise,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has radiating power, which can affect the values in both public and private fields. Therefore, the protection of fundamental rights provides the proper basis for nation state’s public power. It can't be denied that, children are the minor group in a family, so the thesis needs to study the practice of children’s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in family.
As a matter of fact, an excess of discipline turns to abuse. When parents exercise their discipline power towards children, it will lead to the mental and physical harm of the children. Since abuse has a great effect upon children’s personality and the core of parental rights is for children’s good, state can protect children from abuse by limiting parental rights; namely, states can limit parental rights to guarantee children’s right not to be mentally and physically harmed. However, another problem appears: though the purpose of limiting parental rights is to secure children from being harmed, yet it will infringe children’s right to grow up in the family. Owing to children’s right to grow up in the family is part of personal rights, which is guaranteed by the Constitution, state should ensure its constitutionality in limiting children’s right to grow up in the family. The thesis believes that the constitutional legitimacy of state to limit children’s right to grow up in the family is based on the 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 Last but not least, family has it irreplaceable functions. The goal of States to limit parental rights is not to replace the functions of family, but to assist family instead.
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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