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林佳穎 Lin, Chia-Ying |
|---|---|
| 論文名稱: |
論洗錢防制刑法之立法正當性與適用界線 A study on the Legislative Legitimacy and Applicable Boundaries of the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
| 指導教授: |
古承宗
Ku, Chen-Chung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24 |
| 畢業學年度: | 112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44 |
| 中文關鍵詞: | 自我洗錢 、法律明確性原則 、擴大沒收 、合憲性 、組織犯罪 、組織性慣習犯罪 、車手 、單純提供人頭帳戶者 、幫助故意 、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
| 外文關鍵詞: | self-money laundering, principle of legal clarity, expanded confiscation, constitutionality, organized crime, organized habitual crime, money mule, mere provider of dummy accounts, aiding intention, Money Laundering Control Act Article 15, Section 2 |
| 相關次數: | 點閱:81 下載: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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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全球化時代來臨,犯罪手法推陳出新,當中,詐騙集團所為犯之不法行為一直是偵查實務上之燙手山芋,也促使立法者大量修法,訴求根本打擊之。又倘進一步觀察可發現,洗錢防制刑法(以下稱本法)中諸多規定均與詐騙犯罪密切相關,立法者尤其針對實務上「車手」、「單純提供人頭帳戶者」之行為,而將其一同納入本法之適用範疇,且有嚴刑峻罰之趨勢。然在這樣的立法脈絡上,其始終未清楚說明,究竟本法所要抗制者為何種危險?以及如何從中論證對於人民權利之干預正當性?還有本法是否有其應固守之適用界線?但這些疑問實質上關涉本法之立法基礎以及能否有效遏止上開犯罪之滋長,蓋倘未釐清前開作為立法前提之疑問,恐使本法流於安撫人民恐懼之象徵性立法,不僅陷入治標不治本的循環,也難以合乎憲法價值和其作為特別刑法之定位。
故承接前開疑問與隱憂,本文從源頭探究本法之立法歷程、背景,包含其與國際組織、規範間之關聯,並以憲法為出發點討論現行規定中可能存在之違憲疑慮,同時就具有國際壓力之立法部分應如何兼顧我國重要原理原則提出看法,以對現行法之合憲性提出具體建議。其後,從立法層面針對洗錢行為是否有其獨立立法之必要與特殊性進行檢驗,即對應學理頻繁呼應之贓物罪、妨害司法罪等說明其立法正當性,在進而探究洗錢罪可能之保護法益,嘗試以法益保護原則之角度論證本法的干預基礎,並針對其定性、不法行為作出妥適解釋。
從前開對於現行法之討論理解,難以否認者係本法存在技術性立法之現況,然國際上之所以將洗錢犯罪列為偵查重心,往往係因為其與跨國組織犯罪,尤其所為犯之詐騙活動緊密關聯,故本文嘗試將本法之立法正當性連結於「組織犯罪」之危險性討論。進而論證「組織犯罪」是否係可茲歸納之概念?以及立法上之特殊危險性何在?並對之與學理上討論的「組織性慣習犯罪」概念做出區別。最後,本文總結「組織犯罪」之定義、危險性,和肯認其作為本法立法正當性之論證依據,然同時觀察到部分現行法存在混淆「組織犯罪」與「組織性慣習犯罪」之問題,恐無法有效打擊各類犯罪和滿足干預基礎,故對之提出相關看法與建議。
最後,回歸實務上大量運用本法之「車手」、「單純提供人頭帳戶者」行為,透過分別討論傳統歸責之方法,涵蓋共同正犯歸責基礎之論證和現行實務、學說上對於上開行為洗錢刑責之見解以較完整理解本法對其運用,然承接上開討論,從「組織性慣習犯罪」之性質而言,納入上開行為於本法之處罰可否促使規範目的之達成存在疑問,故本文進而評析並提出刑事政策上之看法。另一方面,在單純提供人頭帳戶者洗錢刑責、傳統歸責之討論上,實務見解向來存在寬認幫助故意之情事,就幫助故意之內涵實有探究必要,且在非難其行為部分,立法者近期增訂之本法第15條之2,究竟應如何解釋?其與過往規範間之關聯為何?也有相當重要性,故本文對之一併進行討論,以總結提出對於幫助故意、新修法之理解和此類行為之規制建議。
The purpose of this law's regulations should closely adhere to the danger of ‘organized crime’ and its significant threat to the stability of national operations, distinguishing it from 'organized habitual crime,' to establish the legislative legitimacy of this law. However, current laws, such as Article 2 of this law regarding self-money laundering penalties, Article 3 stipulating the principle of legal clarity, and Article 18, Section 2, expanding the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 for property confiscation interference, still raise constitutional concerns and should be amended in accordance with constitutional values.
Moreover, in legislation, there is a necessity for independent legislation regarding money laundering behavior. However, the revision process is mostly driven not by the principle of protecting legal interests but rather by 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pressure and trends in foreign legislation. Therefore, such technical amendments are difficult to interpret solely through the lens of protecting legal interests. Instead, they should be inferred fundamentally from the ‘prevention of predicate offenses’,protecting interests in the effectiveness of investigating predicate offenses and preventing others from committing predicate offenses, thereby understanding the illegal behavior and elements of general money laundering and specific money laundering.
The conduct of money mule should not constitute joint perpetrators of fraud but may constitute the general offense of money laundering under Article 14, Section 1, in conjunction with Article 2, Section 1 or 3 of this law. However, its nature is not the ‘organized crime’ targeted by this law. The focus of criminal policy should be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investigating the ‘ringleaders’ rather than harshly punishing money mule who are at a lower level in the criminal hierarchy, to avoid diluting the legitimacy of intervention under this law and blurring the boundaries of its application.
Regarding the behavior of merely providing dummy accounts, if the actor subjectively recognizes the connection between their conduct and the elements of fraud, and the risk of harm to the overall property, there may be the possibility of aiding and abetting fraud. Recognizing that their conduct indeed assists others in concealing criminal proceeds, thereby hindering the investigation or prevention of predicate offenses, may also satisfy the intention to aid money laundering, thus establishing the offense of aiding and abetting general money laundering. However, such behavior should be subject to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and civil compensation mechanisms to enforce responsibility for managing one's own accounts, even after the amendment of Article 15, Section 2 of this law. Although this amendment does not resolve the difficulty in determining aiding intention, it addresses many interpretational issues and may help to rigorously determine aiding intention within the current legal framework, possibly avoiding regulatory loopholes and contributing to a more stringent determination of aiding intention.
一、中文文獻(依照姓氏筆畫、字母順序排列)
(一)專書(依姓名筆畫排序)
1. 王皇玉(2023),刑法總則,九版,台北:新學林。
2. 甘添貴(2014),刑法各論(上),四版,台北:三民。
3. 古承宗(2017),犯罪支配與客觀歸責,初版,台北:元照。
4. 古承宗(2019),刑法的象徵化與規制理性,二版,台北:元照。
5. 古承宗(2023),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台北:元照。
6. 李傑清(2006),洗錢防制的課題與展望,台北:法務部調查局。
7. 余振華(2011),刑法總論,台北:三民。
8. 林山田(2006),刑法各罪(上),五版,自版。
9. 林山田(2008),刑法通論(下冊),十版,台北:元照。
10. 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賴擁連(2020),犯罪學,修訂六版,台北:三民。
11. 林鈺雄(2014),新刑法總則,四版,台北:元照。
12. 林書楷(2016),刑法總則,三版,五南。
13. 林東茂(2018),刑法分則,台北:一品文化。
14. 柯耀程(2006),刑法總論釋義─修正法篇(上),
台北:元照。
15. 馬耀中(2021),經濟刑法:全球化的犯罪抗制,三版,台北:元照。
16. 陳子平(2008),刑法總論,二版,台北:元照。
17. 陳子平(2017),刑法各論(上),三版,台北:元照。
18. 許玉秀(2000),刑法的問題與對策,二版,台北:春風煦日論壇。
19. 許澤天(2019),刑法分則(下):人格與公共法益篇,台北:新學林。
20. 許澤天(2020),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 二版,台北:新學林。
21. 黃常仁(2009),刑法總論,二版,台北:新學林。
22. 黃惠婷(2011),刑法案例研習(三),台北:新學林。
23. 盧映潔(2018),刑法分則新論,十三版,台北:新學林。
24. 鍾宏彬(2012),法益理論的憲法基礎,台北:春風煦日論壇。
(二) 專書論文(含論文集)
1. Arndt Sinn著,許恒達譯(2017),組織犯罪3.0,收於:吳俊毅編,犯罪、資恐與洗錢,如何有效訴追犯罪,頁39-64,台北:新學林。
2. 王皇玉(2017),加重詐欺罪之解釋與適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20),頁67-81,台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3. 古承宗(2017),結夥三人與共同正犯,收於:古承宗,犯罪支配與客觀歸責,初版,頁81-94,台北:元照。
4. 古承宗(2017),論「車手」作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收於:古承宗,犯罪支配與客觀歸責,初版,頁1-51,台北:元照。
5. 古承宗(2019),洗錢刑法的正當性依據──兼論當代刑事政策的變異,收於:古承宗,刑法的象徵化與規制理性,二版,頁221-268,台北:元照。
6. 古承宗(2019),風險社會與刑法的象徵化,收於:古承宗,刑法的象徵化與規制理性,二版,頁45-102,台北:元照。
7. 李建良(2014),論國際條約的國內法效力與法位階定序──國際條約與憲法解釋之關係的基礎課題,收於:廖福特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8輯上冊,頁175-275,台北:新學林。
8. 李聖傑,洗錢罪的可罰基礎與釋義,(2017),收於:楊雲驊、王文杰編,新洗錢防制法:法令遵循實務分析,頁33-50,台北:新學林。
9. 柯耀程(2005),刑法法定原則規範修正評釋,收於: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8),頁1-20,台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10. 孟維德(2010),組織犯罪的國際分布、漫延與防制,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22),頁149-179,台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11. 林東茂、蕭宏宜(2003),結合型犯罪──白領、網路、組織犯罪,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6),頁109-129,台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12. 許恒達(2017),洗錢防制法新修正沒收規定之檢討,收於:吳俊毅編,犯罪、資恐與洗錢,頁215-262。
13. 許恒達(2018),評析特殊洗錢罪的新立法,收於: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21),頁95-118,台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14. 楊雲驊、林麗瑩,洗錢犯罪不法所得之沒收(2017),收於:楊雲驊、王文杰編,新洗錢防制法:法令遵循實務分析,頁51-80,台北:新學林。
15. 薛智仁(2017),評析洗錢罪之沒收規定,收於:吳俊毅編,犯罪、資恐與洗錢,頁309-344,台北:新學林。
(三)期刊
1. Claus Roxin著,許絲捷譯(2012),法益討論的新發展,月旦法學雜誌,211期,頁257-280。
2. Felix Herzog著,黃士元譯(2021),譯介德國經濟刑法手冊洗錢罪章節,司法新聲,137期,頁186-229。
3. Winfrid Hassemer著,陳俊偉譯(2012),現代刑法的特徵與危機,月旦法學雜誌,207期,頁24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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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古承宗(2013),詐欺罪之相續共同正犯,月旦法學教室,134期,頁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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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古承宗(2014),論「車手」作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玄奘法律學報,22期,頁273-334。
13. 古承宗(2015),環境風險與環境刑法之保護法益,興大法學,18期,頁1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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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古承宗(2023),證券交易刑法的規範指引與限制──以台灣存託憑證作為犯罪客體的問題為例,台灣法律人,28期,頁97-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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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蔡聖偉(2019),參與犯罪組織罪與加重詐欺罪的競合──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292期,頁18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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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蔡碧仲、王俊力、楊雲驊、林志潔、鄭詠仁、陳淑雲、陳重言,人頭帳戶案件與幫助詐欺罪之適用(2019),月旦法學雜誌,294期,頁67-85。
68. 鄭善印(2006),人頭帳戶刑責之研究,警察法學,5期,頁245-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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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薛智仁(2013),「網路釣魚」的刑事責任,東吳法律學報,24卷第3期,頁149-185。
71. 薛智仁(2013),巧取公職之詐欺罪責──評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金重易字第九號及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矚上易字第二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212期,頁200-224。
72. 薛智仁(2015),刑法明確原則之新定位:評介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背信罪合憲性裁定,臺大法學論叢,44卷2期,頁599-664。
73. 薛智仁(2016),相續共同正犯概念之商榷,月旦刑事法評論,1期,頁100-122。
74. 薛智仁(2020),2019年刑事法實務回顧:詐騙集團的洗錢刑責,臺大法學論叢,49卷特刊期,頁1623-1665。
75. 蕭宏宜(2010),擇一故意與幫助故意,台灣法學雜誌,166期,頁144-149。
76. 蕭宏宜(2014),共同正犯的概念內涵與實務發展,法令月刊,65卷第2期,頁80-96。
77. 魏國晉(2018),論刑法沒收新制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定性之影響,法令月刊,69卷第1期,頁71-88。
78. 謝煜偉(2009),檢視日本刑事立法新動向──現狀及其課題,月旦法學雜誌,165期,頁153-173。
79. 謝開平(2010),相續共同正犯應否對加入前之行為負責──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四二三○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2期,頁145-150。
80. 羅國榮(2018),「無合理懷疑」之實務操作-以美國法為借鏡,司法周刊,1913期,頁2-3。
(四)學位論文
1. 王凱玲(2011),妨害司法罪問題研究,私立東吳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2. 劉書伶(2011),妨害刑事證據罪之研究,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刑事警察研究所碩士論文。
3. 任欣儀(2014),敵人刑法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4. 楊承燁(2015),論國家之基本全保護義務──以德國憲法法學之發展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5. 陳筠婷(2018),加重詐欺罪重要問題之探討,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6. 吳柏垚(2018),洗錢防制法中洗錢罪及其前置措施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7. 黃奕欣(2019),不自證己罪特權之適用範圍,國立臺灣大學科際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8. 曾含雅(2019),特殊洗錢罪之研究──以澳洲法制之合理轉化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9. 顏良家(2020),論特殊洗錢罪之立法與實務發展,國立臺灣大學科技整合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10. 陳湘渝(2021),論車手在我國之論罪辯證,國立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11. 姚孟岑(2021),論「車手」之刑事責任,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12. 楊政一(2021),洗錢罪之沒收與沒收競合,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13. 游哲綸(2022),論一般洗錢罪與特殊洗錢罪,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五)其他文獻
1. 郭峻豪(2017),「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內國法化後與我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銜接適用之研究──以美國法為借鏡,法務部選赴外國大學進修計畫。
2. 立法院國會國家圖書館館訊(2018),外國法案介紹──組織犯罪防制條例,19卷第3期,頁23-48。
二、德文文獻
1. Adriano Teixeira(2018), Die Strafbarkeit der Selbstgeldwäsche, NStZ, S. 634-639.
2. Laura Neumann(2022), Der reformierte Geldwäschetatbestand– Teil 1
Umgang mit einer verfassungsrechtlich zweifelhaften Norm in der Fallprüfung, ZJS, S. 682-686.
3. Laura Neumann(2022), Der reformierte Geldwäschetatbestand – Teil 2 Umgang mit einer verfassungsrechtlich zweifelhaften Norm in der Fallprüfung, ZJS S. 820-8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