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檢索 / 詳目顯示

研究生: 劉德儼
Liu, Te-Yen
論文名稱: 國道養護工程契約條款與違約金酌減之研究
A Study on Contract Clauses and Reduction of Liquidated Damages and Penalties of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of Freeway Bureau
指導教授: 葉婉如
Yeh, Wan-Ju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3
畢業學年度: 111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200
中文關鍵詞: 公共工程契約契約條款有效性國道優勢公益性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違約金酌減
外文關鍵詞: Public Construction Contract, Effectiveness of Contract Clauses, Freeway Bureau, The Best Public Interest, Liquidated Damages, Punitive Liquidated Damages, Reduction of Liquidated Damages
相關次數: 點閱:101下載:11
分享至: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本文以民法第250條至第252條為研究核心,並採國道養護工程契約為例,就契約義務與違反義務之效果,衡酌契約解釋、契約風險、條款適當性與酌減違約金之考量等面向,評析其法律關係與違約金條款是否妥當合適。畢竟,不同違約金性質有不同法律效果,當事人有必要精準的理解此饒富意之違約金概念,才能事前評估並承擔法律關係用詞所帶來的重大風險與責任。
    然而,法院在審酌違約金是否過高之前,仍須以契約條款有效為前提,故具定型化契約性質的公共工程政府採購契約,須透過民法第247條之1作為契約條款合理性之管制手段,逐一檢視契約條款是否有顯失公平之虞。又政府機關所賦予之國家任務與採購個案的特性對於酌減違約金仍有一定影響,畢竟,國道養護工程與一般公共工程所面臨到的風險與挑戰迥然不同,除須滿足最高設計標準及服務水準的運輸政策,又因背負紓解城際間龐大車流的需求,所有養護工程均有高度啟用壓力與工區危害多變性的特性,因此在公共工程採購契約類型中係歸屬於計畫性維護兼具災害搶救之開口契約,具有排除危害的急迫性,以預防二次事故的發生。因此,法院審酌違約金酌減請求之考量時,應考量政府採購所提供之風險評估與相當對價,且將債權人可享之一切利益等一併納入考量。對此所指一切利益,亦包含高速公路局推動公共工程所欲追求之優勢公共利益。
    最後,本文在建構審查違約金條款適當性之程序時,認為除先檢驗形式要件合適性外,須再考量採購個案特性,辨識是否具優勢公益性,作為對實質項目檢驗(包含定型化契約之效力、契約條款目的與有效性及個案客觀事證)的輔助,以在不同階段(契約草擬階段及招標履約階段)審閱其適當性。因此,提出一份契約條款適當性評估檢驗表,期許能提供契約制定者,得以運用此評估檢驗表,作為契約利益衡量與價值省思之參考依據。評估檢驗表在運用上,除了係明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而歸於無效外,其他檢驗項目則僅作為評估是否適當之初步判斷。畢竟,仍須由法院依個案事實與違約情況進行裁判,倘經評估檢驗表後存有疑義者,僅得稱其檢驗後的適當性低,未來敗訴風險偏高。

    It is necessary for the parties to accurately fully understand the engrossing concepts of liquidated damages in order to assess in advance and bear the significant risks and responsibilities brought about by the terms of legal relations. Before the court considers whether the liquidated damages are too high, the validity of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will still be viewed as a prerequisite.
    When considering the interests enjoyed by creditors, the court needs to consider the public interest pursued by the maintenance engineering of Freeway Bureau.
    This article proposes a checklist to assess the applicability of contract clauses, hoping to provide contract drafters with this assessment checklist as a reference for contract benefit measurement and value expression.

    第一章、緒論 1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研究問題 2 第三節、研究範圍與方法 3 第四節、研究架構 4 第二章、違約金的法理與酌減 7 第一節、違約金的法律意義 7 第二節、違約金的定性 8 第一項、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 9 第二項、懲罰性違約金 10 第三項、違約金區別實益 12 第三節、違約金的作用 13 第一項、填補損害 13 第二項、免於舉證 14 第三項、履約擔保 15 第四節、違約金過高的酌減 15 第一項、違約金過高的救濟法理 15 第二項、酌減的審酌因素 17 第一款、司法實務上的判斷基準 17 第二款、實務上的考量因素 18 第三款、故意或過失等主觀歸責性的考量 19 第三項、酌減範圍與方式 22 第一款、酌減的適用範圍 22 第一目、一部已履行者可酌減 22 第二目、懲罰性及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均可酌減 23 第三目、已任意給付者得聲請返還 23 第二款、酌減的方式 24 第一目、按比例分配 24 第二目、審酌已完成部分之利益 25 第三目、調整上限 26 第四目、調整計算基準 27 第五節、小結 28 第三章、公共工程契約特性與違約金條款效力 31 第一節、契約自由與約束 31 第一項、契約自由原則與嚴守原則 31 第二項、契約自由與公平合理的調和 33 第一款、正義與公平合理 33 第二款、政府採購法下的公平合理 34 第三款、公平合理原則下的契約自由 35 第二節、公共工程契約的性質 37 第一項、公共工程特性與法律性質 37 第一款、公共工程興辦目的與特性 38 第二款、法律性質 39 第三款、雙方的履行與協力義務 40 第二項、定型化契約適用之可能性 41 第一款、定型化契約的內涵 42 第二款、公共工程政府採購契約得否定性為定型化契約 44 第三款、須以民法第247條之1作為管制手段 47 第三項、公共工程契約的拘束力與解釋原則 51 第一款、契約義務與義務違反法律效果的問題 52 第一目、契約義務的來源與拘束力 52 第二目、契約義務違反的效果 55 第二款、採購契約解釋原則 59 第一目、意思表示之解釋 59 第二目、契約之解釋與補充 61 第三目、採購契約之解釋條款 64 第三節、契約義務與違約金條款之效力檢驗 66 第一項、須適合特定目的 66 第一款、為達法令規定目的 67 第二款、為達契約約定目的 69 第二項、須具體明確 71 第一款、具體且明確條款 71 第二款、概括條款的爭議 75 第三項、須通過適法妥當檢驗 80 第一款、不得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 80 第二款、不得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83 第三款、法律無規定時適用的習慣應為合理 85 第四項、須具備違約要件要素 88 第一款、具違約行為 88 第二款、具違約損害 88 第三款、違約行為致生損害具有因果關係 89 第四款、具可歸責事由 89 第五項、須定性違約金條款 90 第四節、小結 92 第四章、國道養護工程契約違約金條款之適當性 93 第一節、國道養護工程契約特性 93 第一項、具相對單純可得預知的環境條件與危害風險 93 第一款、最高道路標準及服務水準的運輸政策 94 第二款、高度限時啟用壓力 95 第三款、工區分散危害多變性 96 第四款、計畫性維護兼具災害搶險搶修之開口契約 96 第五款、排除危害急迫性 97 第六款、基地環境相對單純無緊鄰結構設施 99 第二項、具優勢公益性的公共工程特徵 99 第三項、影響酌減違約金的關聯性 101 第一款、已適當的分擔風險與調配對價 102 第二款、應考量難以量化的優勢公益性 107 第二節、建構審查違約金條款適當性之程序 110 第一項、分析契約義務與違約金條款之效力 110 第一款、檢驗形式要件合適性 110 第一目、確認可讀性與可預測性 111 第二目、確認義務違反之效果 112 第二款、檢驗定型化契約之效力 112 第一目、確認資訊揭示與締約地位對等 112 第二目、確認具有磋商議價之優先效力 114 第三款、檢驗條款目的與有效性 116 第一目、確認適合特定目的 116 第二目、確認具體明確 117 第三目、確認通過適法妥當的檢驗 118 第四目、確認具備違約要件要素 119 第五目、確認違約金性質 120 第二項、分析違約金過高之考量 120 第一款、檢驗採購個案特性 121 第一目、確認可得預知的環境條件與危害風險 121 第二目、確認屬優勢公益性 122 第二款、檢驗個案客觀事證 123 第三項、建構與運用評估檢驗表 123 第三節、個案違約金條款之適當性檢驗 129 第一項、分析契約義務與違約金條款之效力 131 第一目、未依時違約類型 131 第二目、保險違約類型 134 第三目、職安違約類型 139 第二項、分析違約金過高之考量 143 第一目、未依時違約類型 144 第二目、保險違約類型 145 第三目、職安違約類型 148 第四節、小結 149 第五章、研究結論與建議 151 第一節、研究結論 151 第二節、建議 155 參考文獻159 附錄165

    (一) 專書(依姓氏筆畫排列)
    1. 王澤鑑(2020年),民法總則,修訂新版,台北:王澤鑑出版。
    2. 王澤鑑(2022年),債法原理: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增訂3版,台北:王澤鑑出版。
    3. 史尚寬(1990年),債法總論,台北:史吳仲芳發行。
    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4年),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源及問題類型分析,台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5. 吳庚(2020年),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16版,台北:三民。
    6. 吳從周(2015年),違約金酌減之裁判分析,3版,台北:元照。
    7. 林誠二(2015年),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2版,台北:瑞興。
    8. 林誠二(2015年),債編各論新解-體系化解說,台北:瑞興。
    9. 邱聰智(2014年),新訂民法債篇通則(下),2版,台北:華泰文化。
    10. 姚志明(2014年),契約法總論,修訂2版,台北:姚志明發行。
    11. 孫森焱(2020年),民法債篇總論,修訂版,台北:撰中。
    12. 理查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著/蔣兆康譯/楊智傑校訂(2010年),法律經濟學,台北:五南。
    13. 陳自強(2014年),和解與計算錯誤,台北:元照。
    14. 陳自強(2014年),契約之成立與生效,3版,台北:元照。
    15. 陳自強(2015年),契約錯誤法則之基本理論,台北:元照。
    16. 陳自強(2018年),契約之內容與消滅,4版,台北:元照。
    17. 陳自強(2018年),違約責任與契約解消,增訂2版,台北:元照。
    18. 陳自強(2020年),契約違反與履行請求,台北:元照。
    19. 陳忠五(2009年),論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權利」與「利益」區別正當性的再反省,台北:新學林。
    20. 黃立(2005年),民法總則,修訂4版,台北:元照。
    21. 黃立(2006年),民法債篇總論,3版,台北:元照。
    22. 楊仁壽(1987年),法學方法論,修訂版,台北:三民。
    23. 劉春堂(2011年),民法債篇通則(一)契約法總論,增修版,台北:三民書局。
    24. 劉清景(2000年),新編實用契約寶鑑1,台北:學知。
    25. 歐陽勝嘉(2010年),定型化違約金條款之法律問題,台北:元照。
    26. 鄭玉波(1984年),民法債篇論文選輯,台北:五南。
    27. 鄭玉波、陳榮隆(2014年),民法債篇總論,修訂2版,台北:元照。
    28. 謝哲勝、李金松(2018年),工程契約理論與實務兼論政府採購法,第4版,台北:翰蘆。
    29. 羅爾斯(John Rawls)著;李少軍,杜麗燕,張虹譯(2003年),正義論,台北:桂冠。
    (二) 期刊論文(依姓氏筆畫排列)
    1. 尤重道(2011年),定型化契約之概念與法律效果暨實務見解分析,消費者保護研究,第17期,頁153-198。
    2. 王千維(2017年),違約金之酌減與給付目的之變更-評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151 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64 期,頁38-45。
    3. 王文宇(2016年),契約解釋與任意規定-比較法與案例研究(上),台灣法學雜誌,第290期,頁21-47。
    4. 王澤鑑(2005年),損害賠償法的目的:損害填補、損害預防、懲罰制裁,月旦法學雜誌,第123期,頁207-219。
    5. 江嘉琪(2007年),行政契約:第一講行政契約的概念,月旦法學教室,第52期,頁53-62。
    6. 吳從周(2018年),法律行為解釋、契約解釋與法律解釋-以民法第98條之立法溯源與實務運用為中心,中研院法學期刊,第23期,頁81-169 。
    7. 吳從周(2018年),違約金債權是否違從權力,月旦法學教室,第193期,頁9-12。
    8. 林家祺(2012年),論政府採購法令於採購契約中之適用關係,真理財經法學,第8期,頁21-59。
    9. 林誠二(1982年),債權契約法之經濟方法論,中興法學,第18期,頁191-244。
    10. 林誠二(2002年),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之損害舉證問題,臺灣法學雜誌,第36期,頁169-175。
    11. 林誠二(2010年),違約金酌減之法律問題,台灣法學雜誌,第157期,頁116-121。
    12. 林錫堯(2006年),行政規則之種類與法效力,司法周刊,第1280期,頁2-3。
    13. 姚志明(2010),營建工程承攬契約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6期,頁39-49。
    14. 姚志明(2015),習慣在臺灣民法債編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第243期,頁22-34。
    15. 姚志明(2015年),民事契約解釋原則與公共工程契約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246期,頁113-125。
    16. 姚其聖(2018),「等」字在法律規定與契約解釋異同之研究,司法周刊,第1925期,頁2-3。
    17. 許政賢(2015),民法解釋學方法論的不確定性-以概括條款具體化為例,月旦民商法雜誌,第47期,頁23-37。
    18. 許政賢(2018),臺灣法上之公序良俗,月旦民商法雜誌,第62期,頁26-49。
    19. 陳鵬光(2010年),逾期罰款之計算與酌減,萬國法律,第171期,頁50-60。
    20. 楊芳賢(2011年),民法違約金酌減規定之若干問題,台大法學論叢,第40卷第4期,頁2127-2184。
    21. 楊淑文(2013年),定型化契約之管制與契約自由-德國與我國法制發展之比較分析,政大法學評論,第123期,頁163-213。
    22. 趙莉(2007年),公平原則對契約嚴守的修正─國際示範立法中的情勢變更,法學評論,第25卷第5期,頁142-160。
    23. 賴煥升、林德修(2019年),違約金條款之區辨與適用-以英國法制與相關案例為中心,萬國法律,第228期,頁109-122。
    24. 謝哲勝(2022年),個別磋商條款的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評釋,月旦法學雜誌,第327期,頁172-178。
    25. 羅明通(2000年),採購法規範之範圍及公平合理原則適用於採購行為之界線,律師雜誌,第249期,頁29-45。
    (三) 專書論文(依姓氏筆畫排列)
    1. 陳聰富(2015年),契約自由與定型化契約的管制,收於: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頁56-83,台北:元照。
    2. 曾品傑(2019年),論消費者保護法上定型化契約規定對於非消費關係之適用-最高法院四則相關判決評釋,收於:定型化契約專題(二)非消費性關係與個案類型,頁3-68,台北:元照。
    (四) 學位論文(依姓氏筆畫排列)
    1. 張志堅(2022年),工程契約架構與風險條款之研究,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2. 楊宛臻(2014年),論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賠償與補償,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3. 楊喬閔(2016年),懲罰性損害賠償制度之嚇阻效果─以公害實驗為例,成功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4. 藍秉強(1995年),由木柵線捷運工程仲裁案論工程延遲免責約款及風險分配,東吳大學法研所碩士論文。
    (五) 研究報告
    1. 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2010年),委託研究報告-政府採購制度問題探討與對策。
    2. 陳世超(2012年),採購契約範本及其要項法制問題之研析。
    3. 陳映蓁(2008年),契約柔軟化之理論與實務,司法官47期學員法學研究報告。
    (六) 行政公報及函釋
    1. 中華民國88年4月21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8800085140號。
    2. 中華民國92年2月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20090號令。
    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
    4.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3號解釋。
    5. 內政部109年7月7日台內營字第1090810165號令。
    6. 交通部109年08月19日交技(109)字第1095010545號函。
    7.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0年12月10日管字第 1101861596號令。
    8.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1年3月10日規字第1113060290號函。
    9. 法務部102年12月04日法授廉利字第10205037160號函。
    10. 勞動部103年12月30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24022號令。
    11. 新北市政府107年8月15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73128442號函。
    1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1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91012359號函。
    1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08月11日工程技字第09500305670號函。
    1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04月11日工程企字第09600082350號函。
    1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07月24日工程企字第09800330080號函。
    1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31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0570號函。
    1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9年01月0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04690號函。
    1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0年11月4日工程企字第10000418520號函。
    1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100013140號函。
    2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03月03日工程企字第10100073930號函。
    2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1年2月1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50350號函。
    22.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06月29日工程技字第10400194790號函。
    23.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2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700045370號函。
    24.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2月23日工程技字第10700053180函。
    25.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8年08月0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89號函。
    26.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3月31日工程技字第1090200309號函。
    2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23日工程企字第1100101935號函。
    28.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12月30日工程企字第1100102073號函。
    2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0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函。
    30.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12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555號函。
    3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2年07月07日工程企字第1120100425號函。
    (七) 網路資料:
    1.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11年1月1日起,國道散落物處理取消30分鐘內免收費,2021年12月13日,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3&p=25934(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1日)。
    2.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檔案下載區,https://www.freeway.gov.tw/download.aspx(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9月10日)。
    3.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從事高速公路路面翻修作業發生被撞1死2傷職業災害,2017年11月22日,https://www.osha.gov.tw/1106/1196/10141/10157/19052/(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1日)。
    4.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國道都會地區路段交通改善成果,2020年6月3日,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3432&p=17576(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11日)。
    5.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高速公路養護手冊,2020年8月26日,https://www.freeway.gov.tw/download.aspx?cnid=235(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8日)。
    6.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遭遇事故做好保護,雨中行車小心駕駛,2021年8月11日,https://www.freeway.gov.tw/Print.aspx?cnid=195&p=24144(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11日)。
    7.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日交通量參考值,2021年11月24日,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652&p=25634(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11日)。
    8.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行駛國道請注意施工車輛,勿過度信賴駕駛輔助系統,2022年3月15日,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95&p=27138(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1日)。
    9.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道路封閉資訊,2022年5月11日,https://www.freeway.gov.tw/Road.aspx?cnid=197(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5月11日)。
    10. 行政院,公共建設計畫執行率創14年來新高 蘇揆期勉各部會精益求精 讓執行率續創新猷,2022年06月09日,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9460bd09-78f3-43d1-a582-299cefd426e6(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8月21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1年06月22日工程企字第1110100381號解釋函同為此意旨。
    11.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函頒各類型採購錯誤行為態樣,2022年7月13日,https://www.pcc.gov.tw/cp.aspx?n=68C9A7761280E9E6(最後瀏覽日期:2022年11月1日)。

    下載圖示 校內:立即公開
    校外:立即公開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