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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楊承煒
Yang, Cheng-Wei
論文名稱: 土地登記審查制度與損害賠償之研究
The Study on Examination System and Damage Compensation for the Land Registration
指導教授: 葉婉如
Yeh, Wan-Ju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3
畢業學年度: 111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33
中文關鍵詞: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土地登記審查制度國家賠償不動產交易安全地政機關求償權土地法第六十八條
外文關鍵詞: Compensation for Land Registration Damages, Examination System of Land Registration, State Compensation, Safety of Real Eestate Transaction, Registration Authority’s Right to Claim Damage, Article 68 of Land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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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登記作為民法不動產物權上,保障不動產交易安全之重要制度。則土地法第六十八條所規定之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亦是維護土地登記制度其制度目的之重要規定。本文首先透過對於我國土地登記制度之制度規範談起,包含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及土地登記之效力等。再於後續討論土地登記之審查制度下,各類土地登記文件之審查密度及審查義務,於各類不動產登記情形之登記機關審查義務而言,本文以為,原則上地政機關位於登記應附文件原則上仍應採實質審查之審查密度,惟於依法經公證、法院確定之判決、地政士簽證、駐外館處驗證之授權書及登記機關之測量成果,本文認為登記機關之實質審查義務與一般登記文件之實質審查義務略有不同,所應審查者仍應僅集中在該應附文件之真偽即可。

    在各個類型之土地登記審查義務並不相同下,我國之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與各類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案例類型之關聯性。本文透過學說上與實務上對於同一類型之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案例類型進行分析,而得出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於登記機關所負之審查義務不同,及各類登記案件之類型不同,而地政機關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之義務與範圍亦不盡相同。另於登記機關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進行賠償之時,其應負之責任範圍與後續求償權之路徑應為之劃分方式。包含本文認同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不具補充性下,則後續受害人與有過失情形之責任劃分方式,土地登記儲金之撥補,及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完竣後對於第三人之求償權路徑。

    對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損害賠償無過失責任之內容,是否應限縮於某些特定類型之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或仍應包含可歸責於其他機關或地籍測量錯誤者,以及地政機關對於依法賠償後,對於應負最終責任之人,其請求權基礎,本文建議仍應透過立法加以明訂,始不生如本文分析下同一類型之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案例類型,實務判決之見解不盡相同之情形。也期許本研究藉由對於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案例之類型化的探討分析,可以達到土地登記對於不動產交易安全之提升,達到拋磚引玉之效果,引為登記實務之參考並降低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發生。

    This article mainly summarizes and discusses various opinions on the academic theories and practices on land registration and damage compensation. Firstly, the discussion will start with the system and the regulation of land registration in our country, including the existing system and effects of land registration, followed by a discussion of the intensity and obligations to review various documents for land registration under the examination system of land registration.

    And the exploration on the correlation between the system and categories of compensation cases for the land registration under different examination obligation. 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damage compensation cases from the same categories in land registration from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perspectives and concluded that according to Article 68 of Land Act,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offices are accountable for various obligations and scope for damage compensation as the examination obligations in registration offices and the registration categories vary. Furthermore, according to Article 68 of the Land Act, the registration offices should segregate the scope of the accountable responsibilities and the routes for subsequent recourses while proceeding with compensation, including the responsibility segregation between subsequent victims and negligence, the appropriation of land registration funds, and the routes to claim from the third-party after the registration offices compensate for the damage from the land registration. It is also expected that this study can improve the safety of real estate transactions through land registrations and as a practical reference to reduce the occurrence of land registration damage compensation.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問題意識 1 第一項、研究動機 1 第二項、問題意識 3 第二節、文獻回顧 4 第三節、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5 第一項、研究範圍 5 第二項、研究方法 5 第一款、文獻分析法 5 第二款、個案分析法 6 第三款、比較分析法 6 第四節、論文架構 6 第二章 土地登記制度 11 第一節、土地登記制度之立法例 11 第一項、權利登記制度 12 第一款、登記之內容 12 第二款、登記機關審查之內容 12 第二項、契據登記制度 13 第一款、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發生時點 13 第二款、登記機關審查之內容 13 第三項、澳洲托崙斯登記制度 13 第一款、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發生之時點 14 第二款、登記機關審查之內容 14 第三款、權利書狀之發給 14 第四款、登記損害賠償基金之設置 15 第四項、整理各國立法例之原因 15 第二節、我國現行土地登記制度 16 第一項、土地登記事項 16 第一款、土地登記之標的物 16 第一目、土地 17 第二目、建築改良物 17 第二款、不動產權利 20 第三款、得登記之法律關係 20 第二項、土地登記作業程序 20 第三節、土地登記之效力 21 第一項、不動產物權變動與登記 22 第一款、登記生效主義 22 第一目、生效之時點 22 第二目、登記於登記簿 23 第二款、登記處分主義 24 第三款、登記對抗主義 24 第二項、土地登記之效力 25 第一款、公示力 25 第二款、公信力 27 第一目、公信力保護之對象 27 第二目、公信力保護之權利主體 28 第三目、公信力之要件 29 第三款、推定力 31 第四節、小結 31 第三章 土地登記審查制度及審查義務 33 第一節、形式審查主義與實質審查主義之定義 33 第一項、形式審查主義 34 第二項、實質審查主義 34 第二節、我國土地登記之審查密度 34 第一項、實質審查說 35 第二項、形式審查說 36 第三項、法定審查說(實質審查兼採形式審查) 36 第四項、實務上之審查內容 37 第五項、本文見解 38 第三節、各類不動產登記情形之登記機關審查義務 38 第一項、依確定判決所為之登記 38 第二項、經第三方認證之登記,以經公證者為例 40 第三項、地政士簽證文件 41 第四項、海外授權書 43 第五項、地籍測量機關之測量成果 44 第四節、小結 46 第四章 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 47 第一節、國家賠償法之意義與要件 47 第一項、國家賠償法之意義與理論基礎 47 第二項、國家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 48 第一款、公務員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48 第二款、公務員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 51 第二節、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損害賠償責任 52 第一項、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制度目的 52 第二項、土地登記損害賠償無過失責任之意涵 54 第一款、傳統學說上及司法實務之見解 54 第二款、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017號裁定 55 第三項、土地法第六十八條所稱登記之意涵 56 第一款、是否應包含標示部 56 第二款、地籍測量錯誤之情形 58 第三款、他項權利抵押權部分 59 第三節、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 59 第一項、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損害發生之原因 60 第一款、登記錯誤 60 第二款、登記遺漏 61 第三款、登記虛偽 61 第二項、需有損害之發生 63 第三項、不可歸責於受害人 63 第四項、因果關係 64 第四節、土地法第六十八條損害賠償之範圍 64 第一項、僅包含所受損害 64 第二項、未包含所失利益之理由 64 第三項、本文見解 65 第五節、小結 69 第五章 各類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常見案例類型探討 71 第一節、依案件類型區分 71 第一項、地籍測量錯誤 71 第一款 地籍測量之樣態 72 第二款、地籍測量錯誤應否為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範圍 72 第一目、登記實務之見解 73 第二目、司法實務之見解 73 第三目、學說上之見解 78 第四目、本文見解 79 第二項、註記登記 82 第一款、註記登記係事實行為或行政處分 83 第二款、他機關囑託註記登記之損害賠償 85 第三款、地政機關發動註記登記之損害賠償 85 第四款、本文見解 86 第二節、依土地登記損害賠償之成立要件區分 87 第一項、登記應附文件偽變造 87 第一款、案例事實及法院判決要旨 87 第一目、案例事實 88 第二目、法院判決要旨 88 第二款、第三人施行詐術之登記機關文件審查義務 88 第一目、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89 第二目、身分證明文件 89 第三目、本文見解 90 第三款、偽變造損害發生時點之認定 90 第四款、小結 91 第二項、確認當事人真意有誤 91 第一款、登記錯誤、遺漏或虛偽之情形 92 第二款、地政機關核對身分人員之過失責任 93 第三款、戶政機關之責任 94 第四款、本文見解 95 第三項、登記人員登載錯誤 95 第一款、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適用 96 第二款、損害發生時點之認定 97 第一目、抵押權誤遭塗銷者 97 第二目、地政機關繕打錯誤之損害發生時點 98 第三目、本文見解 98 第三款、登記人員登記有誤與是否發生實際損害之關聯 99 第一目、案例事實 99 第二目、本案爭點 100 第三目、法院見解 100 第四目、本文見解 101 第四項、土地法第六十八條之請求權人是否限於真正權利人 101 第一款、限於真正權利人說 102 第二款、不限於終局保有登記權利之人為限說 102 第三款、本文見解 102 第三節、小結 103 第六章 登記機關求償關係之責任分配 105 第一節、損害賠償責任之分配 105 第一項、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是否具有補充性 105 第二項、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儲金制度 107 第三項、受損害人與有過失之情形 108 第四項、其他責任分擔之可能性探討 110 第二節、登記機關之求償權 112 第一項、國家賠償法向公務員行使之求償權 112 第二項、登記機關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113 第一款、地政以外其他機關 114 第二款、應負最終償還責任之人 115 第一目、應負全部最終償還責任之人 115 第二目、應負部分最終償還責任之人 117 第三節、小結 120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123 第一節、結論 123 第二節、建議 126 參考文獻 129

    壹、專書(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
    1.王澤鑑(2021),民法總則,台北:自版,增訂新版。
    2.王澤鑑(2023),民法物權,台北:自版,增訂新版。
    3.王澤鑑(2018),損害賠償,台北:自版,校正3版。
    4.王澤鑑(2021),侵權行為,台北,自版,增補版。
    5.李惠宗(2020),國家賠償法要義,台北:新學林。
    6.李惠宗(2016),行政法要義,台北:元照,7版。
    7.吳志正(2021),債編各論逐條釋義,台北:元照,8版。
    8.陳立夫(2013),土地法研究(二),台北:新學林。
    9.陳立夫(2016),土地法釋義(一),台北:元照。
    10.陳立夫(2021),土地法研究(三),台北:新學林。
    11.陳向榮(1982),土地建物登記精義(上),台北:自版。
    12.陳明燦(2017),土地法導論,台北:自版,2版。
    13.陳淑美(2019),土地登記,台北:五南,4版。
    14.溫豐文(2021),土地法,台北:自版,修訂版。
    15.楊松齡(2021),實用土地法精義,台北:五南,20版。
    16.葉百修(2012),國家賠償法之理論與實務,台北:元照,4版。
    17.董保城、湛中樂(2005),國家責任法─兼論大陸地區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台北:   元照。
    18.鄭冠宇(2020),民法物權,台北:新學林,10版。
    19.劉春堂(2015),國家賠償法,台北:三民書局,修訂3版。
    20.謝在全(2020),民法物權論(上),台北:新學林,修訂7版。
    21.謝哲勝(2013),土地法,台北:翰蘆,3版。
    22.謝哲勝(2020),民法物權,台北:三民書局,修訂5版。
    貳、專書論文(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
    1.林明鏘(2011),論德國土地登記制度與審查權限:兼論我國相關制度問題,收於:溫豐文教授六秩五華誕祝壽論文集-民事法學的現代課題與展望,頁31-54,台北:元照。
    2.黃健彰(2016),不動產登記的客體,收於: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頁123-152,台北:元照。
    3.湯文章(2016),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賠償責任,收於:不動產登記法律與政策,頁183-231,台北:元照。
    4.楊松齡(2002),時效取得制度之未經登記不動產之探討,收於黃宗樂教授六秩祝賀. 財產法學篇,頁129-178,台北:學林文化。
    參、期刊論文(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
    1.朱柏松(2010),民法登記對抗效力規定適用疑義解析以流抵契約登記之對抗效力為討論中心,世新法學,第4卷第1期,頁1-37。
    2.李建良(2001),行政處分對行政機關的構成要件效力,月旦法學雜誌,第79期,頁22-23。 
    3.李建良(2011),論多階段行政處分與多階段行政程序之區辨-兼評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1603 號判決,中研院法學期刊,第9期,頁271-332。
    4.李惠宗(2000),論行政不作為之國家賠償責任-臺中地方法院重國字第三號判決與大法官釋字第469號解釋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1期,頁35-60。
    5.林旺根(2005),實施地政士簽證之困境(一),現代地政,第 284 期,頁8-12。
    6.范文清(2016),地籍重測後土地面積縮減之國家賠償責任,月旦法學雜誌,第255期,頁108-132。
    7.范文清(2018),土地登記錯誤所生國家賠償責任及其消滅時效-評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國字第7號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276期,頁206-220。
    8.陳立夫(2009),土地登記之損害賠償,月旦法學教室,第75期,頁26-27。
    9.陳立夫(2010),新物權法之土地登記問題芻議,法學叢刊,第55期,頁23-53。
    10.陳立夫(2014),土地法實務導讀,台灣法學雜誌,第252期,頁188-198。
    11.陳立夫(2012),地籍測量及相關土地登記法律問題之探討-以地籍圖面積與地籍線之更正為中心,中華民國地籍測量學會會刊,第31卷2期,頁46-53。
    12.陳立夫(2021),土地法裁判選評-土地登記損害賠償,月旦實務選評,第5期,頁82-95。
    13.陳忠五(2011),地政士的文件查驗義務與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學雜誌,第189期,頁12-21。
    14.陳忠五(2015),民事類實務導讀(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1976 號民事判決等 5 則裁判之說明),台灣法學雜誌,第 268 期,頁107-116。
    15.陳明燦(2006),台灣土地更正登記與損害制度之法制經濟分析,月旦財經法雜誌,第5期,頁155-174。
    16.陳明燦(2011),土地登記虛偽與損害賠償/最高院九九臺上一八四二,台灣法學雜誌,第167期,頁179-182。
    17.陳明燦(2012),德國土地登記與審查制度之法制分析--兼論我國土地登記審查問題,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36期,頁73-113。
    18.陳明燦、張捷誠(2019),我國不動產登記審查法律問題分析-形式或實質審查主義,東海大學法學研究,第57期,頁1-50。
    19.陳明燦(2020),我國土地虛偽登記及其損害賠償法律問題之分析,台灣法學雜誌,頁1-16。
    20.陳清秀(2007),國家賠償實務之研討(上),月旦法學雜誌,第141期,頁171-207。
    21.湯文章(2016),土地登記機關損害賠償責任探討,財產法暨經濟法,第48期,頁25-73。
    22.曾品傑(2015),實務選編民商法事類,月旦法學教室,第149期,頁89-108。
    23.曾品傑(2021),論台灣不動產物權變動之登記效力,中正財經法學,第22期,頁67-102。
    24.黃健彰(2015),美國不動產契據登記制與托崙斯登記制及其對我國的啟示,中原財經法學,第35期,頁109-167。
    25.黃健彰(2019),地政機關登記賠償責任補充性相關問題的檢討──評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76號民事判決,月旦民商法雜誌,第65期,頁137-154。
    26.楊芳賢(2014年),因登記錯誤而無權處分他人土地之法律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145期,頁12-14。
    27.溫豐文(2012),地籍測量錯誤之更正與損害賠償問題,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4卷,頁99-106。
    28.溫豐文(2014),登記之公信力,月旦法學教室,第140期,頁12-14。
    29.溫豐文(2018),註記登記之性質與救濟,現代地政,第366期,頁23-27。
    30.管靜宜(2020),不真正連帶債務人間責任分擔,裁判時報,第99期,頁91-102。
    31.謝哲勝(2011),不動產登記客體與效力的檢討,中原財經法學,第27期,頁1-37。
    32.謝哲勝(2015),以公證代替不動產登記機關之審查責任,公證法學,第11期,頁2-11。
    33.謝哲勝(2015),現行土地登記賠償制度之檢討,台灣環境與土地法學雜誌,第14期,頁71-82。
    肆、學位論文(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序)
    1.王子岳(2018),我國與澳洲托崙斯土地登記損害賠償制度之研究,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碩士論文。
    2.王文美(2013),我國土地登記審查有關切結問題之探討,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系碩士論文。
    3.周明昇(2015),土地登記損害賠償責任之探討,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4.張淑娟(2010),我國土地登記審查制度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5.顏嘉伶(2016),土地登記損害賠償無過失責任主義之探討-以最高法院判決案例為中心,國立臺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碩士論文。
    伍、研究報告(依筆畫排序)
    1.內政部編印(2022),土地登記審查手冊。
    2.內政部編印(2020),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WEB版登記作業手冊。
    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編印(2019),土地登記規則逐條修正之沿革。
    4.新北市政府地政局編印(2015),土地登記審查手冊。
    5.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2006),國家賠償案例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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