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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李依珊
Li, Yi-Shan
論文名稱: 處理不良債權課稅問題之研究
A Study of Taxation of Handling Non-performing Loans
指導教授: 柯格鐘
Ko, Ke-Chung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13
畢業學年度: 101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67
中文關鍵詞: 資產管理公司不良債權所得稅營業稅課稅
外文關鍵詞: the non-performing loan,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the income tax, a business tax,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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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謂不良債權,係指債務人未能依期清償本金、利息之債權。我國自1997年金融風暴後,逾期放款問題快速惡化,政府為有效降低金融機構逾放比率,乃修訂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希藉資產管理公司之設立,以收購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然該債權通常具有抵押物作為擔保,是當資產管理公司評價抵押物市價高於購入債權成本時,常會採取向法院聲請拍賣並以債權抵繳拍定價款承受抵押物後再行出售之作法,此為近年來實務運作上之新興交易型態,進而,亦引發其他個人投資者之加入。
    財政部就上開交易模式自92年起陸續發布解釋函令,對於所得稅及營業稅之課徵均採兩階段課稅方式,即不論個人及資產管理公司,於承受抵押物時,均應認列處分不良債權損益,嗣後實際處分抵押物後,再認列處分資產損益,依法課徵所得稅;又資產管理公司於債權抵繳拍定價款以及銷售抵押物時,亦應分別就抵押物拍定價格大於不良債權原始買價之差額與抵押物實際銷售價格,課徵營業稅。惟是類課稅方式與納稅義務人認其須於抵押物出售後始有所得實現之認知有別,且以法院拍定價款作為所得之計算是否偏離市價,又債權成本影響課稅所得額之計算,是資產管理公司或個人購買債權之價格是否合理,此外,上開交易行為得否屬於營業稅之課稅範圍,如有規避行為發生亦應否論處等等疑義,均有釐清之必要性,是本文擬探討個人、資產管理公司購入不良債權,並以債權抵繳法院拍定價款承受抵押物所面臨之課稅問題,以提出研究結論及可行性建議。

    The non-performing loan refers to a loan of which the principal and interest are not paid off by the debtor within a specified deadline. The issues of overdue loans have deteriorated rapidly in our country since the financial crisis in 2008.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duce the Non-Performing Loan Ratio (NPL Ratio)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government amended Article 15 of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Merger Act and expected to acquire non-performing loans fo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However, such loans usually have collateral as security. When an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evaluates the market value of collateral to be higher than acquisitions cost of loans, it often petitions the court for auction, pays the auction price of collateral with the non-performing loan, and then re-sells the collateral after obtaining it. This is a new type of transaction in practical operations in recent years, which in turn, attracts the individual investors.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has successively issued legal interpretations about the aforementioned trading pattern since 2003. The assessment of both income tax and business tax shall adopt two-stage taxation; in other words, both individuals and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shall recognize the profits and losses of non-performing loans when obtaining the collateral. The profits and losses of assets shall only be recognized after the actual disposition of collateral, and then income tax shall be assessed in accordance with law. Moreover, when an asset management company has paid the auction price of collateral with the non-performing loan and sold collateral, business tax shall be levi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elling price of collateral and the difference when the collateral auction price is higher than the original acquisition price of the non-performing loan. However, this taxation method is different from taxpayers’ understanding that the income can only be realized after the collateral is sold. Also, it is necessary to verify whether the calculation of income using auction price is deviated from market price, whether the acquisition price of a non-performing loan is reasonable for individuals or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since the cost of non-performing loans affects the calculation of taxable income, whether the aforementioned trading is within the taxation scope of business tax or not, and if there shall be any penalty for circumvention. In view of above,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taxation issues and provides research conclusions and possible recommendations for individuals and asset management companies acquiring non-performing loans and obtaining the collateral by paying its auctions price with the non-performing loan.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7 第三節 研究架構………………………………………………… 10 第二章 資產管理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成本費用面之分析……………12 第一節 讓售債權之機制………………………………………… 12 第二節 取得不良債權成本之計算……………………………… 23   第三節 取得不良債權費用之認列……………………………… 31   第四節 取得不良債權之會計處理……………………………… 37 第三章 資產管理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收入面之分析…………………47 第一節 不良債權購得後之處置策略…………………………… 47 第二節 處理不良債權之會計處理……………………………… 52   第三節 所得實現時點之認定…………………………………… 63 第四節 所得額計算之合理性 …………………………………… 80 第四章 資產管理公司營業稅課徵爭議之分析………………………… 90 第一節 稅捐主體認定之討論………………………………………90 第二節 稅捐客體認定之討論 …………………………………… 96 第三節 開立統一發票時點之討論……………………………… 100 第五章  個人綜合所得稅及營業稅課徵爭議之分析………………… 110 第一節  所得實現時點之研析 ………………………………… 110 第二節  個人漏報所得之處理爭議……………………………… 115 第三節  營業稅所涉問題之探討 …………………………………124 第六章 稅捐規避行為爭議之分析…………………………………… 132 第一節 與合法節稅及虛偽行為有別 ……………………………133 第二節 稅捐規避行為構成要件之檢驗 …………………………135 第三節 構成所得稅法第110條漏稅罰之討論………………… 140 第四節 構成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捐罪之討論 ………… 145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152 參考文獻 ………………………………………………………………… 159

    【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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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廖啟涵,本國銀行不良債權抵押品鑑價、回收率及處理方式之研究,中央大學財務金融研究所碩士論文,2003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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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徐培奕,金融機構處理住宅擔保品方式之選擇,臺北大學地政學系碩士論文,2003年6月。
    13.陸漢聲,我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之現況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會計學系碩士論文,2004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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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載圖示 校內:2018-07-19公開
    校外:2018-07-19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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