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檢索 / 詳目顯示

研究生: 丘瀚文
Chiu, Han-Wen
論文名稱: 由社會變遷研討我國夫妻財產關係
Marriage Property and Social Change:Focus on Prenuptial Agreements
指導教授: 郭書琴
Kuo, Shu-Chi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14
畢業學年度: 10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05
中文關鍵詞: 剩餘財產分配夫妻財產關係家庭事務分配家務分工理論婚前協議
外文關鍵詞: Distribution of Martial Property, the relation of marriage property, the housework division, the theory of housework division, prenuptial agreements.
相關次數: 點閱:192下載:6
分享至: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本文以我國目前法定財產制出發,研討並介紹我國目前夫妻財產關係,並嘗試從家務分工理論出發,佐以內政部統計處之資料,並嘗試推論出未來家務分工情形。本文最後發現夫妻財產關係中最重要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開始喪失正當性,並產生不公平的現象;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建立在主婦婚主流和家庭事務多由婦女負擔、且婦女並無婚後收入之社會結構下,為了使婦女不致因離婚而在經濟方面失所依靠,故讓婦女在離婚時能向丈夫請求婚後財產之半數。

    但現今我國社會多以雙薪家庭為主,女性亦大量湧入職場,且男性從事家庭事務之比例亦大幅提升,是否還需要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值得探討;其造成婚後有償財產累積越少,便能在離婚時獲得最大利益,不無鼓勵婚姻雙方不事家庭事務之嫌,且在雙方家庭事務量趨近平等時,更無法說明為何婚後有償財產累積較多者,需給予他方婚後財產一半。

    本文認為此一現象必須更改,並參酌美國法上之婚前協議統一法,使夫妻雙方於結婚前,強制就離婚之財產分配和其他細部事項討論。如此一來,即可避免夫妻雙方因我國夫妻財產制僅有三種,而找尋不到最適合其之財產制種類
    ;亦有使要結婚之雙方,在婚前面對婚後必須面對之問題,有「醜話說在前頭」之功能,降低婚前理想與婚後現實之落差。夫妻可自由依其家庭事務分配比例,去決定婚姻解消失時,得向他方請求婚後財產比例,如此即不會有上開所云不公平之發生。

    According to the chart1 of statistics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which was counted by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n 1981, there were 167,496 pairs of married population in Taiwan, but also 14,884 people who divorced; and in 2012, there were 143,384 pairs of married population, but also 55,980 people who divorced, the population of divorce increase quickly. The information shows that Taiwan's divorce rate is the highest in Asia. Two of the most difficult things in divorce are how to separate money and who has the tending right, both of them should be faced and studied. The thesis will focus on “money”-that the marriage property regime, exclude the best interest of the child, and attempt to discuss whether our law is reasonable or not with the empirical data.

    第一章、緒論 1 第一節、前言 1 第二節、研究動機 5 第三節、研究方法 6 第二章、我國夫妻財產制關係介紹 7 第一節、文獻回顧以及本章夫妻財產關係定義 7 第二節、我國夫妻財產關係介紹 8 第一項、夫妻財產制立法目的與沿革 8 第二項、夫妻財產制之種類 11 第三項、夫妻財產制的運作 13 第三節、評析我國我國夫妻財產制關係 14 第一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部分 14 第二項、自由處分金部分 24 第三項、家務有價 29 第四節、小結 37 第三章、傳統家務關係探討 39 第一節、文獻回顧 39 第二節、家庭事務分配成因探討 40 第一項、以家務模型探討家庭事務分配 41 第二項、以馬克思主義探討家庭事務分配 45 第三項、小結 49 第三節、我國傳統的性別階層與規範 53 第四節、我國近來的性別階層與規範 54 第五節、小結 58 第四章、美國法之婚前協議 60 第一節、文獻回顧 60 第二節、婚前協議意義 61 第一項、我國目前婚前協議現況 62 第二項、婚前協議標的 62 第三項、婚前協議限制 75 第三節、婚前協議的平等性 80 第一項、婚前協議程序公平性 81 第二項、婚前協議實質公平性 85 第三項、婚前協議訂定方式 87 第四節、解決之道─由法定婚前協議取代法定財產制 88 第五章、結論 91 參考文獻 95

    壹、 中文部分
    ㄧ、專書論著

    Rosemarie Tong,《Feminist Thought a comprehensive introduction》,中文翻譯:《女性主義思潮》,刁筱華譯,臺北:時報文化,1996年。

    Karl Marx,《Economic and Philosophical Manuscripts》.中文翻譯:《1844年經濟學哲學手稿》,伊海宇譯,臺北:時報文化,1990年。

    Kathy Davis,Mary Evens,《Handbook of Gender and Woman’s Studies》,中文翻譯:《性別與女性研究手冊》,楊雅婷、顏詩怡、司法學文、林育如譯,臺北:韋伯文化,2009年。

    上野千鶴子,《家父長制と資本制―マルクス主義フェミニズムの地平》,中文翻譯:《父權體制與資本主義─馬克思主義之女性主義》,劉靜貞、洪金珠譯,臺北:時報文化、1997年。

    王澤鑑,《民法總則》,台北:三民,八版,2012年。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三冊》,台北: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1994年。

    立法院秘書處,《立法院公報》,91卷40期,台北:立法院,2002年。

    司法行政部民法研究修正委員會主編,《中華民國民法制定史料彙編下冊》,台北,1976年。

    李銀河,《女性主義》,台北:五南,2003年。

    林秀雄,《親屬法講義》,台北:元照,2011年。

    恩格思,《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臺北:古風,1989年。

    胡長青,《中國親屬論》,台北:台灣商務,五版。

    孫森焱,《民法債篇總論》,台北:三民,1979年。

    徐惠怡,《贍養費之理論與實務:以美國法與我國法為中心》,台北:五南,2000年。

    許育典,《憲法》,台北;元照,五版,2011年 。

    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民法親屬新論》,台北:三民,七版,2008年。

    陳惠馨,《傳統個人、家庭、婚姻與國家─中國法制史的研究與方法》,台北:五南,2006年,

    戴東雄、戴炎輝、戴瑀如,《親屬法》,台北:台灣大學法學福利社,2007年。

    二、期刊論文

    王如玄,〈不工作的家庭主婦〉,《人本教育札記》,121期,1999年7月,
    頁22-25。

    呂玉瑕,〈婦女就業與家庭角色、權力結構之關係〉,《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第56期,1984年,頁111-143。

    呂玉瑕,〈兩性的角色分工與家庭發展〉,《基督書院學報》,3期,1996年,頁91-100。

    呂玉瑕、伊慶春,〈社會變遷中的夫妻資源與家務分工:臺灣70年代與90年代社會文化脈絡的比較〉,《臺灣社會學》,10期,2005年,頁40-89。

    李美玲、楊亞潔、伊慶春,〈家庭分工:就業現實還是平等理念〉,《臺灣社會學刊》,24期,2000年,頁59-88。

    林秀雄,〈我國通常法定財產制之修正〉,《法學講座》,9期,2002年9月,
    頁1-15。

    林秀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再造〉,《月旦法學雜誌》,89期,2002年10月,頁8-20。

    林秀雄,〈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請求〉,《萬國法律》,2002年12月,頁16-25。

    林秀雄,〈夫妻財產統一之可能性〉,收錄於氏著《家族法論文集(一)夫妻財產制之研究》,台北:三民,1986年。

    林津如,〈父系家庭與女性差異認同:中產階級職業婦 女家務分工經驗的跨世代比較〉,《台灣社會研究季刊》,68期,2007年,頁1-73。

    林易典,〈論法定財產制中剩餘財產分配數額之調整:我國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之調整規範,與瑞士、德國民法相關規範之比較研究〉,《臺大法學論叢》,2009年9月,頁1-71。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整理,〈民法親屬編及施行部分條文修正研議〉,《全國律師》,2002年10月。

    許樹林,〈夫妻財產制修正相關問題探討〉研討會發言,《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8期,2002年9月。

    黃志隆,〈我國親職假改革方案的探討:理論觀點的檢視〉。《靜宜人文社會學報》,3卷,2009年,頁1-30。

    張曉春,〈現代社會中都市家庭主婦角色〉,《中央研究院民族學研究所集刊》,37期,1974年,頁39-84。

    張晉芬、李奕慧,〈女人的家事、男人的家事:家事分工性別化的持續與解釋〉,《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2006年,19期,頁203-229。

    陳惠馨,〈從審判實務看臺灣婚姻與家庭在過去20年的變遷〉,《月旦法學雜誌》,2011年7月,頁90-113。

    陳惠馨,〈民法親屬編之修正與社會變遷〉,《律師通訊》,1995年12月,頁39-48。

    陳惠馨,〈變動中的人倫秩序與法律秩序─從親屬法中夫妻間的關係談起〉,《台大法學論叢》,21卷1期,1991年,頁327-361。

    陳惠馨,〈夫妻財產制修正相關問題探討〉研討會發言,《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8期,2002年9月。

    陳重陽,〈我國民法與英國婚姻訴訟法之比較─以夫妻財產分配和家務勞動為中心〉,《月旦法學教室》,頁71-83。

    唐先梅,〈什麼是家務工作--家務工作本質初探〉,《空大生活科學學報》,2期,1996年,頁209-236。

    唐先梅,〈家事分工理論模型─從層級觀點的思索〉,《空大生活學學報》,3期,1997年,頁63-90。

    郭書琴,〈身分法之法律文化分析初探─以婚約篇為例〉,《臺北大學法學論叢》,67期,2008年09月,1-42頁。

    郭書琴,〈逃家的妻子,缺席的被告─外籍配偶與身分法之法律文化初探〉,《國立中正大學法學期刊》,22期,2007年04月,1-40頁。

    郭玲惠,〈民法新修正條文關於自由處分金之初探〉,《全國律師》,2002年10月,頁17-34。

    鄧學仁,〈子女福利與親權法之課題〉,《月旦法學雜誌》,2013年5月,頁102-117。

    蔡穎芳,〈論婚前協議及弱勢締約人之保護〉,《法學新論》,33期,2011年12月,頁19-56。

    戴東雄,〈論民國91年新法定財產制之財產種類〉,《法官協會雜誌》,4卷2期,2002年12月,頁1-24。

    戴東雄,〈論夫妻財產制之立法準則〉,收錄於氏著《親屬法論文集》,台北:東大,1988年。

    藍佩嘉,〈銷售女體,女體勞動:百貨專櫃化妝品女銷售員的身體勞動〉,《臺灣社會學研究》,2期,1998年,頁47-81。

    魏大喨,〈聯合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軍法專刊》,32卷,1986年7月,頁25-32。

    三、 學位論文
    王百芳,2005年,《正式化有酬家務服務之研究─以彭婉如基金會家事管理模式為例》,臺北:國立政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金純如,2013年,《婚前協議之研究》,臺北: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班碩士論文。

    呂盈秀,2013年,《論資本主義之下的家務勞動──馬克思主義與女性主義的觀點和爭論》,桃園:國立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陳重陽,2003年,《家務勞動法律評價研究─以男女評等之立法原則為中心》,嘉義: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葉雯怡,2011年,《贍養費制度之發展與檢討》,桃園: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碩士學位論文。

    顧思敏,2002年,《婚前協議法律問題之研究─以美國法為中心─》,臺北: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律專業班碩士論文。

    盧儀靜,2011年,《臺灣家務勞動有酬化之實踐可能與困境》,臺北:東吳大學社會學系碩士論文。

    王百芳,2004年,《正式化有家務服務之研究─以彭婉如基金會家事管理模式為例》,臺北:國立政治大學社會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貳、 西文部分
    一、 專書論著

    Robert,Blood O.and Wolfe,Donald M.1960.” Husbands and Wives: The Dynamics of Married Living”New York: Free Pres.

    二、 期刊論文

    Bix,Brian.1998.”Bargaining in the Shadow of Love: The Enforcement of Premarital Agreements and How We Think About Marriage”40 Wm. & Mary L. Rev, p145-207.

    Becker,Gary S.1973.”A Theory of Marriage” The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Vol. 81,No.4,p813-846.

    Eichler,Margrit and Albanese,Patrizia.2007.”What is household work? A critique of assumptions underlying empirical studies of housework and an alternative approach”,Canadian Journal of Sociology, p227-258.

    Hiller,Dana V.1984.”Power Dependence ad Division of Family Work”Sex Roles,Vol.10,p1011-1016.

    Marston,Allison A.1997.”Planning for love:The Politics of Prenuptial Agreements”Stanford Law Review,vol.49,p887-916.

    Rodman,Hyman.1967.”Marital Power in France,Greece,Yugoslavia,and the United States:A Cross-National Discusstion”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vol.29,p320-324.

    Shunkhman,Alex .2000.”Notes&Comments:Show Her The Money:The California Court Of Appeal’s Mistake Concerning In Re Marriage Of Bonds”Loyola Of Los Angeles Entertainment Law Journal, Loy.L.A.Ent.L.J,p457-492.

    Younger,Judith T. 1988.”Prespectives on antenuptial Agreements”,Rutgers Law Review,vol.40,p1059-1091.

    參、網路資源

    王雲東,2007年,〈對台灣離婚率亞洲第一的現象解讀〉,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國政評論,http://www.npf.org.tw/post/1/2551,2013 年7月21日。

    內政部統計處,2011年,〈內政部統計處100年結婚及出生登記統計〉,內政部統計網頁,http://www.moi.gov.tw/stat/news_content.aspx?sn=5870,2014年3月11日

    司法院,2011年,〈地方法院辦理非訟事件收結情形〉,司法統計年報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juds/year100/09/031.pdf,2014年3月11日。

    行政院主計處戶政司統計處,2014年,〈結婚對數、結婚率、離婚對數、離婚率〉,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sowf.moi.gov.tw/stat/month/m1-02.xls,2013年7月22日。

    行政院主計處, 2014年,〈受僱員工薪資調查〉,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win.dgbas.gov.tw/dgbas04/bc5/EarningAndProductivity/Default.aspx
    ,2013年7月24 日

    行政院主計處,2003年,〈我國性別統計及婦女生活地位之國際比較研究〉,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771314585171.pdf
    2013年7月23日。

    行政院主計處,2005年,〈台灣地區社會發展趨勢調查〉,行政院主計處網,http://www.stat.gov.tw/ct.asp?xItem=13955&ctNode=2296&mp=4,2013年7月23日。

    行政院內政部,2011年,〈100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http://sowf.moi.gov.tw/stat/Survey/%E5%A9%A6%E5%A5%B3/100%E5%B9%B4%E5%A9%A6%E5%A5%B3%E7%94%9F%E6%B4%BB%E7%8B%80%E6%B3%81%E8%AA%BF%E6%9F%A5%E5%A0%B1%E5%91%8A.pdf,2014年3月17日。

    瑞士民法,2014年,http://www.admin.ch/ch/e/rs/210/a164.html,2014年4月28日

    〈Mamot v .Mamot〉, 813 N.W.2d,447,2012年,http://www.leagle.com/decision/In%20NECO%2020120413264.xml/MAMOT%20v.%20MAMOT,2014年6月2號

    〈Comment,THE UNIFORM PREMARITAL AGREEMENT ACT AND ITS VARIATIONS THROUGHOUT THE STATES〉,2010,http://www.aaml.org/sites/default/files/MAT206_3.pdf,
    2014年1月20日

    下載圖示 校內:2018-09-12公開
    校外:2018-09-12公開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