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詹淳惠 Huey, Chan-Chwen |
|---|---|
| 論文名稱: |
論司法權中之司法行政作用 The Research on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Acts of Judicial Power |
| 指導教授: |
蔡志方
Fang, Tsai-Chih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06 |
| 畢業學年度: | 94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61 |
| 中文關鍵詞: | 司法行政作用論 、司法行政 、司法權 |
| 外文關鍵詞: |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Acts, Judicial |
| 相關次數: | 點閱:101 下載: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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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憲法第77、80條賦予司法實體審判與懲戒權限,憲法第78條則賦予司法法律解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4、5項亦賦予司法政黨違憲解散權,除上列憲法所賦予之權限屬司法固有權外,餘皆為司法的共享權,可形成司法與行政、立法交融空間。而司法與行政的共享權也証立司法行政的存在。
傳統司法行政的爭點在於司法行政屬司法權或行政權議題。本文認為這樣的爭議其實並沒有標準答案,司法行政的問題重點應在確立司法行政之蘊含內容與如何判斷事權歸屬司法或行政領域上。司法行政內容只要確認司法固有權與共享權範圍後,即可獲得解決。惟由於司法行政是司法與行政交錯的領域,本質上仍是權力。而國家權力作用的對象應為人民,國家對機關成員的處置並非本於國家權力。況且司法機關公務人員與國家間關係以公法上職務關係即足以涵蓋,無另行獨立必要。故關於狹義行政的範圍,司法機關的人事行政並不包含在內。
在司法行政作用論中,各種司法行政行為目前雖無強大學說理論支持,然依現行體制性質分析,卻可發現有若干制度蘊藏司法行政行為的內涵。首先,學者有對德國制度上司法行政處分概念簡要介紹者,我國實務上亦有提及司法行政處分之用語。其次,釋字第530號解釋則肯認司法行政命令的存在。再者,司法行政契約的內容,在刑事訴訟上之緩起訴與協商制度似可看出端倪,足為討論之對象。
最後,執行程序的本質就是司法行政,除就執行程序係依附於執行名義之被動性即可知以外,再就執行目的為滿足債權人之權利,屬圓滿司法權作用即明。因此,在性質屬司法行政的公法關係下,執行機關組織上並無區分民事、刑事或行政執行的必要,充其量只是執行方法上有差異而已。再者,執行機關並不宜由司法機關為之,蓋司法權核心領域為審判事項,執行僅為判決內容的實現,司法權既賦予國家執行判決內容之正當性,不以由司法機關執行為限。是以,建議修法方向可另行建構一組織非屬司法之專責機構負責執行業務。
Abstraction
Article 77、80 of the Constitution endow judicial systems the right to enact substantial trial and reprimand civil servants. Article 78 gives judicial systems the right to interpret the laws. Paragraph 4、5 Article 5 of the 5th Amendment of the Constitution also empower judicial systems the right to dissolve political parties. Besides those immanent judicial powers above, judicial systems share other powers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agencies and the congress. These shared powers provided the existing space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One of the traditional arguing issues of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is which genre does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belong to: Justice or Administration? This thesis believes there is no accurat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The key point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should be its contents and its admeasurements of the justice and the administration. No matter how the justice and the administration interlaces with each other, however, they are both national powers, and the national powers’ object is civilians rather than the civil servants working within judicial agencies. The civil servants working within judicial agencies can appeal the public legal duty to the nation when they want to, so this thesis would not add the judicial personnel administration to the idea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Though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actions are not specifically discussed so far, it does not mean that scholars refute the concepts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actions. If we analysis the acting judicial process carefully, we can find out many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actions are running within it.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speaking,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have been mentioned by scholars and judges in many places. The 530th Interpretation of the Grand Justice also asserts the effectiveness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ders. When we talk about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ve contracts, it seems that the postponed indictment and bargaining negotiation withi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could make good topics.
Last but far from the least, the enforcement procedure itself is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That’s why it seems passive when attached to convictions and rulings, while being active when it achieves the goal to satisfy creditors at the same time. This thesis believes it’s not necessary to distinguish enforcement procedure into civil, criminal or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procedure, since the differences are quite limited. This thesis also believes that the enforcement procedure should not be operated by the judicial system, because the core of the judicial system is trial rather than the enforcement. A legally authorized conviction does not have to be enforced by the judicial agency. It’s really a good option to allow non-judicial agency to run enforcement work.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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