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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鄭頎霖
Zheng, Qi-Lin
論文名稱: 大學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的行政救濟法律爭議:從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出發
Administrative relief legal disputes regarding the dismissal , non-renewal , and suspension of university teachers: Starting from the TCC Judgment 111-Hsien-Pan-11
指導教授: 許育典
Hsu, Yu-Dia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5
畢業學年度: 11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74
中文關鍵詞: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大學自治教評會教師解聘、不續聘與停聘
外文關鍵詞: The TCC Judgment 111-Hsien-Pan-11, University Autonomy, Teacher Evaluation Committee, Teacher Dismissal, Non-renewal of Contract, Suspension of Employment
相關次數: 點閱:61下載: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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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的作成後,除了肯認大學得以對人事自治事項提起訴訟的訴訟權外,也進一步認定大學做成解聘、不續聘、停聘的措施認定為契約上意思表示的性質。大法官將該法律定性的見解變更後,對於最高行政法院透過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所作成的統一法律見解,是否還有適用的可能。本文將從透過學校與教師法律關係的再檢視,來探討法律定性變更的妥適性。以及行政法院對見解變更所產生的回應與現行行政訴訟制度的影響,使教師往後所面臨的行政訴訟途徑與困境為何,是否有解決困境的空間為本文所欲探討的目標。

    After the issuance of the TCC Judgment 111-Hsien-Pan-11, in addition to affirming that universities have the right to file lawsuits regarding matters of personnel autonomy, it further recognized that measures taken by universities such as dismissal, non-renewal of contracts, and suspension of employment are to be regarded as expressions of intent under contract law. After the Grand Justices changed their interpretation of the legal characterization, is it still possible for the Supreme Administrative Court to apply the unified legal interpretation made through the presiding judges' joint conference? This paper will examine the appropriateness of changing the legal characterization by re-evaluating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chools and teachers. This paper aims to examine the appropriateness of changing the legal characterization by re-evaluating the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schools and teachers. It also explores the administrative courts' responses to shifts in legal interpretations and the impact of these changes on the current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 The goal is to analyze th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paths and challenges that teachers may face in the future, as well as to assess whether there is room to resolve these difficulties.

    第一章 緒論1 壹、研究背景與研究目的1 貳、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3 參、研究架構4 第二章 大學自治下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的爭議7 壹、大學自治的憲法基礎7 一、學術自由8 (一)學術自由的發展與憲法基礎8 (二)學術自由的內涵11 1.學術自由的定義11 2.學術自由的範圍12 3.學術自由的主體12 4.學術自由的主觀防禦權利13 5.學術自由的客觀法秩序13 二、大學自治14 (一)大學自治作為學術自由的制度性保障15 1.制度性保障的憲法基礎 15 2.大學自治作為制度性保障的內涵 17 (二)大學自治的自治事項19 三、大學自治作為基本權的性質與基本權衝突21 (一)大學自治的自治權性質與限制21 (二)基本權衝突:大學自治與教師職業自由24 貳、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下的大學行政救濟問題29 一、本號判決爭訟標的與主要爭點29 (一)爭訟標的29 (二)主要爭點30 二、憲法法庭判決的見解 30 (一)大學聘用教師的自主權應受大學自治保障30 (二)公立大學不續聘教師的決定屬於聘任契約意思表示30 (三)教師法未限制大學不得就再申訴結果提起行政訴訟31 (四)申訴與再申訴的法律定性31 (五)公立大學作成不續聘措施的再申訴決定得提起行政訴訟32 三、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聯席會議決議與大學的人事自治32 (一)最高行政法院決議所採的見解33 (二)有對大學人事自治權的侵害33 四、憲法法庭判決的適用範圍與爭議35 (一)私立大學的適用可能35 (二)大學對不予維持解聘的再申訴決定亦應可提起行政訴訟36 (三)具有懲戒性質之解聘應非大學可提起行政訴訟之標的37 五、憲法法庭判決所衍生的大學教師行政救濟問題38 參、從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看大學教師行政救濟的問題39 一、最高行政法院98年7月份第1次庭長聯席會議決議39 二、最高行政法院106年6月份第2次庭長聯席會議決議40 三、本文見解41 (一)大學作為學術自由主體地位的忽視41 (二)不續聘之措施認定為契約意思表示的爭議43 肆、小結44 第三章 教師法律關係與大學教評會解聘、不續聘、停聘措施47 壹、大學與教師的法律關係48 一、大學與教師的法律關係成立48 (一)教師資格的取得49 (二)教師的聘任契約性質爭議51 1.聘任契約屬私法契約的見解52 2.聘任契約應屬行政契約的見解54 3.聘任契約應依公立、私立學校分屬不同性質的見解58 4.聘任契約分屬行政契約與經由私法契約所形成的公法關係60 5.本文見解61 二、大學與教師的法律關係終止62 (一)解聘、不續聘、停聘措施的法律性質63 1.由行政契約的法理認定為契約上意思表示64 2.行政行為併用禁止原則的適用可能性65 3.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的法律性質67 (二)一定期間內不得聘任為教師措施的法律性質69 1.最高行政法院110年度上字第19號判決的見解69 2.學者見解71 3.本文見解74 貳、大學教評會與解聘、不續聘、停聘措施的作成76 一、實現大學自治內涵的校內組織 76 (一)校務會議76 (二)教師評審委員會78 (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79 二、大學教評會的組成與任務81 (一)大學教評會的組成81 1. 系(所)、院、校三級教評會81 2. 大學教評會成員的組成83 (二)教評會的任務85 三、 解聘、不續聘、停聘措施的事由與措施作成87 (一)不須經由教評會審議與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的解聘事 87 (二)不須經由教評會審議的解聘事由88 (三)須經由教評會審議的解聘、不續聘、停聘事由89 參、小結91 第四章 大學教師行政救濟的未來出路93 壹、大學教師不服解聘、不續聘、停聘措施的申訴與訴94 一、大學教師的申訴94 (一)教師申評會的組成與功能94 (二)可提起教師申訴的類型97 (三)教師申評會決定的法律效果98 二、大學教師的訴願100 (一)訴願委員會的組成與功能100 (二)可提起訴願的類型102 (三)訴願委員會決定的法律效果103 三、 解聘、不續聘、停聘措施的申訴與訴願途徑104 (一)教師申訴與訴願的擇一關係104 (二)解聘、不續聘、停聘措施應採取申訴或訴願106 (三)本文見解107 貳、解聘、不續聘、停聘措施的行政訴訟救濟110 一、單純解聘、不續聘、停聘措施的行政訴訟救濟110 (一)一般確認訴訟提起的程序要件111 (二)可得提起訴訟的原告適格112 1.公立學校教師112 2.私立學校教師113 (三)應以學校作為一般確認訴訟的被告114 二、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措施的行政訴訟救濟115 (一)撤銷訴訟提起的程序要件116 (二)應對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措施與解聘措施提起同一撤銷訴訟116 1.解聘措施提起一般確認訴訟不符合訴訟利益117 2.訴願先行程序的混亂117 3.訴訟結果與時序不一致118 4.應以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措施提起單一的撤銷訴訟118 (三)應向學校提起撤銷訴訟119 三、本文見解120 參、行政法院的審查與判斷餘地的適用122 一、行政法院的審查與判斷餘地122 (一)行政法院的適法性審查122 (二)不確定法律概念與判斷餘地125 1.不確定法律概念125 2.判斷餘地126 (三)判斷餘地在解聘、不續聘、停聘措施的適用與行政法院的審查131 1.行政契約意思表示在判斷餘地的適用131 2.教評會決定有判斷餘地的適用132 3.行政法院的審查密度134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00號判決135 (一)程序事項135 (二)本案事實與爭點135 1.本案事實135 2.本案爭點136 (三)法院見解137 1.不續聘處分屬於聘任契約的意思表示137 2.教評會決定具有判斷餘地137 3.僅有當次聘約發生的事由可做為審查基礎137 4.教評會決定無違正當法律程序138 5.教評會乃基於錯誤事實作成決議138 三、判決評析139 (一)信賴保護原則的適用140 (二)判斷餘地的適用141 肆、小結14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145 壹、結論145 貳、建議147 一、憲法判決的擴張適用147 二、教師與學校聘任契約關係的法律定性147 三、附帶有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的措施應為行政處分148 參考文獻149

    一、學術專書
    吳志光,《行政法》,台北:新學林,2019年3月,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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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育典,《教育行政法》,台北:元照,2023年9月,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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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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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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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志光,〈教師申訴程序與訴願程序之關聯-以教師法第33條規定為核心〉,《憲政時代》,32卷2期,2006年10月,頁135-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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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淑芳,〈教師權益保障制度之挑戰-於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後〉,《公法研究》,11期,2024年12月,頁145-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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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舒芃,〈學術自由、大學自治與國家監督-從大學自治的意義與界限檢討博碩士學位論文抄襲爭議之規範及監督機制〉,《月旦法學雜誌》,218期,2013年6月,頁5-27。
    黃源銘,〈大學教師評鑑相關法律問題探討〉,《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49期,2015年10月,頁197-251。
    楊坤樵,〈教師身分變更的行政救濟 ──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後實務的新發展與挑戰〉,《月旦法學雜誌》,354期,2024年11月,頁32-46。
    詹鎮榮,〈大學自治在教師聘約形塑上之發展與檢討——教師違約不續聘相關行政法院裁判評析〉,《教育法學評論》,1期,2018年9月,頁115-134。
    詹鎮榮,〈教師不服學校「一定期間不得聘任為教師」決議之權利救濟-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評析〉,《月旦裁判時報》,140期,頁12-20。
    蔡志方,〈論行政法之一般原理原則〉,2022年8月。
    蔡茂寅,〈大專教師升等紛爭之救濟──大法官釋字第四六二號解釋評釋〉,《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期,1999年8月,頁116-119。
    蔡達智,〈從學術自由與大學自治應有之取向評釋司法院釋字第三八○號解釋〉,《憲政時代》,21卷4期,1996年4月,頁46-67。
    蕭文生,〈不續聘大學教師之事由── 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239 號及最高行政法院 102 年度判字第 617 號判決評析〉,《法令月刊》,65卷4期,2014年4月,頁1-14。
    蕭文生,〈專業(家)委員會與判斷餘地-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40號判決評析〉,《法令月刊》,68卷 5 期,2017年5月,頁23-63。
    四、學位論文
    陳佳伶,《大學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及其救濟之研究》,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2015年6月。
    談恩碩,《大學法與教師法在大學教師限期升等制度之法律爭議研究──以行政法院判決及其影響為中心》,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學位論文,2022年1月。
    施惠芬,《大專教師申訴制度之研究》,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年6月。
    涂文振,《我國教師申訴制度之改革》,私立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8年6月。
    五、政府出版文獻
    《訴願新制暨研討會實錄》,臺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200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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