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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陳薏婷
Chen, I-Ting
論文名稱: 工程採購契約情事變更下協商機制建構之實證研究-以COVID-19疫情為中心
Developing a Negotiation Framework for 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tracts under Changed Circumstances of the COVID-19 Pandemic: A Legal Empirical Study
指導教授: 葉婉如
Yeh, Wan-Ju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6
畢業學年度: 11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48
中文關鍵詞: 公共工程COVID-19情事變更履約爭議協商
外文關鍵詞: Public Works, COVID-19,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performance disputes, negot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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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19年底爆發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迅速蔓延全球,不僅嚴重衝擊各國經濟活動,亦對我國公共工程之履約環境造成前所未有之挑戰。疫情導致之邊境管制、隔離政策及全球供應鏈斷鏈,直接引發營建產業嚴重缺工、缺料及原物料價格飆漲,致使承攬廠商面臨工期延宕與履約成本激增之雙重困境。本文旨在探討在COVID-19疫情衝擊下,如何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並檢視現行爭議處理機制之侷限,進而提出協商機制之調整建議。
    本文首先透過文獻分析與判決研究,梳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COVID-19與工期展延、物價調整相關函釋及法院有關情事變更及COVID-19的相關判決。除了工程會之行政指導從初期的事實認定轉向免舉證推定,試圖降低廠商舉證門檻;在司法實務上,法院亦肯認在此不可預見且不可歸責於雙方的情況下,應依民法第227條之2情事變更原則介入調整,以符誠信原則。顯示在COVID-19疫情影響下,風險分配應有重新調整之空間。
    為探討工程實務界對爭議處理機制之意向及看法,本文針對政府機關、顧問公司(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進行問卷調查,期能以實證的方式,歸納出在疫情下,協商係最能符合工程續行之需求的爭議處理方式。然而,現行協商機制受限於公務體系之防弊心態,致使協商功能難以發揮。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協商可朝向協商程序法制化發展,建構「重新協商義務」,透過導入外部專業公信力與程序正當性,降低機關人員之行政責任風險,使協商機制能真正落實,從而在調解與訴訟之外,建立起更具韌性且能有效維繫公共工程履約關係之爭議解決途徑。

    The COVID-19 pandemic severely disrupted global supply chains, causing unprecedented labor shortages and material price surges in Taiwan’s public construction sector. This study examines the applicability of the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principle and identifies the limitations of current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Through legal analysis and stakeholder surveys, the research reveals that while "negotiation" is the preferred solution for project continuity, it is stifled by administrative bureaucracy and liability concerns. The article proposes establishing a statutory "Duty to Renegotiate" with external professional validation to legitimize the process and ensure equitable risk sharing.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問題意識及研究目的 3 第一項 問題意識 3 第二項 研究目的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5 第一項 研究範圍 5 第二項 研究方法 5 第一款 文獻分析法 5 第二款 判決分析法 6 第三款 問卷調查法 6 第四節 文獻回顧 7 第一項 情事變更原則 7 第二項 履約爭議處理方式 8 第五節 研究架構 8 第貳章 COVID-19疫情對公共工程造成的困境 11 第一節 COVID-19疫情概述 11 第一項 發現 11 第二項 特性 11 第三項 擴散 12 第四項 防疫政策 13 第五項 後續發展 14 第二節 公共工程概述 14 第一項 公共工程契約特性 14 第二項 公共工程契約變更條文內容 15 第一款 公共工程契約稿本依據 16 第二款 公共工程契約變更項目 16 第一目 契約價金給付 16 一、 計價方式 16 二、 物價調整 17 第二目 履約工期調整 18 一、 工期展延 18 二、 延遲履約 19 第三節 COVID-19對公共工程造成的困境 20 第一項 人力短缺 20 第一款 現場工人不足 20 第二款 聘僱外籍移工限制 21 第二項 供應鏈中斷 21 第一款 原物料進口困難 21 第二款 材料供應不穩 21 第三項 成本增加 21 第一款 需配合防疫政策 21 第二款 營建工程物價波動 21 第三款 人力工資上漲 22 第四款 工期展延衍生成本 22 第四項 公共衛生管理困難 23 第一款 人員健康監測及流動管制 23 第二款 工地群聚感染風險 23 第五項 履行契約認定 23 第一款 展延工期認定標準不一 23 第二款 情事變更認定不一 24 第四節 工程會提出解決COVID-19履約爭議的方式 24 第一項 工程會公告與工期相關公文 25 第二項 工程會公告與物價調整相關公文 31 第五節 小結 34 第參章 COVID-19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37 第一節 情事變更原則概述 37 第一項 理論基礎 37 第二項 立法目的及立法原則 38 第三項 構成要件 39 第一款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 39 第二款 非當時所得預料 40 第三款 依原有效果顯失公平 40 第四項 法律效果 41 第一款 增減給付 41 第二款 變更其他原有給付 42 第二節 情事變更原則於公共工程履約爭議判決上的適用 43 第一項 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910號判決 43 第一款 案例事實 44 第二款 雙方主張及爭點 44 第三款 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46 第四款 判決評析 47 第二項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32號判決 47 第一款 案例事實 48 第二款 雙方主張及爭點 48 第一目 永春公司主張 48 第二目 營建署主張 49 第三目 爭點 49 第三款 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49 第四款 判決評析 50 第三項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4號判決 51 第一款 案例事實 51 第二款 雙方主張及爭點 51 第一目 豐佑公司及亞新公司主張 51 第二目 臺中縣政府主張 52 第三目 爭點 52 第三款 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53 第四款 判決評析 54 第三節 COVID-19造成履約爭議相關判決 54 第一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54 第一款 案例事實 54 第二款 雙方主張及爭點 55 第一目 豐興公司主張 55 第二目 中科院主張 56 第三目 爭點 56 第三款 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56 第四款 判決評析 57 第二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8號民事判決 57 第一款 案例事實 57 第二款 雙方主張及爭點 58 第一目 佳榮公司主張 58 第二目 嘉義縣警察局主張 58 第三目 爭點 59 第三款 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59 第四款 判決評析 59 第三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23號民事判決 60 第一款 案例事實 60 第二款 雙方主張及爭點 60 第一目 雙嶸公司主張 60 第二目 嘉義縣政府主張 61 第三目 爭點 61 第三款 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61 第四款 判決評析 62 第四節 小結 62 第肆章 公共工程情事變更之爭議處理方式 65 第一節 依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 65 第一項 協商 65 第二項 調解 67 第三項 仲裁 69 第四項 訴訟 69 第二節 爭議處理方式選擇因素 69 第一項 拘束力 69 第二項 公信力 70 第三項 效率 70 第四項 經濟性 70 第五項 再次合作可能性 70 第三節 適合情事變更履約爭議處理方式 71 第一項 履約爭議處理方式比較 71 第一款 各爭議處理方式之拘束力強弱 71 第二款 各爭議履約爭議處理方式之公信力強弱 72 第三款 各履約爭議處理方式之效率高低 73 第四款 各履約爭議處理方式之成本高低 73 第五款 各履約爭議處理方式之再次合作可能性高低 74 第二項 協商的優勢及挑戰 74 第一款 協商的優勢 74 第一目 程序可調整性高 75 第二目 爭議處理成本低 75 第三目 維護再次合作可能性 75 第二款 協商的挑戰 75 第四節 小結 76 第伍章 爭議處理方式選擇之建議 79 第一節 工程會2012年統計資料 79 第一項 統計結果 79 第一款 最直接有效的爭議處理方式 79 第二款 協商滿意度 80 第三款 調解滿意度 82 第四款 仲裁滿意度 83 第五款 訴訟滿意度 84 第二項 統計結果判讀 85 第二節 本文問卷調查 86 第一項 問卷設計方式 86 第二項 問卷分析方式 86 第三節 本文問卷調查結果 86 第一項 基本資料分析 87 第一款 受訪者基本資料 87 第二款 受訪者背景分佈 87 第三款 受訪者履約經驗 88 第二項 爭議處理經驗分析 89 第一款 工程採購及爭議處理經驗分析 89 第二款 受COVID-19疫情衍生履約爭議經驗分析 90 第三款 COVID-19疫情造成履約爭議原因分析 90 第三項 COVID-19疫情履約爭議處理經驗分析 90 第一款 爭議處理方式選擇分析 91 第二款 爭議處理方式選擇因素分析 93 第一目 政府機關選擇分析 94 第二目 顧問公司及監造單位選擇分析 94 第三目 承攬廠商選擇分析 95 第三款 工程規模與爭議處理方式選擇分析 95 第四款 履約爭議金額與爭議處理方式選擇分析 96 第五款 COVID-19背景下爭議處理方式偏好因素 97 第四項 履約爭議處理方式偏好分析 99 第一款 滿意度分析 99 第一目 協商 99 第二目 調解 100 第三目 仲裁 101 第四目 訴訟 101 第二款 COVID-19疫情下最適之爭議處理方式分析 102 第五項 受訪者對COVID-19履約爭議處理方式建議 104 第一款 政府機關的建議 104 第二款 顧問公司及監造單位的建議 105 第三款 承攬廠商的建議 105 第四節 小結 105 第陸章 結論及建議 109 第一節 結論 109 第二節 建議 110 參考文獻 113 一、 專書 113 二、 期刊論文 113 三、 學位論文 115 四、 研究報告 116 附錄一、問卷 119

    一、專書
    林誠二(2013),債法總論新解-體系化解說(下),台北:瑞興,二版。
    林誠二(2008),民法債編各論(中),瑞星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陳榮宗、林慶苗(2018),民事訴訟法(上),修訂八版,三民書局。
    陳榮宗、林慶苗(2018),民事訴訟法(中),修訂八版,三民書局。
    劉春堂(2001),民法債編各論(中),三民書局有限公司。
    顏玉明(2010),工程爭議問題與實務(一),中華民國仲裁協會。
    二、期刊論文
    王澤鑑(2021),情事變更原則—民法第227條之2:法釋義學之建構,月旦實務選評,1期,頁3-29。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20),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對公共建設之影響與因應措施,土木水利,47卷1期,頁3-6。
    李家慶、梅芳琪(2008),我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調解之發展現況與檢討,月旦法學雜誌,159期,頁54-67。
    李金松(2022),工程契約變更、擬制契約變更、廠商求償依據及範圍,月旦法學雜誌,67期,頁117-171。
    吳從周(2014),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3調解委員提出「書面調解建議」之適用疑義——一個涉及調解與仲裁關連之民事訴訟法觀點分析,台灣法學雜誌,245期,頁101-113。
    沈冠伶(2011),工程履約爭議之仲裁判斷撤銷訴訟,月旦民商法雜誌,33期,頁5-20。
    林家祺(2016),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機制暨實務運作之檢討,財產法暨經濟法,48期,頁1-24
    施義芳/林耀滄/劉念平/吳文隆/周昌典/邱水碧/吳淑惠,新冠肺炎疫情對工程產業之衝擊與因應探討,土木水利,47卷1期,頁7-14。
    陳振川(2000),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政府採購爭議事件成效評估及修法事宜之研究。
    陳秋華、王雪娟(2018),公共工程常見履約爭議概述,月旦司律評雜誌,創刊號,頁111-122。
    黃建雄、劉育偉(2018),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機制-以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先調後仲」為例,軍法專刊,64卷3期,頁170-184。
    黃建成、孫千蕙(2020),新冠肺炎疫情下契約履行課題,月旦會計實務研究,30期,頁50-56。
    楊盤江(2020),疫情對契約履行的影響(一)—談不可抗力,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8期,頁43-49。
    楊盤江(2020),疫情對契約履行的影響(二)—談情事變更及工作權,月旦會計實務研究,29期,頁26-33。
    楊宏暉(2015),論情事變更原則下重新協商義務之建構,臺北大學法學論叢,97期,頁1-78。
    廖義男(2019),衡平判斷與民法上之誠信原則、情事變更、違約金酌減之運用,月旦法學雜誌,287期,頁79-99。
    謝定亞(2021),公共工程上不可抗力約款之分析—以當前COVID-19疫情衝擊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316期,頁125-139。
    顏玉明(2011),採用爭議審議機制及早預防與解決工程履約爭議之研究,政大法學評論,129期,頁1-73。
    藍秉強(2017),有關工期展延費用補償的重要議題(上),營建知訊,412期,頁54-58。
    藍秉強(2017),有關工期展延費用補償的重要議題(中),營建知訊,414期,頁51-56。
    藍秉強(2017),有關工期展延費用補償的重要議題(下),營建知訊,416期,頁44-50。
    三、學位論文
    王榮棻(2005),公共工程履約爭議採調解與訴訟方式比較之研究,逢甲大學交通工程與管理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吳聰敏(2021),工程履約爭議鑑定制度之研究,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碩士學位論文。
    李尚禹(2012),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解決機制之比較研究—以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何宗翰(2019),公共工程物價調整及情事變更原則之研究,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林詩雅(2021),COVID-19新冠肺炎疫情對台灣等8國的經濟影響,元智大學工業工程與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洪瀚緯(2020),公共工程因情事變更衍生履約爭議之探討,國立高雄科技大學土木工程與防災科技研究所碩士論文。
    許政璿(2017),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之研究-以契約計價為中心,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黃建雄(1998),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處理制度之研究-奸屏「先調後仲」之立法,國防大學國防管理學院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曾俊智(2009),情事變更原則在政府工程採購契約履約爭議處理之研究,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詹佩樺(2016),我國公共工程履約爭議以及相關因應措施之探討,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雷婷婷(2021),公共工程之履約爭議之研究-以變更設計及工期展延為核心,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碩士論文。
    鄭景丞(2012),論風險分配原則於我國公共工程法治知識用-以採購契約要項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為中心,國防大學管理學院法律學系碩士班碩士論文。
    鍾政頡(2011),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解決機制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蘇珈漪(2002年),工程契約中定作人協力問題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四、研究報告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3),政府採購爭議處理事件案源及問題類型分析。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12),公共工程委員會處理政府採購爭議事件成效評估及修法事宜之研究。
    李德璋(2000),公共工程履約爭議處理制度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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