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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陳奕翔
Chen, I-Hsiang
論文名稱: C2C玩具模型網路交易之民法保護再檢討—以資訊揭露義務及瑕疵擔保責任為核心
Civil Law Protection in C2C Online Transactions of Collectible Toys and Figures: A Study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uties and Warranty Liabilities
指導教授: 邵靖惠
Shao, Jing-Huey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6
畢業學年度: 114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84
中文關鍵詞: C2C網路交易 、玩具模型 、先契約資訊揭露義務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免責特約 、締約上過失 、債務不履行 、動態系統理論 、法律經濟分析
外文關鍵詞: C2C Online Transactions, Collectible Toys and Figure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uties, Warranty Liabilities, Exemption Cla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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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隨著網路交易蓬勃發展,具備高度收藏與增值屬性之玩具模型商品,於C2C(Consumer-to-Consumer)次級市場之網路交易日益熱絡。然而,純粹之C2C交易並無《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買受人無法主張通訊交易之無條件契約解除權。
    在通訊交易無法實體檢視商品之先天限制下,買賣雙方存在嚴重之結構性資訊不對稱;出賣人往往利用此資訊優勢隱匿瑕疵,復濫用「現況交貨、售出概不退換或運送風險自負」等定型化免責特約以規避責任。面對現行民法第366條嚴格要求舉證故意不告知之文義門檻,買受人往往陷入舉證困難與求償無門之法規範困境。
    為解決此一規範失靈,本文以法釋義學、案例分析、比較法學與法律經濟分析為研究方法。首先藉由借鏡德國與日本之民法修正軌跡,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債務不履行之一部分,且出賣人負有給付無瑕疵物之主給付義務。繼而,自民法誠實信用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出發,並導入動態系統理論與資訊之法律經濟分析,論證於網路交易中傳統買者自慎原則應予退讓,並為出賣人建構具體之先契約資訊揭露義務。
    在具體操作上,本文依據玩具模型之價格階層、包裝及拆封狀態等變因,劃定客觀之資訊揭露範圍。倘出賣人違反此等先契約資訊揭露義務或妥善包裝之從給付義務,卻企圖援引定型化免責特約卸責,本文主張應優先依民法第247條之1宣告該特約顯失公平而無效。若受限於實務個別磋商之認定,被認為非定型化契約而無法適用時,本文進一步主張應透過目的性擴張適用民法第366條,突破故意不告知之文義桎梏,宣告該免責特約無效,以強化買受人之權利救濟防線。
    最終,本文指出單憑解釋論實有其極限。為從根本消弭網路交易中免責特約氾濫之亂象,本文自立法論層次提出修法建議,呼應法務部學術版民法修正草案,主張應將民法第366條免責特約無效之事由,擴張增訂因過失而未告知及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等要件,期能完善我國C2C網路交易之民法保護機制,並兼顧市場之契約自由與交易公平。

    This thesis investigates the legal dilemmas in Consumer-to-Consumer (C2C) online transactions of collectible toys, where the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does not apply. Structural information asymmetry prevents buyers from physically inspecting items, allowing sellers to conceal defects and exploit boilerplate exemption clauses. This thesis aims to construct a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uty and re-examine the validity of warranty exemption clauses under the Civil Code. Employing legal dogmatics, case analysis, comparative law, and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this study explores the boundaries of sellers' disclosure obligations.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based on 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 sellers in C2C online transactions of collectible toys should bear a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duty, dynamically determined by item value, packaging, and unboxing state. If a seller breaches this duty or the ancillary duty of proper packaging and invokes a boilerplate exemption clause, the clause should be invalidated under Article 247-1 of the Civil Code for being obviously unfair. For non-boilerplate contracts, a purposive expansion of Article 366 is proposed to invalidate exemptions covering negligent non-disclosure. The study concludes that while interpretive approaches offer pathways, a fundamental solution requires legislative reform to amend Article 366 of the Civil Code, explicitly invalidating exemption clauses involving negligent non-disclosure and obvious violations of good faith to ensure transactional fairnes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範圍 3 第一項 研究目的 3 壹、建構民法上之先契約資訊揭露義務 3 貳、重新檢視瑕疵擔保免責特約之效力 3 參、自解釋論邁向立法論之重構與審查基準 3 第二項 研究範圍 4 壹、分析民法體系下通訊交易之適用 4 貳、客體限縮於玩具模型商品以聚焦實務爭議 5 參、網路交易之概念定性與競標機制之涵蓋 5 第三節 文獻回顧 7 第一項 締約上過失與先契約資訊揭露義務之建構 7 第二項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與債務不履行之體系交錯 8 第三項 定型化契約之管制與免責特約 9 第四項 小結 10 第四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11 第一項 研究方法 11 壹、文獻分析與法釋義學方法 11 貳、案例分析法 11 參、比較法學研究 12 肆、法律經濟分析 12 第二項 論文架構 12 第二章 C2C玩具模型網路交易特性與民法保護困境 15 第一節 玩具模型網路交易之市場特性 15 第一項 玩具模型商品之類型化與瑕疵 15 壹、PVC與景品角色模型 17 貳、合金與可動模型 17 參、雕像模型與白膜套件 17 肆、軟膠玩具與設計師軟膠玩具 18 伍、吊卡玩具 19 陸、絨毛與布製玩偶 19 第二項 玩具模型商品對於買受人之情感連結 21 第三項 玩具模型商品之常態販售模式與免責文化 22 壹、跨越時間之資訊落差 22 貳、砍單衍生之債務不履行 23 參、濫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 23 肆、日本通訊交易免責特約之文化影響 23 第四項 玩具模型商品瑕疵判定之精細化 25 壹、外盒之法律性質與價值瑕疵之連動 25 貳、已拆封商品之品相階層化與隱匿誘因 26 第二節 C2C網路交易之爭議類型化與實體法風險 28 第一項 C2C網路交易樣態之類型化與平台介入程度 28 壹、高度介入之平台 29 貳、中度介入之平台 30 參、低度介入之平台 31 第二項 C2C網路交易之契約歷程與實體法風險 32 壹、買賣契約締結前─社群貼文之法律性質與資訊不對稱風險 33 貳、買賣契約成立後─危險移轉時點與拒絕受領權之實務困境 34 參、小結 36 第三項 C2C網路交易之三大爭議情境 37 壹、單純的後悔 37 貳、資訊落差 38 參、標的物具有瑕疵 39 肆、小結 39 第三節 現行民法救濟機制之適用與侷限 41 第一項 締約資訊搜集之自我負責原則 41 第二項 瑕疵意思表示之撤銷 43 壹、意思表示被詐欺之適用 43 貳、意思表示錯誤之適用 45 參、小結 47 第三項 締約上過失責任之適用 48 壹、民法第245條之1文義限制與不受期待契約之救濟漏洞 49 貳、締約上過失責任之目的性擴張與實務借鏡 50 參、於C2C玩具模型網路交易之具體適用與法律效果 52 肆、締約上過失責任與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競合 54 第四項 債務不履行與瑕疵擔保之體系交錯 56 壹、債務不履行不完全給付之適用困境 56 貳、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法律性質 57 參、聚焦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實益與理由 59 第五項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之基本體系 61 壹、玩具模型之物之瑕疵類型 61 貳、危險移轉時點及妥善包裝之從給付義務 67 參、瑕疵擔保之法律效果 70 肆、小結 72 第三章 比較法之借鏡與先契約資訊揭露義務之建構 75 第一節 日本與德國比較法之借鏡 75 第一項 借鏡日本與德國法之理由 76 壹、參考日本法之理由 76 貳、參考德國法之理由 77 第二項 日本民法修正之規範發展與體系建構 77 壹、意思表示瑕疵之適用與侷限 78 貳、締約上過失理論之繼受與說明義務違反 79 參、首度明文化之定型約款規制與學理批判 80 肆、瑕疵擔保責任之債務不履行化 82 第三項 德國債法現代化之體系重構與相關規範 83 壹、意思表示瑕疵與風險分配之盲點 83 貳、締約上過失責任之明文化 84 參、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管制與瑕疵擔保免責特約之限制 84 肆、瑕疵擔保整合進債務不履行體系 85 第四項 比較法之綜合評析與啟示 86 第二節 先契約資訊揭露義務之法理基礎 87 第一項 網路交易之資訊不對稱對相關原則之影響 87 壹、網路交易未能實體檢視之資訊不對稱 88 貳、檸檬市場效應 90 第二項 基於誠信原則之先契約資訊揭露義務建構 92 壹、資訊模式與實質決定自由之維護 92 貳、誠信原則之積極促進功能與先契約義務之建構 92 參、於C2C玩具模型網路交易之適用 94 肆、小結 94 第三項 從資訊之性質界定資訊揭露義務之範圍 95 壹、動態系統理論 96 貳、資訊之法律經濟分析 100 參、小結 104 第四章 資訊揭露義務之具體操作與免責特約之突破 107 第一節 C2C玩具模型網路交易資訊揭露義務之具體操作 107 第一項 資訊揭露義務範圍之個案動態審查變因 107 壹、種類物與特定物之區分 108 貳、商品價格階層之區分 108 參、商品包裝與拆封狀態 109 第二項 玩具模型商品類型化之資訊揭露範圍 110 壹、PVC與景品角色模型 110 貳、合金與可動模型 111 參、雕像模型與白膜套件 112 肆、軟膠玩具與設計師軟膠玩具 113 伍、吊卡玩具 114 陸、絨毛與布製玩偶 115 第三項 小結 116 第二節 C2C玩具模型網路交易中免責特約之效力檢討 117 第一項 C2C玩具模型網路交易中免責特約之法律性質 117 壹、針對瑕疵擔保法律效果之限制 117 貳、針對瑕疵擔保瑕疵認定之限制 119 參、針對瑕疵擔保危險移轉時點之限制 120 肆、小結 121 第二項 瑕疵擔保免責特約是否依民法247條之1而無效 122 壹、定型化免責特約顯失公平之認定標準 122 貳、違反先契約資訊揭露與妥善包裝義務該當顯失公平之檢驗 123 參、個別磋商之實質認定與本條適用之侷限 125 第三項 瑕疵擔保免責特約是否依民法366條而無效 126 壹、民法第366條故意不告知之文義界線與舉證困境 127 貳、積極不實陳述與品質保證之類推適用 128 參、違反先契約資訊揭露義務之目的性擴張 129 第四項 小結 131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33 參考文獻 139 附錄一 學術版民法修正草案與本文關聯條文對照表 147 附錄二 各類玩具模型商品樣態參考圖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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