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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黃耀庭
Huang, Yao-Ting
論文名稱: 刑事訴訟法與國民法官法有關彈劾證據之使用-以先前不一致陳述為重心
The Use of Impeachment Evidence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Citizen Judges Act - Focusing on Prior Inconsistent Statement
指導教授: 陳運財
Chen, Yun-Tsai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5
畢業學年度: 11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302
中文關鍵詞: 彈劾證據實質證據傳聞證據嚴格證明法則國民法官法先前不一致陳述
外文關鍵詞: Impeachment Evidence, Substantial Evidence, Hearsay Evidence, Rule of Strict Proof, Citizen Judges Act, Prior Inconsistent Stat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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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證據的分類中,證明待證事實存在的為「實質證據」,爭執、減弱證據證明力的為「彈劾證據」,兩者有別。我國多數實務見解認為,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雖不能作為實質證據,但不是不能作為彈劾證據。若依循實務見解之思維,似乎不符合傳聞例外而應排除的傳聞證據,仍得作為彈劾證據於審判中使用,是否有違傳聞法則的規範意旨即生疑問。
    又我國於2023年施行國民法官法後,採取許多與過往刑事訴訟法截然不同之制度,亦於審理原則著重國民與法官共同參與刑事審判之精神,目的即在使國民法官能實質參與審判。其中,有關證據調查之新制度屬於國民法官法改動之核心,而彈劾證據是否有適用新制度?該如何使用?使用上又與刑事訴訟法有何差異?值得比較探討。
    再國民法官法為落實國民法官得眼見耳聞即明瞭的審判程序,以證據調查而言,將優先以人證到庭詰問調查。若檢察官以偵訊筆錄為本進行詰問,辯護人再就證人陳述與筆錄不一致處行反詰問,無疑重現筆錄審判之陋習,有拖延訴訟、擴散爭點之可能。另一方面,該如何讓法律素人的國民法官可以正確分辨先前不一致陳述作為彈劾證據與其作為傳聞例外之實質證據的不同,避免造成混淆、負擔,甚至影響心證,亦值討論。
    為了探討上述問題,本文分為三個主軸。第一個主軸為介紹彈劾證據的一般論,將以彈劾證據的意義、容許適用之範圍、與傳聞證據之關係及調查對象、方法為主。第二個主軸介紹國民法官法在適用彈劾證據之問題,以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上訴審等三階段具體討論,並就此部分以我國傳聞法則、國民法官法借鏡之日本法為參考對象。第三個主軸以彈劾證據類型中最常見的「先前不一致陳述」為重心,介紹先前不一致陳述作為實質證據及彈劾證據之區別,並以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為借鏡供我國適用上之參考。
    最後,在介紹完彈劾證據於刑事訴訟法及國民法官法之使用後,將提出研究發現及建議,以期能供實務運作上的微薄之力。

    In the context of evidence classification, the term ' substantial evidence' is defined as that which provides substantial grounds for the disputed facts. Impeachment evidence, on the other hand, is used to discredit the witness and to persuade the fact finder that the witness is not being truthful. These two concepts are not synonymous. According to judicial practices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admissibility of hearsay evidence is precluded. Nevertheless, despite its exclusion as a form of substantive evidence, there exists the potential for its utilisation as impeachment evidence. It seems that hearsay evidence that should be excluded may still be used as impeachment evidence at trial. This raises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this violates the normative intent of the hearsay rule.
    Following the enactment of the Citizen Judges Act in 2023, numerous systems that are wholly distinct from those set forth in the previous Criminal Procedure Law will be introduced. Among the reforms, the new system of evidence investigation is at the core of the Citizen Judges Act. A discussion will be required to determine whether the impeachment evidence pertains to the suitability of this new system , how it is used,and its distinctions from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Moreover,the Citizen Judges Act will give priority to investigating witnesses, so the frequency of use of prior inconsistent statements for impeachment purposes will be the highest. It is worth discussing how the Citizen Judges can correctly distinguish between prior inconsistent statements as substantive evidence and as impeachment evidence, in order to prevent any potential impact on the outcome.
    This article will draw upon the impeachment evidence outlined in Japenes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the 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to provide suggestions for the use of impeachment evidence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and Citizen Judges Act in Taiwan. The focus will be on prior inconsistent statements.

    摘要 I 誌謝詞 VI 第壹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2 第二節 文獻回顧 5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方法 11 第一項 研究範圍 11 第二項 研究方法 12 第四節 論文架構 13 第五節 名詞定義 15 第貳章 刑事訴訟程序之彈劾證據之意義、範圍及其調查 17 第一節 彈劾證據之概念 18 第一項 彈劾證據之意義 18 第二項 彈劾證據與實質證據之區別 21 第一款 區別標準 21 第二款 以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為例 21 第三款 區別實益 22 第三項 我國實務見解之整理 23 第一款 彈劾證據的目的 23 一、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870號刑事判決 23 二、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24 第二款 彈劾證據與實質證據混淆 25 一、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169號刑事判決(踰越彈劾證據之使用應撤銷發回) 26 二、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5130號刑事判決(逾越彈劾證據之使用,但除去後對判決不生影響) 28 第三款 彈劾證據與補強證據之區辨 29 一、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3號刑事判決 29 二、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03號刑事判決 30 第二節 彈劾證據與證據法則之關係 31 第一項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 32 第一款 證據資格的限制-證據能力 32 一、 證據能力的要件 34 二、 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應進入法院調查 35 三、 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層次不同 36 四、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辨 36 第二款 證據價值的評價-證明力 38 一、 證明力的意義-自由心證原則 39 二、 自由心證原則的一般性限制-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 41 三、 自由心證原則的合理限制-傳聞法則 43 第二項 彈劾證據與證據裁判原則 47 第一款 證據裁判原則之意義 47 第二款 彈劾證據與證據裁判原則-以嚴格證明為核心 48 第三項 彈劾證據與嚴格證明法則 49 第一款 嚴格證明法則之意義 49 一、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法則之意義 49 二、 嚴格證明法則與自由證明法則的區別 50 第二款 彈劾證據應否適用嚴格證明法則 51 一、 我國法之見解 51 二、 日本法之見解 53 第三款 本文見解-應採嚴格證明說 54 第三節 得容許作為彈劾證據之範圍 56 第一項 傳聞證據得否作為彈劾證據 56 第一款 傳聞證據之定義 57 一、 我國法 57 二、 美國法 57 三、 日本法 58 四、 小結 59 第二款 我國實務之見解 59 一、 傳聞證據得作為彈劾證據 59 二、 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不受傳聞法則拘束 59 三、 彈劾證據為非傳聞 60 四、 小結 60 第三款 日本法之見解 60 第四款 本文見解 62 第二項 違法取得證據得否作為彈劾證據 63 第一款 證據排除法則之意義及目的 64 第二款 我國實務之見解 65 第三款 證據排除法則之彈劾例外-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決的發展 66 一、 Agnello v US案 67 二、 Walder v US案 67 三、 Harris v NY 案 68 四、 US v Havens 案 69 五、 James vIllinois 案 69 六、 小結 70 第四款 本文見解 70 一、 我國被告並無彈劾例外適用 70 二、 違法取得之證據應「片面」允許被告使用 72 第三項 得否容許成立時機在後之彈劾證據 73 第一款 實務見解 74 第二款 學說見解 75 一、 甲說(即彈劾證據成立時間應早於被彈劾證據) 75 二、 乙說 77 三、 丙說(即彈劾證據成立時間可晚於被彈劾證據) 77 四、 丁說(即片面構成說) 78 第三款 本文見解 79 一、 現行刑事訴訟實務之觀點 79 二、 國民法官制度之觀點 80 三、 本文不採乙說及丁說之原因 80 第四節 彈劾對象及其調查方法 81 第一項 彈劾對象 81 第一款 彈劾他方證人 81 一、 我國法 82 二、 美國法 82 三、 本文見解 82 第二款 彈劾己方證人 82 一、 我國法 82 二、 美國法 83 三、 本文見解 84 第三款 彈劾被告 85 一、 我國法 85 二、 美國法 86 三、 本文見解 86 第二項 彈劾證據之調查方法 87 第一款 調查彈劾證據之前提-善意基礎 87 第二款 彈劾證據之兩種調查方式 87 一、 透過內部彈劾的方式 88 二、 另行提出彈劾證據的方式 88 第三款 調查方式的選擇 89 第五節 小結 92 第參章 國民法官法有關彈劾證據之使用 94 第一節 國民法官法的基本原則 96 第一項 體現國民法官法精神的審理原則 97 第二項 證據關聯性 102 第一款 刑事訴訟法證據關聯性之概念 102 一、 自然關聯性 102 二、 法律關聯性 103 第二款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證據關聯性 104 一、 證據關聯性之有無(聯邦證據規則第 401條) 105 二、 據關聯性證據之排除(聯邦證據規則第 402 條、403條) 106 第三款 國民法官法之證據關聯性 108 第四款 證據關聯性概念之比較 108 第三項 調查必要性 110 第一款 刑事訴訟法調查必要性之概念 110 第二款 美日調查必要性之概念 111 一、 美國法調查必要性之概念 111 二、 日本法調查必要性之概念 113 第三款 國民法官法之調查必要性 114 第四款 證據調查必要性概念之比較 114 第四項 慎選證據原則 116 第二節 準備程序階段有關彈劾證據之使用 118 第一項 彰化地院裁定為引子 118 第一款 案例事實與爭點 119 一、 本案基礎事實 119 二、 本案裁定爭點 119 第二款 裁定要旨 119 一、 被告配偶之另案判決書部分 120 二、 被告於案發前之交通違規紀錄部分 120 第三款 問題意識 121 第四款 彰化地院附記爭點 122 一、 附記爭點內容 122 二、 附記爭點問題意識 123 第二項 法院之證據裁定 124 第一款 彈劾證據應有證據裁定之適用 125 第二款 彈劾證據應具備證據關聯性 126 第三款 彈劾證據之調查必要性 127 一、 實務見解 128 二、 彈劾證據應有調查必要性 130 三、 彈劾證據調查必要性判斷之困難 130 第四款 書證筆錄可為證據裁定之保留 131 第三項 調查證據失權效之例外-國民法官法第64條第1項第4款之解釋 132 第一款 本款適用對象 133 一、 主張作為實質證據 134 二、 主張作為彈劾證據 134 三、 本文見解-本款應屬彈劾證據之使用 135 第二款 本款「爭執」之範圍 137 一、 增強證據不應為本款之適用 137 二、 回復證據應有本款之適用 137 第三款 本款是否限同一人之先前不一致陳述 139 一、 我國實務見解 139 二、 日本最高法院平成18年11月7日第三小法庭判決 141 三、 日本法學說實務見解 142 四、 本文見解 151 第四款 本款「有必要者」之解釋 154 一、 我國法之見解 155 二、 日本法之見解 155 三、 本文見解 156 第四項 其他使用彈劾證據之問題 157 第一款 證據開示 157 一、 我國法之規定 158 二、 美國法對彈劾證據之證據開示 158 三、 日本法對彈劾證據之證據開示 160 四、 我國法開示彈劾證據之建議 161 第二款 爭點整理 163 一、 否定說 164 二、 肯定說 165 三、 本文見解 166 四、 附帶說明-證人準備 167 第三節 審理程序階段有關彈劾證據之使用 169 第一項 適合國民法官調查彈劾證據之方式 169 第一款 彈劾證據之調查方法 170 一、 彈劾詰問 170 二、 書證調查 170 三、 善意基礎之要求 171 第二款 詰問證人提示資料之問題 171 一、 提示資料種類 171 二、 提示彈劾證據之性質 171 三、 提示彈劾證據應注意事項 172 第三款 國民法官制度適合之彈劾方式 174 第二項 調查彈劾證據應有之程序 176 第一款 於準備程序已聲請並經證據裁定之彈劾證據 176 第二款 於審判中始提出調查之彈劾證據 177 第三項 反詰問彈劾之技巧 180 第四節 上訴審階段有關彈劾證據之使用 184 第一項 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中第64條第1項第4款之解釋 184 第一款 何謂上訴審之新證據 185 第二款 國民法官法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中第64條第1項第4款之解釋 186 一、 最高法院判決之見解-考量「落實集中審理」及「可歸責性」 186 二、 本款解釋應作目的性之限縮 188 三、 本款是否應為刪除之探討 189 第二項 與彈劾證據有關之上訴理由及審核基準 192 第一款 以一審未即時聲明異議為上訴理由應允許 192 第二款 上訴審之審查基準-無害錯誤法則之適用 194 第五節 小結 196 第肆章 先前不一致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使用 198 第一節 我國使用先前不一致陳述之運用現況 199 第一項 先前不一致陳述之意義及規範 199 第一款 我國先前不一致陳述之意義 199 一、 作為實質證據 199 二、 作為彈劾證據 200 第二款 法院實務對於先前不一致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見解 201 一、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81號刑事判決 201 二、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83號刑事判決 202 三、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51號刑事判決 202 四、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45號刑事判決、第1777號刑事判決、第2395號刑事判決 203 第三款 先前不一致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現行法規範 204 一、 刑事訴訟法 204 二、 國民法官法 204 三、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204 第二項 現行法尚待解決之問題 207 第一款 先前不一致陳述之定位混淆 207 第二款 先前不一致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使用前提 208 第三款 先前不一致陳述之調查 209 第三項 現行法尚待發展部分 210 第一款 彈劾證據之明文化 210 第二款 先前「不一致」陳述之程度與類型討論甚少 211 第二節 先前不一致陳述作為彈劾證據於美國法之使用 212 第一項 先前不一致陳述的意義與規範 212 第一款 美國法上先前不一致陳述的意義 212 一、 作為實質證據 212 二、 作為彈劾證據 214 第二款 普通法之規範 215 第三款 聯邦證據規則的規範 216 一、 聯邦證據規則第613條(a)項 216 二、 聯邦證據規則第613條(b)項 217 第四款 就先前不一致陳述之存在提出外部證據的前提 218 一、 採取普通法還是聯邦證據規則 219 二、 提出外部證據之其他前提要件 220 第二項 先前不一致陳述之程度與類型 221 第一款 先前不一致之程度 221 一、 問題之具體性 222 二、 整體情況觀察 222 三、 重要事實是否遺漏 223 第二款 先前不一致之類型-證人聲稱忘記了 223 第三款 先前不一致之類型-證人應陳述而未陳述(Omission) 225 第四款 先前不一致之類型-被告的沉默 226 第三項 附帶事實原則與聯邦證據規則第403條的選擇 227 第一款 附帶事實法則的意義 228 第二款 附帶事實的判斷 229 第三款 先前不一致陳述回歸聯邦證據規則第403條之討論 231 一、 聯邦證據規則無附帶事實之適用 232 二、 回歸聯邦證據規則第 403條的判斷 232 第四項 先前不一致陳述之彈劾技巧與指示 233 第一款 先前不一致陳述之彈劾技巧 233 一、 意識到不一致(Recognize the inconsistency) 234 二、 檢索先前的陳述(Retrieve the prior statement) 234 三、 重複證詞(Repeat the testimony) 234 四、 與陪審團產生共鳴(Resonate with the jury) 234 五、 強化真實的陳述(Reinforce the truthful statement) 234 六、 參考先前的陳述(Reference the prior statement) 235 七、 宣讀或展示陳述(Read or display the statement) 235 八、 反駁證人的否認(Refute the witness’s denial) 235 第二款 法院應行之指示 235 第三節 先前不一致陳述於我國法之建議 238 第一項 先前不一致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建議 239 第一款 先前不一致陳述之證據性質 239 一、 先前不一致陳述之使用目的應有區別 239 二、 各國先前不一致陳述之法條要件比較 240 三、 先前不一致陳述應屬非傳聞 241 第二款 先前不一致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使用前提 242 一、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之參考 242 二、 日本法嚴格證明法則之要求 242 三、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215條之比較 242 四、 本文見解 245 第三款 先前不一致陳述的程度與類型 246 一、 我國法先前不一致程度的解釋 246 二、 我國法先前不一致之類型判斷 247 第四款 先前不一致陳述應交由法院權衡是否為重要事實 249 第五款 法官應適時為適當之訴訟指揮 250 第二項 人證調查、被告詰問的建議 252 第一款 實質交互詰問的人證調查 253 一、 傳聞例外之解釋限縮 254 二、 落實人證優先書證的交互詰問 255 第二款 被告詢問先行的調查程序 257 第四節 小結 260 第伍章 結論 262 第一節 研究發現 262 第二節 本文建議 263 第三節 未來展望 272 參考文獻 273

    一、中文文獻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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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2022),刑事訴訟法(上),台北:新學林。
    4. 王兆鵬、張明偉、李榮耕(2023),刑事訴訟法(下),台北:新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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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專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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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李榮耕(2012),初探證據關聯性之要求,收於: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下冊,頁 72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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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朝義(2020),科學證據容許性(證據能力),收於:刑事訴訟程序基礎理論,頁 191-232,台北:新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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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朱朝亮(2014),從美日證據開示法則論我國證據開示之立法,檢察新論,15期,頁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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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林信旭(2022),國民法官法第 64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關於為爭執審判中證人證述內容之彈劾證據(下),司法周刊,2133 期,頁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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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金孟華(2021),國民法官法第 46 條之解釋與適用,檢察新論,第 29 期,頁136-149。
    32. 金孟華(2022),國民法官審判之證據安排與敘事方法,法官協會雜誌,24卷,頁 177-189。
    33. 姜長志(2017),論檢察官於審判中偵查作為之法律上定位與意義-評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矚訴字第 2 號判決關於越南取證適法性之判斷,檢察新論,21 期,頁 218-239。
    34. 施志鴻(2023),審前準備程序進行後證據調查聲請:以彈劾證據為例,月旦裁判時報,130 期,頁 70-77。
    35. 涂偉俊(2023),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程序之彈劾證據,月旦律評,21 期,頁 58-68。
    36. 張永宏(2022),論國民法官法二審之證據調查:日本法的借鏡與反思-以臺灣高等法院國民法官上訴審第 1 場模擬法庭(110 年度國模上訴字第 1 號)為例,月旦時論,126 期,頁 82-109。
    37. 張永宏(2023),論刑事彈劾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日本法的借鏡與反思(四之一),司法周刊,2151 期,頁 2-3。
    38. 張永宏(2023),論刑事彈劾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日本法的借鏡與反思(四之二),司法周刊,2152 期,頁 2-3。
    39. 張永宏(2023),論刑事彈劾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日本法的借鏡與反思(四之三),司法周刊,2153 期,頁 2-3。
    40. 張永宏(2023),論刑事彈劾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調查-日本法的借鏡與反思(四之四),司法周刊,2154 期,頁 2-3。
    41. 張明偉(2013),先前不一致陳述與傳聞例外,東海大學法學研究,41 期,頁125-157。
    42. 張瑋心(2015),「交互詰問」-美國庭審程序之重頭戲,軍法專刊,61 卷,3期,頁 196-215。
    43. 梁志偉(2024),刑事彈劾證據之證據能力與實務運用,高雄律師會訊,第113-04~06 期,頁 50-55。
    44. 陳文貴(2023),論國民法官法「慎選證據原則」之解釋與適用關係(中),司法周刊,2162 期,頁 2-3。
    45. 陳志龍(2005),刑事證據的邏輯法則之規範運用-對 2003 年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條文的謬誤探討,全國律師雜誌,9 卷,7 期,頁 4-25。
    46. 陳思帆(2023),國民參與審判模擬法庭實務運作子法規劃:以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的準備與審判程序為中心,司法周刊司法文選別冊,2153 期,頁 1-63。
    47. 陳運財(2003),傳聞法則之理論及其實踐,月旦法學雜誌,97 期,頁 85-106。
    48. 陳運財(2004),違法證據排除之回顧與展望,月旦法學雜誌,113 期,頁 27-50。
    49. 陳運財(2004),嚴格證明法則,月旦法學教室,23 期,頁 132-136。
    50. 陳運財(2007),傳聞法則及其例外之實務運作問題檢討,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4 期,頁 128-153。
    51. 陳運財(2023),審判前準備程序中之證據開示-評日本最高法院平成 20 年 9月 30 日第一小法庭裁定(刑集 62 卷 8 號 2753 頁),月旦裁判時報,131 期,頁64-76。
    52. 陳運財(2023),國民法官法第二審上訴應有的定位(發言紀錄),最高檢察論壇創刊號,頁 86-98。
    53. 陳運財(2023),論國民參審案件第二審上訴之審查,月旦法學雜誌,343 期,頁 6-22。
    54. 陳靜隆(2017),刑事自由心證之研究,軍法專刊第 63 卷,3 期,頁 58-83。
    55. 黃佳彥(2021),試論國民法官法之證據調查必要性、慎選證據概念(一),法務通訊,3069 期,頁 3-5。
    56. 黃朝義(2009),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辨-兼評最高法院九三年台上字六六四號裁判例,台灣法學雜誌,141 期,頁 253-259。
    57. 黃朝義(2022),國民法官法法庭、證據開示、二審救濟剖析,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42 期,頁 1-70。
    58. 黃鼎軒(2022),從調查必要性到證據關聯性-以日本裁判員制度為中心,臺北大學法學論叢,123 期,頁 235-305。
    59. 黃翰義(2012),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證據之程序-評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七六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18 期,頁 96-102。
    60. 綠大輔著;黃鼎軒譯(2023),刑事裁判中類似事實之舉證,月旦法學雜誌,337 期,頁 171-188。
    61. 鄭逸哲(2011),先具有證據能力,方有自由心證主義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上易字第二零七三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8 期,頁 70-75。
    62. 顏榕(2022),日本二審法院對於一審訴訟程序之審查及二審調查證據之基準-兼評我國台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國模上訴字第 1 號判決,萬國法律,242 期,頁 17-40。
    63. 蘇凱平(2016),檢訊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以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對實務操作傳聞法則之影響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253 期,頁 158-180。
    64. 蘇凱平(2021),國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的證據能力判決:兼論鑑定證據之證據能力判斷標準,臺大法學論叢,50 卷,4 期,頁 1923-1989。
    65. 蘇凱平(2022),2022 年刑事程序法發展回顧:國民法官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銜接與背離-以模擬審判為觀察點,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 52 卷,頁 1327-1353。
    66. 蘇凱平(2022),重新探索自由心證-以憲法與刑事訴訟法的價值衝突與解決為核心,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9 卷,1 期,頁 339-401。
    67. 蘇凱平(2022),最高法院運用經驗法則對國民法官法上訴審之啟示-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037 號刑事判決為例,月旦裁判時報,115 期,頁 48-55。
    68. 蘇凱平(2024),證據能力與自然關聯性的要件,月旦法學教室,261 期,頁25-27。
    (四)政府公開資料
    1. 何建寬(2018),刑事訴訟卷證不併送及其配套措施(含證據開示)之研究─兼論美國刑事訴訟制度,《法務部 106 年度出國報告資料》。
    2. 林永村(2023),國民法官審判下證據調查與辯論程序之進行,司法研究年報,39 輯。
    3. 陳思帆(2020),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下當事人自主調查證據之研究,司法研究年報,36 輯。
    4. 陳新民(2016),司法院釋字第 737 號解釋協同意見書。
    5. 陳運財(2016),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之證據開示聲請權-會台字第 11617 號聲請解釋案意見書。
    6. 陳運財(2022),最高法院國民法官上訴審模擬法庭座談會會議紀錄。
    7. 黃佳彥(2020),1.陪審制度及參審制度優劣比較之研究—以日本裁判員裁判制度之主張明示義務與證據調查議題為中心-2.日本檢察審查會運作之實務研究,《法務部 108 年度出國報告資料》。
    (五)碩博士論文
    1. 李濠松(2022),日本裁判員制度下之重要議題研究-兼論對我國國民法官制度之啟發,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碩士論文。
    (六)網路資料
    1.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6 版。(https://dict.revised.moe.edu.tw/dictView.jsp?ID=51177&la=0&powerMode=0)(最後瀏覽日:2025 年 2 月 2 日)
    二、日文文獻
    (一)期刊論文
    1. 山口雅高(2011),証明力を争う証拠,收於:刑事訴訟法判例百選第 9 版,有斐閣,頁 188-189。
    2. 成瀬剛(2009),刑訴法 328 条により許容される証拠,ジュリスト,1380号,頁 136-140。
    3. 江見建一(2017),証明力を争う証拠,收於:刑事訴訟法判例百選第 10 版,有斐閣,頁 198-199。
    4. 村岡啟一(2005),証明力を争う証拠,別冊ジュリスト 174 号,刑事訴訟法判例百選第 8 版,有斐閣,頁 190-191。
    三、英文文獻
    (一)專書
    1. Charles B.Gibbons.(2017).A Student's Guide To Trial Objections (5th ed).
    2. Clifford S Fishman.(2023).Jones On Evidence:Civil & Criminal (7th ed).
    3. George L.Blum Et Al.(2024).American Jurisprudence 2d,Evidence.
    4. Graham C.Lilly Et Al.(2019).Principles Of Evidence(Concise Hornbook Series)(8th ed).
    5. Jefferson L.Ingram.(2017).Criminal Evidence.(13th ed)
    6. Joseph G.Cook.(2023).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The Accused 3d.
    7. Michael H.Graham.(2024).American Jurisprudence 2d,Impeachment Of Witness—Prior Inconsistent Statements.
    8. Michael H.Graham.(2023).Handbook Of Federal Evidence(9th ed).
    9. Paul F.Rothstein.(2024).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 (Treatise).
    10. Peter Murphy.(2013).Murphy On Evidence.
    11. Robert E.Larsen. (2023). Navigating The Federal Trail.
    12. Ronald H.Clark Et Al.(2015).Crossing-Examination Handbook:Persuasion,Strategies,and Techniques(2nd).
    13. Ronald J.Allen Et Al.(2016).An Analytical Approach To Evidence Text,Problems,and Cases.(6th Ed).
    14. Terence F Maccarthy Et Al.(2017).Maccarthy On Impeachment How To Find And Use These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二)期刊論文
    1. Bennett L.Gershman.(2012).Preplea Disclosure Of Impeachment Evidence. Vanderbilt Law Review En Banc,65,141-154.
    2. Edward J.Imwinkelried.(2015).Formalism Versus Pragmatism In Evidence:Reconsidering The Absolute Ban On The Use Of Extrinsic Evidence To Prove Impeaching,Untruthful Acts That Have Not Resulted In A Conviction.Creighton Law Review,48,213-243.
    3. Jessica Smith.(2013).North Carolina Superior Court Judges Benchbook,Criminal evidence: Impeachment, UNC School of Government,1-10.
    4. Stephen A. Saltzburg.(2016).Prior Inconsistent Statements to Impeach“i don't recall”:An Illustrative Case,Criminal Justice; Chicago, 31,1-5.
    5. Terry Mccarthy.(2009).A Guide To Impeachment in Federal And Alabama State Courts,Alabama Lawyer,70,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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