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檢索 / 詳目顯示

研究生: 陳湘渝
Chen, Hsiang-Yu
論文名稱: 論車手在我國之論罪辨證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Cash mule' in Taiwan
指導教授: 古承宗
Ku, Chen-Chung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1
畢業學年度: 109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13
中文關鍵詞: 詐欺罪共同正犯車手洗錢防制法普通洗錢罪特殊洗錢罪
外文關鍵詞: Offenses of Fraudulent, fraud crime, Joint principal offender, Cash mule, Money mule, Money Laundering Prevention Act, Ordinary money laundering crimes, Special money laundering crime
相關次數: 點閱:202下載:25
分享至:
查詢本校圖書館目錄 查詢臺灣博碩士論文知識加值系統 勘誤回報
  • 我國詐欺犯罪猖獗,隨之而來的是提款車手氾濫的問題。從古至今我國關於提款車手之論罪便充滿爭議,詐欺車手甫出現時,礙於我國當時少有相關類型的犯罪,沒有法條可規範這類洗錢犯罪。因此,我國實務上多將提款車手視為詐欺罪之共同正犯。然而,這樣的認定卻忽略了詐欺罪本身的構成要件設計。詐欺罪作為一整體財產犯罪,欲保護的法益便是財產法益,而核心概念則是為了避免詐欺集團獲得利益並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但立法者擔憂若將詐欺罪既遂的時點設定為詐欺集團獲得利益之時,將可能造成犯罪難以追訴、或是既遂時點過於延後而無法確實保護財產法益等問題,故採用「截斷的結果犯」之技術性立法,將詐欺犯罪中「獲得利益」之要素自客觀構成要件中,移至主觀構成要件,作為「不法獲利意圖」,也因此詐欺罪的構成要件中,「財產損害」之時點便是詐欺犯罪既遂的時點。我國實務為了避免提款車手無法論罪的現象,除了延後詐欺犯罪既遂的時點,將主觀「不法獲利意圖」具現化,作為客觀構成要件來審判,同時也透過擴張共同正犯的認定,將提款車手囊括進詐欺犯罪的規責範圍。這樣的見解首先忽略了「截斷的結果犯」的立法設計,造成詐欺罪的論罪會隨著個案情況不同而出現標準大幅度變動的問題,主觀的「不法獲利意圖」會在某些詐欺犯罪中按需求變成客觀構成要件,在某些犯罪中卻又做為主觀構成要件來認定;其次,此詐欺犯罪在行為人「施行詐術」時,便已經同時創造了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以及「財產損失」的雙重風險,此時詐欺罪的射程範圍已經決定,而詐欺罪在被害人匯款時便已既遂,提款車手加入的時點是在詐欺犯罪既遂以後,對詐欺犯罪的實現並未有任何促進作用與貢獻。故,無論實務上如何擴張詐欺罪既遂時點或共同正犯之認定,提款車手都不會成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
      提款車手之論罪,應回歸其行為之不法來討論。提款車手提領詐欺犯罪的贓款,並將款項交予詐欺集團,使司法機關難以追訴詐欺犯罪,侵害了國家的司法權,同時也間接侵害了被害人的財產法益,應以洗錢罪來論。洗錢罪作為一個依國際趨勢而成立的專法,法條之訂定皆參酌國際金融行動工作小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提出的四十點建議,依各國法律體系進行修訂,我國自設立洗錢防制法以來便歷經多次修改,並於2016年進行大幅度的修正,將普通洗錢罪分為三個樣態,並新增特殊洗錢罪。普通洗錢罪的三種樣態定義模糊,並且適用範圍容易重疊;特殊洗錢罪因立法理由被稱為「車手條款」,惟其構成要件卻不符合現今提款車手之行為樣態,導致實務上關於洗錢防制法的適用仍多有爭議與變數。儘管如此,本文仍認為提款車手藉由提取贓款,使司法機關無法追訴詐欺犯罪,並間接導致財產法益被侵害之行為,應成立普通洗錢罪,並且依個案情形不同而適用三種樣態之洗錢罪;另外,目前我國實務雖多肯認提款車手應成立普通洗錢罪,卻仍認為提款車手會同時成立詐欺罪之共同正犯,盼日後洗錢罪更加完善嚴謹之際,實務得以修正關於提款車手成立詐欺之共同正犯之錯誤見解。

    The Fraud crime frequently happen in Taiwan these years, and with it comes the problem is more and more Cash mules (called ‘Money mules’ also). In practice, the Courts and judges often think the Cash mules as the common principal of the fraud crime, and such a determination ignores the design of the elements of the crime of ‘Offenses of Fraudulent’. ‘Offenses of Fraudulent’ is made to protect the legal interest of the property, which was set up in the Criminal Code Article 339(1)(2), and the completed time point of the crime will be the time point when the ‘Property Damage’ in the crime happened. It’s due to a kind of technical legislation called ‘Truncated Consequential Crime’. However, most of the judgements ignore the legislative design of the ‘Truncated Consequential Crime’ by delinged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completed time point, the crime won’t be completed till the fraudulent group gets the benefit of the fraud crime, which the subjective constituent element of ‘Illegal Profit-making Intention" is realized as an objective constituent element for the trial, so that the Cash mules can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liability for fraud crimes. The Cash mules withdraw the cash which was the stolen money of the fraud crime and commit the money to the fraud group, which makes it difficult for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to prosecute the fraud and crime. So, the Cash mules should be regarded as the 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 Though the application of the Money Laundering Prevention Act is still controversial and variable, the Cash mules’ active of withdrawing the stolen money from fraud crimes violate the Money Laundering Prevention Act with no doubt, and three types of money laundering shall be applied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the case.

    中文摘要 I EXTENDED ABSTRACT III 誌謝 VII 簡目 IX 詳目 X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限制 3 第三節 研究架構 4 第二章 提款車手成立詐欺罪之辯證 6 第一節 提款車手之探究 6 第二節 車手於詐欺犯罪中之角色論證 11 第三節 實務判決評析 15 第四節 學說分析──成立相續共同正犯之可能性 21 第五節 本文見解 28 第六節 詐欺罪之加重條款與犯罪組織條例之競合 30 第七節 提款車手成立他罪之可能性 36 第三章 洗錢防制法做為防制車手現象之手段 40 第一節 何謂洗錢防制法 40 第二節 我國洗錢防制法之結構 44 第三節 新洗錢防制法之檢討 66 第四節 實務判決與學說分析 91 第五節 本文見解──提款車手之洗錢刑責 101 第四章 結論 104 參考文獻 107

    一、專書
    1. 甘添貴,體系刑法各論第二卷,二版,2003年。
    2. 甘添貴,罪數理論之研究,2006年。
    3. 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上冊,2012年4月。
    4. 古承宗,刑法分則:財產犯罪篇,二版,2020年。
    5. 古承宗,犯罪支配與客觀歸責,二版,2018年。
    6. 古承宗,刑法的象徵化與規制理性,二版,2019年。
    7. 李傑清,洗錢防制的課題與展望,法務部調查局,2006年。
    8. 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上),五版,2005年。
    9. 林東茂,刑法綜覽,七版,2012年。
    10. 林東茂,經濟刑法導論,危險犯與經濟刑法,1999年。
    11. 林書楷,刑法總則,第2版,2015年。
    12. 林鈺雄,新刑法總則,第4版,2014年。
    13. 林鈺雄,刑事訴訟法(上),四版,2006年。
    14. 黃榮堅,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2003年。
    15. 黃榮堅,基礎刑法學(下),4版,2012年。
    16. 陳子平,刑法總論,第2版,2008年。
    17. 許澤天,《刑法各論(一)》,2版,2018。
    18. 許澤天,刑法分則(上):財產法益篇,三版,2021年。
    19. 蔡墩銘,刑法各論,四版,2008年。
    20. 蔡墩銘,刑法精義,二版,2005年。
    21. 盧映潔,刑法分則新論,十一版,2016年。
    22. 柯耀程,刑法競合論,2000年。
    23. 邱忠義,刑法通則新論,2007年。
    24. 陳明堂、徐仲志、許恒達、徐佩臻、薛智仁、古承宗、王效文、廖義銘、王學亮、吳俊義,犯罪、資恐與洗錢:如何有效追訴犯罪?,2017年。
    25. Thomas Piketty著,詹文碩、陳以禮譯,二十一世紀資本論,二版,2016年。
    二、期刊
    1. 王乃彥,洗錢罪的保護法益與體系地位--以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項為主題,檢察新論,三期,2008年1月,頁305-321。
    2. 王皇玉,加重詐欺罪之解釋與適用,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20期,2017年11月,頁67-80。
    3. 王皇玉,洗錢罪之研究--從實然面到規範面之檢驗,政大法學評論,123期,2008年4月,頁215-260。
    4. 王效文,詐欺取財及得利之關係與內容相等性,台灣法學雜誌,196期,2012年3月,頁151-156。
    5. 王效文,贓物罪的處罰理由、構成要件與修正建議,月旦法學雜誌,第145期,2007年6月,頁246-256。
    6. 古承宗,共同犯意聯絡作為共同行為目的——兼評智慧財產法院99年刑智上易字第59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208期,2012年9月,頁16-27。
    7. 古城宗,刑法第190條之1的不法規責與構成要件解釋,月旦法學教室,290期,2019年7月,頁42-68。
    8. 吳燦,加重詐欺及參與犯罪組織之法律適用──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066號刑事判決評析,裁判時報,第75期,2018年9月,頁50-60。
    9. 吳盈德,創新金融科技與洗錢防制趨勢,月旦法學教室,267期,2017年8月,頁19-29。
    10. 李聖傑,洗錢罪在刑法上的思考,月旦法學雜誌,2004年12月,115期,頁44-56。
    11. 李聖傑,洗錢行為的認定:簡評最高法院九五年台上字第一六五六號刑事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85期,頁230-234。
    12. 李聖傑,洗錢罪的可罰性基礎與釋義,新洗錢防制法─法令遵循實務分析,2017年,頁33-50。
    13. 李秉錡,分析洗錢之構成要件--兼評數則交付帳戶案件之判決,檢察新論,24期,2018年8月,頁100-115。
    14. 李秉錡,探討提款車手應如何適用洗錢防制法──評六件高等法院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79期,2019年1月,頁67-80。
    15. 林東茂,加重竊盜,月旦法學雜誌,71期,2001年4月,頁155-162。
    16. 林志潔,防制洗錢之新思維─論金融洗錢防制、金融監理與偵查權限,檢察新論,第三期,2008年1月,頁265-281。
    17. 林志潔,洗錢防制法中人頭帳戶案件之適用,月旦法學雜誌,294期,2019年11月,頁62-66。
    18. 林鈺雄,洗錢擴大利得沒收之審查體系,月旦刑事法評論,11期,2018年12月,頁45-66。
    19. 林鈺雄,經濟刑法:第一講-普通洗錢罪之行為類型──評析洗防法第2條,月旦法學教室,224期,2021年6月,頁35-51。
    20. 林臻嫻,詐欺集團車手與洗錢罪-評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1744 號刑事判決,國會季刊第48期1卷,2020年,頁54-75。
    21. 邱忠義,洗錢防制法第十周年回顧與展望研討會論文集:與談人評論及回應,檢察新論,第三期,2008年1月,頁322-325。
    22. 柯耀程,支配理論的緣起與發展,月旦法學教室,第100期,2011年2月,頁206-213。
    23. 柯耀程,「車手」共同正犯的共同性研判--兼論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三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17期,2012年10月,頁50-58。
    24. 洪福增,繼承的共同正犯,刑事法雜誌,7卷1期,1963年2月,頁14-15。
    25. 徐育安,共同正犯本質之研究--以德國法制與學說為核心,收錄於: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甘添貴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 上冊,2012年4月,頁485-506。
    26. 徐昌錦,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解析與評釋-從刑事審判之角度出發,司法周刊,1851期(司法文選別冊),頁1-25。
    27. 馬躍中,兩岸洗錢刑事立法之比較研究--刑法全球化的思考,財產法暨經濟法,19期,2009年9月,頁115-149。
    28. 許玉秀,累積的因果關係與危險升高理論,台灣本土法學雜誌,32期,2020年2月,頁168-173。
    29. 許恒達,公職詐欺與財產損害──以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矚上易字第二號刑事判決為討論中心,月旦法學雜誌,217期,2013年6月,頁15-32。
    30. 許恒達,評析特殊洗錢罪的新立法,刑事政策與犯罪研究論文集,21集,2018年10月,頁95-117。
    31. 許恒達,評新修正洗錢犯罪及實務近期動向,臺大法學論叢,第48卷特刊,2019年11月,頁1435-1502。
    32. 許澤天,詐欺罪的法條與論證,月旦法學雜誌,第197期,2011年10月,頁191-200。
    33. 陳子平,財產罪的重要課題:第一講--財產罪的保護法益,月旦法學教室,88期,2010年2月,頁55-64。
    34. 陳志輝,共謀共同正犯與共同正犯之參與行為—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二四號判決,月旦法學雜誌,第114期,2004年11月,頁30-46。
    35. 黃惠婷,共同正犯與幫助犯之區別,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7期,2000年12月,頁141-146。
    36. 黃惠婷,在構成要件形式上完成後之共同正犯與幫助犯成立之可能性,刑事法雜誌,第41卷2期,1997年4月,頁164-171。
    37. 黃惠婷,湮滅刑事證據法修法之芻議,月旦法學雜誌,158期,2008年7月,頁262-267。
    38. 黃兆揚,洗錢防制的本土挑戰:人頭帳戶問題與對策(一),法務通訊,2904期,2018年6月,頁3-5。
    39. 惲純良,不法意圖在詐欺罪的定位、功能與判斷標準,東吳法律學報,27卷2期, 2015年,頁143-172。
    40. 薛智仁,相續共同正犯概念之商榷,月旦刑事法評論,第1期,2016年6月,頁100-122。
    41. 薛智仁,2019年刑事法實務回顧:詐欺集團的洗錢罪責,臺大法學論叢,第49卷特刊,2020年11月,頁1623-1665。
    42. 楊雲鐸,提供人頭帳戶與洗錢罪,月旦法學雜誌,294期,2019年11月,頁56-61。
    43. 廖尉均,從洗錢罪之刑罰根據論洗錢防制法之修正方向,刑事法雜誌,47卷4期,2003年8月,頁71-89。
    44. 蔡聖偉,概說:所有權犯罪與侵害整體財產之犯罪(下),月旦法學教室,第70期,2008年8月,頁48-59。
    45. 蔡佩玲,洗錢防制法新法修正重點解析,檢察新論,21期,2017年1月,頁46-95。
    46. 蔡佩芬,是刑法還是洗錢防制法?法官不該未審先判,月旦裁判時報,16期,2012年8月,頁48-58。
    47. 謝開平,相續共同正犯應否對加入前之行為負責──評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台上字第四二三○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2期,2010年4月,頁145-150。
    48. 謝立功,防制洗錢法制之探討,立法院院聞,26卷2期,1998年2月,頁17-43。
    49. 謝立功,我國防制洗錢法制之省思,律師雜誌,239期,1999年8月,頁57-69。
    50. 謝立功,試論兩岸金融機構反洗錢之法律責任,月旦法學雜誌,115期,2004年12月,頁30-35。
    51. 謝庭晃,贓物罪之保護法益與客觀要件的解釋,華岡法粹,41期,2008年7月,頁107-137。
    52. 蕭宏宜,共同正犯的概念內涵與實務發展,法令月刊第65卷2期,2014年,頁80-96。
    53. 許兆慶、彭德仁,洗錢防制之立法宗旨及國際規範本土化過程,財產法暨經濟法,50期,2017年12月,頁37-82。

    下載圖示 校內:立即公開
    校外:立即公開
    QR CO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