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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呂宜桓
Lu, Yi-Huan
論文名稱: 國際人權法上胎兒保護與婦女生育自主權之研究-以墮胎問題為中心
A Study on Fetal Protection and Women's Reproductive Self-Determination in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Focusing on the Issue of Abortion
指導教授: 陳怡凱
Chen, Yi-Kai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5
畢業學年度: 11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79
中文關鍵詞: 墮胎胎兒生命權生育自主權優生保健法生育保健法人工流產
外文關鍵詞: Abortion, Life's Right of the Fetus, Reproductive Right, Genetic Health Act, Reproductive Health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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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國際人權法的發展過程中,婦女之生育自主權逐漸受到重視,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皆具體闡釋婦女對生育健康決定權之保護,包括提供避孕、墮胎及相關醫療服務,並呼籲締約國廢除相關刑事懲罰,避免歧視與不平等之擴大。然而,針對胎兒是否為生命權之主體,國際公約未明確界定,各國見解分歧,特別是在胎兒生命始點之認定仍無共識。
    本文梳理歐洲人權法院、德國、美國等重要判決。其中,歐洲人權法院在Vo案中指出生命權何時開始之議題,認為係屬於各締約國享有判斷餘地之範圍。同時,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兩次墮胎判決則明確要求國家對胎兒生命負有保護義務,但承認婦女在特定情況下得選擇墮胎。美國方面,Roe v. Wade案曾確認墮胎權受憲法隱私權保護,但在2022年的Dobbs案中,聯邦最高法院推翻了既有的憲法保障,將墮胎問題交由各州立法處理。相對地,法國已在2024年將婦女自願墮胎之自由明文納入其憲法保障基本權,顯示婦女生育自主權之保障逐步擴張。
    本文進一步探討我國現行墮胎法律,包括刑法墮胎罪章、優生保健法及其施行細則,並檢視其是否符合國際公約規範。現行規範對胎兒生命保護與婦女生育自主權之調和仍有不足之處,例如以刑罰手段限制婦女只要懷孕若無法定事由,便不得墮胎,幾乎等同係對於婦女生育自主權之完全剝奪,對未成年人及已婚婦女墮胎需第三人同意之限制,亦係侵害婦女自由選擇是否生育之自主權,而有違憲之虞。
    在國際公約、歐洲人權法院中,雖皆朝向擴張婦女生育自主權之趨勢,然在涉及胎兒生命權與生育主權之爭議中,無論國際人權或基本權皆未完全強調胎兒生命權而無期限與無條件禁止婦女墮胎,亦未完全不保障胎兒生命權,放任婦女無期限與無條件可以墮胎。本文認為在胎兒生命保護與婦女生育自主權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應依胎兒生命成長階段之期限三分法,調整限制生育自主權之手段與範圍,以調和兩者權利之平衡。亦即婦女懷孕14週前,經過諮詢程序後,享有自由選擇墮胎之權利;懷孕14週至24週前,若婦女符合法定事由,即享有自由選擇墮胎之權利;懷孕24週後,原則禁止墮胎,例外於孕婦的健康或生命構成嚴重威脅,或胎兒患有重大難治疾病時,得基於醫療理由進行墮胎。本文將依上開調和方式,就刑法墮胎罪章以及優生保健法之規定,作一全盤之檢討與修正,以符合普世人權的發展趨勢。

    In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women’s reproductive autonomy has increasingly gained recognition. Treaties such as 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emphasize women’s rights to make autonomous decisions about reproductive health, including access to contraception, abortion, and related medical services. These treaties urge signatories to abolish criminal penalties that restrict these rights to prevent discrimination and inequality. However, the issue of whether a fetus has the right to life remains undefined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there is significant divergence among nations regarding when life begins. This paper examines key legal practices from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Germany, France, and the United States, comparing their approaches to reconciling fetal protection and women’s reproductive autonomy. It also analyzes Taiwan’s current abortion-related laws, including the Criminal Code and the Genetic Health Act, identifying gaps between these laws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tandards. A trimester-based adjustment framework is proposed to balance the rights of fetal protection and women’s reproductive autonomy.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3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5 第二章 國際人權與基本權8 第一節 國際人權之框架8 第一項 國際人權法在胎兒保護上之相關規範8 第一款 國際公約8 第二款 歐洲人權公約9 第二項 國際人權法在婦女生育自主權上之相關規範9 第一款 國際公約9 第二款 歐洲人權公約16 第二節 我國基本權保障:德國法制度之影響與借鑒17 第三節 國際人權與基本權之區辨18 第一項 規範基礎18 第二項 拘束對象19 第三項 履行方式20 第一款 國際法上監督機制20 第二款 國際法條約在我國之內國效力與法律位階21 第三款 國際法條約在我國是否具直接可適用性22 第四款 國際公約與我國憲法基本權解釋之關聯22 第五款 基本權之履行方式25 第四節 小結25 第三章 胎兒之基本權或國家保護義務27 第一節 外國對胎兒基本權或國家保護義務之探討27 第一項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之判決27 第一款 德國第一次墮胎判決27 第二款 德國第二次墮胎判決29 第三款 判決分析31 第二項 歐洲人權法院之相關判決33 第一款 Vo v. France 案33 第二款 Open Door and Dublin Well Woman v. Ireland 案36 第三款 Paton v. United Kingdom案39 第四款 小結40 第三項 學說見解41 第二節 我國對胎兒基本權或國家保護義務之探討43 第一項 我國關於胎兒主體地位之爭議43 第一款 胎兒於法律上之主體地位43 第二款 胎兒於憲法上之主體地位44 第二項 從人性尊嚴面向思考胎兒保護46 第一款 人性尊嚴之根源及定義46 第二款 人性尊嚴在我國憲法之依據47 第三款 人性尊嚴之適用範圍49 第三項 生命權51 第一款 憲法依據與內涵51 第二款 生命權之適用範圍52 第三款 胎兒生命之國家保護義務53 第三節 小結54 第四章 婦女生育自主權之探討:國際人權法與比較法之借鏡57 第一節 概論57 第二節 國際公約58 第一項 婦女58 第一款 權利內涵58 第二款 權利範圍61 第三款 權利定性61 第二項 身心障礙婦女63 第一款 權利內涵63 第二款 權利範圍63 第三款 權利定性63 第三節 歐洲人權公約65 第一項 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與墮胎問題65 第二項 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與墮胎問題66 第三項 生育自主權於歐洲人權法院之相關判決66 第一款 Bruggemann and Scheuten v.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案67 第二款 Tysiąc v. Poland 案69 第三款 A, B and C v. Ireland 案71 第四款 R.R. v. Poland案74 第五款 P. and S. v. Poland案75 第四項 歐洲人權法院對生育自主權之立場77 第一款 國家關於墮胎之規範涉及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77 第二款 墮胎婦女之弱勢處境涉及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79 第三款 權利範圍81 第四款 權利定性83 第四節 美國84 第一項 生育自主權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之相關判決85 第一款 Roe v. Wade85 第二款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v. Casey87 第三款 Dobbs v. Jackson Women’s Health Organization89 第二項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對生育自主權之立場91 第一款 權利內涵91 第二款 權利範圍91 第三款 權利定性93 第三項 以國際人權法進行判決評析93 第五節 德國95 第六節 法國95 第七節 日本96 第一項 日本法院關於身心障礙婦女生育自主權之判決97 第二項 日本法院關於身心障礙婦女生育自主權之立場98 第八節 我國99 第一項 現行法上對婦女生育自主權之立場99 第一款 實務見解100 第二款 學說見解101 第二項 建構婦女生育自主權之憲法保障104 第一款 隱私權104 第二款 健康權105 第三款 人性尊嚴105 第四款 生育自主權106 第五章 胎兒生命保護與婦女生育自主權衝突之調和:我國墮胎制度之探討117 第一節 我國對墮胎行為之相關規範117 第一項 刑法墮胎罪章117 第二項 優生保健法118 第三項 生育保健法草案120 第二節 現行法未將胎兒生命與婦女生育自主權衝突進行適當調和122 第一項 國際公約之國家報告與結論性意見122 第一款 CEDAW國家報告與結論性意見122 第二款 公政公約之國家報告與結論性意見123 第三款 兒童權利公約之國家報告與結論性意見123 第四款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國家報告與結論性意見123 第二項 比例原則審查124 第一款 我國刑法墮胎罪章與施行人工流產之時點124 第二款 以第三人同意作為墮胎權利限制之法規126 第三款 對身心障礙者生育控制之規範130 第三節 我國墮胎制度之檢討132 第一項 墮胎行為除罪化之檢討133 第一款 反對墮胎行為除罪化之理由133 第二款 贊成墮胎行為除罪化之理由134 第三款 本文見解138 第二項 優生保健法及其施行細則之檢討141 第一款 增訂懷孕前期經過諮詢程序後實施人工流產142 第二款 修正人工流產列舉限制事由142 第三款 增訂晚期人工流產事由144 第四款 刪除配偶同意權條款145 第五款 應個案認定未成年人之識別能力,並設立「社政主管機關替代機制」145 第六款 刪除對身心障礙者生育控制之規範146 第七款 設立諮詢制度146 第八款 增訂墮胎行為違反優生保健法之罰則147 第三項 小結147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151 第一節 結論151 第二節 建議153 參考文獻159

    一、中文部分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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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家華(2007),由生育自主權重新檢視自願墮胎行為之相關法規範,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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