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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王儷蒨
Wang, Li-Chien
論文名稱: 論憲法法庭對立法程序之違憲審查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s Judicial Review of Legislative Procedures
指導教授: 陳宗憶
Chen, Tsung-I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5
畢業學年度: 11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43
中文關鍵詞: 立法程序違憲審查實體審查國會自律原則重大明顯瑕疵受理審查
外文關鍵詞: Judicial Review of Legislative Procedures, Substantive Review, Parliamentary Autonomy, Manifest and Gross Flaw, Admissibility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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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釋憲實務對於立法程序違憲審查咸以「重大明顯瑕疵」此一審查原則作為違憲審查之標準,然而,本文認為對於立法程序違憲審查,應區分「受理審查」與「實體審 查」而作更細緻之討論,「重大明顯瑕疵」毋寧僅係作為對立法程序實體審查之審查原則。準此,本文先行析論影響司法介入立法程序之「國會自律原則」之概念,說明國會自律原則於我國之憲法正當性、範圍及其界限。進而於「受理審查」之部分,探討對於立法程序違憲審查之「聲請要件」以及「受理正當性」,基於對立法程序行違 憲審查,其目的乃在於認定法規範是否因此違憲而無效,故立法程序違憲審查應以提起法規範憲法審查或法令違憲解釋為前提,除此之外,如欲對立法程序聲請違憲審查, 尚應具備爭執立法程序之「客觀利益」。至於憲法法庭是否有受理立法程序之正當性, 應先定性「民主」之內涵究竟為何,始有辦法探討憲法法庭得於何時介入立法程序為審理。在「實體審查」部分,觀重大明顯瑕疵之源起及運用,可知重大明顯瑕疵本身即帶有「寬鬆審查」之特性,如何認定立法程序具有重大明顯瑕疵,應視立法程序是否違反其必應遵守之規範要求,而違反所構成之瑕疵是否該當明顯要件,則以「瑕疵的存在從任何角度上觀察皆無疑義,或並無有意義的爭論存在」爲標準,具體可以「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最低程度之規範要求」為輔助判斷。此外,本文並檢討立法程序違憲審查可採行之宣告方式。最後以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司法院釋字第 499 號、第 342 號解釋之原因案件為例,嘗試以本文提出之主張為操作,藉此證立此套流程之操作可行性。

    In judicial review cases, the principle of“manifest and gross flaw”has long served as the standard of judicial review of legislative procedures. However, in conducting judicial review of legislative procedures, a more nuanced analysis requires a clear distinction between“admissibility review”and“substantive review”. The principle of“manifest and gross flaw”should apply solely to the latter.
    This study first analyzes the concept of parliamentary autonomy, a principle that fundamentally shapes judicial deference to legislative procedures. It examines the constitutional legitimacy, scope, and limits of this principle. The discussion then turns to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s admissibility review of legislative procedures, focusing on the“requirements for filing a petition”and the“justifiability of admissibility”. As for the Constitutional Court’s substantive review of legislative procedures,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standards of“manifest”and“gross”require further scholarly inquiry, particularly with respect to articulating clear and concrete criteria. Furthermore, the appropriate mode of declaration in cases involving judicial review of legislative procedures remains an issue worthy of examination.

    第壹章、緒論 1 一、研究背景與問題意識 1 (一)研究背景 1 (二)問題意識 2 二、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 5 (一)研究範圍 5 (二)研究方法 5 三、研究架構 6 四、用語界定與說明 7 第貳章、國會自律原則之分析 9 一、國會自律原則的憲法正當性 9 (一)自權力分立原則推論 10 1、理論背景與內涵 10 2、權力分立於我國的發展 13 3、國會自律原則為我國權力分立的要求 15 (二)自代議民主理論導出 16 1、理論背景與內涵 16 2、代議民主於我國的發展 19 3、國會自律原則為我國代議民主的要求 20 二、國會自律原則的範圍 21 (一)內部組織事項 22 1、委員會 22 2、黨團 25 (二)議事程序事項 26 1、提案 26 2、委員會審查 27 3、黨團協商 28 4、院會三讀 29 5、表決與復議 31 (三)議事秩序事項 32 1、秩序權 32 2、家宅權 34 3、警察權 35 三、國會自律原則的界限 36 (一)以法治國原則為界限 37 1、國會權限行使與其他國家機關權力 37 2、議事秩序維護與人民基本權利 38 (二)以民主國原則為界限 38 1、少數保障原則與多數決原則 39 2、公開透明原則與責任政治之落實 41 3、討論原則與民意政治之貫徹 41 四、小結 44 第參章、憲法法庭對立法程序之受理審查 45 一、立法程序與國會自律原則 45 (一)國會自律原則運作下的立法程序瑕疵 45 1、立法程序的界定 45 2、立法程序的瑕疵態樣 47 (二)大法官受理立法程序違憲審查的依據—釋憲實務分析 48 1、司法院釋字第342號解釋 49 2、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 50 3、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 52 4、受理立法程序違憲審查的論證缺漏 55 二、憲法法庭受理立法程序違憲審查的立論基礎 58 (一)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理論 59 1、爭議起源 59 2、爭議解決理論 61 (二)憲法法庭介入立法程序的正當性探討—以審議民主作為民主基設 65 1、審議民主理論 66 2、審議民主與立法程序違憲審查 68 三、憲法法庭受理立法程序違憲審查的流程脈絡 72 (一)聲請立法程序違憲審查 72 1、釋憲類型與憲法訴訟類型 73 2、得聲請立法程序違憲審查的情形 76 (二)憲法法庭如何受理立法程序違憲審查 78 1、不受理規定 78 2、操作流程 79 四、小結 80 第肆章、憲法法庭對立法程序之實體審查 82 一、立法程序違憲審查的審查原則 82 (一)大法官對於審查原則的認定 82 1、基本權利保障案件 82 2、權力分立爭議案件 85 (二)重大明顯瑕疵原則 87 1、釋憲實務先例 87 2、重大明顯瑕疵作為立法程序違憲審查標準的根據 89 (三)憲法法庭應如何以重大明顯瑕疵審查立法程序 93 二、立法程序違憲審查的宣告方式 97 (一)司法違憲審查的宣告類型 97 1、違憲宣告類型 98 2、合憲宣告類型 100 (二)如何對立法程序宣告 102 三、案例演練 106 (一)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的原因案件 106 (二)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的原因案件 112 (三)司法院釋字第342號解釋的原因案件 115 四、小結 119 第伍章、結論 120 參考文獻 125

    一、書籍
    李惠宗(2015),《憲法要義》,7版,元照。
    吳庚、陳淳文(2019),《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增訂6版,自版。
    周萬來(2024),《議案審議:立法院運作實況》,增訂6版,五南。
    林子儀、葉俊榮、黃昭元、張文貞(2022),《憲法權力分立》,修訂4版,新學林。
    許育典(2021),《憲法》,修訂11版,元照。
    許志雄、陳銘祥、蔡茂寅、周志宏、蔡宗珍(2008),《現代憲法論》,4版,元照。
    許宗力(2007),《憲法與法治國行政》,2版,元照。
    湯德宗(2005),《權力分立新論(卷一)憲法結構與動態平衡》,增訂3版,元照。
    羅傳賢(2012),《立法程序與技術》,6版,五南。
    二、書之篇章
    湯德宗(2009),〈違憲審查基準體系建構初探—「階層式比例原則」構想〉,收於:廖福特(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下冊》,頁1-38,新學林。
    黃昭元(2002),〈司法消極美德的積極實踐—評Sunstein教授的「司法最小主義」理論〉,收於:翁岳生教授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當代公法新論(上)》,頁875-917,元照。
    葉俊榮(1997),〈消散中的「憲法時刻」〉,收於: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編輯委員會(編),《現代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祝賀論文集》,頁237-292,月旦。
    三、期刊論文
    丁鼎(2021),〈我國立法院黨團協商的制度變遷與制度化〉,《政治科學論叢》,88期,頁1-50。
    王服清(2019),〈議會自律原則 VS.司法機關偵審之介入〉,《台灣法學雜誌》,379期,頁91-100。
    王韻茹(2014),〈國會的民主義務—從兩岸服貿協議審查談起〉,《台灣法學雜誌》,245期,頁45-50。
    王業立(2002),〈國會中的政黨角色與黨團運作〉,《月旦法學雜誌》,86期,頁82-96。
    李鴻禧(1990),〈議會自律權之比較憲法底研究(上)—兼談地方議會議員之免責特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0卷1期,頁23-63。
    ——(1991),〈議會自律權之比較憲法底研究(下)—兼談地方議會議員之免責特權〉,《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1卷1期,頁43-65。
    李建良(1995),〈修憲程序、議會自律、違憲審查─司法院釋字第三八一號解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3期,頁1-7。
    ——(1996),〈國會自律與國會議員免責權之基本概念〉,《台灣法學會學報》,17期,頁488-522。
    ——(2000),〈國會議員言論免責權之理論與實務〉,《法令月刊》,51卷10期,頁172-189。
    李念祖(2020),〈大法庭的合憲性解釋與大法官的違憲審查〉,《台灣法學雜誌》,389期,頁19-28。
    何弘光(2020),〈立法程序法制與實務之研析〉,《國會季刊》,48卷4期,頁117-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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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愛娥(1999),〈代議民主體制是民主原則的不完美形式?—加強、補充代議民主體制的可能途徑—〉,《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4期,頁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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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俊宏(1998),〈永續發展與民主:審議式民主理論初探〉,《東吳政治學報》,9期,頁85-122。
    陳春生(2015),〈論大法官適用「重大明顯瑕疵」理論作為違憲審查基準之根據與發展〉,《中華法學》,16期,頁111-124。
    陳立曄(2017),〈再探議會程序瑕疵—以「明顯重大瑕疵」作為司法權介入審查要件為核心〉,《憲政時代》,43卷2期,頁249-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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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宗力(1989),〈國會議事規則與國會議事自治〉,《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18卷2期,頁27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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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文貞(2006),〈公民複決修憲在當代憲政主義上的意涵〉,《臺灣民主季刊》,3卷2期,頁87-117。
    盛杏湲、黃士豪(2017),〈黨團協商機制:從制度化觀點分析〉,《東吳政治學報》,35卷1期,頁37-92。
    湯德宗(1995),〈司法院大法官有關「權力分立原則」解釋之研析(上):總體分析〉,《政大法學評論》,54期,頁1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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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明修(2004),〈憲法基本原則:第二講—民主國原則(一)〉,《月旦法學教室》,18期,頁63-72。
    黃舒芃(2005),〈從普通法背景檢討美國司法違憲審查正當性的問題〉,《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4卷2期,頁63-122。
    ——(2006),〈「功能最適」原則下司法違憲審查權與立法權的區分—德國功能法論述取向(funktionell-rechtlicher Ansatz)之問題與解套〉,《政大法學評論》,91期,頁99-144。
    ——(2016),〈比例原則及其階層化操作—一個著眼於司法院釋憲實務發展趨勢的反思〉,《中研院法學期刊》,19期,頁1-52。
    黃昭元(2000),〈掮客與靈媒的本尊之爭—釋字第四九九號解釋評析〉,《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12期,頁27-44。
    ——(2003),〈司法違憲審查的正當性爭議—理論基礎與方法論的初步檢討〉,《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2卷6期,頁105-153。
    ——(2013),〈大法官解釋審查標準之發展(1996—2011):比例原則的繼受與在地化〉,《臺大法學論叢》,42卷2期,頁215-258。
    黃銘輝(2024),〈合憲改革抑或違憲擴權?(上)—2024年國會調查權修法爭議平議〉,《月旦法學雜誌》,355期,頁87-102。
    楊婉瑩(2002),〈立法院委員會的決策角色:以第三屆立法院為例〉,《問題與研究》,41卷4期,頁83-113。
    蔡宗珍(1997),〈國民主權於憲政國家之理論結構〉,《月旦法學雜誌》,20期,頁30-39。
    ——(2010),〈憲法疑義解釋程序之功能與存廢省思〉,《台灣法學雜誌》,148期,頁27-48。
    ——(2015),〈我國憲法解釋中的權力分立圖像〉,《憲政時代》,40卷4期,頁,491-558。
    羅傳賢(2004),〈台灣立法院的立法議事程序〉,《月旦民商法雜誌》,4期,頁,152-166。
    蘇彥圖(2002),〈「國會改選後的政府組成」系列研究(二)—臺灣憲政制度下的政府組成:兼論選後政局的因應之道〉,《新世紀智庫論壇》,17期,頁83-100。
    四、學位論文
    王韻茹(2002),《論議會自治之界限—以釋憲權控制立法程序為中心》,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辛曼筠(2020),《表現自由遇到管理公物、公法機構、國家權力機關的公權力—以家宅權為中心》,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林建地(2005),《直接民權與代議政體整合之研究:以各國公民投票制度分析為基礎》,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政治學研究所博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陳彥君(2024),《論社會立法違憲審查之立法論理義務—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最低生存保障裁判為借鏡》,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律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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