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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黃立緯
Huang, Li-Wei
論文名稱: 政治言論自由的司法審查基準:以為外國發展組織罪的合憲性為例
Standards of Judicial Review in the Freedom of Political Speech:Take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Crime of Developing Organizations for Foreign Countries for Example
指導教授: 許育典
Hsu, Yu-Dian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24
畢業學年度: 112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160
中文關鍵詞: 言論自由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政治言論自由政治性言論個案利益衡量違憲審查審查基準雙階理論類型化利益衡量
外文關鍵詞: ad hoc balancing test, categorical balancing test,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 freedom of political speech, freedom of speech, judicial review, political speech, standards of judicial review, two-level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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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政治言論自由」的違憲審查上,我國深受美國法的「雙階理論」與「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等審查原則或標準的影響,賦予「政治性言論」高度的憲法保障。惟若深入分析,我國司法實務雖然繼受美國「類型化」的言論自由審查模式,但事實上並未就政治性言論發展出明確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定義,以致於「政治性言論」與「非政治性言論」如何區分,仍是未解的難題。影響所及,在本文所探討的「新黨青年軍共諜案」等本土案例的審查上,是否能在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餘,並有效防衛國家安全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並非無疑。為解決上述問題,本文以「為外國發展組織罪」所涉及的憲法疑義為出發點,研析政治性言論的相關學說與實務見解,以期釐清政治言論自由的司法審查基準的相關爭議。於綜合研究分析之後,本文提出以「利益衡量原則」作為政治言論自由的審查基準之主張,並嘗試在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的架構中,具體操作「利益衡量」審查「為外國發展組織罪」的合憲性,期能尋得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之間的平衡點。

    In terms of the judicial review of "freedom of political speech", our country has been deeply influenced by the "two-level theory", the "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test", and other principles or standards of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hence grants "political speech" a high level of constitutional protection. However, an in-depth analysis finds that despite the "categorical approach" our judicial review has inherited from the U.S., our judicial practice has never developed a clear and operable definition of political speech. As a result, the distinction between "political speech" and "non-political speech" remains an unresolved problem. One example of the consequences is that the review in Taiwan discussed in this paper about the "New Party Youth Wing Members Suspected of Espionage Case", as it may not be possible to reconcile the protection of the people’s freedom of speech and the effective defense of national security and liberal democratic constitutional order. To solve the abovementioned problems,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controversies involved in the "crime of developing organizations for foreign countries" and analyzes the relevant theories and practical views on political speech, in an effort to clarify the controversies related to the judicial review standards of freedom of political speech. After comprehensive research and analysis, this paper attempts to propose the use of the "ad hoc balancing test" as the standard of judicial review for freedom of political speech, and attempts to conduct the "ad hoc balancing test"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in Article 23 of the Constitution to review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the "crime of developing organizations for foreign countries", to pursue a balance point between freedom of speech and national security.

    第一章 緒論1 壹、研究背景與研究目的1 貳、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3 參、研究架構5 第二章 政治言論自由的保障7 壹、言論自由的保障與理論基礎7 一、言論自由的意義與保障內涵7 二、保障言論自由的理論10 (一)追求真理說11 (二)健全民主程序說12 (三)表現自我說13 (四)小結15 貳、政治性言論的理論基礎及其概念界定16 一、言論自由的類型化發展16 二、政治性言論的理論及其重要性17 三、政治性言論的概念範圍19 第三章 政治言論自由的司法審查基準23 壹、審查基準的比較法類型23 一、美國法的多元類型化審查標準24 (一)雙重審查標準24 (二)三重審查標準26 二、德國法的比例原則28 (一)比例原則的發展與理論內涵28 1. 比例原則的起源與發展28 2. 德國法的比例原則內涵30 (二)審查密度理論31 1. 違憲審查的事實調查31 2. 審查密度的概念33 3. 層級化的審查密度35 三、我國法的比例原則36 (一)憲法第23條與比例原則36 (二)四階段審查架構37 (三)結合審查標準或審查密度的操作模式39 貳、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的發展與適用41 一、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的內涵演變41 (一)起源期41 1. Schenck v. United States案41 2. Abrams v. United States案43 (二)奠基期:Whitney v. California案44 (三)倒退期:Dennis v. United States案45 (四)成熟期:Brandenburg v. Ohio案46 二、我國司法實務對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的繼受與適用47 (一)釋憲實務47 1. 釋字第445號解釋47 2. 釋字第644號解釋意見書48 (二)刑事法院49 1.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95號刑事判決49 2.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50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975號刑事判決51 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營秩字第3號刑事裁定52 (三)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在我國違憲審查體系的定位54 三、小結55 參、雙階理論的運用56 一、雙階理論的理論基礎與審查模式56 (一)理論基礎56 (二)審查模式57 二、我國釋憲實務對雙階理論的繼受與適用59 (一)釋字第414號解釋59 (二)釋字第617號解釋60 (三)釋字第623號解釋61 三、小結61 第四章 利益衡量原則作為政治言論自由的審查基準63 壹、類型化利益衡量與個案利益衡量的比較分析63 一、言論自由的審查模式63 (一)絕對保障論63 (二)類型化利益衡量模式65 (三)個案利益衡量模式66 二、類型化利益衡量與個案利益衡量的轉換關係68 貳、類型化政治性言論的檢討70 一、區分言論價值的正當性基礎再檢討70 (一)實證憲法基本權規範71 (二)基本權本質74 (三)事物領域:權力分立原則77 (四)小結79 二、政治性言論與其他言論類型的區分問題81 (一)煽惑犯罪之言論81 (二)誹謗性言論83 (三)仇恨性言論86 (四)小結88 三、我國司法實務對政治性言論未有明確定義的問題89 (一)大法官解釋90 (二)法院判決90 參、本文見解92 一、以個案利益衡量取代類型化政治性言論92 二、個案利益衡量的補強:課予法院實質說理義務95 第五章 為外國發展組織罪的違憲審查:以利益衡量原則為審查基準97 壹、為外國發展組織罪的法條沿革與違憲疑義97 一、法條沿革97 (一)1996年增訂條文97 (二)2019年修正條文98 (三)2022年修正條文99 二、法條構成要件的違憲疑義99 (一)抽象危險犯的爭論100 1. 為外國發展組織罪屬於抽象危險犯100 2. 刑法處罰抽象危險犯的法理正當性101 (二)法律明確性的疑義102 貳、為外國發展組織罪的合憲性解釋的檢討104 一、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105 (一)起訴的犯罪事實與判決無罪的理由105 (二)為外國發展組織罪的合憲性解釋106 二、以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予以合憲性解釋的商榷107 (一)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與時代背景的關係及其侷限性108 (二)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以言論自由市場理論為適用前提109 三、本文見解:為外國發展組織罪不適用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110 參、操作利益衡量原則審查為外國發展組織罪111 一、據以審查的基本權: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的基本權競合112 二、目的正當性審查114 (一)加強公益目的審查114 (二)國家安全115 (三)防衛性民主117 1. 德國的防衛性民主理論與防衛機制117 2. 我國憲法上的防衛性民主機制119 (四)小結121 三、比例原則審查124 (一)審查密度採取可支持性審查124 (二)適合性與必要性原則綜合判斷125 1. 「明顯而立即危險」不符適合性原則126 2. 「抽象危險」是否為最小侵害手段127 (三)狹義比例原則的衡量129 四、小結131 第六章 結論133 參考文獻137 索引145

    一、學術專書
    Anthony Lewis(著)/林凱雄(譯),《異見的自由: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與言論自由的保障》,臺北:八旗文化,2020年9月。
    吳庚/陳淳文,《憲法理論與政府體制》,臺北:三民,2023年9月,8版。
    吳信華,《憲法釋論》,臺北:三民,2021年10月,4版。
    李念祖,《案例憲法III人權保障的內容(上冊)》,臺北:三民,2006年3月。
    李惠宗,《憲法要義》,臺北:元照,2022年9月,9版。
    許育典,《宗教自由與宗教法》,臺北:元照,2013年5月,2版。
    許育典,《憲法》,臺北:元照,2024年8月,14版。
    二、個人論文集
    李鴻禧,〈言論出版自由之民主憲政意義〉,收於:氏著,《憲法與人權》,臺北:元照,1999年12月,頁329-371。
    林子儀,〈言論自由之理論基礎〉,收於:氏著,《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臺北:元照,1999年9月,頁1-59。
    林子儀,〈言論自由的限制與雙軌理論〉,收於:氏著,《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臺北:元照,1999年9月,頁133-196。
    林子儀,〈言論自由與內亂罪-「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之闡釋〉,收於:氏著,《言論自由與新聞自由》,臺北:元照,1999年9月,頁197-228。
    許宗力,〈比例原則之操作試論〉,收於:氏著,《法與國家權力(二)》,臺北:元照,2007年1月,頁119-140。
    許宗力,〈比例原則與法規違憲審查〉,收於:氏著,《法與國家權力(二)》,臺北:元照,2007年1月,頁75-94。
    許宗力,〈違憲審查程序之事實調查〉,收於:氏著,《法與國家權力(二)》,臺北:元照,2007年1月,頁41-74。
    陳新民,〈論憲法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收於:氏著,《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臺北:元照,1999年6月,5版,頁181-284。
    三、合著論文集
    李建良,〈論基本權利的位階次序與司法審查標準〉,收於:劉孔中、陳新民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三輯》,臺北: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所,2002年9月,頁129-191。
    林子儀,〈言論自由導論〉,收於:李鴻禧等合著,《臺灣憲法之縱剖橫切》,臺北:元照,2002年12月,頁103-179。
    許玉秀,〈刑罰規範的違憲審查標準〉,收於:國際刑法學會臺灣分會主編,《民主、人權、正義-蘇俊雄教授七秩華誕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2005年9月,頁365-413。
    許澤天,〈刑法規範的基本權審查-作為刑事立法界限的比例原則〉,收於:黃舒芃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七輯(上冊)》,臺北:新學林,2010年12月,頁259-323。
    陳秀峰,〈司法審查之基準-「二重基準」論在美日之演變〉,收於: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編輯委員會主編,《現代國家與憲法:李鴻禧教授六秩華誕祝賀論文集》,臺北:月旦,1997年3月,頁591-637。
    湯德宗,〈違憲審查基準體系建構初探-「階層式比例原則」構想〉,收於:廖福特主編,《憲法解釋之理論與實務第六輯(下冊)》,臺北:新學林,2009年6月,頁1-38。
    廖元豪,〈小心「自體免疫」的防衛性民主〉,收於:董保城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編輯委員會主編,《教育、掄才與法治-董保城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臺北:元照,2022年2月,頁57-77。
    廖欽福,〈論防衛性民主與言論自由〉,收於:陳俐甫主編,《紅色滲透下的民主危機》,臺北:翰蘆,2019年10月,頁97-128。
    四、學位論文
    吳典倫,《美國法上種族仇恨性言論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年7月。
    陳英鈐,《防衛性民主與政黨禁止》,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2年6月。
    曾至楷,《仇恨性言論的容忍與禁止-比較法的觀察》,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年1月。
    湯竣羽,《論反自由民主言論之排除-以Carl Schmitt例外狀態之情境為核心》,天主教輔仁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2023年7月。
    戴煙登,《美國的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最高法院處理反戰言論訟案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政治研究所碩士論文,1982年7月。
    謝佳穎,《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之回顧與前瞻》,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4年8月。
    蘇彥圖,《立法者的形成餘地與違憲審查-審查密度理論的解析與檢討》,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年6月。
    五、期刊論文
    尤正才,〈我國現行法規中之「國家安全」概念分析〉,《國家發展研究》,9卷2期,2010年6月,頁27-79。
    王皇玉,〈論危險犯〉,《月旦法學雜誌》,159期,2008年8月,頁235-244。
    江廷振,〈防衛性民主的典範變遷:從民主鞏固理論與臺、西、韓三國規範比較出發〉,《國會月刊》,43卷8期,2015年8月,頁35-66。
    吳志光,〈防衛性民主的歐洲經驗〉,《憲政時代》,45卷2/3期,2020年1月,頁263-297。
    吳信華,〈「商業性言論」因「事前審查」而不採「寬鬆標準」?-釋字第744號解釋評析〉,《月旦裁判時報》,59期,2017年5月,頁27-37。
    吳信華,〈基本權利案例的精確判斷-大法官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評析〉,《月旦裁判時報》,4期,2010年8月,頁5-13。
    李建良,〈真疫情與假訊息:民主悖論的再思考〉,《月旦醫事法報告》,54期,2021年4月,頁7-13。
    李建良,〈基本權利理論體系之構成及其思考層次〉,《人文及社會科學集刊》,9卷1期,1997年3月,頁39-83。
    李建良,〈論立法裁量之憲法基礎理論〉,《臺北大學法學論叢》,47卷,2000年12月,頁151-241。
    李惠宗,〈論比例原則作為刑事立法的界限-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七號解釋評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18卷,2001年1月,頁23-38。
    李麒,〈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以美國反恐法制為中心〉,《東吳法律學報》,22卷3期,2011年1月,頁1-49。
    周漾沂,〈重新理解抽象危險犯的處罰基礎-以安全性理論為中心〉,《臺北大學法學論叢》,109期,2019年3月,頁161-210。
    周漾沂,〈煽惑犯罪與政治言論-重新思索刑法第153條第1款之限縮解釋策略〉,《月旦法學雜誌》,316期,2021年9月,頁140-154。
    林東茂,〈危險犯的法律性質〉,《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4卷1期,1994年6月,頁267-304。
    林冠廷,〈處理不當黨產與推動轉型正義之憲法基礎-以釋字第793號解釋「匡正或回復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中心〉,《憲政時代》,47卷2期,2023年7月,頁259-324。
    林恆志/黃正一,〈明顯而立即危險原則之歷史背景、意義及運用〉,《全國律師》,8卷1期,2004年1月,頁42-66。
    宮文祥,〈政黨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再探〉,《政治科學論叢》,75期,2018年3月,頁1-42。
    徐育安,〈刑法防衛民主之正當性-反滲透法之刑事立法評析〉,《成大法學》,43期,2022年6月,頁177-224。
    張志偉,〈比例原則與立法形成餘地-由法律原則理論出發,探討審查密度的結構〉,《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24期,2008年5月,頁1-74。
    張陳弘,〈去類型化猥褻性言論之理論建構-美國法之比較研究〉,《臺北大學法學論叢》,2012年9月,頁43-98。
    張陳弘,〈假訊息管制的言論自由理論思考:美國法的比較觀察〉,《輔仁法學》,63期,2022年6月,頁187-249。
    張嘉尹,〈防衛性民主的幽靈-檢討大法官釋字第644號解釋〉,《法令月刊》,60卷8期,2009年8月,頁63-76。
    張福建,〈政治言論自由與社會正義-羅爾斯的觀點〉,《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9卷,2004年6月,頁39-77。
    許志雄,〈表現自由之界限與違憲審查基準-司法院釋字第一○五號解釋之評析〉,《法政學報》,1期,1993年7月,頁21-49。
    許志雄,〈結社自由與違憲審查-司法院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163期,2008年12月,頁173-193。
    許志雄,〈集會遊行規制立法的違憲審查基準(上)-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37期,1998年6月,頁126-133。
    許志雄,〈集會遊行規制立法的違憲審查基準(下)-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評析〉,《月旦法學雜誌》,39期,1998年8月,頁108-115。
    許育典,〈多元文化國下色情管制的憲法正當性-以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動物戀網頁案為例〉,《東吳法律學報》,17卷2期,2005年12月,頁1-92。
    許育典,〈防衛性多元文化作為極端言論的憲法防線:從查理案、川普案到洪素珠案的憲法反思〉,《臺灣法學雜誌》,299期,2016年7月,頁1-11。
    許育典,〈當大法官的常見並非人民所見的憲法悲歌-兼評欠缺同理心的釋字第767號解釋〉,《月旦裁判時報》,77期,2018年11月,頁5-14。
    許宗力,〈基本權利:第二講-基本權的功能〉,《月旦法學教室》,2期,2002年,12月,頁72-80。
    許宗力,〈基本權利:第六講-基本權的保障與限制(上)〉,《月旦法學教室》,11期,2003年9月,頁64-75。
    許恒達,〈行為規範、保護法益與通姦罪的違憲審查-評釋字第791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305期,2020年10月,頁15-32。
    陳宗憶,〈言論自由違憲審查模式的變遷-釋字第744號解釋之微言大義〉,《月旦裁判時報》,63期,2017年9月,頁46-56。
    陳柏良,〈AI時代之分裂社會與民主-以美國法之表意自由與觀念市場自由競爭理論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302期,2020年7月,頁109-126。
    陳重見,〈反滲透與吞併法之立法研析與建議〉,《臺灣法學雜誌》,383期,2020年1月,頁159-168。
    陳淑芳,〈憲法第22條與一般行為自由〉,《月旦法學雜誌》,318期,2021年11月,頁45-64。
    單麗玟,〈抽象危險犯的必要性審查〉,《月旦法學雜誌》,238期,2015年3月,頁172-198。
    彭美英,〈論「參與」犯罪組織〉,《臺灣法學雜誌》,398期,2020年8月,頁83-93。
    曾燕倫,〈防衛性民主的兩種模式-並論我國違憲政黨管制的發展趨勢〉,《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35期,2011年10月,頁75-115。
    游明得,〈虛假消息散布處罰正當性之檢討-以食安法第46條之1為標的〉,《治未指錄》,10期,2022年1月,頁77-103。
    黃昭元,〈大法官解釋審查標準之發展(1996-2011):比例原則的繼受與在地化〉,《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2卷2期,2013年6月,頁215-258。
    黃昭元,〈憲法權利限制的司法審查標準:美國類型化多元標準模式的比較分析〉,《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3卷3期,2004年5月,頁45-148。
    黃舒芃,〈比例原則及其階層化操作-一個著眼於司法院釋憲實務發展趨勢的反思〉,《中研院法學期刊》,19期,2016年9月,頁1-52。
    黃舒芃,〈數字會說話?-從大法官釋字第584號解釋談事實認定在規範違憲審查中的地位〉,《中研院法學期刊》,1期,2007年9月,頁1-43。
    黃銘傑,〈美國法上的言論自由與商業廣告-兼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一四號解釋〉,《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27卷2期,1998年1月,頁347-393。
    黃銘輝,〈假新聞、社群媒體與網路時代的言論自由〉,《月旦法學雜誌》,292期,2019年8月,頁5-29。
    楊智傑,〈網路選舉宣傳揭露資助者、外國勢力與言論自由〉,《憲政時代》,46卷4期,2023年1月,頁495-557。
    詹鎮榮,〈防衛性民主〉,《月旦法學教室》,18期,2004年4月,頁30-33。
    賈文宇,〈分裂國家與分裂社會中的憲法法院-以韓國與臺灣憲法裁判中的「防衛性民主」為例〉,《憲政時代》,46卷1期,2020年7月,頁1-30。
    廖元豪,〈美國憲法學對臺灣憲法實務與理論之影響-以方法論為重心〉,《月旦法學教室》,100期,2011年2月,頁51-69。
    廖元豪,〈高深莫測,抑或亂中有序?-論現任大法官在基本權利案件中的「審查基準」〉,《中研院法學期刊》,2期,2008年3月,頁211-274。
    廖元豪,〈羞辱弱勢族群的言論自由?種族侮辱言論之限制可能性〉,《月旦法學教室》,45期,2006年7月,頁6-7。
    廖元豪,〈馴化並面對族群歧視-為制定「族群平等法」而倡議〉,《月旦法學雜誌》,189期,2011年2月,頁38-50。
    廖福特,〈什麼是仇恨言論,應否及如何管制:歐洲人權法院相關判決分析〉,《歐美研究》,45卷4期,2015年12月,頁455-515。
    趙萃文,〈從謀反到內亂罪-規範、制度與思想之考察〉,《軍法專刊》,68卷1期,2022年2月,頁46-88。
    劉靜怡,〈言論自由:第一講「言論自由」導論〉,《月旦法學教室》,26期,2004年12月,頁73-81。
    劉靜怡,〈言論自由:第二講-言論自由的雙軌理論與雙階理論〉,《月旦法學教室》,28期,2005年2月,頁42-51。
    劉靜怡,〈言論自由:第三講-政治性言論與非政治性言論〉,《月旦法學教室》,30期,2005年4月,頁56-65。
    劉靜怡,〈校園仇恨言論之管制〉,《月旦法學教室》,147期,2015年1月,頁6-8。
    劉靜怡,〈國家法律禁止不了的事〉,《臺灣法學雜誌》,264期,2015年1月,頁29-30。
    劉靜怡,〈無邊恐懼下的言論自由〉,《法官協會雜誌》,16卷,2014年12月,頁228-244。
    蔡宗珍,〈公法上之比例原則初論-以德國法的發展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62卷,1999年12月,頁75-103。
    蔡宗珍,〈我國憲法解釋中的權力分立圖像〉,《憲政時代》,40卷4期,2015年4月,頁491-558。
    蔡震榮,〈間諜罪防制修法之探討〉,《臺灣法學雜誌》,371期,2019年7月,頁25-37。
    蕭國忠,〈防禦性民主與德國民主的正常化〉,《社會科學論叢》,4卷2期,2010年10月,頁54-101。
    薛智仁,〈通姦罪之憲法審查-評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成大法學》,42期,2021年12月,頁1-69。
    羅承宗,〈新國安三法的光與影〉,《臺灣法學雜誌》,371期,2019年7月,頁39-44。
    蘇慧婕,〈淺論社群網路時代中的言論自由爭議:以臉書「按讚」為例〉,《臺灣法學雜誌》,214期,2012年,12月,頁28-35。
    六、網路資源
    中央通訊社,〈王炳忠共諜案一審無罪北檢全部提上訴〉,2021年5月17日,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105170215.aspx,(最後瀏覽日:2024年6月4日)。
    劉芝吟,〈寄生自由的仇恨言論,應該被管制嗎?專訪廖福特〉,《中央研究院研之有物》,2019年10月31日,https://research.sinica.edu.tw/hate-speech-freedom-human-rights-fort-fu-te-liao/,(最後瀏覽日:202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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