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吳幸怡 Wu, Hsing-Yi |
|---|---|
| 論文名稱: |
台灣學校教育財政的法建構 |
| 指導教授: |
許育典
Hsu, Yue-dian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03 |
| 畢業學年度: | 91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16 |
| 中文關鍵詞: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教育經費 、教育財政 、國民教育基本權利 |
| 外文關鍵詞: | School Finance |
| 相關次數: | 點閱:105 下載: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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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財政為庶務之母,在教育的領域亦是如此。然而在現代國家給付功能日益擴大之際,教育經費與資源的分配亦日漸獲得重視。尤其學校教育是一個人人格自由開展的基石,則學校教育的經費與資源,更可能深深影響一個人日後的人格自由開展。為使有限的資源能夠形成符合學生人格自由開展的環境,有必要以憲法上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為中心來建構學校教育財政制度。因為在學校教育財政制度中,不應與其他財政制度一般,唯效率或效能是問,而應更深刻地探討這個制度是否符合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保障。
透過國民教育基本權利的功能,尤其是社會基本權功能、客觀價值秩序功能與制度性保障功能,建構出學校教育財政的法規範基礎。其在憲法上的基礎,除國民教育基本權利之外,尚包括法治國原則、社會國原則、平等原則等憲法上原理原則;其次,教育基本法、地方制度法形式上雖屬於中央法規標準法第4條的法律,然其實質上分別為教育事務與地方自治事務的原則性規範,而有基本法之性質,為憲法規定的進一步原則規範,因此本文亦將之歸類於憲法基礎。其次,教育基本法與地方制度法對於學校教育財政事務,有進一步授權訂定相關法律為其依據,例如教育基本法授權訂定的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地方制度法授權訂定之財政收支劃分法與地方稅法通則等等,再加上財政領域的相關法律,即構成學校教育財政的法律基礎。當然,在法律階層之下,仍有許多更為具體的行政命令,例如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中央對地方補助辦法、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對於學校教育財政上的重大變革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對於教育經費總額的保障,採取各級政府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21.5%為基準;對於教育經費的計算與分配,採取由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佔一定比例的委員會來審議的方式;在教育經費的管理上,在直轄市、縣市層級以設立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的方式來管理;在教育經費的監督上,更採取透明化、公開化的方式,將各級政府教育預算、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校務發展基金之全部項目及金額,於年度決算後上網公開。這些與一般財政制度相異的新作法,對於教育財政的改革有一定程度的幫助。
本研究的建議與結論為:一、中央與地方財政能力不足的問題,除開源節流外,應考慮加稅一途。二、地方教育財政的功能應加以強化。三、學校財政績效的評估應以專業視導制度為後盾,而目前學校視導制度仍有待加強。四、全面性的改革應先經試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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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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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德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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