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陳宏碩 Chen, Hong-Shou |
|---|---|
| 論文名稱: |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爭點整理研究 A Study of the Organization of Contentious Issues of Criminal Case Trial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 Judges |
| 指導教授: |
陳運財
Chen, Yun-Tsai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23 |
| 畢業學年度: | 111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44 |
| 中文關鍵詞: | 實質參與 、準備程序 、爭點整理 、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 、責任能力 |
| 外文關鍵詞: | substantive participation, preliminary proceedings, arrangement of contentious issues, direct evidences, circumstantial evidences,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
| 相關次數: | 點閱:343 下載: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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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採國民法官與法官共同參與審判的「合審合判」制,合審合判制固有使雙方得以相互溝通、交流的優點,但也隱藏著國民法官可能受制於法官權威效應影響,而成為法官審判之「橡皮圖章」的隱憂,是為能讓國民法官能在審判中真正作為一個與法官平起平坐的審判主體,其最主要的任務就是營造一個適於素人參與的審判場域,讓國民法官可以自主吸收檢辯雙方法庭調查證據及辯論內容,進而能於終局評議立於與法官實質對等之地位進行評議,本法第45條第1款規定,法官、檢察官及辯護人有於準備程序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的義務,然而向來刑事訴訟法之準備程序甚為萎縮,並無法有效地整理案件之爭點及證據,且在審問式訴訟結構制度之下,審判的中心是以法院心中的疑點為主,當事人之爭點相對受到忽略,且法院過於膨脹之職權調查義務及責任,也無法激發起當事人舉證的積極性,因而導致案件之爭點無法有效形成,此也是我國刑事審判長期以來欠缺一套爭點整理論的原因之一,將來於行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準備程序,審檢辯三方如何進行詳盡之爭點整理,俾利國民法官迅速掌握審理重點、理解審理內容,進而形成正確形成、做成判斷等,攸關國民法官能否實質參與審理及國民參與審判制度能否真正落實。第45條第1款所謂詳盡之爭點整理,就其層次面而言,應整理至具體事實,亦即架構法律構成要件、法律構成要件事實之間接事實或補助事實層次之爭點,為能整理間接事實、補助事實之爭點,檢辯雙方應於準備程序書狀中敘明其等對於與起訴事實相關之間接事實或補助事實上的主張,透過檢辯雙方主張的交換、修正、追加與撤回等,讓爭點逐漸聚焦、成形,亦即將法律構成要件是否該當之爭點,深化為為具體事實是否存在之爭點。至於在具體個案中,審檢辯三方如何進行爭點整理,可參照日本區分案件類型之爭點整理論,根據個案犯罪事實之內容、當事人之主張以及案件之證據構造,將案件區分為直接證據否認型、間接證據否認型、責任能力爭執型等,而有意識地為不同之爭點整理操作,俾利案件真正重要之爭點能被凸顯。直接證據型否認案件以做為直接證據之供述證據信用性之爭執有無為核心爭點,爭點整理應深入整理至補助事實層面之爭執與否,間接證據否認型案件以各項推論直接事實存在之重要間接事實是否存在及其推論力如何等為核心爭點,爭點整理應深入整理至間接事實層面之爭執與否,而責任能力爭執,則必須釐清責任能力之判斷框架,以及精神鑑定專家與法律適用者之間的權責分工,並在這個框架之下,由檢辯雙方針對被告控制能力及辨識能力之有無或顯著降低提出主張,進一步整理責任能力之爭點,其爭點則應聚焦在被告辨識能力、控制能力是否有欠缺或顯著降低之情事。本研究所欲探討的議題為,行國民參與審判之案件,審檢辯三方應如何進行爭點整理,善盡本法第45條第1款規定之詳盡爭點整理的義務,進而有效的促進國民法官的實質參與,讓國民法官可以充分理解檢辯雙方證據調查及辯論的內容,進而於終局評議立於與法官實質對等之地位進行討論,終能實現本法在於提升司法透明度,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增進國民對於司法之瞭解及信賴,彰顯國民主權理念之立法目的。
The Citizen Judges Act (“this Act”) adopts the “joint trial and judgement” system where of the criminal cases are jointly adjudicated by Citizens and Judges.In oder to ensure the Citizens and the Judges are on an equal footing as adjudicators in trials, the primary purpose of this Act is to create an atmosphere adequate for Citizens to participate in trials, enabling the Citizens to absorb the content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evidence and oral arguments during proceedings, and eventually be engaged in the final deliberation alongside judges in equal positions, paragraph 1 of Article 45 of this Act stipulates the Judges, prosecutors and defense attorneys shall arrange the contentious issues in a thorough manner during the preliminary proceedings. However, the preliminary proceedings of criminal cases are often over-simplified, disabling the contentious issues to be thoroughly arranged, moreover, the focus of the trial is determined by the Judges under the inquisitorial system, limiting and undervalue the contentious issues brought up by the parties of the cases. This thesis primary studies on how the judges, prosecutors and the defense attorneys shall arrange the contentious issues in trial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of Citizen Judges to fulfill the requirements and obligations as stipulated in Article 45 of this Act, and to efficiently enhance substantive participation of the Citizens Judges.
一、中文文獻
(一) 專書
1.邱鼎文,刑事證據開式之考察—比較法、理論與應用,元照,臺北市,頁158-160,2020年1月。
2.張永宏,我國引進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之研究,政大出版社,臺北市,2014年4月。
3.黃朝義,刑事訴訟法,新學林,臺北市,2021年8月。
4.黃朝義,刑事訴訟程序基礎理論,新學林,臺北市,2020年1月31日。
(二) 論文集
1.王政嘉,審前準備的實務與應然,收錄於:審議式法庭—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臺北市,2020年5月。
(三) 期刊
1.王梅英,刑事審判的集中審理,月旦法學雜誌,第55期,1999年11月。
2.邱鼎文,國民法官法庭運作與問題解析,司法周刊,第2040期,2022年1月29日。
3.吳志光,正義不該從偏見探尋──論國民法官法「終局評議及判決」之制度設計,法律扶助與社會,第6期,2021年3月。
4.吳景欽,國民法官與司法民主化的距離—以責任能力判斷為例,臺灣法學雜誌,397期,2020年8月14日。
5.林孟皇,刑事訴訟準備程序之進行—以爭執、不爭執事項的整理為中心,月旦法學教室,第202期,2019年8月。
6.林俊益,刑事準備程序中事實上之爭點整理—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04號判決析述,月旦法學雜誌,第148期,2007年9月。
7.林信旭,刑事準備程序之爭點整理—以「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為中心,月旦裁判時報,第75期,2018年9月。
8.林信旭,刑事訴訟準備程序實務的幾個問題,月旦裁判時報,第51期,2016年9月。
9.陳運財,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動向的省思與展望,月旦法學教室,第100期,2011年2月。
10.陳思帆,國民參與審判與責任能力的認定—日本裁判員審判實務帶來的啟發,月旦律評,第1期,2022年4月。
11.張永宏,論刑事準備程序之運作(上)—以人民參與審判為核心,月旦裁判時報,第41期,2015年11月。
12.彭南雄,概述情況證據──以日本學說及實務判決例為中心,檢察新論,第23 期,2018年2月。
13.葉建廷,刑事準備程序中證據能力之調查與認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481號判決評析,檢察新論,第3期,2008年1月。
14.劉邦繡,現行檢察官起訴書製作之實證分析──以刑事訴訟法第261條為中心兼對國民法官法第43條之展望,臺灣法學雜誌,412期,2021年3月28日。
15.謝煜偉,評析司法院釋字第789號解釋:兼論供述證據信用性之判斷,臺灣大學法學論叢,第50卷第4期,2021年12月。
(四) 學位論文
1.董武全,論刑事證據之鑑定制度—以裁判為中心—,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2012年。
(五) 政府出版品
1.王以齊,準備程序制度之研究,司法院出國考察報告,2011年9月29日。
2.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公聽會報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07年10月。
3.陳思帆,國民參與刑事審判下當事人自主調查證據之研究,司法院專題研究報告,2020年3月。
4.陳運財,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第5次模擬法庭研究計畫報告書,2015年。
(六) 政府公開資料
1.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參偵字第3號檢察官準備程序書一,2021年12月。
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國模訴字第3號,審前說明書、審理計畫書暨評議程序資料,2022年8月。
(七) 網路資料
1.司法院,《大多數民意的選擇—國民法官法最新民調新聞稿》,2020年7月20日,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7-251021-5fdfc-1.html(最後瀏覽日:2022年12月21日)。
二、日本文獻
(一) 專書
1.山崎学,公判前整理手続の実務,弘文堂,初版2刷,2017年2日15日。
2.司法研修所編(川出敏裕,吉村點晃,國井恒志,新井紅亜礼),裁判員裁判において公判準備に困難を来した事件に関する実証的研究,一般財団法人法曹會,東京都,2018年3月25。
3.植村立郎,実践的刑事事実認定と情況証拠,立花書房,東京都,2016年6月20日。
(二) 論文集
1.木山暢郎,犯人識別供述の信用性と裁判員裁判におけるその審理—「危険な証拠」と裁判員制度—,收錄於:木谷明主編,刑事事実認定の基本問題,成文堂,東京都,2015年11月20。
2.中里智美,情狀証拠による事実認定—犯人と被告人との同一性をめぐって—,收錄於:木谷明主編,刑事事実認定の基本問題,成文堂,東京都 2015年11月20。
3.杉田宗久,公判前整理手続における「爭点」の明確化,收錄於:裁判員制度の理論と実践〔補訂版〕,成文堂,東京都,2013年12月。
4.波床昌則,共犯の自白の信用性,收錄於:木谷明主編,刑事事実認定の基本問題,成文堂,東京都,2015年11月20。
5.植村立郎,公判前整理手続—爭点整理等—裁判の立場から,收錄於:三井誠,渡邉一弘,岡慎一,植村立郎主編,刑事手続の新展開(下),成文堂,東京都,2017年9月15。
(三) 期刊論文
1.河原俊也,岡崎忠之,爭いのある事件についての爭点爭理の在り方(1),判例タイムズ,第1392期,頁43,2013年11月。
2.樋口裕晃 複雑困難事件における問題(その2)(上)—多数のる間接事實の証明が必要となる場合,判例タイムズ,第1314期,頁69,2010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