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研究生: |
林易志 Lin, Yi-Chih |
|---|---|
| 論文名稱: |
論律師辦理訴訟業務時委任契約之權利義務 A Study on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Litigation Attorney in Mandated Contract |
| 指導教授: |
陳思廷
Chen, Sih-Ting |
| 學位類別: |
碩士 Master |
| 系所名稱: |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
| 論文出版年: | 2018 |
| 畢業學年度: | 106 |
| 語文別: | 中文 |
| 論文頁數: | 113 |
| 中文關鍵詞: | 訴訟律師 、委任契約 、受任律師權利義務 、委任人權利義務 、委任契約終止 |
| 外文關鍵詞: | litigation attorney, client, rights, obligations, termination |
| 相關次數: | 點閱:151 下載: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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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台灣民眾確實越來越普遍藉由委任律師的方式來處理自己的刑事和民事訴訟事務。然而,對於律師於擔任刑事辯護律師和民事訴訟代理人時,應負擔何種責任和享有何種義務,卻也是非常難以定義,因為我國現行民法、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均未就此部分內容有直接完整的規定。所以,自有必要就上開兩種最常見的訴訟律師委任契約類型,作為探討或建構訴訟律師委任契約之成立、履行、終止,以及契約當事人間之給付義務和違反給付義務致生損害之賠償責任的對象。
性質上,訴訟律師委任契約屬於諾成契約。在履約上,則須仰賴契約當事人間均能盡其最大善意。在給付義務上,受任律師於代履行委任人所委任之訴訟行為事務時,必須秉持著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而委任人除了單純支付報酬給委任律師外,亦須對委任律師履行誠實告知等義務。但在委任契約的終止權行使上,依據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委任人得隨時無理由終止委任契約,且只有在終止委任契約係可歸責於自己,且是在不利於受任律師的期間,終止委任契約時,才需要對受任律師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據律師法第24條規定,受任律師如果要終止委任契約時,除了必須要有正當事由外,還必須要得到委任人同意後,才能終止委任契約,否則不能中止委任契約之進行。由此可知,我國民法和律師法在委任契約之終止權行使上,委任人和受任律師顯然於法律要件有所失衡。在損害賠償責任上,雖然依據我國民法第544條規定可知,委任律師如果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事實上委任人非常難以舉證,究竟訴訟結果的不利益,是否能歸責於委任律師。另外,更有趣的是,在受任律師因為可歸責於己的事由,逾期未代委任人提起上訴,或因為自己的疏失,導致委任人逾期無法上訴時,法院鮮少認為受任律師應對委任人負起損害賠償之責。
本文之研究結果則認為,雖然訴訟律師委任契約的內容,尚且能從民法、律師法跟律師倫理規範去加以拼湊而成,但卻不難發現個別法律確實存有扞格,所以有必須透過立法的方法將契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具體成文化。然後,在討論受任律師的損害賠償責任時,必須思考如何調和訴訟法規定和實體法規定間的衝突。
In Taiwan, it is common for people to appoint an attorney and make a contract of mandate to deal with his affairs in Civil procedure or in Criminal procedure with the professional ability and knowledge for the past few years. However, it is also difficult to define in this kind of mandated contra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between an attorney and his client in the civil procedure advocate or criminal procedure , because all the regulations, not only Civil Code, but also Attorney Regulation Act and Lawyer Ethics, can't be applied directly in this type of contract. Especially, some of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e so important that they can't be elaborated only by ethic or morality. On the contrary, it would be better that thos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re stipulated by the law. Therefore, it would be necessary to discuss all the situations in the litigation attorney in mandated contract, including the conclusion of contract, the execution of contract, the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contract, and the compensation for the injury arising from mandatory or client' s negligence in the execution of contract.
一、中文文獻
(一)專書
1.史尚寬(1986),《債法各論》,自版,1986年11月初版。
2.黃茂榮(2006),《債法各論》,自版,2006年9月二版。
3.黃立主編(2002),《民法債編各論(下)》,元照出版,2002年7月初版。
4.姜世明(2015),《律師民事責任論》,元照出版,2015年8月二版。
5.王甲乙、楊建華、鄭健才著(2010),《民事訴訟法新論》,自版,2010年06月2009年修訂版。
6.王澤鑑(2011),《民法總則》,自版,2011年8月增訂版。
7.王澤鑑(2017),《損害賠償法》,自版,2017年3月初版,
8.王進喜(2008),《法律倫理的50堂課:美國律師職業行為規範與實務》,五南出版,2008年3月初版。
9.施啟揚(2007),《民法總則》,三民出版,2007年10月七版。
10.陳聰富(2016),《民法總則》,元照出版,2016年2月二版。
11.鄭玉波著,陳榮隆修訂(2010),《民法債篇總論》,三民出版,2010年3月二版。
12.王惠光(2012),《法律倫理學講義》,自版,2012年6月二版。
13.林誠二(2002),《民法債編各論(中)》,瑞興出版,2002年3月初版。
14.管歐等著(2010),《法律類似語辨異》,五南出版,2010年08月4版。
15.邱聰智(2008),《新訂債法各論(中)》,自版,2008年8月初版。
16.吳至格(2012),《關於律師文書:新進律師寫作入門》,三民出版,2012年7月初版。
(二)期刊論文
1.王偉霖,李念祖(2007),〈律師利益衝突的迴避義務〉,《法令月刊》第58卷第10期,2007年10月。
2.史慶璞(2001),《美國法律倫理(Legal Ethic)有關律師與委任人關係法制論述(上)》,〈軍法專刊〉第47卷第8期,2001年7月。
3.劉宏恩(2012),〈律師可以開除當事人嗎?-律師終止委任關係的專業倫理問題〉,《月旦法學教室》第115期,2012年5月。
4.劉宏恩(2014),〈律師我要怎麼付你錢?律師酬金的倫理規範〉,《月旦法學教室》第145期,2014年11月。
5.劉宏恩(2015),〈把妳的案件寫進我的回憶錄?律師的保密義務〉,《月旦法學教室》,第151期,2015年5月。
6.楊佳元(2008),〈委任契約不生效力或終止時之相關法律問題〉,《月旦法學雜誌》第154期,2008年3月。
7.游進發(2016),〈受任人過失處理委任事務〉,《台灣法學雜誌》,第294期,2016年4月28日。
8.吳俊毅(2017),〈選任辯護人的排除-評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抗字第188號刑事裁定〉,《台灣法學雜誌》327期,2017年9月14日。
(三)學位論文
1.藍雅清(2002),《律師民事責任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年6月。
2.鄭文彥(2016),《法律扶助制度之理論基礎及法律關係之研究》,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6年8月。
二、網路資料
1.尤伯祥(2017),〈該立法的歸國會,然後才輪到法院-評最高法院106年度第12次刑事庭決議〉,蘋果日報即時論壇,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0922/1208710/,最後瀏覽日:2017.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