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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 林隆志
Lin, Lung-chih
論文名稱: 論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以法定訴訟種類為中心
指導教授: 蔡志方
Tsai, Chih-Fang
學位類別: 碩士
Master
系所名稱: 社會科學院 - 法律學系
Department of Law
論文出版年: 2005
畢業學年度: 93
語文別: 中文
論文頁數: 466
中文關鍵詞: 公法上之爭議確認訴訟一般給付訴訟給付訴訟撤銷訴訟訴訟標的程序標的行政訴訟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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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論文之研究共分二部分,第一部份為緒論;第二部分為本論。於第一部分緒論,分別針對研究之動機、範圍、目的、方法及論文架構提出說明,期能藉由此部分之陳述,凸顯本論文研究之問題意識及研究重點之所在。

      又本論文之研究方法係採「兩階段論證法」,分別為第一階段的「形式有效性分析法」,與第二階段的「實質妥當性判斷法」。

      有關第一階段的形式有效性分析法之論述及鋪陳,係分佈於本文第二部分本論之第四、五、六、七等章;至於第二階段之實質妥當性判斷法,則係分佈於本文第二部分本論之第二、三、七等章。茲分別略述第二部分本論各章之內容如下:
    於第二部分本論,共分八大章。本論文於每一章節前,均提出問題意識,以說明各該章論述之焦點所在,同時亦有為各該章引言之作用,以明各該章之論述重心。於第一章: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概念,首先論述程序標的之意義,其次,論述學說上所熟知之訴訟標的與本文之程序標的之區別,以進一步掌握程序標的之概念內涵;於第二章: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機能,說明承認程序標的此一概念有其功能作用,而有與訴訟標的區分之必要;於第三章: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憲法基礎尋繹,在於嘗試尋找程序標的之憲法基礎,及支配程序標的的法理基礎何在,以期建構完整之程序標的理論;於第四章:行政訴訟上各種法定訴訟種類之程序標的及訴訟標的之探討,在於針對以訴訟內容為區分情況下,即撤銷訴訟、給付訴訟、確認訴訟等三大訴訟種類,而分別論述各訴訟種類之程序標的及訴訟標的,以供學說及實務參考;於第五章: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發生、更新與消滅,則論述程序標的於起訴前或起訴後有變更或消滅之可能,則其消滅或變更是否受行政訴訟法上「禁止訴外決定」或「禁止較原處分更不利之決定」等原則之拘束?若程序標的發生變更或消滅,則會不會影響訴訟程序之進行?對於此等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變更或消滅,在行政訴訟法上應如何看待等問題。末者,則在於說明當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不存在、更新或消滅時,於行政訴訟法上應如何處理之問題;於第六章:行政訴訟上單複數程序標的與各種法定訴訟種類之關係之探討,則因行政訴訟上訴訟種類之類型繁多,本章為集中討論,以單一程序標的為行政處分時與各種訴訟種類之關係、單一程序標的為非行政處分時與各種訴訟種類之關係、複數程序標的自可成為複數之訴訟種類,應屬無疑;至於複數程序標的是否可成立單一訴訟種類誠有疑問,本文經探討後係採否定之見解。以上各問題於本章係分別逐一探討,而為討論之核心,以免失焦;於第七章:我國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立法與實務見解之檢討,則係以前述建構完成之程序標的理論,而對於我國立法及實務見解進一步分析、論證,以供修法及實務參酌;於第八章:結論與修法建議,則係對於本論文之研究成果提出結論與修法建議,期學說與實務充分掌握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概念,而供未來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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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目 論文摘要 i 謝 辭 iii 第一部份 緒論 1 第一章 研究動機與國內文獻回顧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國內文獻回顧 6 第二章 研究範圍與目的、方法及論文架構 9 第一節 研究範圍 9 第二節 研究目的 10 第三節 研究方法 11 第四節 論文架構 13 第二部分 本論 25 第一章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概念 25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25 第二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意義 25 第三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判斷基準—程序標的法定原則 27 第四節 行政訴訟上訴訟標的之意義 30 第五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之區別 32 第六節 本章結論 37 第二章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機能 41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41 第二節 界定行政訴訟審判權範圍之基礎 42 第三節 確立行政訴訟之訴因基礎 74 第四節 建構行政訴訟之訴訟種類 75 第五節 決定行政訴訟上適格之原告及被告 78 第六節 直接訴訟與間接訴訟之分際 90 第七節 作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分類之判斷標準 95 第八節 作為判斷前後案是否為同一事件之基準之一 101 第九節 契符權利救濟之完整性、經濟性與迅速性之基本要求 102 第十節 本章結論 105 第三章 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憲法基礎尋繹 113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113 第二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設定模式(法理基礎)—程序標的法定原則 114 第三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憲法基礎—法治國原則 116 第四節 本章結論 143 第四章 行政訴訟上各種法定訴訟種類之程序標的及訴訟標的之探討 145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145 第二節 行政訴訟上法定訴訟種類—概括主義與列舉主義之爭 146 第三節 行政訴訟上各種法定訴訟種類之程序標的及訴訟標的 151 第四節 本章結論 228 第五章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發生、變更與消滅 233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233 第二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發生 234 第三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變更 239 第四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消滅 249 第五節 本章結論 269 第六章 行政訴訟上單複數程序標的與各種法定訴訟種類之關係之探討 275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275 第二節 各種法定訴訟種類間之一般適用原則 276 第三節 程序標的之單複數與各種法定訴訟種類之關係 278 第四節 本章結論 314 第七章 我國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立法與實務見解之檢討 317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317 第二節 新行政訴訟法誤「程序標的」為「訴訟標的」之立法檢討 318 第三節 我國行政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檢討 320 第四節 新法修正後誤「程序標的」為「訴訟標的」之判決 325 第五節 我國實務上採取「程序標的」概念的判決析介及其檢討 327 第六節 本章結論 434 第八章 結論與修法建議—以兩階段論證法構築程序標的理論 437 第一節 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概念 437 第二節 以『兩階段論證法』構築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理論 440 第三節 修法建議 454 附錄:參考文獻 457 詳目 論文摘要 i 謝 辭 iii 第一部份 緒論 1 第一章 研究動機與國內文獻回顧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國內文獻回顧 6 第二章 研究範圍與目的、方法及論文架構 9 第一節 研究範圍 9 第二節 研究目的 10 第三節 研究方法 11 第四節 論文架構 13 第一項 各章架構略述 13 第二項 各章問題意識與核心 14 第二部分 本論 25 第一章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概念 25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25 第二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意義 25 第三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判斷基準—程序標的法定原則 27 第四節 行政訴訟上訴訟標的之意義 30 第五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之區別 32 第一項 程序標的為訴訟之對象,訴訟標的為審判之對象 32 第二項 程序標的係客觀存在,訴訟標的係主觀存在 33 第三項 程序標的於起訴前即已存在,訴訟標的則於起訴時方存在 34 第四項 程序標的決定訴訟標的及其變更 35 第五項 二者於行政訴訟上功能不同,各司其職 35 第六項 我國實務見解: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二者概念不同 36 第六節 本章結論 37 第二章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機能 41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41 第二節 界定行政訴訟審判權範圍之基礎 42 第一項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總和概念 42 第二項 公法上之爭議 43 第一款 區分公法與私法之學說 45 第一目 隸屬關係說或服從關係說(Subordinationsthorie) 45 第二目 利益說(Interessenthorie) 46 第三目 舊主體說(ältere Subjektstheorie) 47 第四目 新主體說或特別法說(neuere Subjektstheorie) 47 壹、形式的主體說(formale Subjektstheorie) 47 貳、實質的主體說(materielle Subjektstheorie) 48 第五目 傳統說(Traditionstheorie) 48 第六目 事件關聯說(Sachzusammenhangstheorie) 49 第七目 以具體案件辨別公、私法爭議之準則說 50 壹、依原告請求權之性質判斷 50 貳、被告之答辯及事件之關連性 51 參、其他辨別公、私法爭議之準則 51 第八目 小結 53 第二款 我國實務上針對是否為行政事件之爭議案型 55 第一目 公地放領或放租 55 第二目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與放領 56 第三目 耕地三七五減租之出租人收回耕地自耕 56 第四目 公營事業人員與公營事業間之契約關係 56 第五目 出售或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執 57 第六目 公務人員保險給付之爭議 58 第七目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 59 第八目 人民申請建管機關拆除違章建築 59 第九目 人民向林務局標買林班採伐權之爭議 60 第十目 人民向台北市政府聲請投資開發 60 第十一目 人民與行政機關間關於聘約之爭執 61 第十二目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事件可能為公法事件 61 第三款 審判權認定之衝突 63 第一目 審判權衝突之解決 63 壹、我國學說見解 64 貳、行政訴訟研修會之相關增訂條文草案規定 65 第二目 審判權認定錯誤之法律效果 66 第三目 審判權之補充 67 第三項 行政訴訟事件之範圍 68 第三節 確立行政訴訟之訴因基礎 74 第四節 建構行政訴訟之訴訟種類 75 第一項 行政訴訟種類之元素概說 75 第二項 正確訴訟種類之選取與法官之闡明義務 76 第三項 行政機關使用錯誤的行政行為與訴訟種類之選取 77 第五節 決定行政訴訟上適格之原告及被告 78 第一項 行政訴訟上適格之原告 79 第一款 撤銷訴訟之適格原告 80 第二款 課予義務訴訟之適格原告 80 第三款 一般給付訴訟之適格原告 80 第四款 確認訴訟之適格原告 81 第二項 行政訴訟上適格之被告 81 第一款 撤銷訴訟之適格被告 81 第一目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適用與問題 81 第二目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之適用與問題 86 第三目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之適用與問題 87 第二款 課予義務訴訟之適格被告 88 第三款 一般給付訴訟之適格被告 88 第四款 確認訴訟之適格被告 88 第五款 公益訴訟之適格被告 89 第三項 欠缺當事人適格之處理 89 第六節 直接訴訟與間接訴訟之分際 90 第一項 直接訴訟與間接訴訟之意義 90 第二項 程序標的構築直接訴訟與間接訴訟之分際 92 第三項 間接訴訟與直接訴訟之起訴期限 92 第一款 間接訴訟之起訴期限—課予義務訴訟之起訴期限 92 第二款 直接訴訟之起訴期限 94 第七節 作為暫時權利保護制度分類之判斷標準 95 第一項 停止執行制度: 96 第二項 假處分制度 99 第三項 假扣押制度 100 第八節 作為判斷前後案是否為同一事件之基準之一 101 第九節 契符權利救濟之完整性、經濟性與迅速性之基本要求 102 第一項 達成完整性之基本要求 102 第二項 達成經濟性之基本要求 103 第三項 達成迅速性之基本要求 104 第四項 小結 105 第十節 本章結論 105 第三章 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憲法基礎尋繹 113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113 第二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設定模式(法理基礎)—程序標的法定原則 114 第一項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種類之無限性與有限性 114 第二項 程序標的法定原則之概念 114 第三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憲法基礎—法治國原則 116 第一項 法治國原則 116 第二項 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權利保護完整原則 117 第一款 權利保護完整原則之概述 117 第二款 德國基本法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 119 第一目 完整之權利保護要求 119 第二目 個別的權利保護要求 120 第三目 有效的權利保護要求 121 壹、法院控制之深度 121 貳、行政訴訟法之內容形成 121 參、權利暫時保護制度 122 第三款 我國釋憲實務之見解 122 第四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九號判決之檢討 124 第五款 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與權利保護完整性原則 127 第三項 法明確性原則 128 第四項 立法形成自由 130 第一款 概說 130 第二款 我國大法官解釋就訴訟制度有關立法形成自由之闡釋 132 第五項 比例原則 138 第六項 訴訟經濟原則 140 第四節 本章結論 143 第四章 行政訴訟上各種法定訴訟種類之程序標的及訴訟標的之探討 145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145 第二節 行政訴訟上法定訴訟種類—概括主義與列舉主義之爭 146 第一項 列舉主義 147 第二項 概括主義 147 第一款 單純概括主義 147 第二款 例示概括主義 148 第三節 行政訴訟上各種法定訴訟種類之程序標的及訴訟標的 151 第一項 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 151 第一款 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152 第一目 被害者提起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行政處分或及訴願決定 152 壹、德國立法例 152 一、原處分—經訴願決定維持之形式 152 二、訴願決定 155 貳、我國學說見解—行政處分說 156 第二目 利害關係人提起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167 壹、德國立法例 167 貳、我國立法例及學說 168 第二款 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 168 第一目 實體法說 168 壹、行政處分說 169 貳、行政處分之違法性說 171 參、行政處分撤銷請求權或撤銷權說 173 肆、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原告權利之權利主張說 175 伍、實體法上法律關係說 178 第二目 訴訟法說 179 壹、二分肢說—裁判要求與事實關係作為訴訟標的 179 貳、一分肢說—裁判要求作為訴訟標的 182 第三目 動態的及功能性之訴訟標的理論 183 壹、訴訟標的之特定、訴訟標的之追加變更、處分理由之追加變更 184 貳、處分違法事由之追加變更 184 參、相同狀態之反覆處分 185 肆、既判力之範圍 185 伍、對於國家賠償法院有無拘束力之問題 186 第三款 小結 186 第二項 特種給付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 187 第一款 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標的 187 第一目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標的 187 壹、德國立法例及學說—不作為違法性之確認說 188 貳、我國學說見解 188 一、「行政處分」說 188 二、「應作為而不作為之法律狀態」(怠為行政處分之法律狀態)說 189 三、本文見解 190 第二目 駁回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標的 191 壹、德國立法例及學說 191 貳、我國學說見解 192 一、「行政處分」說 192 二、「兼含駁回處分及被告應核准原告之申請而未核准之法律狀態」說 193 三、本文見解 194 第二款 課予義務訴訟之訴訟標的 195 第三款 小結 196 第三項 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 197 第一款 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 198 第一目 人民提起之一般給付訴訟 198 壹、德國立法例及學說 198 貳、我國學說見解 201 第二目 行政機關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203 第二款 一般給付訴訟之訴訟標的 204 第三款 小結 204 第四項 確認訴訟之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 205 第一款 確認訴訟之程序標的 206 第一目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之程序標的 206 壹、德國立法例及學說 206 貳、我國學說見解—無效之行政處分說 208 一、行政處分之無效或違法說 208 二、無效之行政處分說 208 第二目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之程序標的 211 壹、德國立法例及學說 211 貳、我國學說見解 214 第三目:確認已執行完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之程序標的 217 壹、德國立法例及學說 217 貳、我國學說見解 219 一、轉換說 219 二、非轉換說 221 三、本文見解—「行政處分已執行完畢,且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 222 第二款 確認訴訟之訴訟標的 225 第三款 小結 226 第四節 本章結論 228 第一項 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 228 第二項 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 229 第三項 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 230 第四項 確認訴訟之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 230 第五章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發生、變更與消滅 233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233 第二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發生 234 第一項 撤銷訴訟程序標的之發生 234 第二項 課予義務訴訟程序標的之發生 237 第三項 一般給付訴訟程序標的之發生 237 第四項 確認訴訟程序標的之發生 238 第三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變更 239 第一項 撤銷訴訟程序標的之變更 239 第一款 「遲到之訴願決定」可能導致撤銷訴訟上程序標的之變更 239 第二款 「非爭訟性之程序重開」對於撤銷訴訟程序標的之影響 242 第三款 停止執行制度對於撤銷訴訟程序標的之影響 247 第四款 訴願決定變更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247 第二項 課予義務訴訟程序標的之變更 247 第三項 一般給付訴訟程序標的之變更 248 第四項 確認訴訟程序標的之變更 248 第五項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變更於訴訟程序之處理 249 第四節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消滅 249 第一項 撤銷訴訟程序標的之消滅 250 第一款 起訴前程序標的已消滅未必不得提起撤銷訴訟 250 第二款 遲到之訴願決定可能導致撤銷訴訟上程序標的之消滅 251 第三款 非爭訟性之程序重開對於撤銷訴訟程序標的之影響 253 第四款 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 253 第五款 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導致程序標的消滅 254 第二項 課予義務訴訟程序標的之消滅 255 第一款 遲到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係滿足原告之申請者 255 第二款 遲到之行政處分或決定係駁回原告之申請者 256 第三款 遲到之訴願決定係命該管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258 第四款 我國實務見解檢討 259 第三項 一般給付訴訟程序標的之消滅 261 第四項 確認訴訟程序標的之消滅 261 第五項 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消滅於訴訟程序之處理 262 第一款 學說探討—程序標的之事物狀態基準時理論 262 第二款 我國實務見解檢討 267 第三款 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消滅之處理 269 第五節 本章結論 269 第六章 行政訴訟上單複數程序標的與各種法定訴訟種類之關係之探討 275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275 第二節 各種法定訴訟種類間之一般適用原則 276 第三節 程序標的之單複數與各種法定訴訟種類之關係 278 第一項 單數之程序標的構成訴訟種類之概說 278 第一款 單一程序標的為行政處分時與各種訴訟種類之關係 280 第一目 單一程序標的為「駁回之行政處分」 280 壹、「分離的撤銷訴訟」之否准 280 一、德國學說見解 280 (一)否定說 280 (二)限制肯定說 281 (三)肯定說 282 二、我國學說見解 282 (一)肯定說 282 (二)否定說 283 三、我國實務見解 284 四、本文見解 286 貳、可否合併提起撤銷訴訟與駁回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 286 一、學說見解 286 二、我國實務見解 287 第二目 單一程序標的為「可分之行政處分」 287 第三目 單一程序標的為「附款」時應如何選取訴訟種類? 289 壹、德國學說與實務 289 一、德國學說 289 二、德國實務見解 291 貳、我國學說見解 291 參、本文見解 293 第四目 單一程序標的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294 第五目 單一程序標的為「已終結之行政處分」 296 壹、學說見解 296 貳、實務見解 297 一、撤銷訴訟之否定說 297 二、撤銷訴訟之肯定說 299 第二款 單一程序標的為非行政處分時與各種訴訟種類之關係 303 第一目 單一程序標的為請求公法上原因發生之財產上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303 壹、一般給付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之區別 303 貳、我國實務見解 304 第二目 單一程序標的為請求制定法規命令 306 壹、例外得提起確認訴訟說 306 貳、課予義務訴訟說 306 參、例外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說 307 肆、本文見解 307 第三目 單一程序標的為請求命行政機關不得作成某項行政處分或職務行為 308 壹、德國學說 309 貳、日本學說 310 參、我國學說 311 一、僅得提起預防行政處分以外的事實行為或高權行為說 311 二、全面肯定預防的不作為訴訟說 311 第二項 複數之程序標的得否構成單一訴訟種類之元素? 312 第四節 本章結論 314 第七章 我國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立法與實務見解之檢討 317 第一節 問題之提出 317 第二節 新行政訴訟法誤「程序標的」為「訴訟標的」之立法檢討 318 第一項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318 第二項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318 第三項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 319 第三節 我國行政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檢討 320 第一項 行政法院二十七年判字第二十八號判例 321 第二項 行政法院五十五年裁字第六十九號判例 322 第三項 我國實務經常混用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 322 第一款 四十七年判字第六十號判例 323 第二款 已消滅之專利權之行政爭訟案例 324 第四節 新法修正後誤「程序標的」為「訴訟標的」之判決 325 第五節 我國實務上採取「程序標的」概念的判決析介及其檢討 327 第一項 撤銷訴訟之相關判決 328 第一款 處分相對人所提起之撤銷訴訟 328 第一目 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係不同之概念 328 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七七號判決 328 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五五一號判決 331 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五號判決 333 第二目 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採原處分主義 334 壹、九十一年度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 334 貳、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五五九號判決 335 參、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判決 336 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一號判決 337 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九二六號判決 339 第三目 行政處分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之一 341 壹、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五一六號判決 341 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二四七號判決 341 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九九三號判決 343 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六八號判決 346 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七六號判決 348 陸、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判決 349 柒、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二號判決 351 捌、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七號判決 355 第四目 「非行政處分」不得以之為程序標的提起撤銷訴訟 356 壹、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三八六號裁定 356 貳、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二九號判決 357 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一四三號裁定 358 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一號判決 359 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0一號裁定 360 陸、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七號判決 361 第五目 非權責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不得以之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362 第六目 「重覆處分」並非行政處分,不得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364 壹、實務見解 364 一、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裁定 364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五○號判決 366 貳、重覆處分與第二次裁決不同 366 參、前揭判決之檢討 367 第七目 「已確定之訴願決定」不得作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367 第八目 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之行政處分的理由追補 368 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判決 368 貳、學說見解 369 一、行政處分理由之追補之概念釐清 369 二、「處分理由之追補」屬實體法問題抑或訴訟法問題? 370 三、行政處分之實質說理瑕疵仍構成行政處分之違法原因 371 四、行政處分實質說理瑕疵之治癒與界限 372 五、行政處分實質說理瑕疵之治癒期間 373 第九目:我國實務針對稅捐事件之程序標的係採「裁決主義」 374 壹、我國實務見解 374 一、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二一八二號判決 374 二、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四號判決 375 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六○號判決 375 四、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號判決 376 五、我國實務見解—採「裁決主義」 377 貳、外國立法例及我國學說見解 377 一、德、日立法例 377 二、我國學說見解:於稅捐事件應採「原處分主義」 377 第十目 變更處分與原處分何者為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379 壹、我國實務見解 379 一、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決要旨 379 二、行政法院七十六年五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381 三、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十二月份庭長評事聯席會議決議 382 貳、德、日立法例與學說實務見解 383 一、德國學說及實務見解 383 二、日本學說及實務見解 385 參、我國學說見解 388 肆、本文見解 389 第十一目 新訴願法上「再審之訴願決定」並非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 390 壹、我國實務見解 390 一、九十一年度各級行政法院行政訴訟法律座談會 390 二、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裁字第一一六二號裁定 392 三、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六七號裁定 392 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七號裁定 393 貳、前揭實務見解之檢討 393 一、否定說 393 二、肯定說 394 三、本文見解 396 第十二目 程序標的為行政爭訟範圍之確定,屬程序事項應先予審查 398 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九三號判決 398 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判決 399 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七五號判決 400 第二款 利害關係人所提起之撤銷訴訟 402 第一目 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八三四號裁定 402 第二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七三號裁定 403 第二項 課予義務訴訟之相關判決 404 第一款 怠為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之相關判決 404 第一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0三號裁定 404 第二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九六一號判決 407 第二款 駁回處分之課予義務訴訟之相關判決 409 第一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一二四號判決 409 第二目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四一號判決 410 第三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號裁定 411 第四目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七號判決 412 第三項 一般給付訴訟之相關判決 415 第一款 鑑定結果 415 第二款 公聽會及審查會之召開本身 415 第三款 「給付請求權」限於得直接行使者為限 416 第四款 實務見解檢討 417 第四項 確認訴訟之相關判決 418 第一款 確認處分無效訴訟 418 第二款 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訴訟 419 第一目 法規並非法律關係不得為確認訴訟之標的 419 第二目 行政處分本身並非法律關係,不得以之為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之程序標的 419 第三目 事實行為並非確認訴訟之程序標的 420 第四目 訴願決定並非確認之訴之程序標的 421 第五目 抽象法律問題並非確認訴訟之程序標的 421 第五項 「已執行完畢之行政處分」得同時為確認訴訟與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422 第六項 行政訴訟法第七條合併訴訟之問題 424 第一款 實務見解 424 第二款 我國學說見解 425 第七項 客觀訴之合併—撤銷訴訟合併提起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訴訟 427 第八項 法定外訴訟種類 429 第一款 我國實務見解 429 第一目 確認行政規則無效之訴? 429 第二目 請求制定行政規則之訴? 430 第二款 學說見解 430 第三款 二則判決檢討 434 第六節 本章結論 434 第八章 結論與修法建議—以兩階段論證法構築程序標的理論 437 第一節 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概念 437 第一項 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概念 437 第二項 行政訴訟上訴訟標的之概念 439 第三項 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之區別實益 439 第四項 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與訴訟標的之機能 440 第二節 以『兩階段論證法』構築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理論 440 第一項 形式有效性分析法 441 第一款 形式有效性分析法之意義 441 第二款 以『形式有效性分析法』建構程序標的理論 441 第一目 『程序標的法定原則』之提出 441 壹、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種類之無限性與有限性 441 貳、程序標的法定原則之概念 442 第二目 以『程序標的法定原則』建構各種法定訴訟種類之程序標的 443 壹、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443 貳、課予義務訴訟之程序標的 443 參、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 444 肆、確認訴訟之程序標的 445 第三目 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發生、變更與消滅 445 壹、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發生 445 貳、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變更 447 參、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消滅 448 第四目 行政訴訟上單複數程序標的與各種法定訴訟種類之關係 450 第二項 實質妥當性判斷法 451 第一款 實質妥當性判斷法之意義 451 第二款 以『實質妥當性判斷法』建構程序標的理論 452 第一目 行政訴訟上程序標的之憲法基礎 452 第二目 我國實務亦逐漸接受行政訴訟上之程序標的理論 452 第三項 小結 453 第三節 修法建議 454 第一項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454 第二項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454 第三項 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之規定 455 附錄:參考文獻 457

    (依作者姓氏筆畫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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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文郁,人民行政法(公法)上之權利,台灣本土法學,三八期。
    曾華松,論行政訴訟撤銷判決之拘束力(下),軍法專刊,三六卷五期,一九九0年五月。
    曾華松,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確認訴訟之研究(上),法令月刊,四八卷五期。
    蔡志方,論行政處分之存在與訴願之提起—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與第九條規定間之齟齬,憲政時代,第十六卷第二期,一九九0年十月。
    蔡志方,行政訴訟制度,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下)自版,一九九八年三月初版。
    蔡志方,我國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之檢討與修正草案之評估,收於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一),三民書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初版。
    蔡志方,我國憲法上行政訴訟制度之規範取向,收於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一),三民書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初版。
    蔡志方,從人性尊嚴之具體化,論行政程序法及行政救濟法之應有取向,收錄於: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一),三民書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初版。
    蔡志方,歐陸各國行政訴訟制度發展之沿革與現狀,收於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一),三民書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初版。
    蔡志方,戰後行政訴訟制度發展之趨勢及其優劣之檢討,收於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一),三民書局,一九九三年三月初版。
    蔡志方,行政訴訟經濟制度之研究,東吳法律學報,6卷2期。
    蔡志方,從立法裁量權之界限論國家賠償法第十三條之合憲性,收於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二),三民書局,一九九三年三月。
    蔡志方,訴願制度,收錄於:翁岳生編,行政法,著者自版,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九日初版。
    蔡志方,論訴願在我國行政救濟制度上之地位,收於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二),三民書局,一九九三年三月。
    蔡志方,論行政處分之存在與訴願之提起—訴願法第二條第二項與第九條規定間之齟齬,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二),三民出版,一九九三年三月。
    蔡志方,論遲到之行政處分,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二),三民出版,一九九三年三月。
    蔡志方,從訴訟種類之規範模式論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與二十七條「變更判決」 之意義,植根雜誌,9卷8期。
    蔡志方,論行政訴訟之程序標的,收於第四屆東亞行政法學學術研討會,台灣行政法學會主辦,二000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蔡志方,論爭訟性與非爭訟性之行政程序重開,全國律師,二00一年三月號。
    蔡志方,論訴願與行政訴訟之關係,收於當代公法理論,翁岳生教授六秩誕辰祝壽論文集,一九九三年。
    蔡志方,論行政訴訟之被告,台南律師通訊,第六十四期,第二版,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蔡志方,論專利權期滿消滅後,因該專利權而受害者之救濟途徑,收於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三),正典,修訂一版,二00四年六月。
    蔡志方,論訴願之程序標的與訴權—以檢舉違反公平法之訴願為例,收於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三),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蔡志方,論訴願程序標的之更新與消滅,收於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三),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蔡志方,論訴願與行政訴訟之訴權,收於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三),一九九八年十二月。
    蔡志方,遲到之行政處分與訴願決定在行政救濟制度上之地位,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三),正典出版,修訂一版,二00四年六月。
    蔡志方,遲到之行政處分面面觀,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三),正典出版,修訂一版,二00四年六月。
    蔡志方,論訴願與行政訴訟程序標的之更新與消滅,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三),正典出版,修訂一版,二00四年六月。
    蔡志方,迎接行政救濟新紀元,認識訴訟制度舊核心,萬國法律第一一二期,000年八月。
    蔡志方,行政訴訟事件與審判權之範圍,收錄於:行政法爭議問題研究(下),五南出版,二000年十二月。
    蔡志方,論行政法上各類訴訟之關係(上),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三期,一九九九年十月。
    蔡志方,論行政法上各類訴訟之關係(中),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四期,一九九九年十一月。
    蔡志方,論行政法上各類訴訟之關係(下),月旦法學雜誌,第五十五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蔡志方,新行政訴訟種類的正確選取,萬國法律第一0六期,一九九九年八月。
    蔡志方,論新訴願法與行政訴訟法之核心問題與處理方法,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二00四年六月,一版,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蔡志方,論撤銷之訴,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二00四年六月,一版,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蔡志方,論課予義務之訴,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二00四年六 月,一版,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蔡志方,論一般給付之訴,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二00四年六月,一版,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蔡志方,論行政訴訟上確認之訴,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二00四年六月,一版,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蔡志方,論行政訴訟之被告,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二00四年六月,一版,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蔡志方,論直接訴訟之起訴期限,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二00四年六月,一版,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蔡志方,論行政訴訟法第七條與第八條之關係,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二00四年六月,一版,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蔡志方,論司法行政處分之作成及其救濟—以候補法規之試署為例,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二00四年六月,一版,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蔡志方,行政處分之成立與生效—從兩則案例談起,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二00四年六月,一版,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蔡志方,論爭訟性與非爭訟性之行政程序重開,收於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四),二00四年六月,一版,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蔡志方,論對經聽證作成之處分之訴願,收於氏著行政救濟與行政法學(五),二00四年九月,一版,正典出版文化有限公司。
    蔡志方,論違反土地管轄行政處分所衍生之法律問題—以德國法及學說為借鏡,成大法學第五期,二00三年六月。
    蔡茂寅,公法上之爭議與行政訴訟—司法權界線限理論之探討—,本土法學雜誌第五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
    蔡進良,論行政救濟上人民權利之暫時保護-新修正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之檢討,月旦法學雜誌,第四七期,一九九九年三月。
    劉建宏,行政訴訟法上之訴訟類型,法學講座,第二期,二00二年二月。
    劉淑範,論「續行確認訴訟」—違法確認訴訟之適用範疇:以德國學說與實務為中心,台北大學法學論叢,46期。
    廖義男,課予義務之訴訟,全國律師公會舉辦行政訴訟法研討會,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蘇永欽,合憲法律解釋原則,收於合憲性控制的理論與實際,月旦出版社,一九九四年五月初版。
    Eberhard Schmidt-Aßmann,林明鏘譯,憲法理念對行政訴訟之影響,收於當代公法新論(下)—翁岳生教授七秩誕辰祝壽論文集,元照初版一刷,二00二年11月。

    (四)中文學位論文
    朱健文,論行政訴訟中之預防性權利保護,輔仁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四年六月。
    李庭熙,論附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九年六月。
    宋健弘,訴訟權之研究,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八年元月。
    吳東都,論行政處分撤銷訴訟之訴訟標的,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六年六月。
    林明鏘,人民權利之暫時保護—以行政訴訟程序為中心,台大碩士論文,
    林石猛,行政訴訟類型之理論與實務,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碩士論文,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二00二年十一月,一版再刷。
    程明修,論對已終結行政處分之行政訴訟—兼論其違法性判斷作為國家賠償訴訟之先決問題訴訟,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三年六月。
    陳清秀,稅務訴訟之訴訟標的,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民國八十一年再版。
    陳銘壎,日本行政撤銷訴訟原告適格之研究,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一年六月。
    盛子龍,比例原則作為規範違憲審查之準則—西德聯邦憲法法院判決及學說之研究,台大碩士論文,1989年。
    黃昭元,論對行政機關怠為行政處分之行政訴訟,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七十八年六月。
    蔡志方,法治國家中司法之任務,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七十年六月。
    蔡志方,從權利保護功能之強化,論我國行政訴訟制度應有之取向,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博士論文,民國七十七年六月。
    張世昌,行政訴訟程序上行政處分理由之追捕,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九十二年七月。

    二、德文文獻
    (一) 註釋書
    Bader/Funke-Kaiser/Kuntze/von AlbedyII,C.F. Müller: 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Kommentar,1999
    Eyermann,Erich/Fröhler,Ludwig./Beck: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Kommentar,
    1998
    Kopp,Ferdinand Otto: 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Kommentar,1998
    Redeker,konrad,/Oertzen,Hans Joachim von.: 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 Kommentar,1997
    Schoch, Friedrich: Verwaltungsgerichtsordnung,Kommentar,1996

    (二)教科書
    Friedhelm Hufen,: Verwaltungsprozeßrecht,2.Aufl.1996
    Schmitt Glaeser, Walter: Verwaltungsprozeßrecht,14.Aufl.1997
    Ule,Carl Hermann: Verwaltungsprozeßrecht,9.Aufl.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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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外:2005-08-05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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